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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又社会经济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觉有强烈的伦

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

础。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不同的法律既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色。婚姻家庭法的特色,是由其调整范围、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等决定的。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加以补充,如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

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主要是本国的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一般来说,不同国

家的身份法的差别大于财产法。

2、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概述。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结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候为小宗,诸候在本国内为太宗,卿、大夫为小宗。每一大宗、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从天子起到士止,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形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

合法的形式。“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而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

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社会,从国到家,实行的都是家长制统治。所谓

“国无二君,家无二主”。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同样处于无权地位,甚至连身体、性命等,也可以由父亲来处置。

二、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推翻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从革命政权建立开始,就运用法律武器,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1927年以后,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许多革命根据地先后通过了有关解放妇女、改革家庭制度的决议和命令。1931年,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

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现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利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七章二十三条,后

来总结了实践经验,于193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确定男女

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

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3、规定了

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1939年、1944年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等。从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两个特点:1、它是苏区婚姻立法的发展。2、具有灵活性和时代的特点。所谓灵活性,是指从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法定婚龄作了略有差别的规定。所谓时代性,是指基

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三、建国后的婚姻立法

(一)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1条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

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

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可见,废旧立新,就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二)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

则的规定;第二章结婚,是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的程序、法定

条件及离婚后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有关婚姻法适用的规定。

(三)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不仅有些条文作了重大

的修改,而且增加了新的章节。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3、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

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

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4、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

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

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

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

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

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

一正确的出发点。

5、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

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

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6、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

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

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

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

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

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

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

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7、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8、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答:⑴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⑵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⑶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9、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这种要求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也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在各种行为规范(法律、宗教、习俗等)规范人们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情况下形成的,那么,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婚姻家庭制度从其性质来说,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既然是上层建筑,就必须有相应的建立基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基础。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马恩全集》27卷477页。)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各类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看到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诸部门反映出来。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领域中表现得特别明显。阶级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着强烈的影响。

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那么,它也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作用(积极、消极)。腐朽没落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先进的、革命的婚姻家庭制度则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

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1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 )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10、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在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资产者的婚姻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他们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昔日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强迫包办;用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用有产者手中的财产权力,取代过去的人身特权。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最高类型,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3.1 恋爱中的道德规范

8.3.1 恋爱中的道德规范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然而,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爱情经历各不相同,它既能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也能给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和烦恼。作为人际关系的一种,恋爱不仅仅是两个人想干嘛就干嘛,它要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在恋爱中,我们要遵守哪些道德规范呢? 1、尊重人格平等 恋爱双方不能失去自我,而要保持人格平等和个性的独立。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所以,当双方不能继续恋爱关系时,我们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好聚好散。 2、自觉承担责任 爱情价虽高,责任无旁贷。无论对方是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是贫穷还是富有,双方都要自己承担责任,缺乏责任的爱情,一切都是零。 3、文明相亲相爱 相互爱慕加相互亲近加相互尊重加行为得体等于文明恋爱。因此,相亲相爱要遵守社会公德。在我们周围,也常常会有一些不遵守公德的恋爱方式:如在大街上、马路边甚至校园内,举止不得体,既影响社会公德,又让恋爱双方处于被人非议的地步。 4、不能误把友情当爱情 爱情不等于友情,在与异性交往中,要区分好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情感。如果能很好地区分友情和爱情,我们的受益将是无穷大。相反,误把友情当爱情,只能给双方平添很多烦恼。 5、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有些同学奉行爱情主义至上,这样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大学校园里,因为不能正确处理恋爱关系而导致耽误学业、甚至因失恋而悲观厌世、行为失控的例子并不少见。 6、不能片面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有人在恋爱的过程中奉行金钱主义至上,在恋爱对象的选择上过于追求功利化,车子、房子、票子不离口;有人恋爱“唯外表论”,片面追求外在形象,“白富美”和“高大帅”已成为很多年轻人择偶的标准。这样的爱情观,很难收获真挚的爱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 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

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精选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人[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师德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并实施《规范》,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个别教师甚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职业声誉。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是主流,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一要认真抓好《规范》学习宣传。各地各校要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努力营造重德养德的浓厚氛围。

职业道德与法律练习及答案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1986年通过的( D )曾被世人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在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关系是( C ) A上下级关系 B隶属关系 C平等关系 D依附关系 3、我国公民从( D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 年满18周岁起 B 年满14周岁起 C 年满16周岁起 D 出生时起 4、法人自( A )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成立时 B登记时 C批准时 D申请时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A ) A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A )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所有精神病人 7、周某,现年9周岁,看到很多中学生用MP3听音乐很是羡慕。有一天乘父母不在家,从家里拿了500元去超市买了一款MP3,父母回家后批评了周某的行为并去超市要求退货。你认为超市( B ) A不能退,因为MP3没有质量问题 B应该无条件退货,因为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C不能退,如果MP3有质量问题可以换

D不能退,因为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8、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 D ) A遵守地方性法规B尊重风俗习惯C符合宗教信仰D遵守国家政策 9.李某父亲生前留下几本邮册。李某由于对邮票不敢兴趣,一直想处理掉。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俩人以5000元成交。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7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10000元。刘某的行为违背了( C )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D自愿原则 10.曹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讲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徐某。曹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公平原则 1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D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D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1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 C ) A肖像权B名誉权C荣誉权D姓名权 13在我国民法规定的一系列人身权中,( B )是基础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A姓名权B生命健康权C隐私权D名誉权 14、任兴夫妇在儿子任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任华的底片,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侵犯了任华的(C ) A名誉权B姓名权C肖像权D隐私权 15、周某捏造说他的同事和某曾经因盗窃而被判刑,并在单位里传播,周某的行为侵犯了何某的( C ) A姓名权B荣誉权C名誉权D隐私权 16.2000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2001年又将该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2005年,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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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6日粤高法发[2006]3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全文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附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完整版本)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理论题库 一、判断题10道题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中明确规定了汽车二级维护的工艺流 程。() 2、机动车维修职业的社会责任是恢复和提高机动车技术状况,充分发挥机动车的效能和降 低运行消耗。() 3、为了防止汽车维修过程中有害气体排入大气,调试车间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6、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着为准。() 7、机动车维修企业要用国际《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来指导企业建设和经营发展的决策。 () 8、汽车维修标准体系总结构分为三部分三个层次。() 9、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 众、奉献社会。() 10、在机动车维修服务中,拖修方就是服务对象,是消费者。() 二、单选题 7道题 1、《营销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属于() A 强制性国家标准 B 推荐性国家标准 C 汽车行业标准 2、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缩写是() A ISO B ICO

C IMO 3、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 A 吃苦耐劳 B 诚实守信 C 为人民服务 4、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级维 护质量保证期为() A 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 B 车辆行驶4000公里或30日 C 车辆行驶6000公里或30日 5、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 作业的技术人员和() A 企业负责人 B 所有检验人员 C 业务员 6、《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中规定将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分 为() A 16项 B 15项 C 17项 7、二级维护作业规范中规定首先要对车辆进行() A 清洁 B 维护 C 检测 三、多选题 3道题 1、下列属于《全国机动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的内容有() A 弘扬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 B 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C 文明生产、保护环境 D 尊老爱幼、热情待人 2、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物有() A 旧机油 B 废旧汽车配件 C 旧蓄电池 D 旧空调制冷剂 2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实用文档% .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源:作者:新闻发布:梁玉玺发布时间:13-03-28 15:20:33 点击:20091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高等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有关工作发出通知。这是继2 008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首次制订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员工职业道德及行为要求规范

员工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守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则。 2、对公司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 3、不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避免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害。 4、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司的雇员、客户和供应商。 6、廉洁自律,不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 7、保证公司的一切交易活动得到恰当的批准和执行,确保公司财务工作规范、准确。 8、保证公司资产用于合法的业务。 9、有责任向管理层及负责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普通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1、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践行公司核心经营管理理念。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熟练掌握职业技能,自觉履行职业责任,注重工作效率。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2、禁止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3、不得私自占有应当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的机会;不准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地位谋取个人利益。 4、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或有冲突可能的公司、单位

以任何身份任职,不准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5、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商务决策和有损独立判断的有价馈赠。也不能允许其亲属或第三人接受该类馈赠。在商务活动中可以交换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但不能因此影响业务正常往来。代表公司购买商品应遵循公司的采购政策,在业务往来中不允许进行贿赂、收取回扣或其它诱惑。 6、必须遵守公司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准泄露或擅自使用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保密信息。 7、员工及亲属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收购公司资产、接受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或贷款担保。 8、要忠诚于公司,诚实守信,反对出于任何目的的欺骗、作假行为。 9、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10、要遵守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 11、在经营活动中,要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赋有管理领导职权的员工,还要公平公正对待所管理领导范围内的所有员工。在履行职责和对外业务交往中,不得有损于公司公平廉洁声誉。 12、在业务运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条款执行,保证公司的各项业务记录准确、清晰。严格禁止在业务中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不良行为。 13、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应当树立保护公司资产并使公司资产用于合法目的的业务意识,依法保护公司资产,确保有效使用。 14、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本人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对报告人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青年大学生恋爱中的道德观

浅谈青年大学生恋爱中的道德观 摘要:随着社会越来越发展,思想越来越开放,大学生恋爱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了。大学生恋爱的道德观包括他们爱情的道德认识、爱情的道德情感、爱情的道德意志和爱情的道德行为等。(大学生爱情的道德认识是指他们对爱情的客观存在的道德关系及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规范的认识并以此进行道德评价。大学生的爱情的道德情感是指他们的道德需要在爱情生活中所产生的态度体验。大学生的爱情的道德意志是指他们确立恋爱目标克服困难实现这一目标的心理过程。大学生的爱情的道德行为是指他们所遵循的以社会道德规范为行为准则的在爱情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方式。)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浅析及分析大学生恋爱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青年大学生恋爱道德观 一、大学生恋爱道德观现状及分析 大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已经是很普通的现象了, 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平均在20岁左右,已经是合法的公民成年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都趋于成熟的时期,他们渴望爱情,而且中国高校的条例,条规上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因此,大学生谈恋爱本是无庸质疑的.但恋爱后随之而来的是思想观念上的排他、波动,使恋人之间无休止的争吵,因情所困,放弃学业,悔恨终生,为了爱情大打出手,出现校园喋血事件.社会现象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大学生在接受新思想的同时,也接受了“性解放”、“性自由”.在这样的思想下,出现了恋爱不是为了婚姻,恋爱不是真情的表现,把恋爱当成大学期间排解忧愁的方法,把恋爱当成一种时尚,展示自己魅力的一种方式.如今,大学生在校恋爱不仅有着环境的宽松和自由,更有其生理和心理上的必然性。但是恋爱不仅涉及爱情,而且是行为道德活动. 浙江大学学生对“一个人同时对几个异性产生好感,并与其谈恋爱,您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的调查, 回答“脚踏两只船,不应该的”10 年前有47%~100% ;不过,l0年后对于这种“多角恋爱”的近乎离经叛道的认同竟然高达49.8%。对于贞操问题,如今有27%的学生不再视之为妇女之性命及传统道德对人性的压抑。旧习俗历来有偏见, 认为它只对妇女而言.其实,作为坚定,有节操的自律性德行,它是人内心的一种品质,能够自觉抑制人们的情感欲望,严格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热恋中的男子应当正确认识其意义: 最直接意义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并把握自己在恋爱过程中的行为的价值. 二,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带来的消极影响 1.破坏了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著名作家雨果说,人生有两次出生,头一次是在开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则是在萌发爱情的那一天.可见,爱情是一种多么崇高的感情,两情相悦,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美好的爱情是幸福生活的源泉,任何功利主义的私念都是对这种美好感情的亵渎,也破坏了恋爱者获得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恋爱观其实也是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折射,恋爱中的投机取巧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2.经济压力沉重,违法违纪现象增多。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还是纯消费者,学杂费,日常花销主要靠父母,家庭供给,但虚荣的“攀比”心理让很多大学生恋爱者花钱如流水,逢年过节礼物不能少还要上档次, 平常聚会吃饭不能寒碜要翻花样,自己的女(男)朋友绝对不能比别人寒酸要时尚,而这些都需要“钱”来支撑。恋爱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让“攀比者”不堪重负,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进行偷窃和诈骗.。 3.引发心理问题。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22岁左右, 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经历逆境与磨难比较少, 心理虽然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恋爱中一旦感情受挫, 自尊心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意见大全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随着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这使得同一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同一法庭审理类似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 为妥善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答,供参考。 一、程序问题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修订 我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改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全文如下: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对待教育事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对待教育事业和对待学生的道德。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

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师德的灵魂,对待学生的道德。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教师的天职,对待学生的道德。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对待家长、同仁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对待自己和事业的道

职业道德与法律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习礼仪,讲文明。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礼仪素养,养成文明礼仪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自己和他人,平等待人、真诚礼貌;以讲礼仪为荣,以不讲礼仪为耻;追求高尚人格,维护自己的文明形象。 运用:自觉践行礼仪规范,做讲文明、有礼仪的人。 教学内容 1.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 (1)懂得自己是人生的主人,是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主体,理解珍惜人格、严守规矩的意义,增强主体意识和规则意识。

(2)懂得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需要塑造良好的形象。了解个人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个人礼仪的作用和蕴含的道德意义,养成遵守个人礼仪的习惯。 (3)了解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交往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体会交往礼仪的亲和作用,养成遵守交往礼仪的习惯。 2.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 (1)了解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职业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遵守职业礼仪的自觉性。 (2)理解职业礼仪的作用,践行职业礼仪,展示职业风采。 (二)知荣辱,有道德。 教学目标 使学生懂得道德对于完善人格、成就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了解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和诚信、公道、服务、奉献等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道德的特点和作用、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理解遵守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认同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遵守道德为荣、以违背道德为耻,崇尚职业道德榜样,追求高尚的道德人格。 运用:自觉践行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做有道德的人。 教学内容 1.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1)了解道德的特点和分类,理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2)理解道德的作用,感受道德的力量,懂得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是人生的必修课,良好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 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 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 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 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 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 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 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 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当探望给子女的身心会造成损害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根据司法实践,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 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当然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根据上海高院的本意见,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能单独以起诉的方式来确定,只需在执行阶段性由执行庭的法院裁定。所以据此,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制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执行庭法官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执行庭的法官来裁定确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

2015年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落实《规范》是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教师职业道德的水准,不仅体现着学校精神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且关系着教育质量高低、关系到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能否顺利进行。各地应在深入学习和全面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谈话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目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广大教师在教学和管理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工作,为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离党和国家的要求与希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教师职业道德在新形势下,还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加强师德建设,既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抓紧抓好。 二、贯彻落实《规范》工作的要求 1、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应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学习《规范》,提高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

德建设意义的认识,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等各个方面都能做到为人师表。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促进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与他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中等职业学校师德建设工作中来,献计献策,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开展。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规范》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学校贯彻实施《规范》的意见,检查《规范》贯彻和实施的情况,有重点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的师德建设工作。当前,要特别突出青年教师的师德建设工作,注意结合青年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 4、各地中等职业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当做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每年要结合工作总结,对每个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其中优秀的教师,要给予必要的表扬和鼓励。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严肃予以处理。 道德规范 一、坚持正确方向。 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主动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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