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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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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吉财农3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等林业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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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林业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五条省林业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引导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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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七)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利用林地、湿地、沙地和森林环境开展的种植、养殖项目。重点支持红松果材兼用林、榛子果林、核桃林、蓝莓、东北红豆杉、沙枣等特色经济林,五味子、天麻、甘草等森林中草药,木耳、香菇等食用菌,薇菜、蕨菜等山野菜,林木种苗花卉、芦苇等种植以及森林猪、森林鸡、珍稀禽类、貂、狍等野生动物驯养利用等项目;

(二)支持木材加工、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林产品加工项目。重点支持实木家具、木门窗、地板、人造板等林木产品加工项目;森林食品、湿地食品、保健品、绿色有机功能产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森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有效推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产品升级换代、减少资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带动林区职工、农民增收

致富的先进实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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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产业发展事项与项目。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等方式。

第四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

第九条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林业厅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林业厅提报的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四)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第十条编制引导资金预算时,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部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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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高于引导资金总额的30%。在具体使用时,省林业厅提出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全省林业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等因素,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在每年7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市(州)、县(市)林业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项目外,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引导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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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增强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引导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

第十八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对“先建后补”项目,省财政厅可将部分资金预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省林业厅和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引导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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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按照批准的引导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引导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其他与林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资金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健全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林业、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林业厅和各项目市(州)、县(市)林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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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引导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引导资金;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引导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未经批准调整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

(三)未执行引导资金项目财政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财政支出预算的。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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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引导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农[2010]34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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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8]4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 (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关于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 32号)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一) 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2.1元;其它人工

阔叶林,每株每年收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收0.9元。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2、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3、成熟林,为采伐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执行。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5]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规范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六)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九)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承担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的管理职责。 (十一)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估,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行为过程以及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加强对分管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经费开支标准。 (十三)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省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改革。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吉林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专家人才库的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林业专家学者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林业厅人事处负责组织林业专家人才库成员的征集、遴选和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集、遴选入库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林业专业教育,一般具有涉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涉林专业管理、科研或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权威性; (四)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诚信记录,身体健康。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考核评审通过后进入人才库。 (一)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需填写《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申请表(推荐表)》,附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业绩情况说明; (二)由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申请人或被推荐

人是否具备入选人才库专家的资格; (三)经审核符合人才库入选条件的,纳入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在省林业厅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省人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等,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从人才库中抽取。 第六条人才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参加论证会、评审会或评估会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二)对接受委托所参加的论证、评审、评估事项有知情权和对相应现地勘察、查验权;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提出论证、评审或评估意见; (四)在参加论证、评审、评估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拒绝签署意见。 第七条人才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接受人才库管理机构的管理,按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参加相关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或授课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7]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库〔2011〕6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五联)并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写要求 (一)“原列事项”的预算级次分市级和县级,其中市级指设区市,县级指县级市、县。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局”,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898”,预算科目名称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现列事项”的预算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收(付)款国库为“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国家金库**县支库”,缴款(用款)单位名称为“财政部门”,凭证的名称、填写时间及凭证号据实填写,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33”,预算科目名称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一式五联分别为:“第一联此联由市县财政部门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此联由征收机关作为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凭证”、“第三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留存凭证”、“第四联此联由人行国库作为记账凭证”、“第五联此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作为备查凭证”。 三、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必须按每个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分别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单独调库,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名称和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四、人行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或国家金库**县支库)公章和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一、二、五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送省国土资源厅或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只办理农用地转用而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五联送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吉劳险字[2000]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02-13 【实施时间】2000-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直有关单位,部队驻吉林省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与新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接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平均工资”指标使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原则上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当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工资总额时,则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将统一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使用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一律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请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时认真掌握。采用199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作为核定2000年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下限标准。对下岗职工也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对于财政不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比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四、对于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州劳动局复核,确属办理病退时实际年龄和连续工龄均符合国家规定病退条件的,其符合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复核之日起改原单位支付为社会统筹支付。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 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黔财采[2006]34号 2006年12月11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操作,利于监督管理,方便工作开展,现对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作如下规定: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策规定 (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凡属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因特殊情况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三)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确定,公告发布时间为3天以上;也可以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要进行资格或资质审查,凡资格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谈判的资格。 (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 (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谈判文件规定不清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财政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考核的总分中,相应扣减其分值。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作程序 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一)确定谈判顺序和谈判轮次,宣布谈判原则、谈判纪律; (二)介绍参加谈判的各位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为谈判工作服务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三)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四)组织谈判小组成员认真阅读谈判文件。 (五)查验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质、资格是否符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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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煤炭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税﹝2014﹞28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实施时间】2014-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经省政府拟定,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二、关于洗选煤折算率 (一)折算率可按煤种、煤质分类或按地区分片确定,具体由市(州)财税部门确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本地区原煤销售情况较少,缺乏可参照的原煤市场售价,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100% 2、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煤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其中: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三、其他征收管理问题 (一)涉及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扣除运费问题的,按以下原则执行: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或其它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准予扣除的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运费。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吉林省林业产业 https://www.docsj.com/doc/cb11736684.html, 2008-11-25 访问次数:847次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2007年4月5日 吉林省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之一,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林业产业,是林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业多样化的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建立完善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产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产业发展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新时期林业产业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为此,中央做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些决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林业以一系列新的重大使命。 林业产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林产品供给和增加林农收入等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我省林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指导思想,全省林业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林业经济总产值达255亿元,是“八五”末期的4.6倍;产业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多年来,围绕以长白山森林资源为主体的综合开发,形成了森林资源培育、木材加工、林地经济、野生动物驯养、生态旅游等主导产业,其中人造板、地板、矿泉水、制药、绿色食品、林蛙、梅花鹿等系列产品已形成产业链条,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产业实力效益不断增长,初步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业基地为基础、精深加工为带动、多主体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林业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全省围绕森林多种资源开发形成的经济总量已突破600亿元。但是如果从资源拥有量与国民经济贡献率相比较,我省林业发展潜力还很大,特别经过1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由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迈进的基础条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4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 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4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 (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条件的企业,包括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理论和实训教师、管理人员、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四、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工业园区企业定向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吉财党群[2015]90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一: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10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04 【实施日期】2000.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8、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9、省建设厅承担的基建财务会计的改革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职能。 10、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金融彩票的发行、监管职能。 11、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 12、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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