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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人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土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

《旅馆业管理办法》

梁家墩镇《旅馆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治安安全管理。 3 职责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党政负责制,依靠公司员工,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要害、重点,管理从严的前提下,以打击现行为中心,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违反内部治安管理的不法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以“四包”为内容的责任制,即公司包面;部门包片;工段、班组包块和要害部位;个人包点。公司员工、外聘工以及来公司承包工程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执行。 4 工作内容 4.1 公司包面责任制 4.1.1 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指示。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党政管理范围,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4.1.2 监督各部门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4.1.3 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以下简称五防),在员工中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模范遵守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后果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4.1.4 组织和领导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加强对要害、重点部位和容易发生案件、事故的部位、场所的防范工作,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1.5 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业务学习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治保小组、义消队、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业务,掌握技能,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4.1.6 对公司内发生的各种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视情节进行处理。 4.2 部门包片责任制 4.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2.2 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做好“五防”工作的教育,使他们能认真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做好帮教转化工作。 4.2.3 在公司的治安、安全活动中,负责检查本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 4.2.4 组织本部门治保、安全人员开展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登记,同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改。

旅馆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乐山市中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凡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在市中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外地驻市中区的办事机构等单位开设的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酒店、浴室、桑拿按摩、洗脚房、渡假村、农家乐等(以上简称旅馆)。 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和火灾预防工作。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治安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旅馆治安防范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购置安全防范设备,安装旅馆业应急系统,完善旅客登记、物品保管、车辆进出、门卫值班、巡查报告等工作制度,负责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新进员工应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员工核查通缉、通报、通知的犯罪分子或财物,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督促对住宿旅客的信息录入和报送。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6号令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 __和当据等有效 __理赎取物品手续。

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目录 一、项目概述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系统网络组成 四、应用系统 五、系统功能 六、系统配置要求 一、项目概述 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抵押贷款的特殊企业,也是带有融资性的特殊商业服务行业,在经济运行

中起到了对银行融资的拾遗补缺的作用,但典当行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 公安机关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推动典当行业健康发展,将典当行纳入了特种行业管理的业务范围。<<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极大的强化管理力度,利用网络优势,及时将典当行当天录入的信息(包含身份证照片和典当物品)强制分时分批上传到公安局后台服务器,便于与公安部全国在逃库和本地通缉,追逃对象或可疑物品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赃物或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及时报警。 <<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专用系统软件,是金盾软件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1、登记工作的无纸化 将原来填写典当业务登记表或登记簿的手工操作改为计算机的键盘录入,减轻了典当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典当行与公安局的联系由原来的登记簿交接改为网络的数据传输。 2、信息交流的自动化 录入的数据可通过公共电话网或intnet网进行全自动传送,无须人工干预。前台软件可通过在局端设置升级版本而自动完成升级,各类代码表也可自动分发,实现代码同步。

3、报警的多点化 系统可进行跨科室、跨平台的多点比对。可将报警设到市局报警中心、相应的管理部门;也可进行分类报警,实现多点化的比对报警。4、网络管理的可靠化 公安专网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级骨干网,不可与任何形式的公共网络有物理连接(如Internet,PSTN等等),本系统采用高技术软件产品安全隔离器GS-Isolator,将发送地址和网络服务器完全分离,充分保障了系统的安全性,使得公安专网和公共网络实现完全隔离。 三、系统网络组成 ◆ 典当前台 ◆ 数据传输通信网络 ◆ 数据接收机 ◆ 市局服务器 ◆ 公安网 1、网络结构说明: ◆ 典当业客户端用调制解调器通过联通VPDN网络与市局相连; ◆ 市局采用一台16口的远程访问服务器,负责与全市典当业相连接;◆ 远程访问服务器与数据接收机通过以太网接口相连; ◆ 数据接收机与数据服务器之间用并口通信线和串口通信线相连,其中数据的上报使用并口通信线,代码的下发则使用串口通信线。这样来保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模板2017)

企业内部治安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场站生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以及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五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各部门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按照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规范,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必须检查进入本公司和场站人员的证件,经同意后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公司或场站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公司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一)防洪、防汛值班制度; (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公司内部的消防、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公司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六)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七)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公司的法人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的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1995年5月30日 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 (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 (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拥有三百间以上客房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须在旅馆的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并须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旅馆须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视规模大小和在职职工人数,按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并在职工中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消防保卫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含试营业)二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 第七条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名册;经营旅馆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从业人员名册。

内部治安管理办法

内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场部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人生、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制止违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成立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后,将相关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在场部机关成立保卫组,配备科组长一名(兼职),配备值班员两名。 第二条保卫组场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安机关和场综治维稳委员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办公地点设立在场办公室,值班地点和来访人员接待处,分别设立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两边。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条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加强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本办法的内容,不断提高自身及值班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事态处置能力,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维护本场机关的工作秩序,保障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全体工作人员的人生安全和自由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四条制止发生在本场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局面难以控制的案件、突发的治安案件以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护受伤人员和物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加强治安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定期组织安全检

查,排查隐患,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隐患治理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并报告结果,对难以解决的,提出建议方案报上级批准后解决。 第六条调解、疏导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动教养、和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七条部署和检查保卫部门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坚持原则,吃苦耐劳,带领和督导下属全面完成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八条防范为主,预案有备。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无论下班或休假,随时随地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情况,能在最快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根据情况,参照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章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制度,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尽职尽责。 二坚持原则,以理服人,对扰乱秩序、引发纠纷的人和事,善于管理,迅速处置,对违法活动敢于制止,对正在实施犯罪活动的现行人勇于抓获;对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警。 三准时上岗执勤,着装整齐,仪表庄重,文明执勤,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喝酒、不闲谈、不会客,不看书报、不看电视、不动用扣留物品。 四礼貌接待来访人员,有问必答。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五禁止推销、收废品及其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 六每班在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治安防范巡逻,检查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锁好、是否关水关电、公私车辆(物品)是否停好锁好、是否有闲杂人等滞留、等等,并做好巡查记录,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根据机关作息时间,白班人员提前30分钟上班,滞后30分钟下班,遇到不安定因素(如无理上访、闹事、纠缠领导等)的事情发生时,坚持处理完毕、人员疏散撤离、领导离开后,方可锁门下班。

最新典当行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ⅩⅩ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ⅩⅩ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行业的管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 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 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 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经营旧货物品 ,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旧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准经营民用旧日用品、旧工艺

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物品,应经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业、停业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旧货物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方能收购、寄售 、典当、拍卖;个人的旧货物品,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方能收购、 寄售、典当、拍卖。 (二)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旧货物品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 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等。 (三)文物、旧工艺品等贵重旧货物品,必须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 管;存放物品的房屋结构须牢固,门窗须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加强值班和 安全检查。 (四)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傅、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

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办法

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内部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分子;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治安秩序。 2、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在党总支和行政领导下,由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成立治保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校办),各科室成立治保组,班级设治保员,认真实行综合管理,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保障安全的方针。 3、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各科室、组、各班主任要分别管好各部门、各班的安全工作,教育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本办法。 4、学校和各科室要把内部治安管理的考核列为创优争先的条件之一,做到奖惩分明。 二、管理原则与职责划分 学校内部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科室、组或班分级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负责治安防范工作。 治保领导小组的成员和治保员协助各科室领导和各班主任抓好治安保卫工作,科室长和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对上级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批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经常对本部门(或本班)的全体成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3、负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向学校治保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奖惩意见。 4、组织本部门(或本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四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逐项登记,认真研究,立即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首先保证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校治保领导小组,尽快解决。 5、本部门(或本班)发生的案件,要组织群众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侦破。发生一般治安情况,要及时查处,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追查,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6、加强对治保员的领导,支持治保领导小组织的工作,发挥治保领导小组在“四防”工作中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 1、学校各级党、政、群组织,要经常组织党、团支部、工会、宣传等部门,利用各种形式把治安管理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德、“四防”安全及爱护公物的教育,要宣传和表彰治安的好人好事。 2、对新入校的教职工及学生,要首先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则及教师守则、职工守则、学生守则的教育。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范本)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

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报告

华动科技 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报告(一)

-------------- 时需 Sr彳--- --- --- ………............... . .... ............. 4矗⑷网.... ..... ...... .... . 目录 一、................................................ 项目概述3 1.1项目背景 ............................................ ..3 1.2项目意义 ............................................ ..3 1.3项目特点 ............................................ ..3 二、业务需求分析 4 2.1典当业业务规则 (4) 2.2基本程序及要求 (5) 2.3基本业务流程 (6) 2.4具体业务流程 (7) 三、功能需求分析 ..10 3.1功能模块划分....................................... ..10 3.2功能需求描述....................................... ..10 四、性能需求分析 ..11 4.1性能需求.......................................... ..11 4.2安全型需求........................................ ..11 4.3可用性需求......................................... ..11 4.4用户文档 ........................................... ..12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治安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方面,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治安秩序的好坏,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内部治安管理的各项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治安管理措施,立足于提高自治、自防、自卫能力,维护好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为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治安环境。 第二条要加强治安工作的领导。各级都必须把治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分工有人管,把治安防范工作同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抓,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条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内部治安管理要贯彻综合治理方针,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把“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坚持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 第四条内部治安管理要落实 "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把治安保卫责任纳入经理(厂长)责任制中去,同时把治安保卫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职工个人,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搞好各级机关、生活区、工地、仓库等企业管辖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二)建立健全现金、票证、物资、设备、贵重物品、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三)做好日常的护厂、警卫工作,严格门卫出入管理制度和夜间巡逻制度,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 (五)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六)同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六害”和流氓、打架斗殴、偷摸等危害内部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七)经常开展调查摸底,及时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配合做好内部职工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预防矛盾激化。 (八)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对单位内部人员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九)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十)做好领导同志视察和外宾参观的警卫工作。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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