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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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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

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

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

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2、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如何办理刻章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三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办理。

3、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给予何种处罚?

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行为的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当业治安管理

1、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程序。

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商市﹝2006﹞185号)有关规定:

(一)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二)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程序与新设典当行相同。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3、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五、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1、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设置报警监控设备和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3、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4、对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登记的处理。

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按要求如实登记的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办理。

5、对经营者收购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理规定。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对收购上述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收购点,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于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处理。

6、哪些地方不能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六、印刷业治安管理

1、印刷业应建立哪些制度?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设备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以及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制度。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哪些活动?

(1)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2)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3)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八、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

1、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2、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3、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九、旧货业治安管理

旧货业的范围:

根据《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的有关规定,将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及各种收藏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大力推动旧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旧货经营者在经营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找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开锁业治安管理

开锁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主动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向公安机关备案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属外地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十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部分

1、什么是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业经营场所(地)应当符合房屋建设安全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安装监控安检设备;安装使用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公安机关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等有何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辖区特种行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案件。对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等形式通报案情,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七)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进行审核。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及停业、废业等重要情况及时记录在案,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二)对特种行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应记载日常检查、针对该单位110接处警及处理举报线索等情况。日常检查记录保管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由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予以销毁。

(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当场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管理要求。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特种行业单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五)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门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助行业单位严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审批、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修理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实行照后登记制度。

第九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分、县(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申办单位申请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所属分、县(市)局审批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发证情况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属地分、县(市)局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公章刻制企业由省厅审批,具体条件及程序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审核、审批、上报发证情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属地派出所在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属地派出所要在15日内进行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对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在其营业后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致函等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致函文件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制度。

(一)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逐家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档案样本》(沈公发[2003]81号)建立。

(二)行业单位废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档案进行调整,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书面报市局治安部门。

第十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派出所应逐家明确治安管理责任民警。责任民警应针对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的单位,要增加检查频率,以整改达标为标准。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情况,最后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记录流于形式,只做“正常”等简单记录应付工作的,视为未检查。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受检单位,另一联存入管理档案。整改期间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情况报告与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加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时准确上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和基础业务数据统计报表。

(二)及时准确上报涉及特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及总结材料。

(三)在特种行业单位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投毒、组织卖淫、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盗窃、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灾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治安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四)对上级治安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上报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建立案件倒查制度。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要通过与刑侦部门联网等方式,广辟信息渠道,主动向刑侦、经侦、交警等部门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倒查发生在特种行业单位留宿网上逃犯、收购赃物、私刻公章、非法印刷宣传品、改装修理肇事盗抢机动车等案件,准确掌握行业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奖励办法及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对在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任查究,并对责任单位和民警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视情进行离岗

业务培训。必要时,建议相关分、县(市)局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采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和民警,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沈公发[2003]81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多选题第二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ABCD )。 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B.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C.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D.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典当行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BCD )。 A.将房屋出租给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人 B.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C.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D.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ABD )等车辆通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消防车 B.救护车 C.运输贵重物资的车辆 D.警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的是(AC )。 A.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B.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C.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D.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充(ABCD )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A.人民警察 B.解放军 C.武装警察 D.法院的法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下列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规定有(ABC )。 A.工商干部蒋某冒充海关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B.某企业职工冒充工商干部进行招摇撞骗活动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1)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 (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强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的运动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体育或教育主管部门批文;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4、配有省体委认可的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及从事经营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等有关证明,招聘外来人员用工的,应提交《暂住证》及劳动部门的外来用工证明;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代表法地常住人中证明,法人代表、教练员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7、招生简章;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以提交的材料。 申办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衅;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6、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3、房屋建筑装饰验收质量合格证明;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企业章程(个体除外)和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的合作合同;8、建立接待、物防及访客、

技防工程的安装要求规范

技防工程的安装要求规范 一般要求 ● 现场工程师的职责 安全防范工程现场应设一名现场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由熟悉本工程设计的人员担任。现场工程师要在甲方授权人的监督下,对整个工程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确保施工按设计方案进行。所用设备器材与设计一致,设备安装与布线符合电器装置安装规范要求。施工中确实需要更改原设计时,应由甲方授权人和乙方现场工程师签字方为有效; ※协助甲方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测和验收。如地线的施工、接地电阻的测量、按敷管道是否符合规范等,并做好检测和验收记录; ※负责施工中的安全,指导并监督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作业; ※控制施工工期,保证按合同要求交工; ※指导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系统调试; ※负责施工中全部图纸资料的管理,并在工程施工结束时提交竣工图纸资料; ※负责甲方值机人员的培养;

※就施工中的有关事宜与甲方协调; ● 施工前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安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图纸资料: ※系统原理框图 ※前端设备(摄像机、探测器、传感器、报警设备)布防平面图 ※中心设备布置图 ※管线敷设要求及管线敷设图 ※设备器材配置清单 ● 工程竣工时应提交的图纸资料 ※施工前所接的全部图纸资料 ※竣工图纸,即与实际工程相符的图纸 ※设计更改记录 ※隐藏工程的检测报告,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数据等 隐藏工程的验收报告,如暗敷管线的验收、地线施工过程的验收等。 二、布线 ● 电线的敷设 ※根据设计图纸要求选配电缆,尽量避免电缆的接续,必须按续时应采用焊接方式或采用专用接插件; ※电源电缆与信号电缆应分开敷设;

※敷设电缆时应尽量避开恶劣环境,如高温热源、化学腐蚀区和煤气管线等; ※远离高压线或大电流电缆,不易避开时应各自穿配金属管,以防干扰; ※电缆穿管前应将管内积水、杂物清楚干净,穿线时涂抹黄油或滑石粉,进入管口的电缆应保持平直,管内电缆不能有接头和扭结,穿好后应作防潮、防腐处理; ※管线两固定点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5m。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点:管线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管线拐角处; ※电缆应从所接设备下部穿出,必须穿管(视具体情况选用金属管或塑料管); 电缆端做好标志和编号; ※明装管线的颜色、走向和安装位置应与室内布防协调; ※在垂直布线与水平布线的交叉处要加装分线盒,以保证接线的牢固和外观整洁。 ● 光缆的敷设 ※敷设光缆前,应检查光纤有无断点、压痕等损伤; ※根据施工图纸选配光缆程度,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治安管理条例试题

治安管理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4.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6、以下哪种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7. 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 )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 A、一千人 B、两千人 C、三千人 D、五千人 8.下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中,应当收缴的选项是()。 A、赌博行为人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借来的工具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偷来的工具 D、注射毒品的用具 9.()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10.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 A、警告 B、二百元以下罚款 C、五百元以下罚款 D、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A、以卖淫、嫖娼行为从重处罚 B、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收容教育 D、劳动教养 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对象是()。 A、积极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B、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者发起人 C、所有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D、围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公安机关劝阻离去的人员 13.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A、不予折抵 B、可以折抵 C、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D、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二日 14.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分别处罚。 A、年龄大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使用的手段 15.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罚款。 A、二百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下 D、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16.违反治安管理()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A、六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二年 1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C、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怀孕的 18.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新《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保卫制度 1、酒店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员工在酒店工作,要保守国家秘密,严防和揭露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搜集国家情报的敌对分子。 3、员工出入酒店必须佩戴工号牌,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枪支、匕首等危险品带入酒店。工作时严格操作规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 4、员工有责任保护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和事及其他反常现象及时报告,对于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窃的人,一经发现,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及省市旅游局和全市各家大酒店。 5、安全工作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交接班物资清点制度,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其他事故,除追查当事者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要自觉配合安保员的正常值勤,进出酒店要打卡,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查询,非上班时间不经允许不得在酒店无故逗留或进入酒店。 7、安全保卫部要建立员工档案。如指纹、血型、笔迹、有无前科等,对治安危险人员要重点掌握。

值班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条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臂章。 第三条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四条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开放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消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六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技防工程的验收要求和验收方法

技防工程的验收要求和验收方法 l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技防工程的验收要求和验收方法,是验收技防工程的基本依据。 2 引用标准 GB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28-92 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9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70-9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 GA/T72-94 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4-94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图形符号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3 定义 3.1功能验收是指对技防工程的所有功能,如:防盗功能、防劫功能、报警功能、监控功能、联动功能、防破坏功能和联网功能等进行试验考核。 3.2 质量验收是指对技防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进行验收,包括设计质量,器材质量和安装质量等。 3.3 维修保养措施验收是指技防工程是否有维修保养措施,对此要进行考核。

3.4 培训验收是指设计安装公司对用户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进行验收。 4 一般要求 技防工程验收是保证技防工程质量,使系统能长期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技术防范作用的关键,所以一般要求对技防工程功能、工程质量、维修保养措施和培训进行验收。考核工程是否达到了技防法规要求,用户委托书和环境条件要求。 5 技术要求 5.1功能验收的技术要求,根据设计,所有功能都要运作正常。 5.1.1防盗功能:当警戒以后,防护范围内,包括周界防范,空间防范和点防范,凡有非法入侵者,都会引起报警,并在控制箱上有防盗报警指示。 5.1.2防劫功能:任何时候防劫开关被触动,均能引起报警,并在控制箱上有防劫报警指示。 5.1.3防破坏功能:系统运行中,技防器材被拆、传输线路被剪,形成开路或短路,均能引起报警,并在控制箱上有指示。 5.1.4联网功能:当报警后要及时准确将警情上传至报警联网中心。 5.1.5联动功能:当技防工程有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时,要有联动功能,即报警系统报警时监控系统要启动工作,照明灯要开启、摄像机要工作、录像机要录像。 5.1.6监控功能:利用摄像机、监视器、录像机(或其它图像记录设备)对实时现场图像进行监控、显示和记录,要求要"看得清,记得住",能达到图像监控验收标准。 5.1.7呼叫功能:对讲系统的呼叫要求准确无误,操作方便。 5.1.8开门功能和关门功能:开门功能:要求操作方便、正常、开启灵活;关门功能要求噪声小、灵活、无误。 5.2质量验收的技术要求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十二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 (九)金银首饰加工业; (十)开锁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 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 式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

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

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技防系统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要求和程序 一、受理机关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除规定场所地点(见附录)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二、技防系统方案的审核 (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3、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5、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6、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7、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二)受理审核时限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 (一)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1、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2、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1、系统的竣工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2、系统的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58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标准版本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单位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厂区一律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赤背上岗。若发现不按规定穿戴者,每一项罚款50元。 二、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厂区,需存放下手机、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三、对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

劳动纪律)现象之一者,未造成事故,责任者最低处以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因“三违”造成事故,处责任者最低处以2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本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电动车者,必须戴头盔,如发现不戴头盔者,罚款50元。 五、严禁在公司门卫室及厂区内吸烟,严禁在生产厂区内使用手机。若发现在生产厂区携带烟火者,罚款500元;私带手机者,罚款2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接打手机者,罚款500元;发现在生产厂区吸烟者,罚款2000元(包括在煤场西厕所内);发现在休息室、门卫室及更衣室内吸烟者,罚款200元。 六、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需文明礼貌,如有打架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 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 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 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 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办旅馆必须符合公安部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系统建设标准; 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 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外; 7、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门户和通道的,应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第五条:统一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开办旅馆报告;

技防方案评审准备流程

第一章资料编写前需了解的事宜 一. 备案流程 1.由项目开发商或设计施工单位将《安全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以下 简称“初步设计方案”)送市公安局技防办(市公安局新大楼1207)备 案,填写申报备案表 2.由建设单位担任组长的评审小组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小组 由建设单位代表、技防办代表、一定数量的协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专 家组成,评审结论为以下三种: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3.施工单位按初步设计方案和评审意见(通过或基本通过的)修改完善 设计方案,并组织施工。 4.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将《安全防范系统竣工验收资料》(以 下简称“竣工验收资料”)送技防办报验 5.技防办初审竣工验收资料后,定时间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通 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6.项目通过或基本通过的技防办发放交房备案证明。 二. 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组成 文本结构分五个部分,依次为“项目证明文件”、“系统初步设计方案”、“产品质量证明”、“培训合格证”、“安全防范系统设备配置表” 一、项目证明文件 1)工程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2)设计任务书(系统功能需求,由建设单位提供) 3)现场勘察报告 4)工程公司简介、案例和相关资质证书 二、系统初步设计方案 1.工程概况及总体设计 工程概况 总体设计 (1)设计依据(需为国家、地方的最新规范、标准、要求) (2)系统总体结构和组成 (3)系统的预期效果和作用 2.分系统叙述 (1)技术指标 (2)前端设备布置(含设备布置点位图纸) (3)系统的组成及主要设备 (4)基本工作原理(含系统原理图纸) (5)系统主要功能 (6)设备配置清单及价格明细表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事项工作规范

贵州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 审批事项暂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和典当业。 第三条申请设立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下同)、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备齐申请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应认真及时办理,按时审核、审批,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事务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

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审批工作按照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民警对申请事项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经重新核查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被许可单位经营活动要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第二章旅馆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

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十法”

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十法” 新华网福建频道2004-11-11 11:10:57 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警察机关组织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活动。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活动场所的人员成份复杂、各类信息交流传播快等特点。该场所是各类治安隐患赖以滋长和生存之地,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歇息和缓冲的“温床”。 综观社会发展史,不难看出,治安行政管理力度的强弱与否、社会面控制的宽窄与否、情报信息掌握的效率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稳定,影响到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进程和成效。为此,在公安机关管辖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的部分审批项目权被取消后的今天,各级公安机关不能借此放下肩上的担子,撒手不管,要克服“取消行政审批就是不管”的错误思想,按照“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为“全国奔小康”这一宏伟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不辱使命,保驾护航。者就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谈几点看法。 l、建章立制管理法。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点多面广,社情复杂,对其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制度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应侧重于“三无四禁三杜绝”,三无即无场砸事故,无火灾隐患,无打驾斗殴;四禁即严禁聚众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色情活动,严禁卖淫嫖娼;三杜绝即杜绝制假、杜绝销赃、杜绝窝赃。 2、法制教育管理法。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业主及场所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法规素质,是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的关键环节。同时要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业主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适时通报其他地区或本地区特种行业1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教育引导他们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抓好本场所内部管理, 3、每周一直管理法。基层各分局、派出所要坚持每周一清查,围绕场所内的建筑设施、消防措施、紧急疏散通道等方面,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及时整改1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对其经营内容要进行彻底的清查,查其是否有色情活动,是否有传播淫秽物品;对进出场所的活动人员要加以盘查,查其是否涉嫌吸毒贩毒,是否有聚众赌博及涉嫌违法犯罪;同时,要针对一段时期的治安特点和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清查整顿行动;盘查中,要注重发现嫌疑人和物,严防漏逃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和重大侦破案线索。 4、走访座谈管理法。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基层分局、派出所要严格履行职责,经常走访业主,定期召集业主进行座谈,通过座谈,让业主相互问进行交流场所情况及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业主的管理水平,强化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的管理建设,通过走访座谈,可以随时了解掌握场所内外的治安形势及新的发展动向,从而加强和改进治安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措施,更有效、有针对性抓好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5、情况反馈管理法。为及时有效地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应要求各业主必须坚持每日一报,将每日的场所经营情况、来往人员情况、场所内所发生的治安动态等向所在辖区的分局1派出所或职能部门汇报,严禁虚报、误报、漏报,对凡虚报、误报、漏报者一律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报请取缔场所。 6、建情布控管理法。为严密地控制社会面,掌握侦查破案的重要线索,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酌情在重点部位和场所建立特情耳目,组织警力在重要时间段对重点场所进行24小时的严密布控侦查,彻底扫除不法活动赖以滋生的土壤,彻底摧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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