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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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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绪论

一、行政法概念

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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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法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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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

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

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

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

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

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

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

利益。

2、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

3、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

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

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正当的信赖: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

4、不值得保护的信赖

a、信赖基础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而获得。

b、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作了不正确或不完全的说明。

c、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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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显然错误或附有变更保留的行政处理。

5、信赖保护的后果

一旦确认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授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其违法。原则上禁止废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补偿。

6、不存在信赖保护的后果

一旦确认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受益人因此得到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确认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三、禁止过度原则(比例原则)

1、含义:所谓禁止过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

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2、子原则:a、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采取能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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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必要性原则:也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同

样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中,必须选择对公民的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c、均衡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

不可给予公民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

3、适用范围的发展

行政机关在做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如有几种程度不等的行为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对公民授益最大的行为方式。

四、行政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

1、含义: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

2、起源: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子原则:A、避免偏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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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b、内涵: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

c、制度保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

B、行政参与原则

含义: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C、行政公开原则

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其法律效果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①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理论概念。

根据二者的概念,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因此,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机关。

③另外,行政机关是一个社会组织,他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成为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的相对方)。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则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三、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a、形式要件: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b、实质要件: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c、法律人格要件: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d、责任要件: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四、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

A、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责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

B、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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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行政职权管辖地域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D、外部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被授权的组织。

E、中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a、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各部委中

③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央

④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b、作为援助性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

①行政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②事业单位,如学校、专业技术机构等

③企业单位,主要是一些公共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铁路运输部门等

④社会团体,如消协,各种体育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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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

五、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A、享有行政职权

含义: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是定位到具体组织机构和职位上的行政权力,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

B、享有行政优益权

a、含义: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

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b、行政优先权

①推定有效权②获得社会协助权③先行处置权④公务行为受特别保护

c、行政受益权

含义:即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而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优惠条件。如提供行政经费,配备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C、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D、依法承担行为后果

第四章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注意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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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类标准:行政行为适用对象的不同

B、抽象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含义: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D、区别:

a、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①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

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b、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以及该行为能否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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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使用;

②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该行为所指的特定行政相对人,并且一次有效,不可反复适用。

c、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

①抽象行政行为:效力及于未来发生的事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以往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着的事项。

d、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①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规则,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

②具体行政行为:落实规则,把文字上的权利义务变成现实中的权利义务。

e、实施监督的途径不同。

①抽象行政行为:目前尚未纳入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有条件地接受

复议审查。

②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性质:是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条件:行政行为只有符合下列要件时,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律

效力。(行政行为具备成立要件→形式上生效→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实质有效)

A、主体合法

a、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自己的名义实施行

政行为。

b、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公务人员身份的人,不具备合法身份的

人员不能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B、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超越权限的行为,构成行政越权。(越权

无效是中外行政法学的共有原则。)

C、内容合法

即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或者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D、程序合法

a、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经过的步骤、方式和时限。

b、基本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又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

的具体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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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效力中的公定力

1、含义: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应当

推定其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履行尊重和服从的义务。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体现了公定力精神)

2、公定力中的例外情况——无效的行政行为无公定力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1、概念:a、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以及制

定这些规则的行为

b、静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有三种形式:即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则

c、动态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则的行为,这种行为并非正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而是针对所

管辖的事务、地域范围中不特定的个人和组织。具体有三种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的行

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前两种又称之为行政立法行为,后一种称之

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分类:(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抽象行政行为有三种形式)

A、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B、行政规章,其中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行政主体作出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a、处罚主体法定

b、处罚依据法定

c、处罚程序法定

d、处罚种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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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正、公开原则

a、处罚公正

b、处罚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c、请求赔偿权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

a、部门规章的设定权: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b、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委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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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处罚较轻: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程序要求

a、表明身份

b、查明事实

c、事先告知

d、听取陈述和申辩

e、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f、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g、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h、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

五、处罚的时效

a、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追诉时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处罚第一次在中国实行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a、较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b、当事人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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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该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c、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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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一、许可的分类

1、理论上的分类

a、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b、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c、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附义务许可概念:是指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

d、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2、法律上的分类

a、普通许可

b、特许

c、认可

d、核准

e、登记

二、许可的设定

1、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11条)

2、范围:(许可法第12、13条)

A、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

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普通许可)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

权力的事项(特许)

c、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

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

d、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

e、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登记)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B、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权限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国务院的决定,但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f、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许可设定权的限制: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

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15条第2款)

三、许可的期限(第42、43、44条)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采用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结办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任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四、行政许可中的一个进步——案件排他性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不能采用听证笔录以外的证据,法院也只能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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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复议

一、复议的涉案范围(注意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牌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乱摊派)

A、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a、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b、可以一并要求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B、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a、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的规定

b、内部行政行为

c、居间行为

二、复议机关的确定

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类型主要有三种:

a、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b、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得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对我国治安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

c、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对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上一级管辖为原则,本级管辖为例外

A、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管辖

a、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b、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B、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复议法第13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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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地区行政公署)

D、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a、对国务院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

b、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政府申请

c、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如果选择了国务院申请

裁决,则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排除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应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F、不服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G、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复议法第15条》应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H、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a、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

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b、同一级别或者不同级别的两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则以他们的共同上一级

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c、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他们的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

I、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应继续向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条件

A、一般条件——普通适合于任何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

a、申请人适格

认为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谁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的哪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救济

d、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B、时间条件

a、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权不受法律保

护,申请不会产生预定的法律效果。

b、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超过60日规定的除外

C、申请期限的计算

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的签收之日起计算

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f、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计算

g、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

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h、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D、形式条件

a、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b、书面申请确有难度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c、无论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均应符合诉状的一般要求

五、复议的决定期限(与申请期限作对比)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最新吴鹏行政法讲义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国家权Power (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行政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私人行政 包括被授权组织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人大立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非正式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形式行政)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例: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此观点是否成立?(2003/4/7/案例) 种类裁量权(派出所:警告、罚款) 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自由裁量权→ (实质行政)幅度裁量权(派出所:500元以下罚款)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正当考虑 3.比例原则:①合目的性②适当性③损害最小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 例1:①2012年,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后查明,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疑,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②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意义。(2014/4/4/论述) 例2: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官民和解后撤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谈谈你的意见(2010/4/7/论述)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高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民→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实→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全面、准确、真实 2.守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1)违法行为:撤销,赔偿(2)合法行为:废止,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权力→行政效能原则: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责任→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赔偿(2)公务员:处分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 (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与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与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与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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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 答: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9、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1.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2·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奴隶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2.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出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答:提成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政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1.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县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1.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行政法复习资料总结

行 政 法学 复 习 资 料

目录 一、名词解释 (3) 二、简答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5)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 (5)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6) 第四章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8)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8) 第六章行政行为 (9) 第七章行政程序 (9) 第八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9) 第九章行政立法 (9)

第十章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11) 第十一章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与行政补偿 (11) 第十二章行政确定与行政裁决 (11) 第十三章行政许可 (11) 第十四章行政处罚 (12) 第十五章行政强制 (12) 第十六章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与行政事实行为 (12) 第十七章行政仲裁、行政调解与行政信访 (13) 第十八章监督行政 (13)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而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主要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5、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只想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行为和行政权力。 7、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行政法规范及行政法律制度应以保障公民等一方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确认并保证公民等一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8、信赖保护原则:也称为“禁止反言”或“不准翻供”;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反复无常。 9、依法行政原则: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该依法而设,受法的拘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概念术语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 他国家公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术语 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6、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当遵循程序法。 二、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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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 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属于行为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行政拘留) 4.行政诉讼中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是(强制拘留) 5.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 6.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是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 7.“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这是国家公务员的(职位保障权) 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税务局征税行为) 9.在行政程序制度中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实现的基本制度

是(听证制度) 10.下列属于特别许可的是(烟草专卖许可) 11.下列规范文件中属于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 14.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为(2年) 15.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16.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 17.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 ,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8.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强制) 1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20.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21.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变更判决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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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法 1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 2是保护相对人不受政府侵犯的法 3是确定民告官制度程序的法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采用司考三大本第二卷555 页2011年半)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行政法是普通部 门法,宪法是建立和发展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因此宪法与行政法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 从属关系。其次,他们之间的关系又有特殊性的一面。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 制度和基本职权,需要直接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从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着眼的。 由于近代宪政制度历史发展的原因,行政制度历来都是宪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渊源 (三)法律渊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含义:指经行政法规划和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双方的当事人必有一定是行政主体 2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1)意思表示不对等 (2)地位不对等行政主体形式权利过程中享有特权特权包括1先行处置权2推定有效权3社会协助权4 物质帮助权 3解决争议方式的特殊性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具有行政人(管理关系)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1物质2精神性(专利,著作权,商标)3行为(1作为,不作为) 3内容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特点 含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全,并对自己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 特点:1行政主体职能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行政法学简答题复习资料

简答题: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制约束。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是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包括三项内容:a、法律创制; b、法律优越; c、法律保留)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2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3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4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它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该原则的要求在于:(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3)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信赖行为;(2)存在信赖基础;(3)信赖值得保护。

(5)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的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6)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7)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留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8)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9)行政公平原则——主要包括(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平等对待他人不歧视;c、只能对弱势群体倾斜) 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行政规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结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构成行政规则体系。行政规则的适用,是指上述行政规则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规则冲突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裁决; 3.新旧冲突,新法优先; 4.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 5.地域冲突,以属地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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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讲义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 公行政 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行政 非国家行政 私行政 ? 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 (2)社会公权力 (3)国际公权力 三、 行政与行政国家 “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 行政与法治国家 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 (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 (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 行政法 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 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控制原因:①两重性 ②联系更直接 ③膨胀趋势 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 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 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 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 第三节 行政法学(略)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 第二节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 宪法与法律 二、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 行政立法 四、 条约与协定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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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 (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4、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 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P24)

[精编]行政法吴鹏讲义

行政法吴鹏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公民权 行政立法权 执法权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四、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种类裁量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产生原因是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程度裁量权 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3.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例1:199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禁止各级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2002年,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某市政府予以审批,并通过规章《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资企业承诺固定回报。2005年,市政府单方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而国务院原通知要求“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对某市政府的做法进行评论,论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06/4/5/论述)例2:中国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35.91%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当事人和解后以撤诉结案。总体上看,法院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谈谈你的意见。(10/4/7/论述) 三、程序正当原则 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3.回避: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效率: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民: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例: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77/多选)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绪论 一、行政法概念 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 \ 1、成文法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 % 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 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 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 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 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 … 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 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 利益。 2、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 3、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 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 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 在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正当的信赖:应予保护的信赖必须是具有正当性。 4、不值得保护的信赖 a、信赖基础基于当事人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而获得。 b、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作了不正确或不完全的说明。 c、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 [ d、显然错误或附有变更保留的行政处理。 5、信赖保护的后果 一旦确认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授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其违法。原则上禁止废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废止授益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补偿。 6、不存在信赖保护的后果 一旦确认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受益人因此得到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确认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三、禁止过度原则(比例原则) 1、含义:所谓禁止过度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 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2、子原则:a、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采取能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 [ b、必要性原则:也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同 样达到法定目的的方法中,必须选择对公民的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c、均衡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 不可给予公民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 3、适用范围的发展 行政机关在做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如有几种程度不等的行为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对公民授益最大的行为方式。 四、行政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 1、含义: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 2、起源: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子原则:A、避免偏私原则 & a、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b、内涵: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 c、制度保证: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 B、行政参与原则 含义: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C、行政公开原则 含义: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资料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2.新中国的行政法 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 (一)判例法 (二)法的一般原则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体制不同。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学习资料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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