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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福建省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桩工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机械操作工、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②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初中及以上学历;

④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且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施工操作时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特种作业人员尚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附件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1、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寸为100 mm ×封皮对开,尺75mm 。如下

图:

(封皮正面)

(封皮背面)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60mm。如下图:

(正本)

(副本)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开始。

2、示例:鲁A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

附件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设区市的英文代码,参照机动车的地区代号(即A ——福州,B——莆田,C——泉州,D——厦门,E——漳州,F——龙岩,G——三明,H——南平,J——宁德);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见工种类别代码表);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九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开始。

2、工种类别代码表

3、示例:闽A1

表示在福建福州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

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省建设厅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建筑起重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筑焊工(电焊、气割、气焊)。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桩机操作工。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叉车、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机)。 各工种作业详细介绍 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塔吊司索指挥塔吊指挥工塔吊司索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吊):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外用电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外用电梯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吊):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外用电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外用电梯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操作使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目的和范围 加强对公司区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对正常生产不构成威胁。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 2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考核验收办法》制定本制度。 3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职责 3.1 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组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做到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对作业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3.2 安保部负责负责各种作业票证的设计、印制,负责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管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3.3 安保部负责建立票证台帐,对各种作业进行风险评价,并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 、工作程序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定义 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4 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3.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1.2 公司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3.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体检表

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体检表 体检号: 体检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1寸照片 (盖章) 籍 贯 省 市(县) 文化程度 工 种 参加工作时间 施工单位 身份证号 既往病史 外 科 身 高 厘米 体 重 Kg 皮肤淋巴 医师意见 签字: 四 肢 脊 柱 关 节 泌尿生殖 其 它 内 科 血 压 KPa(mmHg ) 心 率 次/分 医师意见 签字: 神经及精神 呼吸系统 心脏及血管 腹部器官 其 它 五官 科 眼 视力 左: 右: 矫正视力 左: 右: 医师意见 签字: 色觉 彩色图案及编码 单色识别:红 绿 紫 三黄 其它 眼病 耳 鼻 听力 左: 米 右: 米 耳 疾 医师意见 签字: 嗅觉 耳及鼻窦 口 腔 医师签字: 胸部X 光 检 查 化验检查 血、尿(检验单附后) 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盖章):

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各工种体检相关说明 一、建筑施工作业人员范围 1.建筑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专职电工; 2.建筑瓦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架子工、电焊工; 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人货电梯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人货电梯安装拆卸工; 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体检共同基本条件 1.年龄必须满18周岁; 2.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眩晕症、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本 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三、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体检有特殊要求的工种标准 1.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人员双目裸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 2.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双目裸视力均不低于0.7,无听觉障碍、高血压等; 3.从事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架子工)无高血压; 4.其他妨碍本作业的特殊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说明 1.体检医疗单位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承担;体检医生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体检负责。 2015年7月28日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265-80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的管理规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如下: 一、市政工程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

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资格申报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初次办理材料 1、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4、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5、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小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复审材料 1、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时限 1、市考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操作资格证书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在考核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2、市考核小组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3、对于考核合格的,市考核小组自公布考核成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考核办申请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4、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省考核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5、考核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证书延期复核资料后,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经审查合格的,考核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对于不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办理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metallic piping GB 50235-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 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 1.0.4 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1.0.5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施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urban area 2.5.2 Yibin city in Yibin city, according to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characteristics Urban population and urban spatial distribution,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industries, major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layout, combined with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synthetic judgments, planning,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of urban system can be summarized as: "a pole along the two axes". "A" refers to the metropolitan area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the core ar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Plans to build for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 on the pillar, advancing along the ... Guanghe River, Yiliang, prestige of the external cohesion of zhaotong, Yunnan, internal connecting Yibin city to the North. The Sichuan-Yunnan-Guizhou border area of Yibin, in the city of zhaotong, liupanshui three, zhaotong city, the most populous and most extensive regions, the most economically backward, to the North in Wumeng mountain area of yanjin, shuifu, suijiang counties radiation power is relatively weak. Yibin city and infrastructure in such area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docking, extending southward to public service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 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 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 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 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 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 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 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

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现在好像不算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上岗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制定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如下: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称的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是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适用范围: 1 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包括:塔吊司机、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工种。 第四条、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的管理 1 取证管理: 经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各种取证培训。

2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均应随身携带操作上岗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公司人力资源处或所属公司备案。如有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3 操作上岗证书的有效性管理: 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的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按期组织所属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以确保上岗证书的有效性。 4操作上岗证书的审查管理:各所属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都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 5操作上岗证书的日常检查管理:公司工程安全管处和所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到项目检查执行持证上岗管理情况,将检查结果纳入项目考核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能及时、准确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

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

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

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八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说明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申报流程 1、企业注册 登录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网站“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进行注册报名(详见系统操作系统说明)。 2、申请密钥 注册完成后携带承诺书、企业资质(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太原市建筑安全协会审核领取秘钥(会员免费)。 3、企业上报人员信息 企业登录操作系统完成人员上报信息。 4、审核人员资料 已上报人员信息的企业于每月1号--10号携带人员相关资料到太原市建筑安全协会审核。 首次: (1)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丢失的可携带学校开据的学历证明); (4)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

(5)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6)所有上报人员照片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每人1张,按单位和汇总表排名序号进行排列,照片粘贴在A4空白纸上、注明姓名)。 延期(复核): 1. 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 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 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原件; 4.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副证(按单位统一装袋标明企业名称、人数); 5. 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 换证: (1)所有上报人员汇总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2)系统内生成打印“太原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承诺人本人签名); (3)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表原件。 (5)所有上报人员照片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每人1张,按单位和汇总表排名序号进行排列,照片粘贴在A4空白纸上、注明姓名)。 5、组班培训、学习、考核。 6、培训合格发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二、密钥操作环境 密钥运行环境为Win7 、Win8、Win9、 Xp其中一种,浏览器必须为IE浏览器,且密钥必须插在台式机箱后面的U口上,点击“我的电脑”后查找新的盘符,双击盘符下载驱动程序并安装。 三、报名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持有效二代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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