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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7]10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

意见

(京司发【2017】103号)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

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司法体制改革和试点,需要律师发挥应有作用,让有法律需求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作用,提高律师辩护率,推进庭审实质化,使更多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促进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和试点的必然要求。

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的重要体现。坚持首善标准,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更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加强律师辩护工作,有利于实现办案效率与质量有机统一,实现提高律师辩护率与节约司法资源有机统一,推进刑事审判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我市刑事案件办理水平体现法治北京建设要求。

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落实刑事辩护权的实践要求。落实刑事辩护权必须注重发挥律师作用,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办理刑事业务,更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辩护工作质量,推动被告人刑事辩护权的落实,真正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被告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开展试点,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扩大法律援助通知辩护范围。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通知辩护材料补充齐全,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

大连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年〕第号申请人(本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大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2.省司法厅授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本人申请、债权债务、案源已结清;没有未办结的投诉;不在处分期;非合伙人、非派驻律师;原所合同已终止或结束。 2、原所、新所及主管区司法同意并加盖印章。 3、在正常执业期间且辽宁律师诚信平台已完成申请及相关程序。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内调转行政许可登记表 2、律师省内调转审批表 3、律师调转机构保证书 4、律所出具的“三清”证明、非合伙人(派驻律师)证明、非处分期证明(可合并为一个证明) 5、原所/新所合同(解除合同证明) 6、律师执业证原件 7、辽宁律师诚信平台申请 四、递交承诺书时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 第2项、第3项、第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时限内补充提交: □在年月日前提交第1项、第4项、第5项、第7项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7-10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

大连市青年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

大连市青年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 大连市律师协会行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 2008年12月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重要力量,是律师事业的未来和希望。为此,大连市律师协会发起并组织了本次“大连市青年律师的生存与发展”调研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大连市青年律师执业状况的摸底调查,获取青年律师执业状况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并加以分析、总结。调研结果将用于指导大连市律师协会更好地扶持青年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大连市各执业律师事务所更有针对性地培养青年律师,指导青年律师自身进行更有效的职业规划和发展。 一、调查样本来源 本次调查活动采取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调查条件的青年律师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调查。 1、参与本次调查的青年律师(以下称“受访律师”)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理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二是执业年限在5年(含5年)以下的专职执业律师。 2、本次调查的受访律师共有109人,其中:男性律师51人、占46.8%,女性律师58人、占53.2%;年龄在26岁-30岁的46人、占41.2%,31

岁-35岁的63人,占57.8%;执业年限在3-5年的32人、占29.4%,2-3年的24人,占22%,1-2年的31人、占28.4%,1年以下的22人,占 20.2%。 二、调查情况及分析 (一)受访律师个人基本信息 1.教育背景 第一,学历及学位 受访律师中,有70%的律师拥有本科学历,25%的律师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5%的律师拥有双学士学历或学位。 第二,专业分布 受访律师中,77.5%的律师所学专业为法律或法学,12.5%的律师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10%的律师所学专业为法律兼其他专业。 第三,海外学习经历 受访律师中,91.7%律师没有海外学习经历,余下8.3%律师有国外留学或参加过国外培训的学习经历。虽然仅有一小部分有海外学习经历,但是75.3%的受访律师均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17.4%的受访律师精通一门以上外语。 可见,青年律师至少拥有本科学历,所学专业大部分为法律或法学专业,且绝大部分能够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这充分说明青年律师队伍是一个拥有高学历的社会群体,是一支可造就的律师生力军。 2.健康状况 第一,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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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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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大连市杰出(优秀)青年卫士” 表彰决定 各区(市、县)团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连海关,驻连各边防检查站,武警大连市支队、边防支队、消防支队: 近年来,在加强社会治安和行政执法中涌现出一大批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激励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团市委、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连海关,大连边防检查总站,武警大连市支队、武警大连边防支队、武警大连消防支队联合在全市开展了首届“大连市杰出(优秀)青年卫士”评选活动。 经过评委会严格评审,并经社会公开公示之后,决定授予于波等20名同志首届“大连市杰出青年卫士”称号,授予杨军等41名同志首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卫士”称号。我们号召全市广大青年向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学习。学习他们热爱祖国、服务人民、无私奉献、不怕牺牲的崇高精神;学习他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畏艰险、勇于创新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清正廉洁、兢兢业业、

大公无私、勤奋好学的优良品德,为大连建设成为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贡献力量。 附件:1.首届“大连市杰出青年卫士”名单 2.首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卫士”名单 共青团大连市委员会大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大连海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边防检查总站武警大连消防支队 武警大连边防支队武警大连市支队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和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兼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北京市行政辖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三)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四)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试点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相信这是大部分人的疑问,刑事案件请律师没有条件限制,不过我们一般建议有条件还是最好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下文将给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即、提起公诉阶段、阶段。您可以三个阶段分别请律师,也可三个阶段一起请。 1、侦察阶段: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侯审 (4)代为申诉控告 2、: 此时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律师将从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与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将会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察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同时还会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3、审判阶段:

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及时向法庭提出。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 请律师辩护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多少钱?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公诉案件最好是委托律师代理

2020年度司法律师个人总结

2020年度司法律师个人总结 2020年是一个非常有收获,感觉很丰收的一年,不但应邀参加了不少的专业会议和培训,收获非常多,而且还当选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等。这一年,有很多事情都值得回忆和高兴,对我的执业非常有帮助。回顾2020,收获多多,成功和喜悦不言而喻。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为自己感到高兴和自豪,展望未来,律师行业的道路还很漫长,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还有很多东西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总体来说,自身的执业道德素质和形象在去年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升华,工作比较顺利,真正的体会到我国的法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实施更加明显和实在,本人也严格按照律师行业的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做到了谨言慎行,居安思危,业务水平也有了长足进展。 去年,除了继续担任了五六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外,还在工作中有了更多的收获。特别是在继续担任**统一量贩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统一量贩责任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期间,本人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为这一在**蓬勃发展的台资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该外资企业的全体员工了公司领导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培养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培训工作,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同时,通过我的服务也为大陆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大陆律师为台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供法律保障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在担任省、市律协专委会委员期间,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参加各种会议、论坛、培训,为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尽到了自己应有责任。特别是积极参加2020年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法律论文活动中,积极投稿,作品《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关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修改建议》、《感情破裂分居期间单方举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等发表于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的专刊之上,与同行互相交流学习。 作为律师行业代表,在市司法局、市国资委举办的第二届国资监管法律大讲堂活动中,我有幸成为了国资监管大讲堂的一名讲师,我的课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常见误区和技巧”深受国资企业喜爱,并邀请我为国资企业进行法制培训。-范-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律师是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为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为争取尽可能大的辩护胜算,一般知名的刑事案件律师比较受欢迎。因此,如何请一个好的律师成了很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一看律师的教育背景 律师的教育背景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是教育背景而不是学历。有些律师干了很多年,都不能形成很好的法律思维,这种缺陷和他们的法学基础、人生经历有关。一个没有法律思维的律师怎么可能把一个复杂的案件做好呢?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有2个以上专业背景,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且要有不断学习提高的求知经历,方可较全面的理解法律问题,当然对于优秀的刑事辩

护律师要求会更高,因为现在的犯罪问题很多是高智商犯罪,犯罪种类也非常复杂,如果没有复合的多学科知识结构做基础,想办好一件复杂的刑事案件难度很大。 二看律师方向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很难想象一个专业背景单一的律师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所以复合的专业背景和多层次的知识结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在选择刑事辩护律师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因为这些可能直接导致你的案件辩护方向错误。 三看律师的实践经验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的。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其实践经验,看其是否办理过相当数量的案件,效果如何?一般而言,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办理过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最好能有与公、检、法、司沟通协调的工作经历,有这样的工作经历,对于理解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内部的运作规律,操作流程,会有清晰,透彻的概念,能够更好地把握处理案件的节奏,办起案来会更加的得心应手。 想要寻找知名刑事案件律师,这里为您推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是邵阳地区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传承“专业、专注、诚信”的执业理念,以精湛、高效、忠实、周全的高标准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10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1] 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 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

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政府决定,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服务业委主任为副召集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二)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机制。要落实由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检等监管和许可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被监管或被许可的单位基本信息报送制度。 (三)积极组织实施服务业限额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企业调查表联网直报。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置报表设备,确保联网直报。 三、不断强化保障力度

关于司法局律师管理年度总结

关于司法局律师管理年度总结 一、年检注册工作。 年全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工作顺利完成,这次年检注册工作按司法部第121号令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进行。全区37个律师事务所、361名律师全部通过检查考核。年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单位183家、办理刑事案件146件、民事案件535件、行政案件2件、非诉讼法律服务895件、咨询和代书法律文书2458件、调解案件57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162件,为公益事业捐款3.035万元。 二、党建工作 全区现有律师党员96人,建立独立支部11个,联合支部1个。 在开展三项活动工作中,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加强指导。制度定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级,指派党建指导员。二是注重结合。重点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相结合,与开展“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律师为区重点项目建设、区环境综合整治提供法律服务,为政府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是公开承诺,全体律师党员签署了承诺书,主动接受监督,自觉做到依法、公正、文明、规范、廉洁执业,积极

投身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每名律师党员至少义务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做到执业零投诉。四是注重培树宣传典型,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区司法局召开全体律师党员大会,重温入党誓词。积极调动和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示范作用,培树了壹品所等规范化党支部典型,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今年5月我区有2名律师党员被市总工会授予“五一奖章”。 三、法律服务。 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点援制,为搞好此项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踊跃参与,有50名律师被区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点援”律师。在开展律师为全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利金所主任安佳律师到体育新城为东北汽车配件近40亿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受到有关领导的好评。在全区开展公益活动中,各所都能积极参加,上半年共有20多名律师参加了各项公益活动。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市律师事务所管辖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局长滕君政亲自带领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3天时间,分别到划归的各所逐一进行了走访和衔接工作,并征求他们对今后管理服务中有何意见、建议和想法。此项工作的开展得到各律师事务所的欢迎和好评,各律师事务所纷纷表示,本打算到区司法局拜访领导机关,没想到局领导亲自到各所走访,充分体现了区司法局服务型机关的工作作风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8.02 【实施日期】2018.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日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性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党建]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设在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健全完善和落实司法所联系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 第五条[职责]市、区司法局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据法律、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表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律师个人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普伙条件]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特伙条件]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个人所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

大连律师协会律师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大连市律师宣传联络工作规定(试行) (2011年7月30日六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挥律师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提升律师对外整体形象,以服务广大律师为宗旨,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大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大连市律师宣传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拓展宣传渠道,加强对律师行业的正面宣传,以律师协会名义及时发布业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宣传优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迹以及律师行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的相关工作; 3、制定宣传管理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宣传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指导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宣传联络工作。 第三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人员负责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联络工作,及时上报本所有宣传意义的正面新闻和有可能对律师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隐患问题。 第四条律师个人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律师工作时,应当注明律师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律师协会鼓励广大律师拓展宣传渠道,对律师行业进行正面积极的宣传报道。 第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向新闻媒体投稿进行管理,投稿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向媒体发布新闻提供稿件应当及时、准确、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 第八条以律师协会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的应当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以律师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参与各种正式活动时应着正装。 第十条下列稿件应当事先报宣传与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 1、对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发布观点或发表看法可能影响律师对外整体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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