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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宣传单

普法知识宣传单
普法知识宣传单

亲爱的居民朋友:

您好,我们是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队来自法学院的师生。为了弘扬法治精神,为您提供一些日常的法律知识我们准备了一份法制小知识的宣传单,愿您能在闲暇时间浏览,希望它能为您带来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2012年7月

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5、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7、受教育的权利。

8、休息权。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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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从法开始

(一)什么是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订立原则是什

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

注意什么?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要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法规的规定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要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

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

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依

据。

第四,既要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又要结合实际。

第五,合同内容可简可繁。

劳动合同签订时要因人、因地、

因事而异。

友情提示:希望您能保留此单,

以便日后借鉴!

(一)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二)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三)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六)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

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七)农村土地流转方面,互换土地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互换内容,包括互换的起止时间、土地的位置,使用的限制条件,退回土地的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

2.要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同意。

3.要到县级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4.根据约定的互换时间及内容实施耕种计划。

(八)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

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办法。比如公交车冲到路边民宅内,撞坏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赔偿。

(九)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

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小知识

(一)司机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公车私用故意遮挡车号牌可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特权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的通行作出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宣传单

“两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与青少年相关的两部专门法律,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臵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宪法知识宣传单

普 法 宣 传 资 料 宜宾学院普法宣传办公室(宣)主要内容: 一、宪法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宪法 (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 基本权利有: (1)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 (2)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各项政治自由; (3)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 (5)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以及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 (7)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 (8)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 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有: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 结的义务; (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 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 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义务; (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 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案例 贝先生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将车截停,核实了其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其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罚款100元,扣3分。 贝先生不服,先向海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先生又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海宁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此案,于6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贝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海宁交警大队的 处罚决定,要求海宁交警大队赔礼道歉。 8月5日,嘉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书上写道:机动车 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 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 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 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 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 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 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 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 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行政诉讼法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 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 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自由裁定的管辖。 (二)举证责任 (三)诉讼程序 程序内容庞大,在此不做详述。

普法宣传单内容

普法宣传单内容 1、全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就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品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第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又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

法制教育宣传单

XXXX法制教育宣传单 ●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 (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 (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 (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想品德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1)积极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弘扬法制精神;(2)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3)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4)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 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什么是“五五”、“六五”普法 “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 “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5年组织考核验收。 ●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安全知识宣传单

安全知识宣传单 合肥师范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方兴社区

一、家庭使用燃气安全基本知识 燃气的危害: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燃气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泄漏容易引发闪爆事故,有些燃气含有毒的一氧化碳,人吸入一定量的一氧化碳,会引起中毒死亡。燃烧后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如长时间在使用燃气的密闭空间中逗留,会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如何正确的使用燃气: 1、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 保持空气流通。 2、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 看。 3、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 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 松动,应立即更换。 4、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 气设备。 5、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充当卧室。 6、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出门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7、不使用超过安全年限的设备。 发现燃气泄漏如何处置 当您嗅到燃气异味时1、打开门窗,保持空气流通; 2、关闭总阀,疏散室内人员; 3、杜绝火种,禁止启闭电气; 4、户外报修,以防发生意外; 5、修理完毕,人员方可入室。 保持空气流通 要有人照看 定期检查橡胶管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备

发现人员中毒该如何处置: 一旦发现有人燃气中毒时,切记勿要惊慌失 措。如需进入燃气浓度较高的事故现场,抢 救人员可用湿布、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减少 吸入量;不要穿鞋底带钉的鞋子,以防走动 时产生火星而引起爆炸。 1、打开门窗,保持空气流通; 2、迅速把中毒人员移到空气新鲜或空气流 通的场所。 3、迅速解开中毒人员的衣裤、腰带等,保持中毒人员呼吸畅通。 4、若中毒人员己处于昏迷状态,应将其平放,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向120医疗急救中心求救,送往附近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抢救治疗。 二、家庭使用电气安全常识 不安全用电易造成事故:如触电身亡、电气火灾、电器损坏 等。“安全用电、性命攸关”。 一、如何保证安全用电? 1、不要超负荷用电。空调、烤箱等大容量用电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线路。电线不能乱拉乱接、超负荷运行,许多台电器不能功用插座,如多台空调、烤箱等。 2、要选用合格的电器,不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电线、线槽(管)、开关、插头、插 座等。 3、不私自或请无资质的装修队及人员铺设电线和接 装用电设备。 4、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器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

法制宣传单

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 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在享受着法律的呵护,受到法律的保护。构建和谐校园,推动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的广泛宣传和应用。法律的广泛普及与运用,需要每一位同学的热情关注和积极参与;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是每一个学生应有的责任和使命。为此,以我校学生手册和法纪教育为蓝本,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向全校同学发出倡议: 第一法纪于心,文明于行.规范自身言行。不得寻衅滋事,严禁打架斗殴,不取不义之财,妄断锦绣前程,谨记交规,安全出行,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构建和谐校园,遵守宿舍制度,构建和谐宿舍,规范言行举止,创建文明校园,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活动秩序。 第二消除“瘾”患,抵制不良嗜好。坚决抵制色情文化,不得散播淫秽物品,拒绝赌博陋习,倡导益智生活,认识毒品危害,抵制毒品诱惑,地址酒精诱惑,不得酗酒闹事。 第三做有责任感的人,对虚拟世界言行负责。不得上网散播谣言,严禁危害网络安全,增强版权意识,抵制网络侵权,保护个人互联网隐私,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得恶意拨打电话,严禁实施电话诈骗。 第四天上不会掉馅饼,实习及营业勿违法纪。认识传销,拒绝传销,严禁走私贩私,远离非法经营,兼职渠道需合法,勤工不得误学业。 第五不知其可也,严谨治学,诚信为人。严禁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诚信考试,杜绝作弊,杜绝弄虚作假,严禁伪造证件,恶意透支违法,还款义务须履行,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切勿恶意谋取私利。 第六稳定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认清邪教本质,远离邪教毒害,维护民族团结,抵制民族分裂,提高保密意识,杜绝泄密行为,不得组织非法集会,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同学们,让我们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当代大学生。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法治校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经济与管理学院(宣)

普法宣传单内容

普法宣传单内容1、全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就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品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第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又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律进学校”互动;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10、“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

普法宣传单-婚姻家庭

1.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答: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 3.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 张成立。 4.拒不赡养老人仅仅是道德问题吗? 答: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拒不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又是法律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5.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财产? 答: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女儿不因结婚的事实而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已出嫁的女儿享有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三下乡活动法制宣传单

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制知识 一、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下列主要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一) 1、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夫妻共同购买但房产证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二) 1、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如何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应怎样区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3、夫妻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债务应如何承担?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学生个人工作总结】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要成才必先成人,成人必先守法。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普法教育活动记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普法教育活动记录 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记录 四年级三班延娟 活动班级:四年级三班活动地点:教室 活动时间:2020.x.x 参与人员:班主任及全体学生记录员: 本站 活动目的:让学生学习法制知识,了解法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活动过程: 一、导语: 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进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仅要懂法而且要学会用法律和智慧保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那么接下来我来看几个材料. 二、班主任实例资料光盘播放. 三、学生分小组由中心发言人发言讨论.(结合案例讲解相关法律常识,让学生体会懂法,守法的重要意义. 班主任引导:就打架事件而言,轻可触犯《治安治理处罚

条例》,重则触犯《刑法》.再次,是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人犯罪不受处罚,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触犯有意杀人、贩毒、投毒、放火等八项重罪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学校、家长和社会的教育及引导就非常重要.这也是我们社会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具体说来,青少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如下几点,即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自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普法知识宣传单

亲爱的居民朋友: 您好,我们是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队来自法学院的师生。为了弘扬法治精神,为您提供一些日常的法律知识我们准备了一份法制小知识的宣传单,愿您能在闲暇时间浏览,希望它能为您带来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年7月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5、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6、 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 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7、受教育的权利。 8、休息权。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开始

(一)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二)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三)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六)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 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七)农村土地流转方面,互换土地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互换内容,包括互换的起止时间、土地的位置,使用的限制条件,退回土地的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 2.要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同意。 3.要到县级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4.根据约定的互换时间及内容实施耕种计划。 (八)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 律救济措施,是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办法。比如公交车冲到路边民宅内,撞坏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赔偿。 (九)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 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法律知识宣传信息

法律知识宣传信息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多渠道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7月20日我社区利用暑期青少年法律课堂,开展了以“青春伴法健康成长,培养学法守纪公民”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 我们通过社区图书角,向青少年学生推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交通安全常识、消防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等书籍和宣传图册,向青少年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法制教育宣传,同时发还发放了法制宣传资料,社区法制宣传员通过通俗易懂的讲解,向大家宣传法律知识。 通过宣传活动,弘扬了法治文化,提升了青少年法律素质,教育青少年自觉识别违法犯罪的能力,使青少年利用法律知识合法维权,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鸣沙居委会 2011.7.20.

法律知识宣传信息 9月15日,鸣沙社区在新世纪花园小区组织开展了法制宣传进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题,通过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宣传单知宣传展板、现场解答居民法律问题等方式进行环保法律知识和政策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活动现场发放各种环保宣传资料100余份,针对环保法律宣传单上的小知识进行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居民们纷纷现场咨询。现场解答了关于噪声污染、黄标车淘汰等各种环保法律问题,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信访条例等政策及法律法规。 此次活动受到居民的一致好评,大家表示,参加这次活动,加深了对环保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了环保法律意识。 鸣沙居委会 2011.9.15.

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信息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2011年8月12日,鸣沙社区开展了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 社区利用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讲解的方式,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氛围。同时还向大家进行了如何使用灭火器灭火的讲解。 通过消防宣传活动的开展,使居民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消防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明白了如何火场自救及配合消防人员的急救行动,全面提高了师生安全意识。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为创建平安和谐的社区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鸣沙居委会 2011.8.12.

普 法 宣 传 材 料

普法宣传材料 继承法篇 1.当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如何安排继承顺序?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何种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的时间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4.遗产按何种顺序继承? 答:婚姻家庭文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具体是什么范围?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遗嘱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

7.哪些情况下遗嘱无效?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新婚姻法。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8.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为何种行为来接受遗嘱或遗赠?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9.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继承权有何特殊保护规定?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婚姻法中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当前,我国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新婚姻法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1)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3)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

法制宣传单

“12.4”法制宣传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在新中国成立60年之际,第九个宪法宣传日活动中,司法局特印制法律知识宣传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我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1.《宪法》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民的宅基地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 对动者试用期的一般性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6.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破坏或伪造现场的情况如何处置? 《消防法》第五十条规定,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8. 信访复核的期限是多少?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消费者权益日法律知识小问答(315宣传单)

消费者权益日法律知识小问答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时候保护消费者? 答: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所以不管你花没花钱,只要使用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都受消法保护。有免费品尝就吃吧,吃坏了身体找消法。 2、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答: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就是传说中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3、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答: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广告公司或电视台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广告公司或电视台等媒体)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注意,只有不能提供真实名称和地址的,才给赔偿。 4、商家在卖出商品时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在卖出商品时没有告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当消费者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所以,不良奸商在你买东西时告诉你,出现质量问题因为打折不退换的,放心购买吧,商家的话就是从体内排出来的一团废气。 5、买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只给修理不同意更换或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对法律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法律明文规定了18种商品的三包期限,欲知详情,敬请移步法援中心。 6、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有欺诈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相当于你花了两元钱可以获得四元钱的赔偿。恭喜你,发财了。 7、去饭店吃饭,被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答:饭店禁止自带酒水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所以,去饭店吃饭,我们有权利选择饭店的饭菜而不选择饭店的酒水,酒水自带是消费者的权利。当然,酒水虽好,可不要贪杯。 8、在商场被怀疑有偷盗行为,商场保安有权利搜身吗? 答:商场保安没有权利搜身。除了侦查机关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依法律程序可以搜查人身外,任何其他人不得搜身。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警官证和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在符合以上条件下,如果你是女生,还有权利拒绝男侦查人员搜身。 9、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法维权_我们与您共行动(普法宣传单)

普法维权,我们与您共行动 劳动者权益保护 1、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吗? 答:不能。如果招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劳动? 答: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A、患职业病或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者在节假日上班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自我保护小建议: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3、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应包括一下内容: a、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内容; 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劳动报酬; e、劳动纪律; f、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g、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 1.家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应注意什么? 要有意识地营造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主动与子女作朋友,通过谈心、交流等方式,尽可能多地掌握孩子的思想,要学会对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的孩子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要克服简单粗暴。 2.可以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吗?未成年人是否能进这些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3.烟酒经营者是否可以要求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顾客出示身份证件?成年人是否可以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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