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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沪府发(2012)12号文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沪府发(2012)12号文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沪府发(2012)12号文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沪府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

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记者吴飞 晨报讯今天,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

沪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 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 攻略

申办居住证转户口的材料共十四项,全部需要加盖公司红章: 1、《申请表》 这是需要单位人事从网络上填好并申报后才能打印的!自己手填无效! 网上没有任何关于这些的信息,所以兄弟们就要自己去和HR搞好关系啦!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这需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要HR带原件现场验!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不用说了,复印件要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一,加盖公司红章 4、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 有户口本的,把户主页和本人页一起复印在一张纸上即可。 没户口本的,需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 5、持证期间参加上海社保累计满七年的证明 先求HR上网查询,必须满84个月才能申请。 然后去社保中心找大堂主管,好言央求其开具证明,有标准格式! 由HR陪同去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并查询有无补缴。有补缴的,恭喜你中奖了! 如有补缴,需单位出具说明,并亲自去社保中心,再次求大堂主管打印补缴回单并盖章!6、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从2006年的税单,到上月为止(以申报日期计)。 自行去税务局办税大厅填表,凭公司电脑代码及身份证复印件打印! 不要用每年税务局寄给你的回单,那上面可能有错! 7、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这个不清楚,估计既然有这个的,多半是事业或国企,找人事处理即可!转 8、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必须在有效期一年以上 9、计划生育证明 这个很难办理!目前变通办法是: 去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明,用其去居住地(上海)居委会计生办开具证明。可能人才交流中心不认可外地证明!这个需要自己去现场沟通了! 10、无违法犯罪证明(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 这个难度相当的大! 户口所在地一般不给开,目前的办法只有一个,也就是通过当地的公证处开具介绍信,派出所就会出具!注意不要说是转户口!可以说是要留学! 上海这里,去居住地派出所,凭房产证、身份证、居住证办理通知单(很重要),他们就会开具。如办事人员拒绝,直接手所长,他们有标准格式的!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的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这个很简单。 已婚凭结婚证书 离异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12、本地落户证明: 本人房产证是最佳证明材料,要复印封面及详情页。 13、子女随迁材料: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或派出所户口证明 14、单位人事主管办理介绍信 建议不要填日期,等一切资料完备时再填日期!否则要不停地加盖公司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5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6月22日【字体:大中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 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 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 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 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居住证转户口的常见问题解答 社保补缴部分计入年限吗? ■答:不计入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居转户”申请者除了需持有居住证累计满7年外,持证期间需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不过,对于一度中断的社保缴费,持证者临时补缴能否被计入7年的年限内?答案是否定的。 据了解,由于单位或个人不积极等种种原因,一部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社保费用缴纳在某一时期出现了中断。“居转户”相关政策公布后,一度出现这批居住证持有者集中补缴社保费的现象。不过,由于这样的补缴行为不属于“正常缴费”,因此在申请“居转户”时中断缴费的时间仍然不会被计入缴费年限。同时,一旦单位没有按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后才知道这一情况,并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让单位方面补缴社保,这样的补缴行为在申请时同样不被认可。 持证后获得的外地职称能被认可吗? ■答:不认可 对于“居转户”申请者必须“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这一规定,申办实施过程中也有了对应的具体措施。 据浦东人才交流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以中级职称为例,持证人员在居住证办理前取得的外地中级职称是有效的。但在居住证办理之后,就必须是在本市获得的职称才被承认,而持证后获得的外地职称不再被认可。 在技师职业资格方面,也有了相应的细化规定,如注册建筑师符合申请条件,注册建造师则不在认可范围内。同时,由于各地审核职业资格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申请者如果持有外省市的职业资格证书,则需要经过上海市相关部门的复核。 市级政府颁发的奖励能被认可吗? ■答:不认可,必须为省部级人民政府直接给予的奖励。 此外,居转户要求申办者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有关人士表示,一次醉酒驾车被刑拘的记录就会令申请者失去获得上海户籍的机会,而这种违法行为离普通人并不遥远。 对于持证7年及缴纳社保7年的时间限制,也可通过其它激励条件替代,比如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并持有个人证书。不过记者了解到,即使是含金量颇高的市级“三八红旗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及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年; (三)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019年上海户口和上海市居住证有什么差异

2019年上海户口和上海市居住证有什么差异上海户口和上海市居住证有以下几个差异 1、养老保险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可能有困难。 2 、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这显然是一个扯皮的条款。真出了问题,肯定是两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取得一致的,而等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时候,如果还没找到工作的话,恐怕已经流落上海火车站了。所以,将来万一在上海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也可能会遇到困难。而事实上,在上海市的一个网站上看到的解释是,办理《居住证》后可以办理‘四金’中除失业保险以外的‘三金’,具体办理可向各区县社保中心社保部门咨询。显然,从这个解释理解,也就是说压根儿没有失业保险。 3 、医疗保险退休前与持上海户口者享同等医保,退休后不承担持居住证的医保。但是你不可以断交医保、否则医保很快就被封存了。 4、住房公积金可能有很多同学是选择到正规的大公司就业,但不排除还有一部分人会到小企业工作。那么,你就要小心了。有些企业不是很规范,或者说很不规范,能省钱就省钱,尤其是在这四金方面。居住证的规定说,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可以交四金的。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的条款。因为居住证持

沪府办发〔2011〕60号—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 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 第四条(计划立项) 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每年安排计划和预算,用于住宅修缮工程,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 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由业主、物业公司、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实施单位据此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查勘设计或者施工设计,并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修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修缮科目(包括对消防设施的修缮改造方案),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安全质量等防护措施,工程周期等。 第六条(修缮实施方案公示) 修缮实施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后,向实施范围内业主公示并征询意见。修缮实施方案经实施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报建。需动用维修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修缮工程报建) 由实施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并准备工程报建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经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编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 第八条(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2011-09-10 08:08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 (一)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范围。 二、关于高技能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八款所称的“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 三、关于行业专门人才 (一)航运专门人才 符合相应条件且岗位与专业相符的航运专门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具有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二)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上海市居住证转户籍(居转户)以及人才引进高级职称攻略

因为政策一直在变,各地具体规定也不一样,所以我的评审过程也只能是作为参考,但是我相信发展方向将会是:信息更加透明,评审更加公开公正,更符合文件要求,也将更重于个人能力. 第一步:考试 不能不说我其实是盲目的,曾经以为高级会计师离我很遥远,印象中那是某大型企业某资深财务经理才能得到的一个荣誉而已,头脑中还能冒出个秃顶老头的形象. 2005年5月收到一份mail,上面写了报考高级会计师的条件https://www.docsj.com/doc/cf18323107.html,/gb/csj/csgg/cz/userobject7ai17457.html 我都符合了,虽然觉得这个职称对我不一定有意义,但是已通过CPA的我,相信这个考试对我不会有任何难度,不考白不考,没舍得参加培训,连本教材都没舍得买,买了本大纲,就去考试了,成绩70多分. 考完试才开始头疼评审,幸好有网络,我开始搜集相关资料,可只能找到一些零星的资料,有些是其他地方的规定,有些规定很老了,不知道有没有过期,有些还互相矛盾,后来才知道,那一年是上海第一年高会考试,难怪我什么也查不到https://www.docsj.com/doc/cf18323107.html,/gb/csj/csgg/cz/userobject7ai17397.html 以前都是评审,不需要考试,评审的程序怎么样,似乎并没有完全公示,至少我没能查到. 后来上海的规定才出来,其实和国家规定的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还是相当吻合的,所以我越来越相信对我们会计来讲,善于研读政策的能力是很重要的. 可我也不能忽视潜规则,根据网上搜到的一些有限的评论,据说大型企业背景,业绩,论文,甚至是关系才是最重要的,而那个时候我觉得我什么也没有,唯一拥有的就是轻松考过的考试成绩,那有什么用? 给我很大鼓励的是总会计师协会的一个老师,我去拿考试成绩,忘了带凭据,他没有为难我,帮我找到我的成绩单,然后我乘机问他考试通过的情况,他说通过的只有500多人,我问是不是只有大型企业的中层干部才有可能通过评审,他说不是的,以后的高会评审最主要还是由个人申报为主,更注重个人能力. 然后我算了一笔帐,通过的500多人,有关系有背景有权力的不一定愿意参加考试,象我这么胡里胡涂去考试的估计要占了大多数,考而不评的估计也占了一小半,(我自己就曾想放弃),加上来不及取得计算机和英语证书的,论文没能发表的那第一次参评应该就只有200多人,文字功底不好的,论文要靠买的,专业能力不强的,实际经验不足的,大概也能占一部分,实力上面我应该是属于至少中上的. 据说上海的高会人数太少,加上第一年考评结合,评审过程很可能会放松,一年通过一两百人不成问题,而我只要能参评,就应该有很大的机会通过. 这绝对是个机会,所以我暗下决心,尽管我什么也没有,一定要尽快参加第一次考试后的评审. 第二步:论文 我在网校发了个贴,找了几个同年通过考试并准备参加评审的朋友,可以信息共享,讨论问题,加了几个人,后来一直联络的只剩了一个,她和我一起坚持到最后,也都获得了成功. 以前从没想过写论文发表,一切从头开始,这才发现买卖论文的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人跟我说,一个普通人想免费在这些经济刊物上发表文章,几乎是不可能,他们的版面就是用来卖钱的.我说,不是写文章可以赚钱的么,我还准备拿稿费呢,他们说,那是给名人的,你是名人么? 真伤心,我不是名人. 我也联络了一两个买卖论文的,了解行情,其实也不贵,1000多就能发表在省级刊物上了,最便宜的一个开价1200,我说那我自己写,你帮我发表呢,他说900,哎~原来论文的价值根本不在文字,而在发表途径啊. 我还是决定自己写,诚实了一辈子,也不想在论文上弄虚作假. 论文的选题其实非常重要的,在我看来,题目不能太大,有实用价值,新颖真实,才是符合我们的身份并容易在评审中获得青睐的.所以我第一就选了退税帐实相符这个论题,我知道很多人在头疼这个问题,而网上搜索一下,没有人就这个问题发表过任何学术性的论文,我又有实际经验,处理过很多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所

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102号

关于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时投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1〕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作如下规定。 一、对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 (一)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投标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或者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在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投标单位应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cf18323107.html,)的网上办事“企业类”上查询→电子《诚信手册》公众版,打印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属本单位人员。 二、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携带资料的要求

(一)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开标会开始后,应核验上述资料,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人员查询结果页面等资料以备查。 三、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本通知对投标人代表的要求。对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cf18323107.html,)无法查询到,提供不了证明的投标单位,视其为放弃投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企业和违规人员记入不诚信记录。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上海居转户公示到落户的流程及经历

公示到落户的5步流程图2016.12.19 区人才居转户柜台——领材料 落户区的公安分局户政受理 中心——办理准迁证 所需带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需要转户口人员的户口本; 4.宝宝的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 6.房产证(由于房产证上也有老婆的名字,所以 老婆本人也需要去,同时带好身份证); 7.区人才中心老师给你的所有文件(“申请常住 户口登记表”除外) 注:以上材料都需要有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当场敲章,并让你在复印件上签名); 所领到的材料: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 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三联); 2.调动人员登记表; 3.落户确认单; 4.申报户口登记表; 5.调动须知;在此处的工作: 接待窗口给你一份表格,让你填写好个人相关信息, 同时房产证的所有人需要写好同意落户声明(接待 窗口提供表格); (以上表格都由接待窗口提供,当场填写); 以上完成后,窗口会收掉你所有的复印件,原件只 会收掉一个:《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 住户口通知书》(签发单位留存联);其它原件全 部返还,同时会给你“准迁证”。 拿好准迁证,根据窗口的要求,在另一间房中拍好 身份照;结束走人 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户口迁移证 所需带的材料: 1.户口本; 2.“准迁证”; 在此处所领到的材料: “户口迁移证”。 (咨询得知,本人不用 去,只需要户口本及 “准迁证”就可以由别 人代办“户口迁移证”, 事先可以电话咨询当时 派出所) 区人才档案柜台 区人才居转户柜台 所需带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填写好资料并敲好章的 “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 3.准迁证; 4.调动人员登记表; 5.户口迁移证: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 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落户地派出所留存联) 7.迁户落户确认单; 在此处的工作: 1.先拿档案柜台的排队号, 将“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 敲章(表上资料已经填写 完成,同时公司已经敲好 章,只差人才的章); 2.紧接着拿居转户的排队号, 柜台核实材料后会给你 “申报户口证明信”,并 收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表”原件,其它原件核实 后返还给你 街道派出所——落户 所需带的材料:1.身份证; 所需带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宝宝的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房产证(由于房产证上也有老婆 的名字,所以老婆本人也需要去, 同时还要带好身份证); 6.调动人员登记表; 7.迁户落户确认单; 8.准迁证; 9.《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 市常住户口通知书》(落户地派 出所留存联) 10.户口迁移证; 11.申报户口证明信; 在此处的工作: 办事窗口会给你一份表格,你填好后就ok了,本来还让我和老婆写一份同意落户文件的,不过听说我在大连路那边办事的时候已经写过,就说不用再写了。户口本当场办好,关于身份证给你两个选择(我选了2): 1.一个月后过来,用旧身份证换新 的; 2.用邮政快递,一周后就可以拿到 新的身份证;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08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等规定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由其他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涵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前置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节能评估文件分类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晨报讯今天,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在每年办理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来源:新闻晨报) 我的居转户(居住证转户口)的成功的经验(从成功受理到落户成功2个月20天) 我的居转户(居住证转户口)的成功的经验(从成功受理到落户成功2个月20天): 激励条件: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 准备的资料:可上网搜索(申办“居转户”要备齐14项材料); 01,申请表:《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02,所在单位资料: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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