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

(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

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五条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第三十六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

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

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十七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四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

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 收藏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构建

城市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构建 摘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旅游业迅猛发展和游客出行方式深刻变化提出的新要求,主要包括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安全保障、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及旅游行政服务等五大体系,而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是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章以石家庄市为例,系统的探索城市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构建的框架与模式,力图对其今后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给予规范和指导,推动其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城市服务系统的全面提升。 关键字:旅游;石家庄;交通 近年来,石家庄市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提供了较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但是散点发展、不成体系,缺乏统筹规划,内容不完善、发展不规范,亟需顶层设计,给予规范和指导,推动石家庄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城市全面提升。本文提出从三个方面入手,探索石家庄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模式与内容。 一、提升与主要客源地之间的交通运输能力 增加石家庄与主要客源地之间航线、航班、列车和旅游专列的班次,大力提升客运能力。航空方面,在目前开通44条国内、国际航线的基础上,增加至长三角、珠三角及东北地区等国内主要客源地的班次,增加至京津、承德、张家口及周边重点省市支线航空的班次,适时增加至日韩俄、东南亚等国家热点目的地的班次。铁路方面,依托石家庄全国重要铁路交通枢纽的地位,充分发挥铁路运输运力强、舒适、快捷、安全、低价等优势,增开东北方向、山东方向、蒙古方向的旅游专线列车,增加到主要客源地的车次;依托石家庄全国高速铁路枢纽的优势,利用石太、石青、京广高铁开通旅游高铁专线列车。公路方面,加快完善高速公路网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增加至周边主要省、市、县的高速客运大巴及旅游大巴车。 二、增强市区至各旅游目的地的交通便捷服务功能 (1)完善公共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 1、完善交通枢纽的旅游服务功能

科技部内部调研报告

科技部内部调研报告 新能源部分产业过剩就像两条腿走路,左脚走太快不怨左脚,右脚应该迈快一点。 本报记者获悉,由科技部部长万钢亲自布置的两份内部调研报告已经完成。这两份报告以多晶硅提纯和风机设备设计规划产能与实际产量的比较,多组数据证伪了新能源产业过剩的说法。 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20XX年行业预计多晶硅产量1万7000吨,将生产光伏电池,预计需要消耗万吨多晶硅,扣掉国内产量,还需要进口1万吨。 不仅科技部对工信部关于对多晶硅过剩问题有不同判断,“国家能源局也是不同意过剩这个结论的,发改委内部对过剩问题也有不同看法。” 但9月26日,由发改委、工信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抑制产能过剩的若干意见表示,多晶硅是信息产业和光伏产业的基础材料,属于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 多部委意见中表述的数据显示,从生产工业硅到太阳能电池全过程综合电耗约220万千瓦时/兆瓦。20XX年我国多晶硅产能2万吨,产量4000吨左右,在建产能约8万吨,产能已明显过剩。 这让刚刚起步的新能源产能陡然陷入过剩风波。 非但不过剩反有万吨缺口?

科技部下属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也向记者表示,将向国务院递交材料,反对多晶硅过剩说法(注:太阳能级晶硅以多晶硅为主,单晶硅仅有极少量)。因石的另一个身份是国务院参事、国家科技部原秘书长,石的报告能直达国务院高层。 “实际上我们的新能源发展刚刚起步,前景非常广阔。我国风电和太阳能丰富,开发利用的比重还比较低”,月28日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表示。 “老早万钢部长就在系统内表态了,多晶硅和风机设备并不过剩。”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太阳能研究所所长崔容强向记者透露。 科技部下属的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战略研究院)目前承担了科技部对新能源是否过剩的调研。战略研究院报告负责人,该院产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刘峰称,“科技部内部已就过剩问题正在展开深入的讨论。” 不仅反对过剩论,报告坚持,晶硅生产能力不仅没过剩且尚存在缺口。 本报记者获得的科技部战略研究院的调研显示,虽然我国晶硅产能扩张很快,但由于建设周期以及市场波动的原因,晶硅产业一直存在供不应求的现象。20XX年,我国多晶硅环节产量为4500吨,多晶硅需求却超过2万吨,这就意味着四分之三左右需求还需依靠进口来满足。

中国移动招标采购应知应会试题库-基础篇-01

中国移动招标采购应知应会试题库-基础篇-01 1、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如果集中招标估算金额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限额的,可以不遵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对 错 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可以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对 错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对 错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对 错 5、招标人可以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评标专家子库,并通过该子库抽取评标专家。 对 错 6、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可直接否决其投标。 对 错 7、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标准有瑕疵时,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的一致意见调整评标标准。

8、对于开标现场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认为其他投标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转交评标委员会。 对 错 9、对于集中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研究确定中标份额分配方案,并确定每个中标人的中标金额或份 额。 对 错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 对 错 11、评标专家分组进行评审的,每组专家仅对各自评审内容负责,仅需在各自评审部分签字即可。 对 错 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的,可以通过招标人自己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 对 错 13、集中资格预审后,招标人不可以直接发包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招标手续。 对 错 14、招标人可以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评标专家子库,并通过该子库抽取评标专家。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名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27号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4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引号:2017-00843主题词:交通运输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精修订

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 意见 交规划发【2017】24号 2017-03-01 15:14:00来源:国家旅游局[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旅游发展委(局),国家铁路局所属各单位、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交通运输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先决条件。近年来,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旅游业转型发展的新趋势。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有效供给,优化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形成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中心,着力完善旅游交通网络设施,创新旅游交通产品,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扩大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旅游需求新变化,为促投资促消费稳增长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满足游客不断增长的旅游需求,增强旅游交通有效供给,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激发转型发展新动能。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部门联动,优化整合交通运输与旅游资源,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优势和作用,探索建立旅游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新机制,形成融合联动发展新模式。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产部39号令)(2007年3月1日实施)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 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工信部

苗圩距工信部部长一步之遥电动车热或遇冷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作者:综合报道发布日期:2010-12-13 阅读次数:512 (共0条) 55岁的工信部副部长苗圩在2010年12月9日正式获得中组部任命,接替65岁的李毅中,担任工信部党组书记。这意味着,工信部最年轻的副部长,距离部长一职仅一步之遥。 从主管汽车的机械工业部官员,到东风汽车总经理,再到武汉市市委书记、工信部副部长,苗圩的职业生涯,可谓一帆风顺。无论从年龄、经历还是风格,与以铁腕著称的老部长李毅中相比,他都呈现出不同的个人特质。他更年轻,也更温和,但想法坚定,认准的事从不轻易动摇。 业内普遍认为,一向在新能源汽车问题上坚持节能道路的他,接任后,将对中国未来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路径影响深远。 最年轻的副部长 苗圩此次出任党组书记,意料之外,情理之中。2008年3月被任命为工信部副部长之时,1955年出生的苗圩在六位副部长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奚国华,但奚国华1951年出生,比苗圩大了四岁。作为当时最年轻的副部长,苗圩在年龄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其时,李毅中已经63岁,按照惯例,部长级官员65岁退休。这意味着,两年后李毅中卸任时,苗圩只有55岁,而奚国华则已经59岁。而在中国官员中流行着所谓“七上八下”的说法,一位汽车业内人士说,中央近年来强调“干部年轻化”,因此在干部选拔上有一些年龄考虑,比如提拔局级干部,通常以37岁为线,同等条件37岁的能上,38岁的要让一让;提拔部级干部,同等条件,47岁之前的能上,48岁以上就要让路。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目前部委普遍是由部长兼任党组书记。现在,苗圩接任已到退休年龄的李毅中担任党组书记,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部长的位置指日可待。例外当然也有,比如国资委曾经出现过李毅中担任党组书记、李荣融任主任的情况,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委,如外交部、卫生部、科技部,也有例外。2008年,两位非中共党员出身的陈竺和万钢,分别出任卫生部部长和科技部部长,打破了惯例。 苗圩升任党组书记,与汽车业近两年的爆发式增长不无关系。2008年3月,工信部被批准成立,5月正式挂牌,承接了发改委管理汽车行业的部分重要职能。苗圩即是主管汽车等行业的副部长。 工信部成立当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汽车市场曾受到重大冲击,一改过去十年每年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8年全年,中国汽车销量938万辆,同比增长仅为6.7%。 2009年1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行5%的购置税优惠,当年汽车销量达到1364万辆,同比增长46%,中国成为超过美国的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 2010年,购置税政策继续,仅将购置税优惠幅度下调2.5%。汽车市场增长依旧。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前11个月,中国汽车销量已达1640万辆,同比增长34%,超过上年全年销量。工信部还对2004年发改委制定的《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修订,正式成为产业政策制定的主管部门。 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在工信部内部的地位都在上升。而中国企业在未来新能源汽车领域中的作为,更令各界寄予广泛期待。 新能源汽车路径或生变 多家汽车公司高管在听到苗圩升任党组书记消息时,都对本刊记者表示是“好事”。在他们看来,曾担任东风汽车总经理八年的苗圩,对行业的理解将比纯官僚出身的官员更深刻,未来主导制定的政策会更加专业和理性。

140624-工信部27号令解读-2

2014年7月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 总体解读 目 录 ONTENTS C 2 新增解读 3 细化解读

1、背景解读 总体解读 1 1、暂行办法制定后,国务院经历了2003年、2008年、2013年三次机构改革,部委名称、职责都发生了变化,应当相应予以修改; 2、配套《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文件出台,相对同一法律位阶的其他部门规章,暂行办法出台的时间相对较早,其与后续的法规和条例存在冲突之处,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势在必行; 3、2012年4月14日发布了国办发〔2012〕21号令,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与招标 投标有关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照实施条例进行清理,因此,对暂行办法应当相应修改; 4、暂行办法颁布施行14年来,招标投标行业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电子招标、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招标标准文件,增加了这些方面的内容。

2、总体内容解读-与原2号令对比 总体解读 1 差别体现 原2号令(7章65条) 现27号令(5章49条) 在章节上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共七章内容 现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有三项变化: 1、删除原2号令“第二章管理及职责”内容;2、将原2号令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合并;3、将原2号令中的“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在条款上,原2号令65条,现缩到49条 1、将原2号令“第六章罚则”中的条文由16条缩至现“第四章法律责任”的4条,减少 了12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责任中仅有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规定,删除暂 行办法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2、对原2号令原则性的条款大幅度予以了删除。 3、新增了附录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附录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情况报告表(适用于按项目招标),附录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 告表(适用于集中招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

观光车公司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观光车公司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2014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28号)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决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交通部(80)交公路字25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三、标准 1、GB5667—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2、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GB/T3798—1983《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4、GB/T3799—1983《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 5、GB/T15746—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6、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7、GB4387—1984《工厂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

3-038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 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 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完整版)风景区道路交通对风景区的影响

风景区道路交通对风景区的影响 总述: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风景区建设和开发已经变得越来越快,道路系统规划设计是风景区旅游规划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风景区道路在景区内主要担负交通和景观功能,与此同时还应与周围环境相互协调,共同营建景区交通系统的完整性。 风景区道路的分类、组成和特点 风景区旅游道路是指供游人游览同时兼顾景区内外生产、安全、消防等运输作用的道路,属于园林型道路,由对内交通和对外交通两部分组成。由此我们把风景区道路划分为穿过风景区道路(包括连接风景区对外的道路)和风景区内部道路两大类,其中风景区内部道路又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园路三类。 风景区内的交通,主要是由游览人群、自行车、畜力车(观光用)、机动车(包括公共汽车、小汽车、景区管理部门车辆、旅游观光车辆、少数物资运输车辆等)组成,其中以公共汽车、小汽车、游览人群为景区交通的主要构成。 与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同,风景区道路交通有其独有的特点:公路交通以机动车为主,设计车速和设计通行能力较大,主要从交通需求和经济建设角度考虑;城市道路的交通情况比较复杂,采取人车分离的交通规划;而风景区内的交通主要以混合交通为主,各种交通形式同时存在并相互影响。 风景区旅游道路设计影响因素 包括自然地理状况、资源分布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游客心理、地方特色、拆迁安置、资金等诸多要素。 风景区旅游道路设计原则 (1)安全舒适,方便快捷 舒适、快捷是旅游道路规划设计的必要条件,但是其前提是必须保证交通安全。如果不能保证交通安全,不管道路本身多么优美都是毫无意义的。除此之外,便捷也是旅游的关键要素,合理的旅途时间是游览者选择旅途地点的先决依据。 (2)市场向导,经济效益 旅游道路设计的关键是适应旅游客源市场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游览者需要,路线设计必须符合旅游者的意愿和行为。游览者对旅游路线选择的出发点是以最小的旅游时间和旅游费用来获取最大的游览欲望。 (3)地域特色,季节变换 旅游道路设计一定要突出特色,形成有别于其他路线的鲜明主题。根据地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

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来源:政策法规司】【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

安徽省交通厅、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皖交公运[2006]24号)

交通厅 安徽省文件 旅游局 皖交公运…2006?24号 关于规范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旅游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增长,道路旅游客运行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着旅游客运经营者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游客投诉不断,运输安全隐患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旅游业经营者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为旅行社及时提供中、高级且技术等级符合要

求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教育驾驶员文明待客、热情服务、安全行车。旅行社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强化旅游质量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应共同遵循市场规律和竞争规则,打造品牌企业。 二、加强市场管理。各级旅游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对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非法旅行社和非法旅游客运车辆,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对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的资质条件、经营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好准入关,建立并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旅行社应租用具有客运资质企业的合法经营车辆,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同》,不得租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厂矿企业、大中专院校等无客运资质的车辆进行非法营运。旅游高峰期间,临时租用的其他营运车辆必须是经交通、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客运经营者所属车辆,并按规定的程序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旅游客运包车牌。禁止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揽旅游客运业务。 旅游客运车辆由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发统一标识,以示区分非旅游客运车辆。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非法旅行社提供旅游客运车辆,不得在旅游高峰期间擅自抬高运价,应严守合同,保持信用。旅游客运驾驶员在团队旅行期间,必须服从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三、加强旅游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对旅游经营者尤其是导游和驾驶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对非专业旅游客运经营者应由交通、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旅游客运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提升经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

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来源:政策法规司】【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6 来源: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 年10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年6 月17 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 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 年1 月6 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 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 )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 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 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七章 技术规范(校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年版) 第七章技术规范 目录 章节号说明 100 总则 101 通则 102 工程管理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5 施工标准化 200 路基 201 通则 202 场地清理 203 挖方路基 204 填方路基 205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206 路基整修 207 坡面排水 208 护坡、护面墙 209 挡土墙 210 锚杆、锚定板挡土墙 211 加筋土挡土墙 212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 213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214 抗滑桩 205 河道防护 300 路面 301 通则 302 垫层 303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4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5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6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 307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308 透层和黏层 309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10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 311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 313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314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400 桥梁、涵洞 401 通则 402 模板、拱架和支架 403 钢筋 404 基础挖方及回填 405 钻孔灌注桩 406 沉桩 407 挖孔灌注桩 408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 409 沉井

410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412 预制构件的安装 413 砌石工程 414 小型钢构件 415 桥面铺装 416 桥梁支座 417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418 防水处理 419 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 420 盖板涵、箱涵 421 拱涵 500 隧道 501 通则 502 洞口与明洞工程 503 洞身开挖 504 洞身衬砌 505 防水与排水 506 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 507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 508 监控量测 509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510 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 600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01 通则 602 护栏 603 隔离栅和防落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