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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旅游法规案例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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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

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答:该社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具体错误行为及应当赔偿的费用如下:

1、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

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处应退还房间差价40元,并赔偿40元,计80元,而非40元;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

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而不是由旅游者向交通公司索赔;

3、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

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赔偿;

4、导游人员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此案例中应每个购买者退还45元。

另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以上几项费用均适用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使用。

●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导游马某有以下两点违规行为:

1、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

计划权的前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

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

政部门无权处罚。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

答:马某对于私自兜售商品认罚的态度正确,但对于“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的辩解不正确,因为导游人员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四点缺一不可。而此次被改变行程的旅游活动并不符合第二和第四点,故马某不可行使该权利,所以她的辩解不正确。

四、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请问:

●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李某并未取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

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导游,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天停业整顿,并可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答:若该团为韩国客人,旅行社须聘用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则须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后方可聘任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五、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上海上车时,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110报警。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该社同意。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请问:

●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

答:该导游的行为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的特征;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而在此案例中,导游返回上海是经过旅行社同意的,并非擅自作主,这就与第二点不相符,因此该全陪的行为并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的行为。

六、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请问:

●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故徐某的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七、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俗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请问:

●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此导游有两处违规行为:1、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俗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对于该行为,应扣导游人员4分;2、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对于该行为,应扣导游人员10分。

八、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此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钱某答不必,可轻装上阵。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第二天降温,有三名旅游者冻伤,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要求导游处理,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自己处理。三人回苏州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不承认责任,应找导游承担。请问:

●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答:不可以,<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另外,这里还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旅行社发现此托词不行,又生一计,说长白山天气属不可抗力,与该社无关。是吗?答:不是,此乃旅行社狡辩之辞,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批量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有地震、洪灾等,而长白山的天气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这种变化对旅游者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也是可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所以该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见索赔无望,于是向质监局提出质保金赔偿,适用吗?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

●是否属于旅游责任保险?

答:适用,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属于投保范围,适用于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游者依然不解气,要求对导游进行处罚,请问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导游钱某并未就长白山天气的变化及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伤害作出说明,也未提醒旅游者注意防寒保暖,因而导游及其所在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如何处罚?没找到,呵呵

九、上海铁路局组织老职工前往黄山疗养,马某72岁,因机会难得,便带上了小孙子。坐夜里客车前往,等到达时,马某已在车厢内与世长辞,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问:

●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

●经查,该老人是因疲劳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于0:20,请问是否适用旅游责任险?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除外责任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该案例中的老人死亡现象旅行社无须赔偿。

十、某旅游团出外旅游,张某逛街时手机丢失,是否属质保范围。若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属于?

答:不属于质保范围,因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

同时也不适用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因为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除外责任规定,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张某是在逛街时丢失手机,属于在自行活动的时间财产损失,因此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也不属于质保范围。

十一、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2005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游人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正确,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曾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不得重新颁发导游证。

十二、2006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答:不能,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为: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十三、游者至旅行社订房,到旅行社缴纳200元住二星双标,手续费10元,此时,当旅游者住宿时,发现宾馆对外报价为180元,请问违反了什么原则?

答: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公平原则,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十四、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答:应当由旅游者负担这多出的200元,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发生变化时,按照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而在旅游消费中,飞机票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因而应由旅游者负担这220元。

●原约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

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请问此时旅行

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答:此项适用于质量保证金,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进行赔偿。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及相应的利息,故此处旅行社应该给付旅游者的金额为1680+1680*10%=1848元及相应的利息。

●协商后,他们协议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合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答:此处为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部分内容的变更修改,故此合同为变更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

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

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

答:①应当由旅行社负担多出的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此处属于旅行社行逾期交付标的物,遇到价格上涨应当按照原价格执行,多出的费用就由旅行社承担。

②同样根据上述的规定,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

出调整。若机票上涨,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

●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

答:应当由旅游者负担多出的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若是由李某自己提出4月20日出游,则属于旅游者逾期提取标的物,遇机票上涨,旅游者应承担多出的费用。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应退还给旅游社。

●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导致机票价格

上涨220元,这多出部分为哪方负担?

答:应当由旅行社负担多出的22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市场价的合同在发生价格变动

时,不受上述规则的约束,而应该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而旺季及油价上涨属市场价格的变动,所以多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负担。

十五、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

●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能

否要求退还该定金?

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其比例应小于合同标的额的20%,该处的定金金额最大不能超过336元,而李某缴纳了600元,远远超过了相应比例,故这600元不应视为定金,而只能看作预付款,发生违约时旅行社应退还这6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旅行社吸取教训,只收300元,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是否能拿回300

元?

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是债的担保,具有担保作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而订金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之一,不具有担保作用,也不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此处虽然旅行社收取的300元没有超出定金的法定比例,但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因此只能退还李某300元。

●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

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可否?

答:不可,首先,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处旅行社违约了。其次,根据<合同法>中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此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600元,而不是300元加10%的违约金。

●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

答:不可,同样,根据<合同法>中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即为违约,故无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定金。

●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后有事无法

前往,请问能否退还?

答:可以退还,此处收据中未注明是定金或是预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是定金的,应视为预收款(预付款),故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3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十六、某深圳旅游团一行30人,准备2.10—2.14至北京旅游,计划2.10游长城,2.11游故宫,2.12游天坛,2.13,2.14等。到达北京后,导游说路线不合理,应把最美丽的放在最后游览,故将10日与14日景点对调。而在13日时北京降大雪,长城无法游览。

●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

答:可以投诉并要求处罚导游,因为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前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若旅游者投诉,认为旅游社应就服务质量问题,负担超出门票费用,并且赔偿,可否?答:可以,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属于服务质量的问题,故可以要求赔偿。

●若是旅行社无力赔偿,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又该如何赔偿?

答: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赔偿;

十七、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疗养,原定好住宿为三星双标,在入住前,导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时,游客发现房间有点破,无热水,有的房间没有下水道,空调有的无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为首的殷某与导游交涉,殷某说:“我们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们不需要你们。”于是带着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请问殷某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而此时殷某等12人没有配合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因此不得就入住其他酒店的费用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此时殷某等人应该积极配合导游调换与合同约定的服务档次相符的房间,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若旅行社最终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十八、赵某等三人报名参加苏州A国际旅行社第一门市部的新马泰旅游,当时约定6500元/人,4月1日缴钱,5月8日旅游。等5月6日去时,该门市部已人去楼空。于是赵某等去A国旅,但A国说:“门市部已被人承包,他们不承担责任,何况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权利,属门市违规。” 请问:

●已缴纳的3000元属定金还是预付款?

答:因<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标的额的20%,故此处缴纳的3000元应属预付款。

●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因为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因而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赵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国旅作出赔偿返还3000元?

答:可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部分经营权,所设门市部的民事责任由设立承担,因而A国旅应赔偿3000元及10%违约金和相应的利息。

十九、马某16人参加北京至昆大丽的旅游,计划中交通为软卧,但到大理时,因所订的软卧因路段塌方,已停驶,旅客无法。于是旅游社紧急调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绝乘坐,也因此昆明飞机也不能赶上。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否?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路段塌方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法定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或免除事由之一,所以此处旅行社行虽然违约但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

答: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而此时马某等16人没有配合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故多出的600元飞机款应由马某等人承担。

二十、2006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点景点,在征的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中,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的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请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

●应给予给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员高某违反了以下两个规定:

①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

待计划权的前提。因此,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一、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今年9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请问:

●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李某并未取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为什么?

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导游从事导游工作,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天停业整顿,并可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法规案例解析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一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 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 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 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 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 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 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 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 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 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 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丁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 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 “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 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 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某回后,便至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1、某团与甲旅行社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0万元的旅游合同,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支付对方30%的违约金。出行前该团长按约定支付旅行社定金和部分团款10万元,后因旅行社无法买到交通票而取消行程。请问:旅行社该赔偿该团多少钱? 2、某皮革厂加工的猪皮质量低劣,被订购单位退货,造成积压。为了推销这批劣质猪皮,皮革厂厂长找到某皮鞋厂采购员黄某。要求将这批猪皮卖给皮鞋厂。黄某看了货后,发现质量太差,不宜制作皮鞋,不同意购买。于是皮革厂设宴款待黄某,并许诺成庆后,给黄某百分之二的好处费,黄某见利动心,于是代理皮鞋厂签订了500张猪皮的购销合同。皮鞋厂接货后,要求退货,皮革厂拒绝。请问:皮鞋厂与皮革厂签订500张猪皮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3、某建筑队招王某为临时工,雇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内容,次年二月,王某在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裂掉下将其砸伤,共花费医疗费8000元。王某要求建筑队赔偿,而建筑队刚以早已订好的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请问:王某可以要求赔偿吗? 4、某在外地工作,妻子和小孩在农村,妻子因病逝世,留下孩子由洪某的父母在老家继续抚养。后来洪某的父母相继逝世,逝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5间全部给洪某孩子继承,孩子当年15周岁,他要跟父亲一起生活,离开老家前,他将房子全卖了。后来他的父亲赶回,不许孩子卖房,要求买主退回,可买主却不肯。请问:洪某孩子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5、某团与甲旅行社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0万元的旅游合同,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支付对方30%的违约金。出行前该团长按约定支付旅行社定金和部分团款10万元,后因旅行社无法买到交通票而取消行程。请问:旅行社该赔偿该团多少钱? (二)、旅行社法规案例分析: 1、陈某持有导游资格证,并在北京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且在北京某旅行社从事了多年业余导游工作。后调至广东某市从事教学工作。该市经济较为发达,外出旅游人数逐年增多,陈某就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表示愿意与旅行社建立代理关系,在当地做旅行社组织招揽游客。该旅行社经考察,与陈某正式鉴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在该市设立了联络处,由陈某担任该旅行社在当地的代理人,组织招揽游客赴北京旅游,而且还与湖北、湖南等地的个人建立协作关系,招徕组织游客前往各地旅游。后因旅游服务质量纠纷,被旅游者投诉至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部门以陈某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旅游业务为由,对陈某罚款及责令停业整顿。陈某不服,认为自己持有导游证,且是受合法旅行社委派,并以该旅行社联络处的名义从事旅游业务,就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请问: (1)、陈某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2)、旅行社能否在外地设其联络处及委托陈某代理旅游业务? 2、王灵在随华胜旅行社旅游时,旅游团在一次活动中临时改变出发时间,使她漏车,旅游结束后,她委托王维作为投诉人向旅游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请问,她的行为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会受理吗?为什么? 3、游客李某参加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团去新、马、泰旅游,并交付费用5600元。4月30日该旅游团抵达出境口岸深圳,不料罗湖海关以李某护照上“我国公安机关盖章”一栏漏盖了公章为由拒绝了他的出关申请,造成了游客李某滞留深圳不能随团出国旅游的后果。为此,李某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旅游费用和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补办护照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300元。旅行社则辩称: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与我社无关。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 (2)、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何谓欺诈?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如何处理此起投诉? 4、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5、某旅行社组团到北京7日游,旅行团按原计划游完了全部景点。回来后,部分旅游者投诉组团的旅行社,“7日游”行程其实只有6天,要求将团费的七分之一退回给旅游者或重新组织一次北京游。组团社则认为:旅行社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旅游服务,之所以“7日游”变为6天,是由于火车提了速,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不予赔偿。 问: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刘某等34名游客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桂林旅游”团队的活动,春节期间由于到桂林的游客多,铁路运力紧张,原旅行社预定的由北京至桂林的K5次列车变更改乘163次列车,由于车次的变更,因此旅游时间比原计划少了半天,游客对此不满,要求顺延一天返回。但因桂林地接社已按照旅行社双方合同约定购买了回程车票,而游客拒绝返回,致使34张火车票作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48元。刘某等34名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组团社给予赔偿。 问:组团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 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1、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景区应 承担李某哪些费用? 案例 解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景区提供的服务有欠缺,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景区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若给李某造成了残疾,景区还应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需由李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2 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小三峡出开辟了一个旅游漂流点,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就仓促揽客营业。 某日,一旅游团准备参加小三峡漂流,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游客,新推出的漂流项目虽然救护设施尚不完善,有一定的风险性,但自运营以来,从未发生过事故。游客考虑到此项目既然营运,安全系数必然很大,便购票参加了这项活动。不料,漂流不到200米,有位游客不慎落入激流中,虽经众人奋力抢救,该游客仍未能幸免于难。 旅游团要求该旅游公司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该旅游公司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将项目的风险性告知了游客,因此,游客应自觉承担事故责任。 1、该事故有谁负责?该旅游开发公司在项目运营前应办理哪些安全手续? 案例解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本案例中,该旅游开发公司为了赶上三峡截流前的旅游热潮,在安全救护措施还未建设完善的情况下,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仓促投入运营,造成游客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应对游客的死亡负完全责任,对游客家属应给予相应赔偿,并应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案例分析3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

案例分析旅游法规

案例分析 1、1999年7月,教师刘某等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99年6月参加了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香港、澳门十日游。按照签订的旅游合同,刘某等人共支付了旅游费用33950元。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旅行社却违反了合同约定。主要事实包括:(1)甲旅行社根本无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经营范围,但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2)甲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该团转让给乙旅行社,旅游团出境后,又由境外丙旅行社接待;(3)甲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未经旅游者同意,伙同境外丙旅行社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压缩游览时间。甲旅行社则辩称,此次旅游是受乙旅行社委托组织的,乙旅行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据查,以上情况属实。 2、2001年2月,旅游者李某等5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协商鉴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全部费用。该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计划出团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借故一推再推。最后,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电话竟无人接听了。李某等人寻至该旅行社海外部,只见“铁将军把门”,已是人去楼空了。为此,李某等人联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回所有旅游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已由该社职工张某承包,属企业内部承包,海外部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称,该海外部已由张某承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与社里无关,均由承承包方承担。因此,李某等人应向张某索取赔偿。 3、旅游团A,准备到长江三峡旅游,在与甲旅行社多次协商后,决定有甲旅行社为其安排旅游行程,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在团队出发前10天,旅游团A打电话告诉甲旅行社,称他们了解到另一家旅行社乙去三峡旅游的价格比甲社便宜很多,他们决定旅游活动改为由乙社组团,提出解除合同。甲社了解到乙社所报的旅游价格比自己的成本还低,认为乙社低价恶意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乙社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包船旅游,而且包船期限将到,部分旅客的价格低于包船价格由自己说了算,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甲社要求旅游团A赔偿10万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旅游团A认为,甲社还未操作团队,用不着赔偿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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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 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

(法律法规课件)法规案例分析

2009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案例二旅行社、旅游者双方违约怎么办? 案情介绍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万元。请问:60保证金只有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旅行社管理条例>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质量60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100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旅行社因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补缴足,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 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诉。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 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答:不适用,根据<>及其<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根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 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实施细则>及其<旅行社管理条例2、<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合理。(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答:2处不合法。(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分) 2.案例分析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因为王某有1998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分) 3.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解析分析

.*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 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 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 2008-11-22 19:11 类型:旅游案例分析 本文地址: https://www.docsj.com/doc/d314537144.html,/blog/static/4717900520081022711 14280/edit/ 旅游案例分析 1、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情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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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 的处理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旅行中法律纠纷的处理 春天是出游的好时节。很多人会选择外出旅行,沐浴着明媚的阳光去欣赏绚烂的春景。远处的风景自然充满期待,但旅行中的风险也需要提前预防。在外出旅行时,很多人出于方便、安全、省时、省力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与旅行社合作参加团队旅行,旅行中突发变故或者游客发生意外,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游客突发心肌梗死亡 亲属向旅行社索赔偿 2017年3月6日,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旅游线路为美国塞班岛,行程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3月22日。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即随团出发,在塞班岛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点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间内突发心肌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认为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塞班岛当地气温、没有提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没有询问游客的身体情况更没有及时抢救等,总之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6 090元。 旅行社认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发病的时间是在宾馆休息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游客王先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王先生隐瞒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行社的行为与王先生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先生死亡证明显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发与当地气温、湿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诺自己身体健康。王先生病发后旅行社及时联系救护车,王先生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其责任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车辆侧翻游客受伤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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