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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银监会9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

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同业代付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拆出资金,委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

第十二条同业存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第十三条买入返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正回购方应当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

第十四条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协议向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先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购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十五条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债券、票据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第十六条合同或协议签订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文本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管理,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与修订。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当清晰载明各交易主体及相关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用途、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定价

同业融资业务定价应当由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不得利用同业融资渠道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期限

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其中:同业代付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方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为当日或隔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金融资产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及其交易对手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品和金融资产的管理,建立准入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新业务新产品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对于交易结构、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新业务或新产品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第二十二条统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统计管理,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其品种、交易对手、交易目的、交易期限、定价、金融资产类别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台账,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业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同业融资业务类型,充分披露其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属地理区域、交易期限、期初期末金额、金融资产明细类别、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信息。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治理与激励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同业融资业务决策、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制度,有效防范与控制同业融资业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将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定期评估并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期限错配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同业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有效支持全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集中度管理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对于业务规模大、增速快、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促进其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

第三十六条警示与查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同业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和业务项下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业务办理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同业融资业务出现异常,严重影响流动性管理的;交易对手或其他合作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或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业务风险或损失的;业务经营中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制度办法和流程有缺陷的;未将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未尽职的;对交易对手和相关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处罚

同业融资业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因同业融资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的;同业融出或融入的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降低条件或违反监管比例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授信额度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未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业务风险实质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参照范围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办理同业融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存量业务管理商业银行于本办法发布前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整改,并在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银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

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效期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深圳金融》2014年第3期 摘要: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快速发展和创新活跃的重点领域,银行同业业务为市场提供优金融势服务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争议而广受关注,近期市场又在讨论银监会预期的“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新规范的出台。本文立足市场实际,对银行同业业务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银行同业业务、制度经济学 一、银行同业业务现状 (一)同业业务概念。狭义的银行同业业务指依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业务。这是基于资金流动性缺口而拆借资金的传统同业范畴。广义的同业业务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从主体上看主要是服务银行自营和代客两方面的交易需求。交易涉及的市场主要有银行间货币市场、票据转贴交易市场、信贷资产交易市场、信托资产交易市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外汇衍生及商品交易市场等。从产品功能看分为四类1, 1四类业务的主要品种有,一是资金类,如同业拆借、同业借款、人民币质押外币质押借款、货币互存、债券回购、票据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同业存放、债券代持、股票质押融资等;二是投资类,如债券投资、票据转贴、同业代付、投资信托计划、理财计划等;三是资产管理类,如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计划、投资理财产品、信托贷

资金类、投资类、资产管理类、交易服务类,这四类产品在交易中往往通过组合交易和相关机构的链条式参与,实现各方交易目的和盈利收益。近年来,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引领下,同业业务发展迅速,新产品层出不穷,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 (二)银行同业发展现状 1、市场需求推动快速发展。银行同业业务是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业务品种。是金融市场生态系统中,各个主体发挥资源优势,整合社会金融服务能力、降低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银行同业业务的核心是同业交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实现资源在金融机构间的优化配置,是市场发展的基本需求。 从银行间市场发展看,至2013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余额26.7万亿元,信托市场融资余额1.3万亿,票据资产余额2.2万亿元,银行作为主力投资者,通过配置和交易债券支持直接融资发展和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从社会融资结构来看,非信贷资产已占到社会融资总量的50%,其他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债券等渠道贡献大幅上升,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成为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新通道。 款、私募股权、信贷资产买卖等;四是交易服务类,如代理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贵金属商品市场交易、风险资产或不良资产交易、信托通道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通道业务等

XX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下半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计划

XX农村商业银行2013年下半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计划 2013年下半年,XX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为使命,努力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向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的方向发展,努力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两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 一、强化统一引领 一是人员配备以业务为导向,按照不同人员特长和不同业务的特点来配备人员;二是人员素质培养以客户为导向,根据当今客户的不同特点来培养客户经理的素质;三是提倡团队作战,但又不能抹杀个人能力,既培养人员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意识,又提高每一个成员的个人能力和素质;四是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营造相互信任的组织氛围,提高个人自驱力。 二、完善机制建设 按银监会“六项机制”要求,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实行激励管理,将客户数、业务量、资产质量、授信收益等作为考核客户经理业绩的主要指标,按营销贡献大小兑现客户经理薪酬,并以此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评级、评先、晋级、晋职的首选标准。同时,还将完善尽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问责、免责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不当操守和失职行为给予必要约

束,有效制止奖惩不对称现象。 三、实施外向牵动 一是细分小微企业行业,建立“一业一策”的营销模式,实现批量营销、批量受理、批量授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二是整合外部资源,借助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各类商会及其它市场有效资源在内的力量构筑小微企业贷款营销的社会联网体系,弥补营销渠道单一、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四、创新管理技术 一是注重小微企业信誉程度、产品寿命、市场前景等非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实现“数字化硬信息”与“社会化软信息”的有机结合;二是注重从非财务因素出发进行风险评估,不拘泥于传统的担保方式,遵循“效益型、安全性、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测算小微企业贷款需求额;三是简化服务程序,逐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向批量化、流程化、标准化方向运作。 五、创新服务项目 针对行业特点发掘有利于小微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新型潜力服务项目。一是对涉农小微企业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服务模式,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银企双赢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等多重社会效益;二是继续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的实际问题;三是深挖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潜能,推出新的贷款担保品种,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大项目融资业务风险治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有效治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 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点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筑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要紧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要紧依靠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样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不和治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治理机制。 贷款人能够按照需要,托付或者要求借款人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治理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不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阻碍,审慎推测项目的以后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推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打算。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能够按照项目融资在不同时期的风险特点和水平,采纳不同的贷款利率。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现状及不足 1.部门合作不积极和授信工具不规范。同业业务部门的对授信的紧急性不高。各部门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使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过程中出现尴尬的局面。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而业务受理部门认为同业授信业务的条件要求过高,不好开展,一旦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由于部门间利益的不一致,给同业授信业务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我国中小银行使用的授信工具不规范、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中小银行在同业授信时,风险管控等工具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把控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二是对授信风险进行量化时,使用的工具材料比较缺乏,收集也比较困难,容易造成随意性的审批。由于缺乏必要的授信工具,影响了授信业务的发展。 2.金融机构系统支持不足。缺乏有力金融系统的支持是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各大金融机构出于维护自身商业安全考虑,使

用了不同的金融系统。对同业授信执行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掌握准确的数据,这样在进行授信评审、审批上存在很多障碍,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改善对策 1.建立完善的授信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是加强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将同业业务独立人一条业务线进行管理,削弱个人的独断专行。这种模式的有效应用,不但能够显著提升同业业务地位,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便利,同时还能够强化评审及审批的专业性,从而显著提高评审及审批效率。但是在这种模式应用中也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部分中小银行则需要针对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整合,如果有必要的话还需要设立新的审批机构。一方面同业业务的审评由专业的评审部门来做,实行集中管理。这种模式的实施主要是因为不用对银行传统组织框架实施较大改变,可以缩短操作时间,另外还能够提高评审的独立性。但是同样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那么就是评审以及审批的专业性比较差,因为在此过程中必须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部门还需要承担比较多的职能,不但延长了授信流程,同时在业务部门要求业务效率的时候,也就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中小银行要根据自身

银监发2014 9号文件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4】9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情况综述

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情况综述 二、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存在问题 (一)小微企业本身的不足 经营管理能力不强。小微企业很多都是由个人或是家庭所建立的,其中个人素养和管理水平也大不相同,很多的企业都没有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治理构造,很多小微企业对业主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的情况不够明确、市场定位不准确、缺少对产品的创新力度。 信息不相符。因为小微企业个人信息不能向外公布,信贷人员不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使得很多金融机构不能对信息和风险进行准确的把握和识别,其中的成本代价也比较高。 财务制度不完善。很多小微企业业务在开展的时候,不能够实现实行实收实付的制度,其中有会计报表信息不完善,财务资料不真实,报表情况不能及时的反映实际情况,没有加强监管力度。4、经营风险不容易控制。小微企业经常受到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其中往往出现经济状况不稳定、死亡情况较多、没有抵押等多方面的风险问题。 (二)银行发展小微业务经济效益不显著 首先,从成本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是保证经营安全和实现最佳收益。小微企业行业分散,业务频繁,导致信用信息也较为分散。为了发展小微企业业务,商业银行势必会增加网点,加大运营设备和人力投入,从而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银行贷款业务无论数额大小,其投入的交易成本和信息费用差别并不大,与大中型企业贷款相比,小微贷款的单位成本明显较高,为了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倾向更具规模、资金需求量更大的大中企业发展贷款业务。 (三)风控难题待解 从风险角度来看,由于小微企业生产规模小,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少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透明度低,存在许多不规范和不易监控,导致信息采集较难,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一般参照大企业贷款模式,仅从以往企业的财务状况来判断小微企业的偿还能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方法以及现在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对小微企业的中风险问题没有进行准确的辨识,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准确的判断小微企业的授信风险。 (四)小微金融的要求与大银行现有业务模式不匹配 大型商业银行的传统客户是大中企业。银行的业务流程、体制机制都是针对大中企业的情况而设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因其“短、小、急”等特点,其业务从本质上讲与传统的针对大中型企业的信贷业务有着十分明显的不同,在业务成本和业务风险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商业银行目前仍需要探索适应小微金融需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18 【实施日期】2009.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 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商业银行小微金融地发展及现状

内容摘要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创业富民的重要途径。但是小微企业的融资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在政策指引与社会需求下,商业银行开始大力发展小微金融业务。但在其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参照相关文献,对我国小微企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研究了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其次,以泰隆商业银行为例,探究泰隆银行发展小微金融中成功的因素。最后,从商业银行方面提出了发展的对策,为把握小微金融的方向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小微金融、发展

ABSTRACT Small and micro-sized enterprise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ut stimulating the growth of these industries is also an important method for creating jobs and improving the common person’s living standard. Nevertheless, th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icro-sized enterprises is not always easy, straightforward, or with out problems. Under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al and banking policies and the demands of social need, commercial banks globally began vigorously developing the microfinance sector. The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are no exception to this rule and have also been developing microfinance business rapidly; however, the banks have encountered various problems with this financial industry. Studying the current approach of Chinese and other foreign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microfinance sector serves as a foundation for this paper’s examination of how commercial banks develop microfinance here in China. KEYWORDS: Small and micro sized enterprise, commercial bank, microfinance, development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总结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九条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 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同业代付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

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

我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的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的创新 【摘要】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金融脱媒加剧和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发展小微金融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重大契机。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融资困难成因,然后从对商业银行如何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提出了创新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小微金融;小微企业;商业银行 一、小微企业界定及市场分析 小微企业通常指比中小企业规模更小的小型或微型企业,是小型民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统称,其融资要求大多在500万元以内。当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非常多,成为国民经济活力的重要支撑,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其发展也愈发受到国家的重视。而在当前中国市场中生存的小微企业,绝大多数缺乏企业优势,很难受到风险投资和科技基金的青睐,而仅仅依靠政府的扶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问题。 对商业银行而言,随着经济、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和逐步放开,我国的银行业外部市场竞争日益剧烈,加之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银行存贷利差缩小,银行业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能轻松盈利了。在此背景之下,银行业要想得到更多的潜在

市场与客户,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不失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只有通过商业银行的参与,在充分了解小微企业客户特点和需求的基础上,为小微企业设计个性化的产品,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才能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拓展小微金融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的发展模式还不够完善,经营理念与系统支持不够到位,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银行在小微金融业务的发展上仍处于探索阶段,未实现规模效益,还面临着运营机制、资源配置、风险控制、人才培养等一系列的难题。一方面,商业银行当前能提供的服务难以满足小微企业日益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且所提供的业务多数处于摸索阶段,缺乏系统性规划和整体流程设计,风险评估体系等的建设也很不完善,且部分商业银行对小微金融业务营销和产品创新工作的重视力度不够,仅将之作为传统业务的附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缺乏透明度,且大量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真实销售情况难以核实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对客户的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价,可能会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过于谨慎。 三、商业银行开展小微金融业务创新的建议 (一)了解客户需求,量身定做产品 各类商业银行应遵循“可行、便捷、实用”的原则,以市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行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股东签字样本、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要素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关于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问题的思考

关于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状及问题,针对加强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途径进行详细探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问题思考 一、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状及问题研究 (一)产品缺乏创新 近年来,随着小微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各大商业银行对一些企业的业务支持也在不断地扩大发展,但是在一些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各大银行的一些产品创新的力度还是不能达到一定标准,无法满足企业如今发展的需要,很多产品在相关应用中可以满足企业的要求,站在小微型企业的角度来说,因为企业的资金应用和相关运作模式等等方面,和大型企业比起来,有很大的差异性,所以各大银行的产品就会缺少一定的针对性,没有办法满足小微型企业的应用和需求;而且各大银行在逐渐满足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相关金融产品的形式,导致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但是据有关研究得知,我国各大银行对小微型企业所开发的产品,是在原有的基础产品上进行再开发,有些模仿了国外一些银行的金融产品,每个产品的类型都是大同小异,没有达到真正的

创新效果。 (二)小微金融债操作存在问题 在我国的小微企业中,设立金融债,是让更多的商业银行用手里现有的资源去支持小微企业的业务,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政策在具体运用中有很多问题,比如受到的关注度不高,资金的总体额度很低,还会出现不合理的应用等。根据一些研究结果显示,在我国的小微企业中,金融债券的发行额连总体的贷款余额三十分之一都不到,并且小微企业的金融债还出现了没有人发行的现象。出现以上这些问题,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小微企业自己的局限性导致。如今小微的金融债应用有很多不合格的地方,银行如果不对企业的贷款资金进行规范化处理,最终肯定会出现信贷风险,此外,如果融资的成本太高,就会导致企业的还款风险加大,进而会影响物价的变化和需求,出现融资难问题,影响企业的发展步伐。 二、加强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途径 (一)开发相适应产品 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首先,要进行市场调研,对企业的发展特征和企业的需求进行具体了解,之后在企业的需求基础上,再创新相关产品,这样就会实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的推广。在小微企业中,由于企业的规模比较小,而且盈利能力不是很高等一些问题,所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因为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不是很多,所以不愿意向

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研究

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研究 发表时间:2018-10-15T10:34:32.1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下作者:雷焕华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抓住融资机会,不断发展与创新。然而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在政策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评估鉴定风险、再融资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上存在着问题 (西安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710048)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抓住融资机会,不断发展与创新。然而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在政策风险、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评估鉴定风险、再融资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的特殊性上存在着问题,因此我国银行在融资项目上存在着风险性,包括没有充分认识到项目融资的特殊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项目融资的主体不一致使风险管理工作举步维艰,项目融资信用结构存在漏洞,项目融资缺乏风险监管机制以及融资要素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了有效防范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银行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完善现有的风险监管机制以及制定相关的保护性条款。 关键词: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不断发展与创新。但是,商业银行项目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对这些风险加以防范,才能够使商业银行更好更快地发展。 1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的内涵 项目融资作为商业银行新推出的贷款种类,异于传统的融资形式。传统的融资方式参照条件单一,注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量化分析;而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考核融资项目时,银行方面会根据该公司的固有资产、运营收益、负债情况,及现金流量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整合。传统的融资模式侧重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发展全景,对融资项目的后期收益缺乏考察和了解,造成本末倒置的尴尬局面。项目融资一改传统融资在该方面上存在的纰漏,在贷款业务受理期间对工程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和未来可偿还贷款的净现金流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自身的项目融资风险。 2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与其融资项目的特殊性有着必然的联系。项目融资贷款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政策风险。重大工程项目比如公路建设,天然气管道等,与公共设施建设相交汇的项目,往往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因此,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国家政策上的变动和调控,会使得银行核算的原有项目产值和净现金流量产生差值,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 第二,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银行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对通货膨胀类的操作难免会与现实的通货膨胀产生差值。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弥补融资项目中的资金缺口,这种隐性的利率损失危机,使得融资项目的风险性有待研究和改进。 第三,评估鉴定风险。该类项目融资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项目,然而由于资源储备量不能进行科学准确的预算和统计,因此在该方面的项目融资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性问题。 第四,再融资风险。该类风险主要是银行方面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并为项目后续运营再提供一笔资金,作为项目生产运营的基础启动资金。再融资风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由于贷款数额巨大,就我国目前形势来看,企业往往选择多家银行贷款,因此银行之间难免在本金和利率的收回时间上产生冲突,给银行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其次如果项目公司没有筹集到再融资,将会对项目的后期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银行方面无法从项目建成后的现金流量中收回本金和利润。 3商业银行项目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3.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我国项目融资处于起步阶段,短时间银行也不能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因此银行在参与整个融资项目过程中需要根据其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风险性预警。银行方面需要不断的优化自身人力资源的配置。人力资源的优化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银行可以挖掘优秀且经验丰富的优秀员工或是提高招聘门槛招聘资质优秀的储备人才。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对项目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为银行自身发展培养打造一支金融知识储备扎实、融资经验丰富、风险管理嫁接手段高超的优质团队。 3.2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没有充分利用其宏观调控的优势,在对融资项目的监管力度上有所欠缺。大型的融资项目尤其是与公共设施交汇的项目,政府方面应该设立专门主管机构进行监管,在土建工程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首先,政府应该努力营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并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来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转。同时需完善概念模糊、弹性较大的法律规范,为融资项目的正常运营创造适宜的市场环境。其次,金融机构在对借贷方进行有效的信用审核后,应简化繁琐的手续过程,确保资金到位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燃眉之急,及时开工,避免延误工期。银行方面而言,首先需要及时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机制,以此为基点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 3.3完善现有的风险监管机制 当下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发展周期短,积累经验不足,因此可以积极借鉴经验丰富的西方国家,并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点做出因地制宜的调整。商业银行要重视对银行人才的培养,优秀的工作人员可以在银行及时预防排查可控风险的条件下,极大程度地提高银行在融资项目上的收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银行可以派出优秀人才到国外进行实习考察,学习西方先进经验,与现有的风险防范机制中的短板进行互补。 3.4制定相关的保护性条款 首先,商业银行在参与整个融资过程中需要对融资项目规模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和考核,对融资金额要根据项目后期收益和发展前景以及贷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和银行自身的可利用资金额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划定出融资额度范围。其次,完善项目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降低商业银行融资风险的前提。我国的融资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正处于快速成长期,而目前国内的融资法律并不完善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关键的信息点上概念模糊。科学严谨的政策法规对于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入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基于我国市场项目融资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和考虑,我国可以根据融资项目的共通性问题进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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