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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之中国法制史(自己手打整理)

法硕考研之中国法制史(自己手打整理)
法硕考研之中国法制史(自己手打整理)

1999~2000年复旦大学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圣才出品】

1999年复旦大学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复旦大学199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简释(每题10分,共20分) 1.纲纪伦常 2.律令科比 3.北齐律 4.中华法系 5.但书 6.抱法处势 7.术治 8.张斐 9.王夫之 10.中体西用 二、试加标点,将下划线部分译为白话文,并以最简明文字说明各段大意。原文不必抄。(各10分,共30分)(说明:题目不完整)

1.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2.万章问曰或曰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食牛以要秦缪公信乎孟子曰否不然好事者为之也百里奚虞人也晋人以垂棘之璧与屈产之乘假道于虞以伐虢宫之奇谏百里奚不谏知虞公之不可谏而去之秦年已七十矣曾不知以食牛干秦缪公之为污也可谓智乎不可谏而不谏可谓不智乎知虞公之将亡而先去之不可谓不智也时举于秦知缪公之可与有行也而相之可谓不智乎相秦而显其君于天下可传于后世不贤而能之乎自鬻以成其君乡党自好者不为而谓贤者为之乎(《孟子·万章》)3.洪武元年八月丁丑御史中丞刘基致仕乙卯赦殊死以下将士从征者恤其家逋逃者许自首……避乱民复田业者听垦荒田复三年衍圣公袭封及授曲阜县令并如前代制有司以礼聘致贤士学校毋事虚文平刑毋非时决囚除书籍田器税民间逋负免征蒙古色目有才能者许擢用……民年七十以上一子复他利害兴革不在诏内者有司具以闻(《明史·太祖纪》)

中国法制史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第四部分模拟试题 中国法制史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2.无为而治 3.亲亲得相首匿 4.保辜 5.刑名幕友 6.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 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的内容。4.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5.简述元代法制的民族差别和歧视的主要表现。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 2.试论清末中国法观念的转变。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华池县居民封彦贵,有个女儿乳名封捧儿。在封捧三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订了婚。到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成人,婚礼大增,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封彦贵一面以“婚姻自主”为借口,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又以法币2400元、硬币48元,暗中将女儿许给城壕川张某之子为妻。此事被张金才告发后,由华池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1943年2月封捧到一亲戚家吃喜酒,与张柏第一次见面。封捧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但其父却在同年3月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布4匹,将封捧许给庆阳财主朱寿昌为妻。封捧不屈从父命,暗中将此情告知张家。张金才得知后,当即纠集其弟等20多人,夜奔40里,闯入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偏听偏信了封彦贵的控告,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的婚姻无效。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适值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便向马锡五提出口头上诉。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了解真实案情和一般舆论趋向。最后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公开审判;除讯问各该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还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之后,马锡五很快当庭作出了以下判决:(1)封捧与张柏双方皆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其他附从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戒。宣判之后,受罚者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口服心服;群众认为是非分明,热烈拥护。封捧与张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障,更是皆大欢喜。(本案为评剧电影《刘巧儿》的真实原型) 试以上述封捧婚姻上诉案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及北朝《齐律》的立法成就。 答:(1)《新律》的立法成就 《新律》虽属“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与汉代旧律相比,所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李悝编撰《法经》时,《具法》位居第六篇,这次制定《新律》,将《具律》提前,置于全律篇首,并改为《刑名》,解决了原来的“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这次制定《新律》时,大量剔除“不宜复以为法”的内容,分门别类编成《州郡令》等单行法规,而把基本法典的篇目及其内容重新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合并,最终编成《新律》十八篇。经过这次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使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原来国家基本法典“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既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第三项改革内容是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在制定《新律》的过程中,曹魏政权按照刑罚制度的实际需要,“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正式规定于第一篇《刑名》中,“以为律首”。这项刑罚体系的改革,在墨、劓、剕、宫、大辟之类的旧五刑制度之外,首次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新五刑制度。它共有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包括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其中的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章 夏商周——第三章 汉)【圣才出品】

第一章夏商周 1.结合法学理论与历史资料,阐释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 答:(1)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 关于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①神权法思想认为,法律起源于“天意”或者“神道”。《魏书》提出了“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的观点;《汉书》也有“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的说法。 ②道家学派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法则。如《老子》第二十五章所宣扬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主张。 ③宋代理学家认为,法律起源于“理”,大体相当于所谓“宇宙绝对精神”。朱熹即明确提出过“法者,天下之理”的论断。 ④主张“人性恶”者认为,法律起源于惩恶扬善的社会需要。如《荀子·性恶》宣称:“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冶、合于善也。” ⑤法家学派则认为,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的社会需要。譬如,《管子·七臣七主》提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⑥刑“始于兵”之说。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中国最早的法,脱胎于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中国最早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兼有军事镇压性质之军法和刑事制裁性质之刑法等双重含义。 ⑦“礼源于祭祀”之说。表明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祭祀活

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起初,这种仪式规则只是一些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需要,一些上层人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日益复杂烦琐的仪式规则加以确认或改造,并强化其神秘性与强制力,便使“礼”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或法律规范。 (2)中国法的起源的主要特点 ①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与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制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的原则。 ②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发生于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之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③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及其发展,与家族、宗族制度的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则相对滞后。 2.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答:夏商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有重要的地位,其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有:(1)刑罚体系 ①夏朝的刑法体系 a.夏代政权正式建立以后,刑罚制度有所发展。《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有“夏后

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华东政法学院2001年中国法制史试题 一、中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主要变化?它对各时期的法律制度有何影响?(25分) 二、分析汉、唐有关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及其立法指导思想,并请谈谈您对这一法律政策的看法。(25分) 三、概述古代继承制度的内容并归纳其特点。(25分) 四、举例说明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发展,并分析其原因。(此题只要求中国法制史研究方向的考生回答,25分) 五、试比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区别,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25分) 参考答案 一、中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主要变化?它对各时期的法律制度有何影响?(25分)

【解答】中国古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共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第一阶段为夏商周三代的神权法思想统治时期。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起源很早,夏朝时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来奴役、压迫人民和镇压其他不服从其统治的贵族。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法思想到商朝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称其祖先为上帝子孙。到了周朝、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他一方面继承了夏商神权法思想,认为“君权神援”,另一方面又提出“德”的概念,主张“以德配天”。但同时应当看到,中国古代的神权是依附于王权的,神权法与神权政治从未强大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神权法思想始终以世俗政权的政治需要为转移。在夏商周三代,确立了“矜老恒幼”的原则,推行“疑罪从轻惟教”的原则,开始了“礼法结合”的步伐,“出礼则入刑。”这一切,均是“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阶段为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时期。“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大解放,儒、墨、道、法等影响其后两千多年的思想大流派均在此时相继出现。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几乎所有的重大问题都在这一时期被提出来了,如法律起源问题、德刑关系问题、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民本与君本的问题、君臣关系问题、法先王与法后王的问题等等。儒家维护“几治”;道家崇尚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墨家提倡“兼爱”、“尚贤”,反对贵族世袭。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切于法”的“法治”,他们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因而也是主张“礼治”的儒家的主要对立面。因此,引起了“法治”与“礼治”之争。而荀子在新的封建基础上最早提出了礼、法统一的主张。不过他的基本倾向仍重于儒家。争论的结果,因现实形势的需要,“法治”成当时的主导思想,成为各国立法的准则。在法律制度上,春秋各国先后制定成文法运动便是受其影响。而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的制定,同样是它的体现,并成为后世制定法律的典范之作。 第三阶段为秦汉至鸦片战争前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统治时期。在经历了秦朝的法家统

考研法硕辅导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一)

2016考研法硕辅导: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梳理(一)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朝代立法思想立法成果 夏商天罚神判1、禹刑。2、汤刑。3、“誓”、“诰”、“命” 西周2011-综 -35,2012-综-32,2012-综-60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 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 一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i]“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i] 注意: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 罚。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 春秋战国“礼崩乐 坏”转“严 酷法治” 1.公布成 文法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③邓析书“竹刑” 2.李悝 《法经》 2010-综 -43 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注意:六 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3.商鞅变 法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 4、法家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 众。 秦代“缘法而 治” 云梦秦 简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 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 决的依据。 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2-综-61 “约法省 刑”到“德 主刑辅、礼 刑并用”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 篇。律、令、科、比 文景帝 废肉刑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b.劓刑改为笞300; c.斩左趾改为笞500; d.斩右趾改为死 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 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注 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亲亲得 相首匿 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 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 帝宽贷。 “上请”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 主要罪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饮酒;通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 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夏代的监狱 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 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商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夏商 的法 律制 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 (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 (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的复习要点

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的复习要点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的复习要点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 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复习技巧 对比2017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 即可。针对法制史的复习,本文从横向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复习的技巧。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 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 试的主要内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 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 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

《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 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 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 几个方面。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主 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重罪十条"、" 十恶"、"奸党罪",等等。诸如"亲属相隐"、"八议"、"官当"、类推 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各时期刑罚体系 的改革、刑罚种类的变更,这些都是复习、考试的重点。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 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行政法 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 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 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三、中国法制史复习的难点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2001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法制史2001 一、中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主要变化?它对各时期的法律制度有何影响?(25分) [解答] 中国古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共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第一阶段为夏商周三代的神权法思想统治时期。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起源很早,夏朝时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来奴役、压迫人民和镇压其他不服从其统治的贵族。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法思想到商朝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称其祖先为上帝子孙。到了周朝、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他一方面继承了夏商神权法思想,认为“君权神援”,另一方面又提出“德”的概念,主张“以德配天”。但同时应当看到,中国古代的神权是依附于王权的,神权法与神权政治从未强大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神权法思想始终以世俗政权的政治需要为转移。在夏商周三代,确立了“矜老恒幼”的原则,推行“疑罪从轻惟教”的原则,开始了“礼法结合”的步伐,“出礼则入刑。”这一切,均是“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阶段为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时期。“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大解放,儒、墨、道、法等影响其后两千多年的思想大流派均在此时相继出现。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几乎所有的重大问题都在这一时期被提出来了,如法律起源问题、德刑关系问题、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民本与君本的问题、君臣关系问题、法先王与法后王的问题等等。儒家维护“几治”;道家崇尚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墨家提倡“兼爱”、“尚贤”,反对贵族世袭。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切于法”的“法治”,他们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因而也是主张“礼治”的儒家的主要对立面。因此,引起了“法治”与“礼治”之争。而苟子在新的封建基础上最早提出了礼、法统一的主张。不过他的基本倾向仍重于儒家。争论的结果,因现实形势的需要,“法治”成当时的主导思想,成为各国立法的准则。在法律制度上,春秋各国先后制定成文法运动便是受其影响。而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的制定,同样是它的体现,并成为后世制定法律的典范之作。 第三阶段为秦汉至鸦片战争前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统治时期。在经历了秦朝的法家统治时期、汉初的黄老思想统治两个短暂的过渡期之后,自汉武帝开始中国封建法律思想步人了长达两千年的儒家思想统治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往往表现出仿佛是向先秦的回归,是各派的兼容并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以贾谊“礼法结合”论为发端,以董仲舒“三纲五常”为核心,杂以阴阳五行的新儒家学说定位,历经魏晋南北朝引礼入律的完善化过程,至唐而儒家思想法典化正式形成,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外儒内法”的特征。后期自中唐以后,封建统治陷入空前危机致使儒、道、佛分立与相互吸收,完成了封建法律思想的哲理化。而明法之际黄宗羲、王夫之的民主启蒙思想,则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成为近代改革先驱的重要思想武器,这在法律制度上体现了“礼法结合”。汉代的“誊秋决狱”,冬季行刑、魏晋时律学的发展、“八议”、“官当”人徘,唐朝“一准乎礼”等等,均是“礼法结合”的体现。而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是其重要的表现之一。 [评述]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前后发展的过程,其重要线索即是“礼”和法”的关系。在组织答案时,以时间为线索,宏观掌握即可。但要注意条理清楚。 [解答参考资料]丁凌华主编、赵元信副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二、分析汉、唐有关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及其立法指导思想,并请谈谈您对这一法律政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 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元

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4)元朝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最初名为提刑按察使司)常驻地方,负责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纠察、监督,以使他们恪尽职守。廉访司设置有使、副使、佥使、经历等官员,职责重大而又广泛。据《元典章》记载,共有三十余种。主要是纠察地方官的违法作恶行为、政治过失以及分巡、按复各路已结的案件。廉访司对所辖各路实行监察,称为“分巡”。时间是“每年八月分巡;次年四月还司”。凡遇重刑要案,须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刑部待报。另外,肃政廉访司有权断决六品以下官吏所犯的轻罪。 3.元代民事经济立法中的民族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元代所有权的规定,基本沿用宋律,但有关阑遗物(蒙语称“不兰奚”),如奴婢和牲畜的所有权归属规定明显增多,《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阑遗门》共收有九条规定。要求阑遗的奴婢、牲畜,若公告十天,无人认领,即归官府收系,较宋的三十天大为缩短,显然这是出于游牧民族的传统。作为游牧狩猎特别需要的鹰犬,元朝法律还作了专条规定。获得阑遗鹰犬,应即刻护送至就近官府,若隐匿,笞三十七,没其家财之半。

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归 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5.隋唐时期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轻罪重罚、法网严密 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官吏的条件、责任和考核 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主要罪名 秦代的刑事法律 刑罚体制 刑法原则 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婚姻与家庭关系 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秦代的司法机关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主要诉讼制度 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秦代 的法律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1)重刑主义 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统一法律 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即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2.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ll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简文内容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余均是法律文书。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 “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作为一种法

中国法制史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中国法制史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2.无为而治 3.亲亲得相首匿 4.保辜 5.刑名幕友 6.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请简要解释秦朝的连坐原则。 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的内容。4.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 5.简述元代法制的民族差别和歧视的主要表现。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 2.试论清末中国法观念的转变。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 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华池县居民封彦贵,有个女儿乳名封捧儿。在封捧三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订了婚。到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成人,婚礼大增,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封彦贵一面以“婚姻自主”为借口,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又以法币2400元、硬币48元,暗中将女儿许给城壕川张某之子为妻。此事被张金才告发后,由华池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1943年2月封捧到一亲戚家吃喜酒,与张柏第一次见面。封捧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但其父却在同年3月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布4匹,将封捧许给庆阳财主朱寿昌为妻。封捧不屈从父命,暗中将此情告知张家。张金才得知后,当即纠集其弟等20多人,夜奔40里,闯入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偏听偏信了封彦贵的控告,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的婚姻无效。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适值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便向马锡五提出口头上诉。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了解真实案情和一般舆论趋向。最后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公开审判;除讯问各该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还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之后,马锡五很快当庭作出了以下判决:(1)封捧与张柏双方皆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其他附从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戒。宣判之后,受罚者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口服心服;群众认为是非分明,热烈拥护。封捧与张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障,更是皆大欢喜。(本案为评剧电影《刘巧儿》的真实原型) 试以上述封捧婚姻上诉案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参考答案:

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法制史卷 一、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题5分,共20分) 1.为什么说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刑起于兵”的特点? 2.“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一语,描述的是哪种法制现象? 3.从唐到宋,法典的编纂体例有什么变化? 4.清末司法体制作了哪几方面的改革? 二、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唐律对官僚贵族减免刑罚有哪些规定?请予说明。(20分) 四、明代的《大明律》和《问刑条例》是怎么制定的?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五、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有哪些主要的土地立法?其内容如何?(20分) 参考答案 一、试述中国封建法典编纂体例演变的主要阶段及其特征。(20分) 【解答】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几千年,作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支柱之一的法典,在其中不断完善,成为中华法系特色之一。具体而言,中国封建法典编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春秋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萌芽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处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时期,法律也处于萌芽时期,而成文法开始公布。春秋以前,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不公开性能保证法律的

制定权和使用权都操纵在少数贵族手中,有利于巩固与维护传统的宗法制度和社会秩序。但到了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旧的体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变迁,于是公布成文法活动便出现了。其中最突出的为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活动。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正逐步出现。 第二个阶段:战国秦汉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出现发展时期。 战国时《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篇目体例上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秦时,出现“律”这种法律形式。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性法律文件。自商鞅人秦改法为律后,律—直是秦国和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秦律的上体部分。秦朝一些法规都以律相称。但这些以“律”为名的法律规范大都偏重于社会生活的某——方面,属于单行法规,与后世的大而全的法典有所不同。 汉代律仍为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但汉代的法律无论内容与立法技术及法律形式各个方面都比前代有明显进步。早期法律只是“约法三章”,后来制定《九章律》。《九章律》以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产、兴、厩三篇,合为九篇,称为《九章律》。后又制定《傍章》、《越宫律》和《朝律》。这些法律统称为汉律。所以,在汉朝,法律极为庞杂,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但为后世的法典制定奠定了基础。 第三个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法典进一步发展时期。 秦汉以来法律繁杂,法典体例也不尽科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有所改进。

20届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考点最全梳理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3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5,分数:30.00) 1.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分数:2.00)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五刑 解析:解析: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故选A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五刑为我国古代五种主体刑,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 3.中国近代史上为修律工作做准备而制定的刑法典是( )。 (分数:2.00) A.《大清新刑律》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律例》 D.《暂行新刑律》 解析:解析:清末沈家本奉诏修律,重点是对适用许久的《大清律例》进行改革。在对《大清律例》进行改革之前,清朝颁布了一部过渡性的专门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该部刑法典虽然与以往的《大清律例》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且不具有近代意义,但是该部刑法典的制定为清末对刑律进行修订做了准备。故选B项。《大清律例》制定于清代。《大清新刑律》是在《大清现行刑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暂行新刑律》制定于北洋政府时期。 4.我国最早从西方引进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是( )。 (分数:2.00) A.《大清新刑律>5 √ B.《大清律例》 C.《暂行新刑律》 D.《中华民国刑法》 解析:解析: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该部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许多制度和术语,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保释、预审等,这些都属于我国首次引进的先进法律制度。故选A项。 5.下列有关《大明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 B.《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 C.《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 D.《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解析:解析:《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6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即分则是以六部分篇的,而不是以11篇分篇的。故A项错误。宋朝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入律。故B项错误。《大明律》加重了对侵犯皇权、贪污、侵犯财产,即所谓“帑项钱粮”等犯罪的处罚,而对于婚姻、田土等犯罪,却减轻了处罚,这就是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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