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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最新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最新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最新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标考核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正规化建设和科学管理,营造健康、良好的工作环境,切实提高各项工作效率和成绩,确保九龙县城区市容市貌能得到有效管理,按照“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打造一支“虎狼之师”队伍的要求,使“想干事的同志干成事,能干事的同志有其位”,充分体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坚决打破“吃大锅饭”和“出工不出力”等不作为和消极怠工等现象,依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及执法大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在编在岗的正式队员及辅助人员目标考核管理细则如下:

一、总则

参加本细则考核的为城管执法大队的所有队员。

县局分管领导、大队领导、巡逻组组长为考核主体,负责对城管执法大队的所有队员进行考核,考核以月度为单位,每人月基础分为100分,每月考核分由大队考核组负责统计、排名、公示、备案,排名在大队产生。被大队查出的违纪行为,按细则条例扣分;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出的违纪行为,按条例的两倍扣分;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上部门、县级领导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视情况扣三到五倍分数。

队员每月考核成绩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备案,作为评选先进、职务晋升发放各类奖金的依据,并将直接与目标奖发放挂钩。

考核办法:

1、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工作由城管执法大队自行完成。

2、不定期考核。要求除了考核主体成员之外,还需有两名普通队员参加。督查结果由城管执法大队通报。

3、上级督办的专项任务考核。上级领导交办的重点任务要按指定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限之内完成,若未完成,由城管执法大队予以通报。

目标奖计算公式:

所有队员年度实发目标奖=年度应发目标奖×个人年度平均成绩÷100

考核结果在年终或依法指定时间兑现,所有扣除金额公开,用于对优秀队员的奖励。

二、个人业务业绩考核项目及细则

1. 未按规定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学习笔记以及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在县局、大队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中,一次不合格,扣5分;第二次考核不合格待岗学习,扣10分,第三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队员年度考核不合格;

2. 严禁城区内出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营销、宣传、咨询、募捐等活动,巡逻组未及时处理的,每人每处扣2分;

3. 城区管理出现越门出摊、占道棋牌现象超过规定次数(一类街道1处;二类街道2处)以上的,巡逻组未及时处理的,每人每处扣2分;

4. 城区内出现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超过规定次数(一类街道1处;二类街道2处)以上的,巡逻组未及时处理的,每人每处扣3分;

5. 城区内出现“牛皮癣”等乱张贴、乱涂画等情况(一类街道2处;二类街道3处)以上,巡逻组未及时处理的,每人每处扣0.5分(橱窗以不贴在玻璃上为准);

6.城区内出现移动招牌或灯箱超过1处的,巡逻组未及时处理

的,每人每处扣1分;

7. 城区内出现乱牵乱挂、乱堆放现象超过规定次数(一类街道1处;二类街道2处)以上的,巡逻组未及时处理的,每人每处扣2分;

8.城区出现建筑垃圾乱倾倒和路面污染现象而未及时发现和处置的,每人每处扣1分;

9. 在开具文书和现场取证的过程中若出现文书制作错误或者证据无法采用的,每次扣制作人1分,并扣配合制作人0.5分;

10. 未及时报送相关文字材料、信息或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除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1分;

11.路段内出现其他环卫、绿化、市政等相关部门的问题不及时上报大队的,每次每处扣1分;对于职责范围内通过努力不能及时处理或反复性强等重难点问题,应及时上报并保持持续性,严禁一味采用“运动式管理”等突击方式,对重难点问题应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必须具备充分的日常工作视频资料,由视频资料组成的证据链必须清晰,严谨。根据《九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执法大队关于重难点问题处置的证据链标准》(标准附后),每缺少一处扣3分;

12.迎接各项测评暗访期间,巡逻组未及时发现检查人员或发现人员未上报的,每次扣1分;

13.未做好大队、科室间协调工作,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每次扣5-20分;

14.督查工作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20分;

15.各种突发事件、重大事件不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0-20分;

16.对上级部门、领导交办工作,未按要求按时完成任务的(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5-20分;

三、作风纪律考核细则

1. 不按照请销假细则请销假的,每次扣20分(请销假细则附后);

2. 日常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3分;

3. 重大勤务迟到、早退的(30分钟以内),每次扣6分;

4.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工每次扣50分;

5. 不尊重会场纪律和列队训练现场纪律,比如:手机响铃、大声喧哗、坐姿不雅、不做会议记录、交头接耳,在会场(或者队列中)接听电话、看其他无关东西的,每次扣3分;

6.工作期间,严禁在办公室、路段、巡逻车、电瓶车辆上打闹、看杂志、报纸、打瞌睡、打游戏、耍手机、办私事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扣10分;

7.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岗位调整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学习期间不予发放目标奖、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岗学习期间未能深刻认识错误的队员年度考核不合格;

8.对工作安排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工作中不尊重同事,辱骂同事,风言风语,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0分;

9. 按要求在规定路段或者工作岗位上在岗履职,严禁擅自窜岗或不在岗等行为,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学习期间不予发放目标奖、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累计超过3次的,正式队员年度考核不合格;

10. 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饮酒等行为的,每次扣50分;

11. 因个人原因通讯不畅通联系不上或联系上在规定时间内不到指定地点报到的(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10分;

12.遇重大事件无故不按时归队的,每次扣20分;

13. 拉帮结派、撒谎或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语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学习期间不予发放目标奖、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岗学习期间未能深刻认识错误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14. 执法车辆(电瓶车、机动车)未经请示同意擅自动用接送与工作无关人员的,每次扣10分;

15. 上班期间应按照着装规定着装,若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每次扣3分;(着装规定附后)

16. 值班不在岗、擅自离岗的扣50分;

17.未将通知或者工作部署传达到位,造成影响的每次扣5分;

四、岗位责任考核细则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相关责任制度具体制订以下考核细则:

1、日常考核包括业务业绩和作风纪律的考核。

巡逻组长:巡逻组的业务业绩月考核人均扣分在15分以内的,对巡逻组长通报批评;考核分在15-30分之间的,扣除巡逻组长责人当月目标分5分;考核扣分在30分以上的,扣除巡逻组长负责人当月目标分10分。

大队负责人:大队负责人的业务业绩月考核人均扣分在15分以内的,对大队长通报批评;考核扣分在10-30分之间的,扣除大队长当月目标分5分;考核扣分在30分以上的,扣除大队长当月目标分10分。

2、上级领导督办的重要任务的考核。

①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要按指定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限之内完成,若未完成且又不上报的,扣除巡逻组长8-15分,扣除大队长当月目标分6-10分。

②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计算时间是以事件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点来计算的):

大队重大事件发生,24小时内未发现的,扣除片巡逻组长当月目标分1分;48小时内未发现的,扣除片巡逻组长当月目标分3分,扣除大队长当月目标分2分。

五、奖励事项

1.在大队会议上或在曝光栏上受到领导表扬的,每次加5分;

2. 工作中收到旌旗或者感谢信的,每次加10分;

3. 在局会议上受到领导表扬的,每次加15分;

4.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视情况奖25-50分;

5. 有突出的好人好事,并受到上级部门(领导)、新闻媒体表扬的,视情况奖10-50分;

6. 在重大活动(任务)或特定工作环境中奋不顾身、冲锋在前做

出贡献的,并奖5-50分;

7.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大幅降低财物耗费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创新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的,视情况奖5-50分;

8.街道路段连续7天未出现乱象的,视情况奖10-50分;

9. 参加各种活动中取得好的名次的,视情况奖5-30分。

注:本细则解释权归九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自2019年7月20日试行,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参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一经试行,以前的管理细则废止。

2019年7月15日

请销假细则

(一)因公、因私离在九龙县城区范围的,向大队长请假

(二)因公、因私离开九龙县城区范围的,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领导请假。

(三)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大队长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其他人员由大队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大队长向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大队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大队长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大队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除法定休假),大队长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余人员逐级征得大队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除法定休假),由局分管领导签批后,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假人员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必须按照职位代理的要求,注明其职位代理人,并做好工作交接。

着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高我局队员的执法形象和增强队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认可度,根据相关条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的本规定:

1.工作时间内(除特殊安排外),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季节和时间统一着制式服装上岗,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肩章、领花、臂章、胸章、胸牌、并佩戴工作牌。不得与便装混穿,不得跨季混穿。

2.上岗期间必须戴与制式配套的制式帽子。

3.所着制式服装必须整洁严正、配件完好齐全。

4.上岗期间,男同志头发不得太长,不得蓄胡须,女同志长发不得齐肩,超过肩膀的要将头发束起,并佩戴好头花,男、女同志头发都不得染成鲜艳的颜色。

5.上岗期间,着制式服装时必须穿深色皮鞋,鞋跟高度男性不得超过3厘米,女性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穿拖鞋上岗。

6.不得在制式服装上佩戴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7.着制服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兜内,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8.非公务时应着便装,女队员怀孕期间,队员住院期间,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队员,均应着便装。除工作需要,严禁着制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场所;

9.在机关办公区着便装时,应着装整洁,男同志一律不得穿背心、短裤,女同志不得穿超短裙、短裤、吊带背心等暴露式的服装。

注:上班着制服应按要求佩带领带、标志牌、号牌、帽子等,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化浓妆、染指甲、围围巾、腰带上系挂钥匙、手机和饰物外露等影响执法形象。

九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重难点问题处置的证据链标准

针对重难点问题强度高,反复性强,群众不理解,阻力大,日常工作证据链不充分等特殊情况,为防止“尽力不做事,出事就上报”等推诿扯皮现象和对未及时处置问题没有后续跟进直至妥善处理等情况的发生,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证据链中必须包括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视频资料。

二、每天必须针对相关问题有不同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开展工作的视频资料。

三、视频中必须要有着装人员敬礼、亮证、告知、执法、离开的工作场景,同时要突出商家的各种违规违法等问题和行为。

四、视频必须要突出连续性,如中间断档,必须要有充分的工作理由,否则将视其为工作不作为。

五、证据链的周期结束时间为机动组依法暂扣之日,周期结束时间之前必须确保证据链的连续性,周期结束时间之后如有反复立即启动下一周期。

六、在一个周期时间内,相关大队负责人亲自到现场处置必须至少一次。

七、资料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情况,将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八、对于取证资料做得好的队员,执法大队将视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考勤制度

城管执法大队考勤制度 一、作息时间 大队实行每周7天工作制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遇集中行动,在办公室及工作区域以外的工作场所:队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迟到每分钟扣1分。全体队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每通知不到1次扣2分。 二、违纪界定 队员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到达工作岗位(或指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分;迟到3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2分;迟到一小时的每次扣3分;超过1小时当作旷工处理。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5分钟以内,每次扣1分;30分钟以内扣2分;30分钟以上每次扣3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一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扣5分。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扣2分;造成重大

事件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假每日扣1分。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每日扣1分。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五、批假权限 1、病事假:半天以内由中队长批准;1天以内由大队长批准;2天以内由征迁局局长批准;三天及以上由示范园区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送大队内勤员备案。 2、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六、考勤登记 大队实行每日签到制度,队员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到(每日2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执法机关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 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折叠编辑本段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2019年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城管综合执法现状及反思 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

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XX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围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 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 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容是什么? 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5、原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哪些问题? 答:(1)职权交叉,相互扯皮,城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2)重复执法,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以维护;(3)条块分割,政令不畅,政府工作难以贯彻到底;(4)投入不足,忽视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难以提高。 6、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答:(1)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城市建设是基础,创造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条件,同时也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进城市管理的发展。没有城市的建设,就谈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关键,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营造良好城市秩序、发挥城市功能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财富。良好的投资环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多办事。(2)城市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给城市发展造成巨大阻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城市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城市整体效能得不到体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3)正确解决城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 (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和长效约束机制难以形成。?二、应对措施初探?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服务性等特点,我们应当从宏观的角度,以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提高执法效率,全面提升执法水平。?(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就是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它要求执法部门严格将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处理城市各类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强化执法力度,尤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公平公正,杜绝情绪执法、人情执法;二是要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并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有效约束执法行为,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二)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搞好城市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转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城市政府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以法治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破除重建轻管的传统观念,实行建管并重,突出城市管理,在强调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到位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城管网络体系。?(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善执法环境 着力发挥宣传教育对预防违规、违章现象发生、赢取公众理解与支持、改善优化执法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擅自在建筑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不作履盖,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对擅自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

理; 10、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1、对在张贴栏外或者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类印刷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2、对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依照执法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 1、对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毁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或者在行道树上钉、刻、栓、挂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对县城的绿化管护依照执法局《县公共绿地管护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1、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要点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要点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要点 20xx年,县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管好半个达州城”的奋斗目标,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勤政务实、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城管执法队伍,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管城,依法治城,为构建“活力达州”、“开放达州”和“和谐达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党风廉正建设 20xx年,城管执法大队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反腐倡廉工作落实,为“管好半个达州城”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证。 二、加强队伍建设 确立以人为本的城管工作思路,加强对城管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把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建设成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敢打硬仗、勇于胜利的城管队伍。要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化管理,以事业凝聚人,以任务锻炼人,以责任推动人,以感情团结人,切实改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实现由突击性管理向经常性管理、由传统性管理向现代性管理、由生硬性管理向亲和性管理的彻底转变。 三、巩固既得成果,拓展工作层面 1、加强宣传教育。树立“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意识。要与宣传、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等部门配合,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在广大市民中开展“城市是我家,大家爱护它”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市民普遍树立“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对城管工作的认知度和理解度。要继续在中、小学校开展“做文明小市民、当好小城管”的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从小就有做“城市主人翁”的意识。 2、进一步强化十街(路)一园的管理工作。即抓好州河大桥西头至高速公路进出口、通川桥南头至华川厂销售公司、阀门厂至三里坪收费站、达万路、新达路、仙鹤路、保险街、金丝街、花溪街、四合街等十条街(路)和仙鹤游园的管理工作,通过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彻底根治十街(路)一园各种有违城市管理的违章违法行为,努力将“十街一园”打造成示范街、文明路。 3、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秩序管理及专业市场的规划。加强对南贸市场、南坝市场、四合街农贸市场、长城兴发农贸市场、三里坪农贸市场及市场周边秩序的管理。取缔县城区内的一切沿街叫卖,全面实现县城区的农副产品入市经营。与工商等部门配合规划好水果、花卉、竹器、陶瓷等专业市场,彻底禁绝这些商品沿街堆码,妨碍市容。依法强制取缔县城区内的花岗石生产门市和水泥、河砂销售门市。 4、治理煤油烟污染。取缔在城区熏烤腌腊制品,城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餐饮娱乐业、建筑业一律禁止使用原煤、焦煤和型煤,禁止敞排油烟;取缔户外烧、烤、煎、炸、炒等食品加工销售摊点。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

城市管理综合综合执法大队职1

城市管理综合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工地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毁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权,对工地施工粉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排放影响环境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

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道路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行为,长途客车、城市出租车(的士)不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公交车辆等乱停乱靠、随意票价调整、随地调头、转弯等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为,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侯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鸣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或擅自安装禁用配置、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B-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行政管理)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考核办法

华阳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 华阳综合执法大队考核办法 为加强华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明晰职责,有力促进执法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奖勤罚懒,褒优贬劣,充分调动综合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综合执法队队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使综合执法队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综合治理工作,实现华阳城市形象的整体提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领导,特成立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华阳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成勇为组长,副主任朱时建、瞿顺予、王建强、黄建、李明东为副组长,综合科副科长唐真发、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军、副大队长吕象平为成员,由朱时建同志具体负责执法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人员考核 1、上班迟到早退的,发现一次扣3分,旷工一天扣10分;工作时间办私事,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擅离工作岗位的,发现一次扣3分。 2、综合治理人员着装不规范规范,没有制服的人员未

佩戴综合治理袖标,发现一次扣2分;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礼貌用语,因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现一次扣3分。 3、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工作推诿,拖位的,发现一次扣5分;不服从监督、检查,不执行指令或故意拖延时间的,发现一次扣5分; (二)片区中队考核 所辖路段的临街建筑物上无乱扯乱挂;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无流动摊贩;未经执法部门审批,擅自占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无违法建设、私搭乱建;无机动车乱停乱放,无占用道路堆物堆料、摆摊设点;无店外经营;无在道路及其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无乱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无乱挂的条幅;建筑物、构筑物上无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无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施工工地无不围挡、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车轮带泥行驶;无乱堆乱放废弃物;无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无乱倒垃圾渣土、泄漏遗撒(洒)违章行为;无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及机动车等违法违规现象。凡发现一起违规行为扣2分。 四、考核方式 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程组织和监督考核工作。按照“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管严、次要路段和区域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

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正是适应了城市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核心是,由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中行使城市过去若干个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最初的试点城市的星星之火,到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燎原之势发展非常迅速。截至 2006 年底, 除经国家批准的 23省、自治区的 79 个大中城市和 3 个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外, 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 又批准了 200 多个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今已发展到几十万人。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 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 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 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镇乡、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 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 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 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 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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