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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立法程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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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立法程序资料

我国现阶段人大的立法程序,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快速发展相比,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的民主与公开还远远不够。

在我国现阶段,就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而言,其民主程度有待提高。所谓的法律草案的提出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提出立法动议或法律草案职权的个人、群体、政党、组织、机构等。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个人无权提出法律草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却不能向立法机关直接提出法案,这对于民主来说是一个遗憾。

同时,广大人民通过代表来间接表达意志,而有些人大代表自身的素质与参政、议政能力及表达人民意志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因此,在现阶段,完善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有着现实的意义。比如人民群众达到多少人数可以提出法律草案,使人民群众能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

与民主相关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立法决策的民主。立法决策是一个过程,民主化应当贯彻于这个过程的始终,但决策的民主化主要是指对法案进行审议前的阶段。如立法的条件是否具备,立法的调研论证是否充分,立法中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兼顾不同价值,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应当体现民主的精神,主要运用民主的方法,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协商切磋,寻求折中调和的不同方案,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在民主原则下作出的决策也许不是最佳的决策,但肯定不是最坏的决策。

同时,民主政治的性质,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其他活动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是公开的,以便于民众的参与和监督。这是因为,实行代议制的立法机关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立法机关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进行活动。代表们是否代表人民以及怎样代表人民,都需要有了解和监督的渠道。同时对人民来讲,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议事公开,就是保证他们享有知情权。充分了解立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所作所为,是人民参政的前提。

在实践中,为保证立法机关立法和议事的公开性,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相应的措施,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做法,如举行立法听证会,实行自由旁听制度。在中国,立法的公开性已经受到有关方面某种程度的重视,实行了公布立法计划、公布某些法律草案、举行专家论证会等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举措的力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其实立法的公开性应该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如在立法的规划制定上,应当公布草案,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阶段,应当允许公民、利害关系人和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发表意见,阐述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的看法,以便更加广泛地汇集民意;在法案审议阶段,不仅应当采取电视和电台直接转播的形式让公民了解立法的情况,应当尽可能多地在报刊上公布法律草案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且应当经常举行立法的听证会,允许公民自由旁听立法讨论;在法案表决阶段,应当允许公民旁观并以电视和电台转播全过程。只有普遍地、真实地和全面地公开立法过程,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切实保障其权益。

总之,健全人大立法的民主制度,丰富立法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我们国家本质的要求,而保证公民及社会组织实现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是以其知情权为基础和前提的,知情权的实现则以政府信息的公开为条件。立法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是紧密相连的,通过立法的公开化促进立法的民主化,通过立法的公开化更好地实现民主化,二者相辅相成促进人大立法的不断完善。

我国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到不断完善,迄今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阶段,我国地方立法始终与改革同步并进。近年来,全国各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000多项地方性法规。[1](p1)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然而现行的地方立法程序由于其历史较短,许多制度尚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过程中,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民主、科学。

一、地方立法程序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2](p103)其特点是:第一.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中的步骤和方法。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以外的其他职权的活动所采取的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第二,立法程序是法定程序,立法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在立法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程序的作法,都是违法的,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第三,立法程序是有权的政权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严格把握地方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机关自身运转效率的必然要求。科学的立法程序能使民主与效率原则在程序中达到和谐统一,相互支撑,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地方立法会议时间得到合理运用,避免立法机关会决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弊端;保障地方立法体现共同智慧和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地方立法程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工作环节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编制立法规划的程序、起草法案的程序、提出法案的程序、审议法案的程序、修改法案的程序、表决法案的程序以及公布法的程序等。

[3](p222)

二、地方立法程序运作状况及分析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近些年来,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的步伐日益加快。但是少数地方至今还没有出台有关地方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多数地方虽然已经出台这方面的文件,但或者与实际不相适应,或者在内容上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4]因此,要完善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当前地方立法程序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

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2.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决定立法项目的去留时,主要是依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以及对该

立法项目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商等直接掣肘立法走向的关键活动,均无任何程序规则加以规范”。[5]

(二)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起草过程

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享有法规提案权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从各地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没有行使这项权力。在立法的起草过程中,又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起草渠道单一,法规案的行政色彩浓厚。目前,大多数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有一定的有利条件,比较了解实际情况,熟悉有关业务,经费也有保障;但也有很大弊端,部门起草往往将本部门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为执法目的服务这种传统观念的“残余”。[6]这种起草方式使法规草案程度不同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没有做好协调工作。“利益作为客观范畴,对法起着决定性作用。” [7](p86)利益协调工作是地方立法的关键。一部法规草案,其内容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例如,已经提交到人大的法规草案,在究竟如何划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常常是互不相让,便足以说明这一点。协调工作做不好,势必影响法规草案的及时审议和正常修改,影响立法的进度,影响法规的质量。

(三)关于法规案的审议过程

1.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不合理、不规范、影响审议质量。一方面,对最高审次没有限制,对上一次审议与下一次审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这样做带来的问题是,要么三番五次审议,要么匆匆忙忙审议,严重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每次会议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过多,而会期又较短,平均审议时间太少,影响审议质量。

2.审议过程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欠缺。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旁听程序不健全。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精神障碍者等特殊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代表旁听。这样,公民旁听被立法机关当成了花瓶,形同摆设,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旁落。立法机关设置旁听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旁听积极性。

(四)关于法规案的表决公布过程

1.现行的表决法规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个法规草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从某种意上讲,这种表决办法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愿。例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总体上感到比较满意,但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这时如果采用整体表决的办法,那么无论其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完全符合意愿。

2.没有处理好法规公布日期与法规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要使法广为人知并发挥其作用,必须将法公之于众,以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能了解、执行和遵守法,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8](p323)通常的做法是,在发布法规的公告中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际上,法规一经公布,立即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及利害关系人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不尽合理。

三、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

(一)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

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要规范化。立法规划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或立法工作机构将立法规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待其原则同意后,

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规划草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为审议规划草案早做准备,保证审议的质量。在审议过程中,分歧不大的,可经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分歧比较大的,可安排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待分歧减少后再行表决。

2.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编制立法规划,就是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疏理、分析、研究,将需要用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搞清楚,“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 [9](p110),并且对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作出比较科学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法规案提出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实际上很少行使立法提案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规案的提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法规案,法规案提出以后如何处理,由什么样的机构处理,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法案提请权。

1.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的作用。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就是要打破由政府主导法规起草权的局面,改变法规案由政府起草的单一局面。多年来,绝大多数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来起草,较少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实际上,对涉及改革开放相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的或难度较大的法规起草,尤其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要在日常的法规起草工作中,要经常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多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一些涉及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2.搞好法规案协调工作,促进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凡法规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管理权限,不能确定其中的一个主管部门为法规起草主管单位时,在正式提交常委会会议前,必须召开由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以便各部门能够取得统一意见。同时要开好协调会,在协调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健全立法的民主、科学、效率机制

1.要采取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工作体制,是指在审议法规过程中,在法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和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初审阶段的工作任务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承担,法制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立法—机构视情况参与,而初审以后直到通过这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由法制委员会或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承担,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予以配合、协助的体制。[10]](p242)这种体制,既发挥了有关专门委员会精通业务、熟悉本单位工作的长处,又充分发挥了法制委员会的立法专长,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

2. 完善公民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机制。简化公民旁听的具体手续,提高公民参加旁听的积极性。权力机关应当在会前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对公民旁听制度进行宣传,公告开会审议法规案的时间、地点、法规案的具体内容和允许旁听的人数,如公众可以在会议厅前凭身份证或介绍信排队领取旁听票等。并对旁听过程进行电视转播,采访参加旁听的公民,让他们向社会表达自己参加旁听的真实感受。对于公民在旁听会议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当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使公众真切感受到旁听制度的实施,不搞形式,走过场。(四)完善法规表决公布程序,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1.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现行的表决法规草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对法规草案全文一次性的表决,虽然简便易行。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总趋势看,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表决,将会从一次性的笼统表决,逐步过渡到按需要分章、节、甚至条、款表决。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一些内容丰富,条文之间内容跨度大的法律、法规,或者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章、节、条、款进行表决,或者就有分歧的条款进行表决。

2.改变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使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相分离。为了不影响法规的及时生效和正常实施,在法规公布的问题上,应当对公布时间、公布方式以及与公布时间相关联的生效时间进行改革、加以规范。今后应当采用确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来代替以往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样便可以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好必要的准备。同时,要采取尽可能让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法规。应当在立法机关的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报上刊登,同时还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以及通过互连网加以宣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5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每小题1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当事人。 A.行政机关B.法人 C.其他组织D.’公民 2.我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这属于( )。 A.委员会制B.合议制 C.集体负责制D.首长负责制 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是( ) A.调任B.退休 C.升职D.委任 4.以下法律规范中,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B.国务院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D.省政府规章 5.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 A.五人B.三人 C.两人D.四人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是( )。 A.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B.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C.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D.抽象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7.下列行为中,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罚款B.国防行为 C.没收财物D.强行摊派 8.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一般由( )。 A.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下列哪项中,不属于我国录用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的是( )。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满十八周岁 C.具有良好的品行D.具有良好的相貌 10.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 ) 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二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每小题2分,共10分) 11.关于行政处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目的是制裁违法B.适用对象是相对方 C.适用主体是行政主体D.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17 12.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表现在( )。 A.前者是双方行为,而后者是单方行为

行政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1、行政法: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特点:A属于国内公法B内容庞大,没有也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典C程序法与实体法经常合在一起,程序法占有重要地位D行政法目的在于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3、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点:A性质不同: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不同B范围不同:行政法不能调整所有的行政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不同D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存在在先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A在多数情况下,其变化(形成、变更、消灭)具有单方意志性,主要由行政主体决定B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C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A含义: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B 意义:落实法治原则,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弥补现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方便学习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属性C:特点:全过程、约束主体的多方性、特殊情况下司法适用的的可行性D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约束;行政应受一般法律原则(民主、效率、公正、公平)的约束;行政应受法律约束;违反的法律行为应当接受审查并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法原则具有层次性;遵守法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有冲突时,法律优先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权的启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三、职权法定及不得越权原则四、比例原则对行政的裁量权的限制,是行政权行使的内在界限(1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方式必须要符合行政及法律授权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限度,采取对相对人影响最轻微的手段3衡量性原则: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低于达成目的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合算。即衡量成本与收益)五、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指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测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补救措施。 1、行政主体: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分类:A内部、外部行政主体B职权性行政主体:凡事行政职权随组织的依法成立而自然取得,无法经专门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取得并不伴随组织的成立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B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C市辖区、不得设区的市设立的的街道办事处 4、法律法规授权的形态:A行政机构一、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委员会)二、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三、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B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群众性组织) 1、行政行为:A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B特征:一、公共服务性即行政管理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与民争利二、从属法律性即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三、裁量性四、单方意志性即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作出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五,效力先定性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后,就事先假定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向对方以及其他国家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

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例题】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解析】B。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行政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最新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 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范的行为。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范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1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3,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14,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15,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6,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答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

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 一、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比较 在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价值体系中,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亦不同。对于管理论而言,其基本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政治目标;控权论则藉严格的控权规则主导行政法律秩序,以此实现行政法制;平衡论则希望通过制度、机制的构建,达致行政法诸层次价值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实质行政法治。 (一)管理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行政机关制定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起着法律的作用,这便使立法机关凸显行政化倾向,且行政权力也未得以充分限制。第二,在管理论支配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忽视了行政救济制度的创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制度缺乏。第三,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行政首长单方意志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这些行政决策缺乏征求意见环节,更不会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决策者会把行政相对人的辩论与表达意见看作是对其权威的蔑视和威胁。第四,就行政相对方一方而言,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绝无参、决策的机会与权利。因此,此种行政决策建立于封闭的、专制的、不科学的基础之上。对于行政决策、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而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首长依据其对法律的固有认知和对事实有限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第五,管理理念指导下的行政规则注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性规定,更不会强调对行政权的限制,从而不具备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基本架构。总之,管理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势必为时代所替代。(二)控权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强调限权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被严格限制,并依行政程序严格行事,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服务被服务的关系,而非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基于这样的理念,传统控权论者极力主张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自由的保障。第三,控权论强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可以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注意对行政权的法律控制”,但这种控制仅仅局限在实体法控制层面。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议会在英美法系国家居于重要的行政监督地位,而这种监督强调实体法的限制;除此以外,司法审查则运用程序的理念、原则与规制,对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事中与事后监督。前者是实体性控权方式,后者则是程序性控权方式。第四,行政手段的多样性,不仅仅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还融入了行政协商、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等方式。第五,控权理念注重事中、事后监督,这与管理理念形成显著分野。鉴于此,行政控权论特别注重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运用法院的审判职能监督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进而对被侵权者进行司法救济。可以说,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程序法的灵魂。 (三)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第一,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过程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沟通―――合作―――服务模式。这种模式注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协商、合作与沟通。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加深,加之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主体注重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合作与沟通。例如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立法听证等行政方式都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平衡论理念指导下对公民权的尊重和重视。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基于此,行政程序立法还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理顺程序立法与宪法中公民权利自由条款的关系,并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当作公民基本权利对待,用程序法规则加以明确规定其实现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将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予以法律上的明确。若发生侵害事实,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规定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鉴于此,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条款的法律后果。总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凸显二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重视法律制定阶段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控制。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既要严格限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又要严格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在过去管理论的影响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分偏重行政目标的实现,而忽视对行政行为过程的有效控制与行政手段与方式的采用。鉴于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实现平衡理念的必然选择,从而强调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将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相结合,而这端赖行政程序的设计与救济制度的创设。综上所述,管理论注重研究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强调行政行为的效率“,以提高国家管理的效率”的行政治理理念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与管理论不同的是,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独立,片面地注重“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经过历史的检验,在该两种理念指引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阻滞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行政法治理念亟须向平衡论转变,因其在程序立法层面具备以下优势。 二、平衡论视野下行政程序立法的优势 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平衡论比较全面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内在关系”,将其与传统的行政法理念截然区分开来。通过比较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视野下的行政程序立法,平衡论的价值取向具有显而易见的

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谈我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一、关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的思考 有关我国行政法起源的问题,长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主张我国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国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质和特征与近代行政法不同,认为“行政法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或主张古代只有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法。或主张古代没有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础上控制行政权力,监督官员的法,而封建社会却不具有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一种观点显然十分重视行政法与国家的关系,但它却忽视了产生行政法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虽未点明古代中国有无行政法,但实际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有行政法律规范必有作为其总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种观点虽有见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国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难以让人折服。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质与作用,从而探讨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具备产生行政法的必要条件,进而论证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古国历史悠久,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就有了专门制定警戒、惩罚各级官吏的制度,如《尚书·商书》记载,汤“制官刑、傲于有位。”至西周时期,这种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周礼》中就有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及其活动的《六官》、《六典》之篇。进入封建社会后,便更趋详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会典》、《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清代的《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和《光绪会典》等均是。细察这些典章制度的内容和体制,不难发现,其一般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职责权限以及官吏的选拔、任用、考锉、奖惩、傣禄等规定;同时其基本坚持以官职为纲目,先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然后再根据当时官职分卷,并附有许多例则,洋洋大观,颇具规模。然其与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却相去甚远,既不以“政府守法”为原则,又无甚公民权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过是古代国家机构组织的法规大全。 近代行政法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产物,使宪法在政府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得以具体化,从而成为宪法的延续和补充.而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虽有关于行政组织与行政作用的规定,但均是由历代君主或官吏处理行政事务和惯例汇集而成,以达人治和吏治的目的;而非为根本大法之延长,更非出于民意机关之手,以达民主与法治的目的。其中固然不乏精粹的规定,在法律文化上具有相当价值且亦有限制官吏专横的成份,但因其非建立在民主、法治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即非为实行民主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故与近代行政法貌似神离。将二者混为一谈,确有牵强附会之嫌。也许有人会提出近代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而近代英国却有行政法,从而推论古代中国的典章制度也应视为行政法。固然,近代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乃不争之事实,但近代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它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从而使封建时代的特权为普遏的公民权所取代,至高无上的王权为权力的分立所代之。在这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这种尊严不但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孙之上,更表现在“政府守法”原则之中,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免遭侵害。而将“政府守法”的宪法原则变为实施细则的便是行政法了。因此,没有行政法,宪法上的“政府守法”原则以及各种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宪法,行政法也就无从产生。由此足见,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密切非其他部门法可比拟。如西方国家封建社会里尽管不曾有过宪法,却仍可以有刑法、民法及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但却不可能有行政法存在。同样古代中国也不曾有过宪法,且从来就不是一个宪政国家,它采用的是集权方式,实行的是专制统治,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皇权的延伸和表现,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来自人民的确认,因而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公民权利”以及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了,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实施宪法关于“政府守法”和“保障公民权利”规定为宗旨的行政法了。 其次,古代中国并无独立的行政部门,也没有纯摔的行政活动,国家职能棍在一起,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中央及地方的层层官府都得绝对按照皇帝的旨意办事,不存

最新吴鹏行政法讲义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国家权Power (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行政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私人行政 包括被授权组织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人大立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非正式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形式行政)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例: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此观点是否成立?(20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派出所:警告、罚款) 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自由裁量权→ (实质行政)幅度裁量权(派出所:500元以下罚款)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正当考虑 3.比例原则:①合目的性②适当性③损害最小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 例1:①2012年,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后查明,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疑,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②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2014/4/4/论述) 例2: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官民和解后撤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谈谈你的意见(2010/4/7/论述)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高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民→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全面、准确、真实 2.守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1)违法行为:撤销,赔偿(2)合法行为:废止,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权力→行政效能原则: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责任→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赔偿(2)公务员:处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10题,每题1分, 共10分。 1.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 A.条例 B.规定 C.办法 D.实施细则 2.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种类的是() A. 警告 B. 取消公务员录用 C. 罚款 D. 辞退 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者废止,这体现了行政行 为的() A. 拘束力 B. 执行力 C. 确定力 D. 公定力 4.我国中央部门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是() A.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 没收违法所得 D. 一定数量的罚款 5.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 机关提出了延续申请。如果该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 A.视为要求被许可人重新办理行政许可B.以后不得作出拒绝延续的决定 C.视为准予延续 D.视为拒绝延续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对()进行审查。 A.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B.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C.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 D. 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7.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B.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 C. 行政指导行为 D.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 8.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B.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C.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的八大关系(一)汇总

行政程序立法应关注的八大关系(一) 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符合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在法治健全或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趋势。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模式并不相同:有的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的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依不同行政领域、不同行政事务制定单行程序法典[1];;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地区,其行政程序法典有的大而全,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等,甚至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实体法的有关内容,有的则调整范围相对较窄,内容相当简要,通常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外部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程序(即事前、事中程序)而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即事后程序),只规定纯程序问题而不规定任何实体问题[2]。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在十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都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定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但怎样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我们面临着立法模式选择:是采用现行模式,一个一个分别制定单行法而不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们主张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有纯单行法所不可能具有的下述优势:其一,有利于保障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单行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这种相互不一致、矛盾、冲突而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和腐败;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可为政府,为所有行政主体实施公法行为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滥权和腐败,同时也将为全体国人提供一部系统的行政法治教材,全体国人可从中受到较系统、较深入的现代行政法治教育,显然,这种教育功能是各别的单行法难以企及的。 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

行政法立法

本专题的前提假设是:各位同学对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部分的相关内容已经非常熟悉。 背景性思考题: (1)法律原则的涵义及其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第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都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理论上讲,法有三个要素,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二者的关系是平行的。 第二,从形式上的区别看,法律规范有行为和后果,操作性强。法律原则很抽象,笼统概括,不是圆又圆五适用的,操作性不强。 第三,法律规范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的,贯彻落实了法律原则 第四,具体适用看,一般来说优先适用规范,法律原则常规情况不直接适用,只有不存在规范,或规范模糊、冲突矛盾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原则说到底是补充适用的。 (2)如何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3)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4)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角度分析评述四川泸州二奶遗赠案; 第一个角度,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是什么。第二个角度,该案中,法官所作的裁判是否遵循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基本关系准则,具体表现是什么。第三个角度,为什么在常规情形下,法律原则不能优先直接适用。第四个角度,该案中,法院优先适用法律原则的做法,是否可以认定为错误裁判,为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解读就从这几个角度入手。 第一个角度在第一个问题已经解答。第二个角度,没有遵循两者在常规情形下的基本关系,一般情况下,只有没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冲突、矛盾时,才适用法律原则。该案中,弃规则不顾,适用原则,用原则否定了规则。被继承人甲生前定立的遗嘱,符合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的对象可以是法定范围之外的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或无效的,按法定继承。案中的遗嘱符合相关规定,但法官按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的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这和常规的原则规范的关系是不一致的。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第三个角度,为什么法院不能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要优先适用法律规范,这个道理不复杂,因为规范的可操作性强,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哪种行为是可取的,哪种是不可取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原则比较抽象和空泛,直接适用原则,会导致法官自己对原则的理解会决定案件的走向。在该种,法官是用自己心目中的公序良俗判案的。不同的人对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有人认为二奶是婚姻破坏者,有人认为二奶是美好的爱情。为什么人们在发生纠纷后,会把问题交给法官来裁决,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的裁决是公平公正,令人信服的。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就需要法官依法裁判,不是按照法官的价值观裁判,而是按照之前已经存在的民主制定的法律来裁判。这样的裁决才能得到人们的人可和接受。如果法官裁判时不按既定的法律,而按照高度抽象的原则裁判,那么法官高度的自我架构的逻辑走势会决定案件的判决,人们难以心悦诚服地拜倒在法官的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 (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与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与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行政法》模拟题1-3期末考试复习题

行政法学模拟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A) A、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B、行政应急性权力的存在 C、行政优益权的存在 D、效力先定特权的存在 2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B) A、职权法定 B、依法行政 C、程序法定 D、责任法定 3、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B) A、行政特权 B、获得社会协助权 C、行政受益权 D、先行处置权 4、下列行政制裁形式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是。(A) A、记过 B、罚款 C、降职 D、吊扣许可证 5、行政裁决行为属于。(A) A、行政司法行为 B、行政执法行为 C、民间裁断行为 D、居间调解行为 6、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该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即时生效 D、受领生效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C)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8、收取水资源费属于。(D) A、行政征用 B、行政处罚 C、行政合同 D、行政征收 9、行政处罚适用的一般时效条件是。(C) A、一年 B、六个月 C、二年 D、三个月 10、下列合同是行政合同的是。(C) A、行政机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B、工商局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供水合同 C、市公安局委托某银行代收罚金的委托合同 D、税务局与某百货公司签订的购买办公用品的订货合同 11、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听证制度。(C) A、《专利法》 B、《环境保护法》 C、《行政处罚法》 D、《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2、规定的行政程序是内部行政程序。(D)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税收征收管理法》 C、《土地管理法》 D、《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3、原告在司法审查中的义务有。(D) A、举证 B、收集证据 C、监督审判活动 D、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15、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B) A、行政裁决 B、行政处罚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16、下列行为中不是行政行为的有。( A ) A、购买办公用品 B、扫“黄” C、证明张某死亡 D、清理“三无”人员 二、名词解释题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2、一事不再罚原则P225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之一,尤其是在《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它在国家行政处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公认 3、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 末考试重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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