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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概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成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别离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免去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按照检察官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必需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

违背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背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寻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置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补偿的案件拒不补偿或拖延补偿的;

违法违规利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背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裁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21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捕,其交代的第一路案件即是昔时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21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通过侦查,很快肯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以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批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当即执行。2021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还福建省高院重审。202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有关人士称2021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从头立案,对念斌从头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普遍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神经病。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矢口不移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但是,2021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从头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补偿申请。2021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取得70余万元国家

补偿。

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本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1年4月30日,“被杀害”连年的赵振晌突然出此刻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5】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周围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法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那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十年后,2021 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本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以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6】徐计彬强奸案: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年因强奸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强奸,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2021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机会,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忙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从头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O”型。2021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裁决徐计彬无罪。

7】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孙万刚,云南巧家农人,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强奸、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那时是云南

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孙及家人尔后不断申述。2021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2021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8】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阎胥庄农人,因“抢劫、盗窃”蒙冤入狱长达13年,2021年被无罪释放。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本地群世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庞大的压力。胥敬祥供认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供词是在酷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2021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牢狱。

9】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诞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牢狱,1998年起任冀东牢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21 年7月12日,因一路入室杀人案受到连累,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进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1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水落石出。

10】张绍友“奸杀侄女”案: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被捕获释。2021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凶杀案。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宣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至于他承认强奸、杀人的供词,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2021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裁决

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牢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刑讯逼供问题

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几乎是一个永无停止的课题。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顶峰时期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骚乱,主要原因是无法无天的去法律化,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被完全否定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连年中,中国通过拨乱终归,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而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可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切发展的进程中,如何纠正和避免冤假错案,应当做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利干与,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一、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供词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无论是最近几年来接踵发现的冤假错案仍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份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非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以为逼出来的供词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可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若是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21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加倍严格的限制,可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乃最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办法的不完全性。遏制刑讯逼供,关键在于决心!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必然冲突,但衡量利弊,避免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利干与

权利干与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利干与司法在我国连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利干与,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利干与。这种以权利干与对抗权利干与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利干与的作用,加重了权利干与的恶果。

权利干与的理由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善意的干与,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这种干与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避免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踊跃作用,但一样也有过致使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由于干与背离了程序的合法性,缺乏合法程序的权利干与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

另一种是歹意的干与,即领导层出于个他人的私利或部份人的私利而干与个案。这种干与直接表现为以权利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无论是善意干与仍是歹意干与,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致使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权利干与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不然,任何对于权利干与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乃至不吝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办案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寻租,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利加害于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他人则为攫取经济利益与利益相关人沆瀣一气,利用公权利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这种权利寻租的方式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但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侦查阶段。虽然连年前公安部就不止一次发布文件,严格禁止办案机关非法越权干与经济纠纷案件。但此种现象至今仍然屡禁不止,足见问题的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目前愈演愈烈,有些地方、有些做法已经达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

二是将部份涉案资金提留作为办案经费的利益驱动。

前些年,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的原因,有些办案机关即从罚没的涉案资金中提留一部份作为办案经费利用。这种做法虽然必然程度上弥补了办案经费欠缺的问题,却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后果。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为了取得涉案资金更趋向于对案件做出有罪结论;也有不同地域的办案机关为了争夺涉案资金而不吝越权管辖;还有的办案机关因在移送案件时截留涉案财物而争执不休;更有的办案机关由于在裁决生效之前先行处置了涉案财物,而妨碍法院作出无罪裁决。将罚没的涉案财物提留作为办案经费,虽然并非与用于个人也非出于个人私利,可是,这种对单位形成的利益驱动一样可以破坏司法公正性。更严重的是,这种以公权利益为理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时候乃至可以加倍明目张胆,为所欲为!

允许将涉案财物作为办案经费,在必然程度上致使办案机关为获取更多经费而偏向于有罪结论。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允许将办案经费与涉案财物混淆处置。

因办案机关利益驱动而妨害司法公正致使冤假错案,其原因与监督机制有关,更与涉案资金提留的政策有关。这是我国目前所特有的、严重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按的原因中,除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熟悉误区,更值得引发重视。迄今为止,咱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大体理念上还存有争议和误区,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束缚了咱们的思想,乃至已经成为妨碍推动司法改革的羁绊。

例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表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大体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可是,直到今天,这些原则在我国仍然没有取得充分贯彻,而且在熟悉上还有很多不合和误区。遗憾的是,这个问题直到今天并无引发足够的重视。

咱们曾经以事实求是为目标来否定无罪推定原则,理由是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而只坚持实事求是。直到今天,虽然已经在刑事诉讼立法中认可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然未能将这个原则堂堂正正地规定在刑诉法条文当中,足见其对这个原则的认可度还不够明确。

直到今天仍坚持宣扬一个理想化的口号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可是,却并无深刻地研究过,这种不枉不纵论的主张除可以表达一种理想境界之外,在实践中却是一个逻辑冲突的命题。因为,当具体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宁可错放”和“宁可错判”的冲突时,只能是要么选择疑罪从无,要么选择疑罪从有,而并无中间道路可走。

以“实事求是论”去否定无罪推定和以“不枉不纵论”去否定疑罪从无,都是以一种理想化的抽象概念去否定作为方式论的具体原则。这种熟悉的结果,不仅模糊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而且致使了价值选择的主观随意性。因为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话语权则成为得出结论的决定因素。所以,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权利眼前,既可以做到“是也不是”,也可以做到“不是也是”。

连年来,在刑事证据标准问题上,客观真实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虽然通过连年讨论,现在法律真实论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取得认同。但令人遗憾和担忧的是,客观真实论并未因此而退出舞台,却出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的熟悉。毋庸讳言,“并重说”又是一种理想状态,形式上全面、周延、无可挑剔。可是,“并重说”一样也存在一种逻辑冲突。因为,当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种标准发生冲突而难以并重时,就必需在两难当中做出一种选择。而面对“并重说”的双重标准,或会使当事者无所适从,或又会致使以话语权为中心的主观随意性。

冲击犯法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也一样表现了十分明显的逻辑冲突。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冲击犯法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标,在2021年出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终于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表现了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但是,却又将保障人权定位到与冲击犯法并重的地位。这种熟悉实际上是回避了冲击犯法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内在冲突的自欺欺人。因为,这两种目标有时候是无法并存的。或,强调以确保冲击犯法为前提,兼顾保障人权;或,强调以切实保障人权为前提,兼顾冲击犯法。无视或回避这种冲突的结果,只能致使人们在对诉讼价值观问题上的忽左忽右或无所适从。

以“事实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原则,以“不枉不纵论”否定疑罪从无原则,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论”和“冲击犯法与保障人权并重论”,不仅暴露出其熟悉自身的逻辑冲突,而且还反映出证据标准和诉讼理念的不肯定性。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这些理念上的误区,令人们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客观真实论和重冲击而轻人权的滞后观念。而这些滞后观念则是铸成冤假错案和阻碍纠错的深层原因。

五、排斥律师

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份都是武断粗鲁排斥律师辩护意见,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律师辩护对保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律师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

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可是至今为止,中国律师仍然没有在主流社会争得一席之地,被贬低为社会的异己力量,排斥于法律职业一路体之外,乃至形成公、检、法三家三位一体与律师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是唯一可以适用法律手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人士,律师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所追求的结果是法律的公正性。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因为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一个排斥律师的法治环境是扭曲的,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排斥律师的。可以说,排斥律师对于铸成冤假错案来讲也具有必然程度的必然性。

至今为止,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仍然受到限制,律师辩护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不仅与对律师的轻视有关,而且也与诉讼理念的误区有关。因此,要重视律师就必需更新诉讼理念,必需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一路体的一部份,把律师视为保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踊跃力量。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也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只有当任何一个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案件都离不开律师,在听不到律师的意见就感到难以作出判断时,才表明法官真正有了兼听则明的需求。这时,律师的作用才会真正受到重视!相反,只希望听一面之词的法官和没有中正性的法官必然是排斥律师的。

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以上五种相对突出。值得引发更多思考的是,分析原因并非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消除这些原因,更困难的是如何才能排除形成这些原因的深层阻力!■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 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 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

近年冤假错案

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具体如下: 第一名:河南九件: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 河南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五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 河南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关押12年被宣判无罪。 第二名:河北七件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第3名:云南4件 云南孙万刚因“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并列第四名:江西、湖南各3件,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十余年后,被杀之人露面。 湖南杨明银“故意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并列第六名:湖北、吉林、黑龙江、广西各2件 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广西王子发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含冤九年,真凶自首后3年获释。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并列第10名:山东、甘肃、重庆、陕西、四川、福建、海南各1件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探路冤假错案 法硕1501 柯晗 一、案情回顾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校办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疑犯名义抓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十年之后的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 今年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由于申诉代理律师又提交了新材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悉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 二、本案疑点 (一)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可能性 聂树斌被拘禁后,公安办案人员不可能不讯问,当时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询问被拘留人。而且事关命案,公安人员急于破案,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连续突击讯问,而且可能使用违法手段。据办案人员说聂树斌为口吃,需要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案件全过程的讯问任务。但是,即使这样,聂树斌被拘禁后4天的讯问笔录不翼而飞,极不正常。4天讯问笔录失踪是查明聂案的重要突破口,决不能以原办案方一句“没有发现刑讯逼供”就不了了之。何况,申诉律师找到了曾与聂树斌关押在一起的纪某,他转述了聂树斌亲口对其说的被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他们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还用电话线电我、用皮管子抽我,打到精神恍惚、精神崩溃的时候,就把写好的讯问笔录拿来直接让我签字”。讯问笔录缺失和纪某证言表明聂树斌很可能受到刑讯逼供。要查清这个问题,必然会遇到重大阻力,那就看司法机关及有关领导的决心了。而且河北原办案方有责任讲清这个关键问题,否则山东省高级法院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聂树斌的处理。 (二)花衬衫的重大嫌疑并未合理排除。一是花衬衫来源不明,聂树斌口供虽然多次说从三轮车上拿的,但也有几次说是从破烂堆中捡的,聂树斌的口供怎么会发生这样明显的差别。至于三轮车主梁某则说根本记不清三轮车上是否有花衬衫;二,由于被害人尸体腐烂,其颈部留痕已经消失,现场勘验笔录只是说“窒息死亡”而无法鉴别是用手掐死或者是用花衬衫勒死;三是花衬衫作为物证应尽量保留原貌,即便需要清洗辨认,也应当在清洗辨认时有见证人。

杭州张氏叔侄冤案反思(内容)

冤假错案在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有,但得到平反的冤案却寥寥无几,即使在今天科技发达的时代,冤假错案的平反依然显得困难重重。但也得益于当今的社会进步,某些冤案还是能够平反成功的。而为什么会有冤案的出现?冤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杭州张氏叔侄冤案。 一、案件的细节 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 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就 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 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 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 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 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 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 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 暴力取证。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那

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这已不仅仅是搞“有罪推定”了,而是公安、政府直接作“有罪认定”)。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 (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

冤假错案之我见

刑事冤案出现之我见 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刑事冤案对于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都是难以回避的,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赖。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错误的审判,有胜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确是水源。”那么,这些刑事冤案频繁出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谁人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具体分析,刑事冤案是由多种复杂的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的结果。这些冤案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有现代科技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有法律实体上的原因,有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其实归根到底,就是不重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屡屡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缘故。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 我国虽然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检察独立,但是我们国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检法独立办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公检法机关都要接受政法委的“一元化”领导。有“命案必破”硬任务压着,有政法委领导“先定后审”的统一思想,有“疑罪从有”的办案思维,什么样的冤鬼制造不出来?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二者切入点完全不同。我们并不以群众的意志为依靠,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完全是法律为无物。没有有效的监督追究机制,对严刑逼供的监督、处罚机制也并不完善,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我国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制漏洞百出。漏洞的出现就委员案犯生提供了良好契机,难以遏制冤案再度发生。 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 从古至今,刑讯逼供就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在目前所发现的刑事冤案中,大部分都是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引供、诱供导致刑事冤案。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有的部门还是过分依赖口供,有的部门甚至会为了破案而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这恰恰是走向冤案的必经之路。最近的“死刑保证书案”就是最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怀亮被平顶山公安局严刑拷打,屈打成招,坐牢12年,26日才被无罪释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诉讼的基本原则中有明确规定,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刑逼供严重违反基本原则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采用不正确的司法程序,违背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严刑逼供的隐蔽性正是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我国重结果轻过程的审案规则也正好为冤假错案制造了温床。于是,刑事冤案就接连发生。 三、、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高度负责,无私奉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落后,业务素质不高,又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根本不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一直是一个以政绩说话的国家,扭曲的政绩观一直在作怪。公安机关的政绩是什么,就是完成“命案必破”的硬任务。为了完成这个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硬任务,严刑逼供绝对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证据观在现代的广泛应用也让刑事冤案频频出现。司法人员没有过硬的本事,无法找到直接证据,只能由间接证据推出自认的大概然后刑事逼供嫌犯。我们不得不很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 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 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

赵作海案的原因分析

赵作海案的原因分析 前言: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1年?11年的冤狱之灾带给他的是什么,是冷眼,是不解,是妻离子散,是家破人亡,是垂垂老矣,还是恍如隔世的一场梦呢?他还是以前的他吗?还是妻子眼中的丈夫,孩子崇拜的父亲吗?一次公正的裁判会使有罪的人罪有应得,一次错误的裁判却会贻误一个无辜者的一生。被害人死而复生,杀人犯沉冤昭雪,司法制度尽善尽美,冤假错案接二连三,这样的现象不得不使我们沉痛反思,冤案是怎样造成的?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无非是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以下三个常识理念,即疑罪应当从无、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是,14年过去了,三个常识仍未得到好好落实。 在侦查阶段就没有做到疑罪从无,本案的侦查人员没有追查凶器,尸体上边压着的3个大石磙没有找到,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对高度腐败的无名尸体所做的DNA鉴定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而恰巧这时赵振晌又失踪了,于是,先入为主的思想就臆断死者是赵振晌,但即便这样,作案现场等均存在诸多疑问:“死者”赵振晌的头、四肢均未找到。就在这样如此缺乏有力证据,甚至案件事实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仅凭着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赵振晌“死亡”———赵作海与赵振晌有矛盾———凶手是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于是赵作海就被刑事拘留,顺理成章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冤案产生。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在政法委协调下轻易缴械投降,进行了公诉。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法院判决错误,最后的正义防线被突破,直接造成冤案。错误判决的产生不是能力问题,而是受政法委协调下的产物。司法不独立,法官顶不住压力而成为冤案的制造者,虽然不能强求一个个体与一个体制做斗争,但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的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仍然让人怀疑。 司法的不独立是冤案造成的一大因素,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上,公检法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司空见惯。在公检法“联合办案”机制下,很难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尽管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在实际上这基本上是一句空话,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要受太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层层干预导致不敢负责,如果负责,轻则批评,重则调离岗位。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及预防对策之我见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及预防对策之我见 冤案必然是错案或假案,错案或假案也必然致冤。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探讨此类案件,目的在于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 为此,本文就“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的对策。 一、造成”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1、滥用刑事追诉手段 “冤假错”案产生的第一环节是司法机关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滥捕滥拘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60条、61条对逮捕、拘留的案件作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干警不严格依条件去办,而在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存在有很大的随意性,把一般违法行为当成犯罪,把轻罪当成重罪,甚至致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形也时有发生。 2、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故缺少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长期以来,在立案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后就完全处于被人摆布和宰割的地位,缺少抵抗公安机关干警不法侵害的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讯问时,只能作答,不许沉默不语,否则视为抗拒。同时,侦检方使用各种手段搜查有罪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不屑一顾,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坐以待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办案人员稍有疏忽,诸如将打击报复、讨好上级、破案请功、性情急躁等情绪掺杂进去,“冤假错”案就很容易形成。 3、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及证据疑点

在结案时,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未被合理排除,忽视其无罪辩解意见。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对其提供的证据证据断章取义,导致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无罪辩解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而对于证据中或证据间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互相矛盾的疑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被忽略掉。 4、过度重视口供证据 口供证据的广泛使用,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然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口号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见法律不保护被指控人的沉默权,而是强迫其交代罪行。在这种审讯政策引导下,有的犯罪嫌疑人宁愿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以换取坦白从宽,害怕因保持沉默而被指责态度不好招致从严处罚。这样得来的口供,如果在庭审阶段再作为定案的证据,必定导致“冤假错”案。 5、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一些人往往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假错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又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几乎所有的冤案中的当事人都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虽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能与“冤假错”案划等号,但绝大数的“冤假错”案都有可能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的。曾引起舆论沸腾的“河南胥敬祥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典型的例证,如同西方司法界所称的“毒树之果”。 2005年9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将4名18岁以下的无辜未成年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通过引供诱供、刑讯逼供迫使4人违心认罪,并导致4人被错误拘押近百天。公安机关通过技侦、狱侦仍不能达到起诉的条件,后取保候审,给4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

(完整word版)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引言: 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 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 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 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 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 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 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 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 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 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 同努力。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 公正与透明。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 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律师和公民也应积极参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公正、公平、法治化的社会。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

时政案例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 序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受到冤枉或者错判的情况。这些案件不仅对被 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触动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底线。以下将以中 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为例,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一、衡阳疑似强奸案 2024年,湖南衡阳发生了一起疑似强奸案,原告杨秀珍指控多名男 子轮奸自己并拍下了性爱视频。然而,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杨秀珍所提供 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冤假错案,杨秀珍被判处拘役 一年。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 中存在疏忽,没有充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二是对法律程序的应用不当, 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三是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了司法判断偏颇。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高法官 的专业素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同时,应加强对社会舆论的 引导和监督,减少对案件判断的干扰。 二、四川强奸案 2024年,四川广安发生了一起嫌疑人百万富翁“张爱玲”强奸案。 该案的被告人“张爱玲”自称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在公众眼中享有较高 的社会地位。然而,经过警方调查和DNA比对,最终发现“张爱玲”实为 一名普通女性,其自称的成功企业家身份纯属虚构。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 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主要是认定被告人身份的不准确和证据认定的不 全面。未能及时掌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和调查其背后的动机,导致了错误 的判决。 针对这类案件,应加强对被告人身份的核实,提高调查取证的专业性 和科学性。同时,培养司法人员探究真相的勇气和能力,避免被舆论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三、河南诈骗案 四、宁夏贩卖婴儿案 2024年,宁夏发生了一起贩卖婴儿案,涉及多名被告人。然而,在 后续调查中发现,原告人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该案最终被判定为冤假错案。 该案的冤假错案原因是在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的疏忽和不专业。这 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未能细致入微地分辨证据真实性,导致对被 告人的无端指控。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应加强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和查证,确 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培养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审查和审理,确 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冤假错案的产生是多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为了减少此 类案件的发生,应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提高调查取证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减少对案件判断 的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摘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不是很少,但随着刑侦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越来越多当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本文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指出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及对策,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 一、引言(Introduction) 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的昭雪,引发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思考。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本文通过了解冤假错案的成因,针对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明确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从而制定相关的对策,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二)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 在法治社会中,强调一切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要靠证据来说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排除。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公安机关为了证明呼格吉勒图有罪,在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的情况下,竟从呼格吉勒图身上剪下指甲,得出呼格吉勒图指缝遗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所留血样一致的结论,显然是为了案件的需要蓄意伪造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三)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 文明社会强调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发展权等等,它们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刑法以其制裁的严厉性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法律惩戒手段,会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一定要慎重。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日益要求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建设服务型阳光政府,然而纵观我国司法领域,依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人员未转变传统观念,未树立人本意识,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致使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应树立人权意识,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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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1. 引言 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这种 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 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1 司法体制问题 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 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 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 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1 被害人及家属 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 经济损失。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 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公 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 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 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 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 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 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4.2 加强证据鉴定和科技应用 加强证据收集、保管和鉴定的规范化建设,提升科技手段在证据鉴定中的应用 能力,保证证据的真实有效。 4.3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服务意识和执业 能力,确保律师在案件中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4.4 加强监督和审查机制 建立健全的案件监督和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防止冤案的发生。 5. 结论 冤假错案的存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司法体制和社会法治环境 产生了不良影响。只有通过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督和审查机制等措施,才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一、问题的由来 2014 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共有12 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终极目的都是错案的防范,预防错案前提在于原因的剖析,为此本文集中展开探讨。 二、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 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职业主体,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这两大类主体对于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办案人员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公检法在对待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陈瑞华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点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素质偏低的现状。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命运。然而,实践中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却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效率、轻公正等落后的司法观念;再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能力的良莠不齐,

很容易造成错案。第二,辩护律师的原因。辩护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维护其利益的律师。辩护律师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可见,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错案的发生。而司法实践中,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辩护质量整体偏低;辩护质量好坏取决于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辩护律师综合素质表现为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文学功底、应变能力、道德水准、社会阅历等。欠缺任何一种能力,都有可能造成低质量的辩护。比如,有的律师水平低下、得过且过,提不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可以做无罪辩护的,仅做罪轻辩护,从而导致无效辩,纵容了错案的发生。 三、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 办案人员无论在哪个阶段做出处理决定,都必然要对事实做出认定,并适用具体法律。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直接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导致错案的形成。主要表现在:第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完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当,必然会招致错案。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主体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提起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权利。第二,证明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证明标准的不明确、不科学,就会为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我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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