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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险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保险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保险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保险业务基本技能

一、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制环境

了解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制环境,决定着对《保险法》的了解,决定对具体保险案子操作思路。

1、社会上懂保险“猫腻”的人越来越多

保险追溯其历史是从西方引进的,严格来说是1950年后从英国海商法引进的,真正商业化引进是在1980年以后。引进后,中国的保险产品是照抄西方国家的保险产品。所谓保险产品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带着比较多的欧美合同法、商法特点,这个特点用中国人合同法特点来看,保险条款有很多东西难以理解。

那时候社会上懂保险的人也很少,保险公司类似于过去的人民银行。也就是说,那时候保险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类似于一种事业单位,都是国家的钱,出了事故,是否应该赔偿,由保险公司决定。这种情况下,保险更多的带有行政色彩,这种行政色彩延续下来一部分变成保险业务潜规则,另外一部分就变成了法律确认的保险业务领域的特殊的法律规则,将这两个规则用贬义词概括就叫做“猫腻”。

保险业务潜规则和特殊的法律规则只是保险业内掌握了这个规则,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由于保险业务人员的流动,还有随着市场的发展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使保险业务“猫腻”慢慢向社会

扩散,也就是懂保险“猫腻”的人越来越多。以前是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现在不是了,社会上懂保险的,需要买保险的人,跟自己利益切身相关的人越来越多。广大的保险消费者已经有很强的力量了,这样对保险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但是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挑战。

2、从司法方面看《保险法》

现在和前些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保险法、保险业务方面司法审判人员越来越精通,越来越独立。

法院审判人员走专业化趋势特别明显,许多法院很大一批法官不是通才,而是对某一方面有具体研究。过去法官屈从于保险业务的潜规则和特殊法律规则这种“猫腻”。但是现在不是了,案子决定权在法官手中,其独立性很强。这种独立性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法官毕竟没有操作保险业务流程,对保险业务的理解基本上是从合同条文、法律条文推理得出的结论,讲究从条文到条文的推理,法律逻辑在起作用,就是普通的合同法逻辑。合同法精髓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对价。但是保险对价问题比较复杂,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是法官对保险法律业务的精通和独立,另外就是不太顾忌保险业务、保险法的特殊性,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也就是合同法理念。现在法院系统对保险业务的理解有点走极端,也就是走合同法极端。法官在适用保险法的时候经常比较片面的夸大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按道理来说,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或者有利于非合同起草人的解释是有前

提的,就是合同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规定不清楚的,按照通常的来解释,都解释不了,再按照有利于非起草人来解释。法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法律条文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仍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如果代表被保险人处理业务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点,因为法官有这个倾向,虽然知道这个倾向是不合理的,严格说与保险法精神是不合适的,但是法律是人执行的,所以就要利用好这一点。

现在全国各地因为缺少全国统一的涉及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导致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相同的类似的保险案子都是千差万别。省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严重滞后。律师在遇到这类案子时,主动性是很大的。综合前面说的司法审判人员的情况,可以看出,律师如果做保险业务的话,自由发挥的空间是比较大的。因为法官比较追求一种独立,或者是专业化,如果你对案件在法理上、学理上分析圆了,法官是愿意听取你的意见。

3、社会舆论方面

社会舆论越来越倾向于弱者,所谓弱者就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以现在社会非常倾向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具体保险业务的时候,在社会正义这一方面是站在主导的一面。把上面说的审判人员情况和社会舆论结合起来,作案件的时候涉及到保险的问题,代理保险公司想赢官司越来越困难,代理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运作的空间越来越大。

4、法制环境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产品是怎么演化来的,50年代中国是开始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年开始中国全面恢复保险制度,当时主要是为国有企业作保险,保险在中国慢慢走向商业化的历史严格来说是从1989年到1992年,也就是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为标志。即使走向商业化以后,中国的保险的合同仍然是抄录英美合同,英美合同需要翻译成中文,由于当时翻译人员水平不是很高,所以翻译的条文有点牛头不对马嘴,里面有很多奇怪的词搞不懂。从80年代翻译完后,直到2010年中国很多保险条款仍然是1980年的条款,保险条款和保险业务操作,仍然是沿用1980年所形成的一套规则。是什么原因呢?这与人员有关系,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主要人员是来自人保的,他们要保护这个圈子,这就谈到垄断问题,为什么市场经济国家要坚决破除垄断,因为垄断导致产业无法进步,因为保险垄断,所以这个产业不追求进步,80年代条款现在仍然在用。

保险现在所使用的条款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承包理赔操作流程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核心模式,这种核心模式,用新的保险法来衡量,自然是漏洞百出。在这样情况下,律师代理保险公司案子,就要防备对方攻击你,如果代表被保险人、受益人,余地仍然很大。

5、法律越来越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

新的《保险法》和老《保险法》每一次修改,对被保险人来说是越来越有利的。1995年立法的时候,基本上是出于维护、保

护幼稚行业发展的。1995年的立法是从扶持的角度出发的,更多的是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忽视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那个时候立法组成人员主要是老人民保险公司研究所的人员,基本上把西方规则中国能接受的主干规则引进过来,这些主干规则基本上是确立这个行业规范的,以便有利于行业的成长,要有利于这个行业的成长,就得为这个行业积累利润,积累利润牺牲的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有很多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规则就没搬过来。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保险法》进行了一次修改,那次修改是对WTO规则的让步,是形式性的。而这次修改幅度比较大,修改过程中,各方所站的角度就不一样了,保险业包括保监会是从政绩的角度考虑,一定要把《保险法》给修改完善一些;老百姓也赞成修改,希望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保险公司也愿意修改,希望原来在法律上碰到很多输官司的案子在《保险法》上能有对自己更有利的说法;法院也愿意修改,因为《保险法》条文太原则了,审理总觉得没底。这次《保险法》的修改着重要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法律的修改越来越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如果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就越来越难,如果代理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对来说空间越来越大。

对新保险法修改后的理解,第一,保险法修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是利好,对保险公司是利空;第二,对保

险资金运用业投资是利好,对纯粹保险业务本身是利空;第三,对保险业的长远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是利好,对当前保险公司经营是利空。

二、律师操作保险业务过程中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今天主要讲以下问题:1、保险利益的问题;2、保险合同成立于生效的问题;3、关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的问题;4、格式条款问题;5、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问题;6、保险标的转让问题;7、保险标的(指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和保险费用定损金额发生差异时应该如何认识,或者按什么索赔问题;8、保险理赔程序问题;9、保险条款与保险合作协议的问题。

1、保险利益问题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是要保证保险别走道邪恶上面去,在第二款有一个要求,就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该具有保险利益。分两个角度来说,第一,财产保险合同;第二,寿险合同。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规定是有技巧的,合同中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影响索赔权。财产保险合同里没有受益人概念,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索赔人。或者说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被保险人,在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重合的,但也有不重合的。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没有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了保险利益丧失了索赔权话,就没人来索赔,那么保险合同就空转了,保险公司是百分之百的收益。这种情况不多。

另外一种情况,关于受益人的问题,法律规定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时候,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跟保险利益的规则是联系起来的。

2、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这个问题是合同法概念上比较简单的东西,但是这个问题在保险里面演变成无限复杂的案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迟迟出不来就是在这问题上纠缠不清。

保险合同有什么时候成立和什么时候生效,以什么为标准衡量这个问题?如果从纯法律角度,这个问题不难,法律规定要约和承诺,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流程来说是典型的要约和承诺分离模式,在普通合同里面要约和承诺往往是融在一块。但是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是隔离的,其中一个隔离就是预交保险费和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在《保险法》

里看不出太多难的东西。业界争议非常大,其中一个争议就是保险公司预收保费的行为。保险公司在寄来的保险合同过程有一个成立和生效的空间,这个空间在保险业里是说不清楚的事情,在《保险法》也仍然没有说清楚,北京高院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个指导意见,在适用新保险法时可以用。以前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别预收保费,但是保险合同如果不是以这种预收保费模式的话,保险业务至少会下降50%。指导意见的意思是如果被保险人缴费了,投保人完成了投保行为,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依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通常标准是指行业协会认为各保险公司均应按照的执行标准。如果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时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免除问题

保险合同的条款中都会写明什么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或者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时,保险公司必须就这些条款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如果没有作明确说明的,这种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纠纷都是争议保险事故是否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这就派生出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应该归类到责任免除范围里,二是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什么叫明确说明?保险业、法院里都产生了分歧,从字面理解,明确说明意思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就责任免除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直到被保险人明白了,这种条款才是正常条款。没有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时候,条款就不发生效力。如果律师代理被保险人,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条款来反驳保险公司说的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最高法院曾经做过一个电话答复,是从有利于被保险人角度,要求保险公司不但要在保险条款上对责任免除条款做一个非常显著的标记,而且必须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否则的话,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如何证明其解释说明了?一种是文字记录,另外一种是录音。

从保险营销体制上说,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都是直接与卖保单的人交涉并签订合同,卖保单的人不一定就是保险公司的。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输官司,就在投保单上注了这样内容:“保险人已就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了明确的提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经注意到了,愿意接受合同约束”。也就是侧重于提示注意,而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的概念。这个条款出来后依然是输官司,因为法律规定要明确说明,仅作提示是不够的。后来商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这样注明“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明白”。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确实是签字了,法律就认可保险公司确实对这些内容作了明确说明。

由于保险营销体制决定,投保单上的签字绝却大多数都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基本上是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业务员等人签的,还有很多情况是没有投保单的。在这种情况下,在代理被保险人利益的时候,可以主张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免责条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代表保险公司的时候,这个因素是可能会导致输官司的因素之一。那么应当如何抗辩?可以称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好多年了,这种单子对被保险人来说不是新鲜业务,以前也发生过这种类似事故,被保险人对此很清楚,所以两者是平等的,这个条款被保险人完全理解,所以这个条款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有明确说明”,法院有时会支持这种观点。

理赔时,对于受损价格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很难达成一致,定损和实际费用会有很大差距,针对这个问题北京高院发布了意见,即“除非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修理费用中有不合理的部分,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这里派生出两个问题,第一,保险公司定损是否是保险理赔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定损理赔案子是否该赔。第二,最终的赔偿金额究竟以什么为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定损程序,不是必经的法律程序。保险公司职责是核实是否发生了事故,发生这种事故后会导致哪些损失。只要这些核实无异议,就应当按照保险标的修理完毕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理赔。

4、保险理赔程序

律师做保险业务,一类是非诉讼业务,另一类是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是在承保过程中的,主要针对草拟保险合同,回避风险,设定合同生效、失效条件,保险业务是否该赔等工作进行。而诉讼业务,主要针对的是理赔问题,有时候也涉及到确定合同效力问题。《保险法》的修改,实际上,着重一个方面就是要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所以在《保险法》里面对理赔程序问题做了比较大的修改。

理赔问题有这样几个程序,第一,索赔行为产生;第二,核赔;第三,理赔。法律非常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环节应该尽两个方面的义务,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关于第一个义务,其中“及时”是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以及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的环境来确定。使保险公司尽早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从保险公司角度对业务做适当理赔准备。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过去《保险法》对这个没规定,只规定保险人要“及时通知”,如果规定时间内不通知,保险公司就不负赔偿责任。这种条款保险公司用了很多年,很多被保险人不懂保险的事情,后来就自动放弃了索赔的权利。但是,更多的人仍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赔了。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

赔。如果被保险人没及时通知,一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的认定,二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影响这两个方面,要加重被保险人对损失确认的责任。同时,也加重被保险人对事故因果关系认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被保险人要承担因为不能及时通知导致损失认定不清楚或者因果关系认定不清楚的责任。也就是说,会导致保险公司少赔。

关于第二个义务,就是被保险人在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以后,其举证责任就减小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这里面要注意,这个条款是和前面条款联系起来的,如果没有及时通知的话,举证责任就比较大,第一,要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第二,要证明损失程度多少;第三,要证明因果关系。如果及时通知了,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这个义务涉及到提供材料的问题,以前《保险法》规定比较原则,这次《保险法》修改后规定就比较详细了,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被保险人提供材料的范围法律有了限制,即法律规定范围是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提供的材料必须在被保险人的能力范围;第三,就是对保险人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范围上,就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的范围,除了跟事故有关以外,还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二是在实践上有一个要求,保险公司如果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材料的话(要求保险公司列材料清单),应该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没规定非常具体的时间,从《保险法》后边

规定看,这种及时从保险公司角度说,再复杂的案子也是不能超过30天;三是次数上,法律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索要相关材料必须是一次性(注意一次性问题和技巧,代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地位不同)。保险公司如果一次要的材料不足,到时候无法确定责任以及是否该赔,那么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5、保险核赔、赔偿问题

保险公司核赔、理赔义务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要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第二,核定损失确定赔偿给付金额,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核赔期限的问题,核赔期限是《保险法》修改对保险公司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规定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什么叫“及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可以反推,规定复杂的案子是30天,简单的一般就是5天-10天。核定期限最长的不能超过30天。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及时核定后,要及时将核定结果在30日内通知被保险人,否则视为认同赔偿(放宽到34天后)。如果拒陪,要在核定结果里说明拒配理由。

新《保险法》还涉及关于责任保险赔偿的特殊规定,这也是比较特别的,大家可以自己研究。

优秀律师应该具备的11种能力

优秀律师应该具备的11种能力 1、博览群书。 一个律师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他应当认真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有关知识,努力跟上现时社会发展,没有用上述知识武装起来的律师,不过是律师行业中的泥瓦匠。只有具备上述知识才是律师行业中的建筑师。 2、资料查询。 法律书籍、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如何很好的利用好这些资料,尤其是当你用到时,能够迅速的找到,那才是一个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那就需要律师在阅读时掌握技巧,什么时候想读什么时候略读。 3、摆脱愚昧。 律师既要摆脱自然科学知识上的愚昧,也要摆脱法律观念方面的愚昧。律师应当是科学文明的创造者,而不应当成为愚民政治的附庸。 4、清醒的认识。 不但要对其他事物有清醒的认识,还要对自己有清醒的认识,人贵有自知之明,律师尤其应对自己的技能有清醒的认识,不要什么案子都接,这样会害人又害己。 5、稳定的心理素质。 律师必须是精神上强健的的人。律师的精神意志力=勤奋+守纪律。律师面临的诱惑力太多,意志力是屏蔽诱惑的防火墙。律师要有健康的心态,要有开放的心态,律师的终极目标是是正义,但要记住,法律和正义不是一回事。律师还要很好的面对压力、面对失败。 6、律师的思维。 从技术层面上讲,独特缜密的思维是律师素养的最高境界。律师不关心事实上发生了什么,律师只关心证据能证明什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民间的铁律对律师的思维没有约束力,一些颠仆不灭的世俗传统规则会在律师提出的诸如时效、主体资格、管辖权、法律程序、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方面的攻击下而灰飞烟灭、土崩瓦解。 7、一丝不苟。 低级错误是指不应该去犯得的错误,比如说法律文书中错别字、小数点等,如果应为这些导致问题,那么当事人对你的看法就会大大折扣。律师必须把认真作为自己自己执业的首要准则。 8、整体策划。 律师应当具备整体策划的的习惯,在正式接手案子后,必须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律师不仅要对案件有先期的策划还要随着情势的变更不断调整策划。对于办案的任何策划和准备,都是思考的产物,对于律师而言,不可一日无思考。 9、技术技能。 熟练运用现代的高科技术,这样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包括windows、office、PowerPoint 等 10、法律研究能力。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在法律研究上快半拍,法律研究就是找法律渊源,在研究某一专业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就要把这一领域的文件一网打尽。学会阅读,学会做笔记、摘要。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律师由于缺乏执业技能和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西方有句谚语“不要让正义因缺乏法律学识和法庭技巧而败诉”,可见,执业技能对律师执业至关重要。有些律师由于未能注意执业技能的学习和积累,在诉讼代理中可能会犯以下错误: 1、写起诉状时过于随意。在相关情况和证据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的叙述就提笔写就起诉状并交到法院,还美其名曰:提高工作效率。却忘记匆忙随意写就的起诉状有可能对案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表现为无法弥补在诉状中的漏洞,无法去掉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比如被告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没有全盘考虑自己的权益,待法院判决后才发现在诉讼请求中漏掉

应保护的某项利益,重新起诉,法院则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2、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并仔细阅读,只依赖于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叙述,以为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再提供不迟。事实上,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包括几个方面: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委托人对证据的叙述往往侧重在内容,其他方面谈及较少,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原件,很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失误,给以后的诉讼造成被动。有两个典型案例能充分说明证据形式(完整性)的重要性。某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用一张16开(与A4相差无几)的纸,写下借据,由于所写内容不多,被告所写文字只占用了该纸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为空白,原告当时就将该借据折叠起来保管。后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当原告信心十足地走向法庭质证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原告多次翻动使用借据,加上借据纸张不好,该借据已从中间断开,且下半页丢失,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原告将借据的右下角邮票大小的一块弄掉,但丝毫未损及借据内容,原告也被法院判为败诉。如果只凭原告的叙述和复印件是看不到证据毁损部分的,也就不能发现证据的瑕疵,进而搜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完整)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合同的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查,除了极少部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外,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自己的习惯。这种习惯有的出自律师本人对于合同审查要点的理解,或者出于实习阶段执业律师的指导。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的合同审查缺少统一、系统的审查规范。 但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技能,从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看,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以便从总体上提高律师合同审查的质量。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 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条款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⑵交易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⑶合同条款能够满足自己一方的需要,而且权益是明确、可保障的; ⑷交易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上没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相互扯皮的余地。 基于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达到当事人一方的终极目的,由此可以推导出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这些要点构成了律师审查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合同内在质量要求。 与此同时,合同是通过书面语言体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技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选择措词、安排结构、逻辑分析等方式表述出来,而且这些表述的质量也会影响到合同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也是律师需要审查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合同的外在质量要求,其中一部分是必需审查的,否则有可能产生与法律缺陷一样的不利后果。而另一部分虽然不是必需的,但从整体质量考虑则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因此这些问题也同样是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⑴合同的结构安排是清晰、合理的,没有重复及相互交叉的内容; ⑵合同的条款是完备的,没有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 ⑶整体思维严谨,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 ⑷语言表达精确,对于权利义务没有第二种方式可以解释; ⑸版面安排美观大方,条款编排合理,便于阅读和查找内容或引述。

2018年度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篇一 已逝去的20XX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值得高兴的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律师费的提取使我的收入比以往有了增加,遗憾的是业务发展上没有新的进步。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20XX年度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二、20XX年度我一共办理各类案件36起,其中刑事辩护及刑附民案件4起,民事诉讼案件30起,法律援助案件2起。今年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接案之前就让当事人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

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让我没想到的是我真诚的告知反而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接案率非常高。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XX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参加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多次为钢城区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认认真真完成了点睛网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司法局《关于征集婚姻家庭专业优秀案例的通知》要求撰写了两篇自己办理的比较典型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由于自己能力水平有限,也仅是肤浅的谈了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不可能作为典型案例来推广,但我还是非常认真的写了两篇,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不断提升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水平。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执业经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但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不够,工作中常有一些急躁情绪,不细致、浮躁。加上身体原因,学习时间总是不足,个人修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我在业务发展方面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希望自己能够尽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引言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 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 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 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 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 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 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2.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要有自己的判断。 3.证据提交的问题。

成功律师的五十个忠告

成功律师的五十个忠告 1、律师要有高尚的品质。俗话说:“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质。”律师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良知和律师的爱心远比金钱、名利更为重要。2、律师要有渊博的知识。 律师的知识储备不限于法学,成功律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纠纷千变万化的今天,律师一天不学习就要被淘汰。律师应多涉猎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外语知识等,这对律师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3、律师要有坚定的信念。 做律师容易,做一名成功律师不容易。律师要明辨是非、仗义执言,崇尚法治、捍卫正义,律师要时刻准备着为法治呐喊、为自由奔走,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4、律师要有积极的心态。 该赢的官司没赢,则是法治的悲哀;该输的官司却没输,却未必是法治的幸事。只要我们尽心尽力了,就无怨无悔了。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超强的抗击打能力、身心承受能力和过硬的心理素质。 5、律师要有广泛的人脉。 一个人的成功是人际关系的成功,成功的律师应该是人际关系大师。律师是靠能力和关系吃饭的,但要想吃的饱、吃的好,没有良好的人脉却是万万不能的。“一个好汗三个帮”,律师,更需要团队,更需要肯定,更需要温暖,更需要保护。 6、律师要有强健的体魄。 律师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律师必须有一副能抗、能打、能折腾的好身子。律师工作没规律,休息、吃饭时间不固定,压力大,烦恼多,少人理解,没人倾诉。如果没有好的身子,再伟大的抱负都会变成零。英年早逝的张涌涛律师、安东风律师,就是个教训。 7、律师要勤于沟通、善于观察。 “好马出在腿上,好汗出在嘴上。”虽然有些绝对,但是对于律师这么一个靠脑子、靠嘴皮子吃饭的行业,却是不争的事实。说话是律师的基本功,观察是律师的助跑器。不管是做原告的代理人,还是被告的辩护人,说话、观察和推销,既是一门学问,又是一门艺术。8、律师要学会穿衣、学会打扮。 律师虽然是自由职业,但是作为法治的独角兽、正义的守护者,会穿衣、会打扮也是一门“必修课”。律师穿衣应庄重、得体、大方,穿出品位、穿出风度、穿出气质来。适度的打扮是最好的修饰,“人是衣服马是鞍”,律师也不例外。 9、律师要面带微笑。 微笑是世界上最好的通行证和润滑剂,由于太稀却了,所以才显得更为可贵。律师要面对各种当事人,微笑显得亲善;律师要面对警官、法官,微笑显得尊重;律师要面对公诉人和对方律师,微笑显得自信;律师要面对同事、朋友和家人,微笑显得轻松。把微笑刻在脸上,把自信装在胸中,无往而不胜。 10、律师要随身带着名片。 名片在现在人际交流中,显得举足轻重。律师是推销自我、展现人格魅力的行业。既要让别人记住自己的名字,也要记住对方的名字。 11、律师出门要带着公文包。 里面最好装着笔记本电脑、微型录音、录象器材、常用的法律文书和通讯录等,便于及时保全证据,及时与当事人和承办人联系,做到有备无患。 12、律师跟当事人谈话,要抑扬顿挫、铿锵有力。 当事人是通过和律师的交谈,获取对律师的印象的。要想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赢得当事人的好感和敬佩,得体的谈吐、缜密的思维,不可或却。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db3941035.html,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2)合同的起草 (3)合同的谈判 (4)合同诉讼 (二)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 1.合同的基本功能是表达交易

合同既可以是交易本身,又是表达交易的载体。是对交易的表述,记录交易的载体。 2.合同是当事人的意志体现 (1)合同是委托人之间的,不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要体现委托人的意志而不是律师意志。 (2)处理好两个关系: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 3.律师应在处理合同业务时尽量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促成交易 (1)审查、修改、起草合同注意促成交易,维护诚信,不要设圈套或陷阱。市场经济最需要交易,更需要信用维护交易。 (2)促成交易。 4.最好的合同判断 (1)经过律师审查或起草的合同充分表达了委托人的交易意图,具体

条款对于防范交易风险是完备的; (2)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 (3)利益基本平衡具有履行性(双赢。如房屋租赁租金很高,但难以承受,必然导致无法履约)。 5.合同业务的质量追求 (1)交易对象(文化不高的,害怕内容多了有陷阱和风险;信任度很高的不需要太复杂的条款怕产生误会;国外的希望细致些以免争议); (2)交易内容(不同领域有不同特点); (3)交易双方所处位置(股权卖方、股权卖方,承租方和出租方) (4)资源的稀缺程度 (5)机会紧迫程度。 (三)合同功能及质量控制

1.对于合同功能的理解 (1)锁定交易平台(交易主体) (2)锁定交易内容(做什么交易) (3)锁定交易方式 (4)锁定问题的处理 2.合同质量控制 (1)客观标准: (2)质量控制 (3)一份完备的合同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审查前应知内容 1.合同的组成部分及特点。

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我到现在做过二十四个案子,二十一个当事人都对我十分满意,二十四个对方律师都在当时和以后的场合表达过对我的 敬意,至于审理案件的二十四个法官,大半都当着我当事人 的面,告诉他们,就该找这样的律师,的确,我个性很强,用我们东北人的话来说,我不惯着我看不上的人,所以也会 遭到一些人嫉恨,但是我更本不怕,法官认可我,对方律师 敬畏我,我的当事人信任我,这就是我的资本,有了这些,我就是个压不垮,打不倒,锤不扁的人物,我以上的这些小 成就,很多人看了都会说我吹牛,但是你们爱信不信,这些 成就,很多律师一辈子遇见三两次就够炫耀的了,我却已经盲目了,但是那感觉很享受,我对每个案子都足够努力,我 配的得到这些! 印象最深的一次,我到某小法庭办理一个案子,结果本来四 五万的赔偿,我一万就调解了,法官和我握了三四次手,把 我从四楼送到一楼大门口,对我的当事人说:我就喜欢这种 律师,既有业务,又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办成事!那个当事人从此打官司没找过别人! 那些抱怨和迷茫的人,如果你能做到我这一点或做得比我好,你们怎么会没案子,会不赚钱那? 当我说这些话的时候,我的确志得意满,十分嚣张,我从不 掩饰,我不喜欢无聊的谦虚,我该有的评价,就应该有,别

人不夸我,我都会自己夸自己,但是我不行的地方,我不介 意任何人知道,我活的就是那么简单直接而有效率。 我说这些的时候,是想告诉所有的后来者,请你们在听惯了 失败者的抱怨后,听听我们这些不算太失败人的话,律师这 个行业没有错,这是个十分好的行业,好到无可比拟,但是,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你是不是那块料,得有实践检验,但是,你不行,那仅仅是你个人的能力问题。 我一个月只需要工作七八天,其他时间都在会友和享受生活,读书,这七八天,我就赚了四五个国企工人的工资,而且我 时间自由,无拘无束,还有比这更好的工作吗?我想不到了,而且,工作中我与人方便,广结善缘,各行各业都有我的朋友,因为我在他们危难时帮过他们,我帮他们的时候不遗余力,他们帮我的时候也好不推脱,我帮朋友办了很多事,都 是利用其他朋友的资源,可是在整合的过程中,我就帮了各 种各样的朋友,我帮一个医生朋友的孩子读重点小学,是通 过一个小学老师,我帮助那个小学老师的父亲住院,是找了 那个医生朋友,但是他们都领我的情,这种事我做了无数,没要过一分钱,但是这都是资源。 那个医生是创伤科的,要了我一盒名片,每次有病人入院,他就问是不是交通事故,然后就让他们拿着我的名片找我,那个小学老师,和家长聊天时候,发现他们有问题就让他们 来找我,这些是我用人心和能力换来的,那些曾经记恨我,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实习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第一节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 一、律师从事民事诉讼的主要工作 律师从事的民事诉讼业务,包括从准备民事诉讼到民事判决或裁定完全执行完毕之间,所有诉讼有关的法律事务。 民事诉讼业务包括:收案、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立案、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执行等内容。 1、民事诉讼收案:律师的诉讼代理收案工作是合同协商过程;在收案时,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利益冲突排查。 2、调查取证:是代理律师的基本工作。 3、制作法律文书:主要是起诉状与答辩状。 4、立案:是诉讼进入法定程序的起点。 5、举证质证及答辩:这是一个完备的庭审过程,是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展示,对庭审记录的核对是不能懈怠的。 6、案件执行:对判决书的解读是律师的基本功,读懂判决是申请执行的基础。执行手段的明确,也体现律师的专业技能。 二、民事诉讼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判例、各类基本民事法律、相关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诉讼业务的特点 1、工作的时效性:答辩的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等期限 2、关系的复杂性:主要有已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对方代理人、第三人、审判人员等。 3、过程的风险性: 4、技能的实践性 5、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从事民事诉讼业务应掌握的基本原则 1、恪尽职守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完成代理事项。因此,在诉与不诉,是否调解方面,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不清楚法律后果时要明确加以解释。不能从自己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影响当事人的自由决策,更不能由于胜诉的需要唆使甚至帮助当事人制造伪证。

律师办理合同见证业务的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合同见证业务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9-06 点击量:1001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杨爱琴律师见证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或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在我国,律师的见证业务范围是有严格的限制的,主要集中于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的见证;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让股权协议等法律文书的见证;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的见证;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的见证等民商事领域。而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在实践中律师合同见证业务常见于其他见证业务。但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仅由各地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操作指引等规定来规范,而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导致律师在执行业务时所参考或遵循的标准不一致,从而带来许多问题。 那么律师在开展合同见证业务应该注意哪些方面,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一、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意思表示一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因此,律师受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委托接受该见证业务,也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从而使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均能被双方接受及采纳。 二、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同见证业务的成功与否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息息相关,因此对合同的以上三性进行审查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一)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发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告知当事人予以改正。 (二)对合同真实性的审查 1、不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还要进行材料的调查核实。律师在进行合同见证业务时,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通常只是查看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来认定当事人的资格,这样往往给合同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对主体资格除了形式审查,查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之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如当事人为企业,应当到有关机关部门去调查核实相关资质及情况,如工商登记情况,查看是否通过年检,有无注销等;税务登记,税务状况是否良好;如是特许经营产品,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如当事人是自然人,应核对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 2、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限,核实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代理权限的范围,这不仅需要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对委托书真伪进行核实,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核实。 3、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对合同可行性的审查 首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对它的评价来确定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其次,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约定完备清楚以及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语言表达是否存在歧义。 最后,查看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其中一方不利,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三、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律师仅对见证业务承担责任,而不对合同最后是否履行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当律师在开展合同见证业务时,发现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合同的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在同意的范围内进行修改或补充。 除此之外,律师在办理合同见证业务时,所有的谈话内容制作成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如遇到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上报事务所主任,由主任审批。 律师办理合同业务见证,通过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推动了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对贸易往来及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不少问题,需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引言: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题目,每个律师根据自己执业的经历、经验、理解,有不同的感受,所以在今天这个交流的场合,更多的是说说我个人的感受。我曾经在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上和他们也做过交流,今天我就按照跟他们交流的一些体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本课程主要内容: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五)合同的谈判及基本技能 (六)合同诉讼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状况 (1)合同业务形态变化。以合同诉讼业务为主转变为非诉讼合同业务为主。 当今社会财富是由合同组成的。每一个交易都是一个合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使得合同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律师介入从最早的大量处理合同纠纷,到更多的通过担当公司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的代理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审查、修改和起草合同,已经成为律师主要业态。 (2)律师合同业务大量增加。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个到类型模块。如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连锁加盟合同、酒店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 (3)对律师合同业务的专业化分工要求明显。律师合同业务是跟随交易要求确定的。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要求。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能源领域、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投资领域、建筑工程领域等等。 (4)对律师在合同领域业务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交易类型不断涌现、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颁布、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控制要求越来越高,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2. 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对已有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或修改意见。不同的律师审查修改合同会存在质量上的差异,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对交易的理解深度、对法律的熟练程度、对问题的敏感度以及敬业精神。关于当事人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不应是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出现差异的原因。 (2)合同的起草 这是要求更高和难度更大些的合同业务:属于原创性工作,要求准确表达交易内容,预判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防范交易风险。但这也同样给了起草人这样的机会。 看懂合同与起草合同作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3)合同的谈判 合同谈判是一个非常需要技巧、智慧、敏感度和应变能力的业务。是典型的合同业务。 需要磨合、说服、形成文字,要求有非常强的理解能力和综合能力。 法律条款与商业条款的问题,律师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问题之间的关联度。

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 根据《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的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安排,延安市律协已于2012年7月30日至9 月18 日对全市20 家律师事务所的115 名执业律师进行了考核,现就考核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建考核委员会为了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规则》和盛市关于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市律协专门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了2011 年度全市律师执业活动考核工作。经市局党组同意,成立了延安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2009 年度律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杨世雄担任,贾小民、贾耀顶担任副主任,兰宏珠、刘俊杰、栾亚萍、贺晔任委员。委员会责任明确,分工细致,保证了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规范各项考核工作由于今年是律师执业活动考核的第一年,律协和各律师事务所都缺乏考核工作经验,为了规范考核工作,市律协与市局组织召开了由各县(区)司法局主管领导、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了动员、培训,认真组织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律师学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从而使每一位参与考核工作的成员都能全面了解到考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考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考核工作委员会对考核工作做了严格的程序安排,将考核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律师事务所初评阶段,该阶段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依据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成立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评定机构,要求每名律师就上一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必须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的述职,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考核评定机构依据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出具考评意见,并在律师事务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照分析,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具体和完备。本文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十多年来办案的经验和体会, 谈谈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的代理。 一、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民事纠纷案件代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概括地讲,一是法定职权,二是当事 人授权。 律师的法定职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赋予,如调查权,阅卷权等,这些都是程序上的权利,一经当事人委托,即自动依法享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授权,又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或仲裁,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三项程序方面的权利,一经委托即自动享有,这种一般授权也是程序方面的权利。至于实体权利,就需当事人特别授权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实践中,《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等三项权利,律师亦需经当事人特别授权,方可行使。 二、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规定得比较零乱而不系统,分散而不集中。以我体会,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解答委托人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委托人代写诉讼文书,如民事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 执行申请书等。 3.帮助委托人搜集整理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后,向法庭提交。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三)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 1. 注意交易主体审查。 (1)民事主体资格 (2)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3)经营资格的合法性 (4)许可经营的合法性 2. 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3.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交易条款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包括定金、滞纳金、违约金、押金、预付款、订金、罚款。 4. 违约责任条款。 5. 管辖条款。是关于合同发生整体争议怎么来处理,由谁来处理的问题。 6. 法律适用条款(涉外)。 7. 生效条款。有的人写完了合同,对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没有交代,这就使得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是有问题的。所以说对法律条款的审查,生效条款这一块要特别注意。 8. 交易结构与法律风险的控制 (四)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主体资格、证照的合法、信用状况、签章的真伪。 (五)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1. 审查意见的提出: (1)声明:出具审查意见的事范围 (2)明确审查范围:商业条款、技术条款等 (3)审查意见的内容 2. 提交形式: (1)单独提出意见书

(2)在原文中留下修改痕迹,从而表达修改意见 (3)留下一个新的版本,签字版用扫描格式提交 3. 审查签字问题 已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参照修改意见调整后签署。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略)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起草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 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内容,忠实并清晰反映交易要求,不设陷阱。 2. 内容合法有效 3. 具有可履行性 4. 设想对方可能发生违约行为来起草和完善合同 (二)合同起草之要求 1. 结构体系清晰 (1)合同标题明确 (2)序号编排有序 2. 版式编排得当 (1)字体一致 (2)标题和正文字号协调一致 (3)行间距和字距一致 3. 反映交易要求,条款完备 (三)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1. 完整反映双方的交易要求。 律师本人有想法提出,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加入。光反映一方要求也不合适。

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律师年度执业总结2篇】

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律师年度执业总结2 篇】 律师年度执业总结2篇 【篇一】**年4月,对我来说,是执业生涯又一次转折,转至河南**律师事务所,一转眼又是一年了,现回顾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 我于**年毕业,毕业后进入律所实习,20XX年7月开始执业, 至今执业已近三年,而在森鼎所执业的这一年经历对我执业有重大意义,特别是技能提升方面。 一、自己进步总结。 (一)独立办案能力。 在**年度,办理案件数量50多起,类型包括交通事故、宅基地纠纷、离婚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还有涉嫌盗窃、电信诈骗、组织传销等刑事案件。因为大量案件的操练,让我更加熟悉办案流程,并逐步形成对案件独立分析、判断能力,摸索着把握案件重点。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如证据目录、代理思路等,能完整的结束庭审,并对庭审中变化做出适当应变。 (二)和当事人沟通能力。 作为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对当事人来说,出钱请律师,要得到的是服务满意,满意不限于结果,虽然结果非常重要,但部分案件

中,律师的服务过程很重要,有时,律师保证不了案件结果,但一定 要和当事人沟通,给当事人讲,我们对于办理案件的思路,更详细的点,给当事人说出工作步骤,工作小目标,每进行一步,都要及时给 当事人沟通,让当事人知道他花钱请的律师在一直帮助他,一直为他的事努力着,如果能达到预期效果,当事人会对你非常信赖,会非常 满意; 即使结果不如意,因当事人看到律师所做的努力,对律师也不会埋怨。这个过程就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有时觉得有些当事人啰嗦,有些当事人理解能力稍差,后来发现, 可能是自己沟通方式、表达方式让当事人理解不了,就要反思如何将想表达的意思用当事人能听懂的方式表达,并且,通过自己的重述来让当事人确认自己已经明白他所表达的意思,这样提高沟通效力。 对于当事人过高或超出法律的诉求,要耐心、充分讲解,避免进入程序后,因对结果存在不合理预期,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最终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三)开拓案源能力开拓案源是律师生存的基本技能,换个角度,自己就是个推销员,把自己推销出去。推销自己首先得了解自己,律师是负责帮别人解决问题,要明白自己能帮当事人解决哪些问题,自己有多少知识储备。其次,懂法律是最基本的,能让当事人接受律师,并且,案件结束后当事人能给律师介绍业务,那律师就成功的推销了自己。 如何能做到成功推销自己,还是得用心给当事人办事,遇到问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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