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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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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特许经营"的理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中国出现,此后中国特许经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规模不断扩大,其业态分布和行业领域也

不断拓展。下文是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欢迎阅读!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

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

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

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

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的特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自由空间连锁 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试行) 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生活网运营分公司 二零零五年六月 一、总则 第1条“自由空间”是由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向山西省文化厅申请并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省内网吧品牌。“自由空间连锁网吧”是在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委托的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移动)的统一管理下,由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组成的全省性连锁网吧经营体系。连锁网吧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实施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计算机远程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所有网吧统一采用“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品牌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探索新的赢利模式,创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网吧发展道路。 第2条为维护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市场秩序、提高连锁网吧经营水平、促进连锁网吧业务增长,山西移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网络文

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规定了合作双方在合作各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山西移动与加盟方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必须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 二、合作原则 第4条合作基本原则 山西移动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或个人(以下简称“加盟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共同推进“自由空间连锁网吧”的健康发展,进行公平合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作共赢。 第5条山西移动的合作取向 5.1山西移动将在与其专注于同一目标市场的网吧中,有选择地与拟加盟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构建“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加盟体系。 5.2山西移动鼓励加盟网吧在多方面开展竞争以促进业务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山西移动将规范市场、合理规划以规避过度竞争,将对利用低价、恶意诋毁、欺骗客户等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的加盟网吧进行规范管理或终止合作。 5.3山西移动将有选择地对新进入的加盟网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植,以保持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加盟体系的创新性和生命力,促进市场活跃和规范。 三、加盟条件 第6条准入条件 6.1加盟方必须有必要的经营网吧的资源(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等),且具有一定的网吧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认同“自由空间连锁网吧”经营理念,愿意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加盟店管理制度(全)

加盟店管理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更好、更快的满足客户的需求,特制定本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汽车服务公司各分销中心。 本程序文件由普通汽车服务公司市场部制定,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市场部。 本程序文件从2002年月日起执行。 2.职责 各分销中心负责提出加盟店申请和考核建议。 市场部负责评审加盟店申请和考核。 市场副总经理负责终审加盟申请和考核。 各加盟店负责执行本制度。 3.加盟店管理制度 3.1加盟店组织制度普通公司为加盟连锁权授予者, 3.2与加盟商(加盟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盟友关系,应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3.3加盟商经普通公司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普通加盟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3.4加盟商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接受普通公司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普通公 司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3.5加盟商应交付给普通公司商标授权权利金×××万元(一概不退还)。 3.6加盟商于签约后,应接受普通公司(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 工程,其费用均由加盟商自理。如加盟商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加盟商应负完全责任。 3.7加盟商有按季向普通公司缴付管理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 年)一次付清。由普通公司通知加盟商于期限内缴付。 3.8普通公司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普通公司对于加盟商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 加盟商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3.9普通公司应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加盟商。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加盟商同意。 3.10普通公司对于加盟商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加盟商的业 绩。 3.11普通公司应提供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给加盟商,其售价应合理。 3.12 3.13.1加盟商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3.13.2应尊重普通公司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事项。 3.13.3每月至少应提供×万元以上的费用与普通公司授权的加盟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 并应交由普通公司执行。 3.13.4每月至少应向普通公司申购商品、物品达×万元以上。 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普通公司。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

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

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加强对加盟连锁药店的管理,提高加盟药店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诚信经营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盟店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加盟店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由各门店负责, 公司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具体监督工作由公司质管部负责。 第三条加盟店的经营人员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SP管理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各岗位人员懂得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 第四条加盟店必须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日常经营必须按金华药监局制订的诚信药店检查评分办法执行,保证在年底评比中达到“基本守信药店”等级以上。 第五条加盟药店经营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和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会议,必须按时到会,做好学习记录档案,把布置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六条加盟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全部由公司委托的东阳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统一购进和配送,其它商品必须向合法企业购进,不得擅自向外购进。每周公司为加盟药店配送2次,配送费用由公司负责,配送时间和特殊情况临时要货,由配送业务员与加盟药店协商确定。

第七条加盟药店日常经营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按照GSP规范标准要求和公司制订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每季由加盟药店负责人和质管员对照制度规定条款,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八条每季度质管科负责对所有加盟店实施进行现场GSP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加盟店日常质量管理,考核应经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及重点检查方式进行督查,对上级药监部门及公司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加盟药店必须积极配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接受,不得借故无理阻扰、干涉,需整改的项目必须立即实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药监局和公司。 第九条加盟药店所经营药品的供应价格、缺货品种出现异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品种、产地、价格等信息,如实报告公司,公司依据所提供的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加盟药店。加盟店特殊需要经营品种和专营品种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按加盟店实际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货源供应。 第十条按GSP要求和连锁管理要求,须加盟药店添置的设施设备,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及时添置,费用由加盟药店自负。 第十一条货款回拢,原则上加盟药店应依据供货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数量和金额核对。经验收确认无误后,应当场如数委托业务员上交公司财务,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二条加盟药店具有经营权、人事权、所有权、财务权,人员聘用必须符合GSP规范要求,质管员、处方审核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并报上级药监部门和公司审核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2) 第二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货品及物流管理 (13) 第四章店面管理与规范 (23)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与规范 (38) 第六章:岗位运营管理 (47) 第七章:市场发展与推广 (59)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64) 第九章: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69) 第十章:店内设备管理与规范 (76) 第十一章: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与规范 (78)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85)

序言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在终端市场上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终端店面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一、公司简介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科技”),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二)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五)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授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特许经营授予主体。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business 【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分类号】23310120041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contract),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 (contract)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 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 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 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 照合同(contract)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

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XX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1条“XX”是由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向山西省文化厅申请并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省内网吧品牌。“XX连锁网吧”是在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委托的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移动)的统一管理下,由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组成的全省性连锁网吧经营体系。连锁网吧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实施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计算机远程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所有网吧统一采用“XX”连锁网吧品牌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探索新的赢利模式,创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网吧发展道路。 第2条为维护XX连锁网吧市场秩序、提高连锁网吧经营水平、促进连锁网吧业务增长,山西移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网络文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规定了合作双方在合作各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山西移动与加盟方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必须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 二、合作原则 第4条合作基本原则 山西移动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或个人(以下简称“加盟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共同推进“XX连锁网吧”的健康发展,进行公平合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作共赢。 第5条山西移动的合作取向

5.1山西移动将在与其专注于同一目标市场的网吧中,有选择地与拟加盟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构建“XX连锁网吧”加盟体系。 5.2山西移动鼓励加盟网吧在多方面开展竞争以促进业务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山西移动将规范市场、合理规划以规避过度竞争,将对利用低价、恶意诋毁、欺骗客户等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的加盟网吧进行规范管理或终止合作。 5.3山西移动将有选择地对新进入的加盟网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植,以保持XX连锁网吧加盟体系的创新性和生命力,促进市场活跃和规范。 三、加盟条件 第6条准入条件 6.1加盟方必须有必要的经营网吧的资源(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等),且具有一定的网吧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认同“XX连锁网吧”经营理念,愿意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6.2符合国家《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九条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3拟加盟方自备或承租的营业场地,使用面积要符合《XX连锁网吧营业店装修标准》规定的A(旗舰店)、B(标准店)、C(普通店)面积和计算机台数要求。加盟网吧一般地市所在地城市网吧不少于80台终端规模,县(市)乡(镇)网吧30台以上,每台终端所占平均面积为2--2.4平方米(具体见《XX连锁网吧营业店装修标准》要求)。 6.4符合网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场地层高2.7米以上,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不应设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6.5可较为方便地接入移动宽带线路。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是为了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由xxx范文收集整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全文,欢迎阅读。 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业经国务院接受,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xx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爱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纳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爱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治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爱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够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照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别超过30 年。 关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能够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依照项目实际事情,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 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XX",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XX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

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XX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XX招募手册》、《XX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XX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____________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____________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连锁经营管理培训办法

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经营培训治理手册(七) (讨论稿)

北大纵横治理咨询公司二OO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培训的机构和责任 (1) 第三章培训的内容与类型 (3) 第四章连锁店开业前培训 (6) 第一节潜在加盟商培训6 第二节托管特许外派人员培训8 第五章连锁店经营过程中培训 (12) 第一节初期开业现场培训 12 第二节经营期间连续性培训 14 第三节经营期间短期培训16 1 / 68

第六章受训者的权利与义务 (19) 第七章培训费用 (20) 第八章流程描述 (21) 附件1 开业前对潜在加盟商培训流程 (21) 附件2 开业前对托管特许外派人员培训流程 (22) 附件3 初期开业现场培训流程 (23) 附件4 经营期间连续型培训流程 (24) 附件5 经营期间短期培训流程 (25) 第九章各种表格 (26) 附件1 潜在加盟商培训需求调查表 (26) 附件2 托管特许外派人员培训需求调查表 (27) 附件3 初期开业现场培训需求调查表 (28) 附件4 连锁店经营期间连续性培训需求调查表 (29) 附件5 连锁店经营期间短期培训需求调查表 (30) 附件6 培训打算表 (31) 附件7 培训课程表 (32) 附件8 培训前置工作检核表 (33) 附件9 培训现场执勤人员注意事项表 (34)

附件10 培训经费预算表 (35) 附件11 职员培训考核成绩表 (36) 附件12 培训工作评价表 (37) 附件13 培训课程心得报告 (38) 附件14 培训工作记录表 (39) 附件15 职员培训记录表 (40) 3 / 68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案例评析日期:20150417 作者:来源:山东法制报查看PDF版【查看PDF版】 2008年6 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方(甲方)与窦某(乙方)签订了一份“一膳宝”养生火锅店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一膳宝”是由新加坡某国际著名集团创建经营的品牌产品,甲方经授权,获得了该品牌在山东的代理权,并有权许可他人进行经营,基于甲方拥有的“一膳宝”品牌、商号、商标、版权以及“一膳宝”连锁经营模式,特许可乙方在泰安地区加盟“一膳宝”,使用甲方的上述资源进行经营,并向甲方支付加盟费18 万元。合同签订后,济南“一膳宝”火锅店并未向窦某提供其拥有“一膳宝”品牌授权的相关手续,但窦某仍按约向其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始以“一膳宝”加盟店的名义进行经营。2009 年8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突然停止向窦某供应火锅料等产品,导致窦某的加盟店无法继续经营,窦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的业主黄某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无论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对商业特许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规则。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予以严格限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何为“强制性规定”给予了解释,也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作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上述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黄某所经营的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并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企业范畴。因此,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黄某基于特许加盟合同而收取的加盟费应当予以返还。张亮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07.03.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 (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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