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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应与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贷款咨询

第六条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通过柜面、“”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七条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八条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管理机构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原则不得低于连续正常缴存个月);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等原则不超过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可实施全省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四)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效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五)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六)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已支付凭证或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记载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相互对应;

(三)所提交的资料规格、数量符合贷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借款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可的其他申请人;

(五)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对于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信

息给予认可;

(六)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

限(原则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年),该期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占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原则由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八)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或月缴存金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九)二手房申请贷款,二手房房龄与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一定年限,该年限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管理机构贷款信息等,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并确认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应符合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十二)申请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

(十三)申请人拟提供或选择的担保符合以下要求: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土地为国有的,应使

用本次贷款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作为抵押物,其土地为集体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十四)还款账户为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符合贷款扣划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人员应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填写面谈笔录。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提出受理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资料移送贷款审核人员;

(二)对贷款条件或申请资料有异议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四章贷款审核

第十五条贷款审核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人员提出的受理意见、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应进行以下调查及审核工作:

(一)对于异地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核实缴存证明的真实性;

(二)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协议)符合国家备案规定,并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核实;借款申请人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符合相关规定并对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按照本规范第十七规定,审核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

(四)审核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对于申请人拟提供抵押担保的,审核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或合同(协议)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审核抵押物权属情况符合房地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

(二)审核抵押物价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对于申请人以所购新建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直接认定房屋成交价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对于申请人以所购二手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契税价格、房

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对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拟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三)审核申请的贷款期限不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四)对于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贷款审核后,贷款审核人应出具审核意见:

(一)审核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审核同意意见移送贷款审批人;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异议的,审核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审核未通过的,审核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五章贷款审批

第十九条审批人员应在对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即对贷款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审批人员应分析申请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

贷款用途和担保措施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后,贷款审批人应出具审批意见:(一)审批通过的,将审批资料整理后转交合同签约人员,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审批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要求贷款审核人员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

第六章贷款签约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准予贷款后,应与申请人及其配偶面签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借款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担保方式;

(二)利息计算和还款方式;

(三)还款约定日和还款规则;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六)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前,合同签约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及相关单据应齐全;

(二)借款合同文本及附件齐全,且条款规范完整、要素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三)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审核、审

批资料中相关信息及审核、审批意见一致,并与贷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当注意事项,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并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

第七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由担保落实人员审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管理机构应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也可在协议中约定开发商按比例提供保证金。

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可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借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送管理机构收存之后,开发商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贷款担保落实后,担保落实人员应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担保落实信息,将担保权利证明文件按照重要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化解贷款风险可实施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费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

第八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核实以下条件:

(一)审核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三)贷款收款账户须符合贷款支付规定,与贷款还款账户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第二十九条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管理机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贷款放款通知书,并向受委托银行划拨公积金贷款资金;

(二)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划拨的贷款资金后,应按照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具体事宜;

(三)受委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贷款发放凭证等资料返还管理机构,公积金机构应及时复核,并根据贷款发放相关凭证,登记公积金贷款明细账;对于贷款发放失败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沟通、共同采取补正措施。

第三十条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资金不足时,管理机构可采取调整贷款政策、轮候制、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贷款资金宽松时,管理机构可采取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置换方式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第九章贷款回收

第三十一条贷款发放后,管理机构应委托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息或借款人通过到银行柜面直接还款等方式回收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将收妥的借款人还贷资金在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划入管理

机构的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凭证送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管理机构如采用其他还款方式,须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对贷款资金按照下列偿还顺序回收:

(一)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照罚息、利息、本金顺序清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三)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正常还款义务前提下,提前偿还的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回收。

第三十四条管理机构对贷款按下列规则进行扣划回收: (一)扣划借款合同约定分期按月的正常还款,以及逾期贷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按账户余额进行扣划,未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二)扣划借款人约定的提前还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则不进行扣划。

第三十五条管理机构应采用对应日还款或固定日还款

的方式确定每期还款扣划日期。

第三十六条贷款全部回收后,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押物权利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应由抵押权人交还抵押人。

第十章贷款变更

第三十七条贷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等。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第三十九条管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一)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二)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经审核同意后,在变更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并在贷款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变更事项的信息录入;

(四)指导借款人与变更事项有关各方签订书面约定;

(五)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六)告知借款人变更后应注意事项;

(七)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一章贷款计息

第四十条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一条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则对贷款进行计结息:

(一)正常还款,应按月计结息,首次结息日为首次还款日前一日。以此类推,贷款自每月还款日当日起息,至下一还款日前一日结息;对于采用固定日还款方式的,首次和末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结息。

(二)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罚息,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结息日为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构按下列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一)对于贷款期限在年以内(含年)的,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对于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十三条管理机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

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和比例由管理机构拟订报当地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可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在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或住房

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章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

第四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开展贷后检

查与风险监测工作,相关工作通过借款人回访、查阅档案资料,采集、分析贷款信息系统、外部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有关信息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重大体制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三)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的风险状况、借款

人还款情况、担保物的权属及价值变动情况、不良贷款分布情况等;

(四)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信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信息的完备性、准确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潜在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

第十三章逾期贷款催收

第四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在贷款发生违约后,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管理机构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分阶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律师函、实地和司法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材料。

采取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由保证机构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协议履行约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贷款核销

第四十八条管理机构对逾期贷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

施和实施必要的催收处置程序之后,对于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核销规定,可认定为呆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

第四十九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五十条贷款核销时应有债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及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基本情况、抵质押证明、债权损失证明材料、财产清偿证明等必要的贷款核销资料。

第五十一条管理机构核销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程序规定,并将贷款核销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管理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已核销贷款进行调查催收,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十五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档案资料是指在贷款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的实体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第五十四条管理机构应随各项贷款业务的发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业务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管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完整、数据安全、内容准确、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和实体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贷款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贷款办理时限

第五十七条受理、审核和审批时限: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受理,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放款时限:抵押登记完成,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

第十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操作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联合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担保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产时,个人先交首期房款,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月供)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在对购房者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之前应先对开发商办理按揭额度批准手续。 第二章对开发商按揭额度的办理 第四条申请楼宇按揭额度的开发商及其所开发楼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2、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回购担保能力; 3、按揭楼盘位置好,变现能力较强,开发手续完备,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已按时缴纳土地使用价款、土地出让金和有关配套费用,可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可领取房产三证; 4、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证。 第五条开发商申请按揭额度需提供材料 1、书面楼宇按揭额度申请; 2、一般贷款所需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信用等级证明、企业连续两年及近期与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4、项目立项批文; 5、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 —2—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202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2020年个人工作总结2020年对于我来说是丰收的一年,不但完成了各项任务,更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回顾这一年,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同事的帮助下,我认真完成了归集上的录入工作,现将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时刻保持细心、耐心 在归集员岗位上这一年,我尽心尽责地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有条不紊地安排好自已的各项工作,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一切从团队出发,讲团结、讲实效,积极主动完成任务。上半年,事情多、任务重。归集上完成3319万的录入,相比去年是近一年的业务录入,新增开户单位8个,在与四家银行合作办理联名卡上,我向银行提供225个单位的所有职工公积金帐户情况,制卡期间配合银行查询新开户的职工个人帐号。全年在协助归集股完成4728万元的录入工作,在细心核对后,对有疑问的明细,都做好详细登记,及时与单位会计联系解决,做到了无误差录入。本年新增开户1729个,对没提供开户资料的职工,都是直接与他们单位联系,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保证个人信细的真实性。办理提取业务392笔,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上,都做到了认真审核,对资料不全的职工耐心解释,让每位来访人员都是轻松而来,满意而回。 二、加强自我学习,完善业务水平 今年,我个人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6月份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 证。7月份参加市中心组织的“魅力公积金”征文比赛获

得三等奖。9月份的业务考试也为管理部增加了荣誉。在我看 来荣誉只是对前段工作的肯定,是我努力做好本质工作的动力,下一步工作又是一个起点,新目标,新挑战,就应该有新的成绩。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严格要求自已,勤学习,勤总结。在业务上对新政策,新知识都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要在学好业务知识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工作水平,还要多学习了一些金融方面的知识,逐步完善自已的业务水平。 三、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形象 这一年中,我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成长,对业务工作也更加熟练了。虽然能够完成所交予的工作任务,但是,在工作中,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努力的完善自我,做一名称职的工作人员,希望领导和同事对我进行监督指导: 第一,自觉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注意说话的语速、语气,放慢速度,耐心的为前来咨询的人员进行解答。 第三,克服自己的年轻气躁的毛病,踏踏实实的工作。 第四,继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四、2020年的工作打算 我对归集的各项工作业务都有了比(内容来源好 )较全面 的了解和掌握。自己在这样的岗位上有这样的工作机会,是领导和同事们信任和支持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我将更加珍视自己的岗位,以无比的热情与努力在经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进步。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我很清楚自己还有很多的不足与缺点,自我总结和领导同志们的批评、

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应与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贷款咨询 第六条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七条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八条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管理机构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原则不得低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按揭流程攻略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按揭流程攻略 四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候的按揭流程攻略 【四大银行个人房贷按揭流程攻略】 建设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 建行按揭住房贷款流程 (一) 咨询:借款申请人除可以到建行济南市分行任何“个贷”经办网点,还可到开发商银企联络员处,对该种贷款的具体种类、期限、额度、利率水平、还款方式等进行咨询,并索取有关资料。 (二)受理:借款申请人可以在与房屋出售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缴足定金后,到贷款建行或银企联络员处领取贷款申请表,申请表填妥并由保证人签章后,连同要求备齐的各种资料一起报送银行,也可由银企联络员统一报送。 (三) 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在对客户书面资料进行初审后,对借款宴请人的资信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第一责任人调查意见,然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承诺书有效期为壹个月。 (四)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凭银行贷款承诺书到出售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缴付30%以上的预付款,然后凭购房合南正本、缴款收据、承诺书和个人私章到贷款建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同时缴付有关费用。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贷款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帐户同时,借款人领取有关合同文本,并按还款计划要求,从贷款当月开始还本付息。 购房贷款步骤当建行审查同意贷款后,将委托按揭事务中心为您代办贷款所有手续,当您接到会签通知后,请您按以下步骤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步借款人(购房人)持有关资料(身份证原件、半寸方章及建行活期存折)进入签合同地点——按揭事务中心。 第二步借款人(购房人)请按指示路线到合同会签就座,听取律师

讲解借款等合同文本。 第三步借款人(购房人)在按揭事务中心大厅保险柜台及收费柜台递交建行活期存折,缴纳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费用。 第四步借款人(购房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凭收费单据到会签室领取本人的借款等合同文本,并请留心核对合同文本内容。 第五步借款人(购房人)若错过借款合同讲解专场,请自己阅读合同文本。在阅读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到咨询柜台提问,您将会得到妥善的解释。 第六步借款人(购房人)如认为合同没有什么问题,请您在所有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并填写签订日期。 第七步借款人(购房人)办妥以上事项,请将您的所有合文本,送交律师审阅。 第八步借款人(购房人)有关借款签约手续已办妥,按揭事务中心将尽快为您办理有关抵押签名手续,并通知银行为您放款,请您放心回家。 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中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合法的购房合同; 借款人预付3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家庭财产证明等)。 农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⑴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⑵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⑶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现业务操作的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规定与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丹东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丹东银行用信贷资金向购买各类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制度、办法和政策的制定、业务检查、指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职权范围严格操作规程,认真履行职责。 5 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要保证贷款资料真实完整,贷款担保足额、合法,贷款发放符合政策、法规,贷款风险有效控制。 6 流程图 见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贷前咨询

8.1.1 丹东银行通过窗口咨询、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向拟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8.1.2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介绍; b)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c)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d)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程序; e)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及还款额参考表; f) 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担保、抵押登记、公证等事项; g) 合作楼盘及开发商、合作机构的有关情况; h) 获取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的渠道; i) 贷款经办行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8.2 贷款受理 8.2.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负责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设立贷款受理人员。 8.2.2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人填写并提交《丹东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按申请的贷款品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8.2.3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予受理,应退回借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应将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8.3 贷前调查 8.3.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办行应设立贷前调查人员。贷前调查人员与贷款受理人

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雷锋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五条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国拨工资前五项之和)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留。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下列几种情况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但仍保留在该职工的原帐户内。 (一)教职工停薪留职时; (二)教职工因故被单位开除、辞退、及个人自动辞职、离职时; (三)教职工被劳动教养、劳动收容、被判刑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四)单位撤消、企业破产原因造成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五)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调入单住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 因其他原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时。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2020年(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温公积金〔2010〕110号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关联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之上;(二)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于6个月以内;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且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内容摘自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网站:7、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按职工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收入(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在管理机构发出通知后实施。调整执行日期自每年7月份起。因故未能及时调整的,在调整时可作一次性补缴。 8、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是多少? 答:在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月缴存基数的10%计缴;在企业,单位和职工各按8-12%计缴。企业缴存比例在各8%-12%幅度内未达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各12%。在同一单位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9、企业计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答:计缴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 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10、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计算。 1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高低是否有限定? 答:有封顶和保底的限定,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1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口径是如何确定的? 答: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单位为其缴存13%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口径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口径相同。 1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以下公式按实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要点 各支行: 针对各行在办理个人一手房贷款(按揭贷款)时遇到的问题,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64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2〕151号)相关规定,对贷款条件及提交资料明确如下: 一、住房按揭贷款准入录入C3系统 仅可对经有权人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并在C3中通过“合作项目品种编号”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与合作楼盘建立关联。 二贷款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 (三)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七)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八)本笔贷款申请评分达到规定的准入标准,一手按揭住房495分,双签为445分为准入。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 (二)借款人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操作要点指引(试行)》(农银黑办发【2011】402号文件相关规定(1)境内(港澳台人士除外)人士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应涵盖首页、本人页及信息变更页。已婚/离异/丧偶人士应提供结婚证书/离婚证/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但如果户口簿上借款人婚姻状况栏标注配偶姓名,或显示已婚/离异/丧偶,同时在同一户口簿上可明确判断借款人配偶情况,且与贷款申请资料匹配的,可不提供相关证书。对户口簿上登记为“未婚”或未记载婚姻状况,且借款人书面声明未婚的,可直接认定为未婚。(2)、现役军人、人民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制办法1.doc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1 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干部、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鼓励干部职工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县(市)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抵押贷款。 第四条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 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管理。 管理中心负责所在地的贷款业务管理。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托银行。

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应当订立委托贷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至申请贷款日,单位和个人连续12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其中购买二手房的,建成年份不得超过20年); (四)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六)已付清30%以上购房款。 第三章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第八条市本级(含莲都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市管理中心提出,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各县(市)最高限额由各县(市)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管理中心批准。 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协议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尼特右旗管理部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锡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尼特右旗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在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甲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连续4个月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并遵照上述之规定。甲方缴存资金接受锡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尼特右旗管理部的监督管理。为了明确两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1、甲方持《暂行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乙方业务室办缴 存登记,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乙方为符合缴存登记条件的甲方在“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个人账户,用以记载甲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计息、结余等情况。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乙方开户立个人账户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查

询个人账户余额等信息。 第二条缴存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其月平均收入(不得低于锡盟上年度政府部门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为 10%-24%。 1、甲方申报并经乙方确认的月缴存基数为元。 2、甲方自主选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 3、甲方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自主采用年存、季存和月缴三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可分别于每年首月、每季首月、每月的1日前将应缴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我管理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月缴 4、缴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月开始,甲方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甲方账户注销。如甲方连续欠缴4个月,乙方有权封存其账户,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直至甲方补缴后方可解封帐户。 5、缴存信息查询。甲方可随时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开户银行自助终端或通过12329咨询电话查询个人账户信息,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对银行自助终端查询结果有疑义的,可持有效身份证到乙方业务室核实。 第三条提取 1、甲方有权根据《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和《x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xx银行各分、支行(下称“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并须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发放个人住房非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售房单位是指与贷款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企合作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的房地产开发商(下称“开发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居民的,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居民须持有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借款申请人为台湾居民须取得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明;借款申请人为外籍人的,须持有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或居留许可证; (二)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按我行规定已经缴纳首付款项;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非本地居民提供一年以上在申请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发商申报按揭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依法经营、业绩良好; (二)已经取得所售房屋必须的合法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为借款人作担保,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售房款专用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必须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及认定标准第七条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的,以年龄最低者为准。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二0 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宁波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 年,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多篇)

住房公积金个人工作总结 XX年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对于我来说是丰收的一年,不但完成了各项任务,更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回顾这一年,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同事的帮助下,我认真完成了归集上的录入工作,现将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时刻保持细心、耐心 在归集员岗位上这一年,我尽心尽责地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有条不紊地安排好自已的各项工作,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一切从团队出发,讲团结、讲实效,积极主动完成任务。上半年,事情多、任务重。归集上完成3319万的录入,相比去年是近一年的业务录入,新增开户单位8个,在与四家银行合作办理联名卡上,我向银行提供225个单位的所有职工公积金帐户情况,制卡期间配合银行查询新开户的职工个人帐号。全年在协助归集股完成4728万元的录入工作,在细心核对后,对有疑问的明细,都做好详细登记,及时与单位会计联系解决,做到了无误差录入。本年新增开户1729个,对没提供开户资料的职工,都是直接与他们单位联系,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保证个人信细的真实性。办理提取业务392笔,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上,都做到了认真审核,对资料不全的职工耐心解释,让每位来访人员都是轻松而来,满意而回。 二、加强自我学习,完善业务水平 今年,我个人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6月份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7月份参加市中心组织的“魅力公积金”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9月份的业务考试也为管理部增加了荣誉。在我看来荣誉只是对前

段工作的肯定,是我努力做好本质工作的动力,下一步工作又是一个起点,新目标,新挑战,就应该有新的成绩。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严格要求自已,勤学习,勤总结。在业务上对新政策,新知识都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要在学好业务知识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工作水平,还要多学习了一些金融方面的知识,逐步完善自已的业务水平。 三、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形象 这一年中,我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的成长,对业务工作也更加熟练了。虽然能够完成所交予的工作任务,但是,在工作中,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努力的完善自我,做一名称职的工作人员,希望领导和同事对我进行监督指导:第一,自觉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注意说话的语速、语气,放慢速度,耐心的为前来咨询的人员进行解答。 第三,克服自己的年轻气躁的毛病,踏踏实实的工作。 第四,继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四、XX年的工作打算 我对归集的各项工作业务都有了比(内容来源好 )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自己在这样的岗位上有这样的工作机会,是领导和同事们信任和支持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我将更加珍视自己的岗位,以无比的热情与努力在经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大的进步。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我很清楚自己还有很多的不足与缺点,自我总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市___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活动。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情形。即由同一受托商业银行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用于购___市___区域内同一自住住房,并___市___区域内同一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组合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合贷款的申请 第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无法满足个人购房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商业性贷款予以补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XX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后,可予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

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购买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 委托人: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贷款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 抵押权人: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三章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___市___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三、有购买住房价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符合《XX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章组合贷款的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组合贷款比例的确定原则是:每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 第十条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一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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