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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纠纷。(地位平等,权义关系为容,可处分性)

财产关系:所有权、流转权;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性、规性、公平合理)

【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法院审判活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做出裁判;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反诉、证人出庭作证、起诉状送达;(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是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诉讼参加者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义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占有核心地位。民事诉讼特点:

(1)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强制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履行具有强制性)

(3)民事诉讼对象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严格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

(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依法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

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必须有权进行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

[1]法院: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

[2]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诉讼关系主体、诉讼主体);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非诉讼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诉讼主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

[1]人民法院:审判职责(是义务也是权利)

[2]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义务: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3]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权利义务基本相同,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外

[4]其他诉讼参与人:权义关系应为其角色不同而不同

(3)客体:权义关系指向对象: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间: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裁判行为

[3]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事实。

【民诉上的法律事实】:引起民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1、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民俗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

(2)法律规定由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才导致的。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合法行为和行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实施法律要求的行为。

不同主体,诉讼行为的差别:

(1)法院:审理和裁判行为——审判职责赋予

(2)检察院:生效的裁判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再审程序——监督职能赋予

(3)当事人:任意性、期限性、可撤销性、

(4)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实施

(5)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销性,但具有期限性。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民事诉讼法】:国家规定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综合。

【民事诉讼法性质】:

1、公法。

2、部门法

3、基本法

4、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要任务)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1)保证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2)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认、判履行、判变更或消灭)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效力: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其他适用民诉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

2、对人效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组织和企业

(3)不再我国境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进行民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组织(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国际惯例和我国规定,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3、空间效力:中国领域

4、时间效力:2008年4月1日,溯及既往,无论生效前受理还是生效后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新生效。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1、目的性价值(在价值):

(1)程序自由价值:

[1]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

[2]保障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

(2)程序公正价值:

[1]法官中立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程序参与原则:充分参与

[4]程序公开原则:公开审判

[5]程序维持原则:不能动生效行为

(3)程序效益价值:

降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2、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1)实体公正价值: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秩序价值: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

3、【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1)一致性

民诉程序的公正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民诉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使民事权益争议得到和平解决;实现安全的目标。(2)冲突性

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公正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结果

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通过强制力秩序维护,但破坏程序公正

(3)相互协调

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的最迫切的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存在将工具性价值绝对化的误区。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关系,客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的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的目的】: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确立多元化的目的论

1、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义关系和法秩序,是多个目的的统一。

2、实体目的:保护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秩序

3、程序目的: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

4、价值和主体的多元性,决定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立法上也倾向于多元性。

【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

程序含义: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实体含义: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接受司法裁判权,且与诉讼目的论和价值观一致。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方面,而诉讼权利仅有程序含义

2、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先于诉讼开始。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后,存在在诉讼过程中。

3、诉权主体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广泛。

【诉】: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特征】:

1、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请求。

2、诉的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

3、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发生了民事纠纷

4、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诉的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目的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

2、实体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两者相互联系,并不分离。

【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具体权利主或请求法院予以擦盘的实体权义关系。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积极确认和消极确认

2、给付之诉:将给给付之诉、现给给付之诉;特定物、种类物、行为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诉的合并】:将两个或以上彼此相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的分离】: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解决。

【诉的变更】: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

【诉的追加】:原告起诉后,又提起另外诉,以合并原有之诉。

【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1)民诉的核心

(2)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法院判定是否应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

(4)法院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

(5)既判力客观围的根据

结合实体和程序识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理论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和问题——允许竞合模式,受损失方择一行使。

【既判力】: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通用力。

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在起诉,不得就同意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法院不得作出与该判决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意义】:

1、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

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间实体权义关系

【既判力的主管围】:一般仅及于当事人,特殊扩到第三人:

1、当事人的继受人:继承人

2、诉讼关系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的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涉及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涉及公司团体关系的公司诉讼等特定类型的人。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共有原则:

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形式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检查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同等原则】: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与他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他国司法机关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前提条件: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受害人还没有起诉

(2)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3)被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支持起诉的单位处于支持者的诉讼地位

(4)支持起诉的方式多样

【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方式,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不可反悔性,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

【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1、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根据:

1、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和要求。

2、是民事争议性质的必然要求

3、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述主、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确立当事人的辩论权

2、辩论权容广泛:(形式or程序)

3、辩论的形式和方式多样性(口头or书面)(自己or委托)

4、辩论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开庭审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最集中体现)

适用:

1、法院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

2、将辩论与辩护分开:

(1)主体不同:辩论双方当事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基础不同:辩论平等;辩护不平等

(3)容围不同:辩论广泛:实体和程序;辩护:犯罪和罪行轻重。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享有处分权,但可代理当事人实施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处分:

(1)自由确定司法保护的围和选择方法

(2)可依法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过程中,可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诉讼请求。

诉讼权利处分:

(1)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自行决定。不告不理。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撤回放弃权利,被告可反诉保护自己实体权利。

(3)诉讼中,调解解决。

(4)一审后,是否上诉

(5)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6)生效裁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申请是否强制执行。

(7)几个法院管辖权,当事人有权选择。

(8)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9)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0)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法院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予以合并审理。

处分权利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

3、处分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围

5、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督促程序和公告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认定合同无效案件、认定婚姻无效案件

(2)调解应自愿和合法

实体、程序均合法。

(3)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中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适用:

(1)并非民事案件必经程序

(2)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关系

(3)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属于私法概念:民诉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1、当事人:

(1)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形成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3)不得在民诉中作虚假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4)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让证人作假证。

(5)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和述

(6)当事人在承认对方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

2、法院:

(1)法官对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裁量,应当诚实履行裁量权,不得乱用。

(2)判断证据时,实事,不得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主诉讼,不得突袭性裁判。

【合议制】: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1)发挥集体智慧

(2)防止法官个人擅断

(3)防止法官的隔热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4)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外,普通民事案件皆因以合议制进行审理。

【合议庭的构成】:

1、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2、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为终审、法律适用审)

3、法院审理重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不得以独任制形式审理,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重审案件的审理。)(以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可参与审理)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部关系】:

1、对外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判和审理都应集体作出,但少数人意见应当记录。

3、合议庭成员确定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人员担任审判长,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1、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监督、指导关系。

(1)院长庭长可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2)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但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3)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关系:

(1)审判委员会对法院部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2)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合议庭可对下列问题,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疑难大杂新问题及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

[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4)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1)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2)案件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

(3)哪些案件可适用陪审,法律未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

(4)陪审员和审判员在合议庭中比例,未作限制。

(5)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书记员、翻译员、勘验人、鉴定人)如果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自行回避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要求回避,但要提供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物,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或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申请回避: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依法决定是否责令有关人员回避

2、自行回避: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当事人虽未提出回避申请,有关人员也应依法自行提出回避意见,是否回避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

3、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法庭辩论汇终结辩论前。

4、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庭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庭长决定。

5、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

6、当事人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审理,有关人员有权继续参与案件审理。

7、除财产需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所有有关案件的职务。

【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

2、审判应当向公众包括媒体公开。

3、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4、例外规定:

(1)国家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5、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不申请的仍应公开:

(1)离婚案件

(2)商业秘密

6、不公开审理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1、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可提出上诉,上诉权不得剥夺

2、两审结束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特殊类型案件,一审终审。最高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审终审。

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不得干涉。

1月全国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可以分为( ) A.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C.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D.诉讼事件和民事行为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 A.对等原则B.相等原则 C.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其回避决定人是( ) A.审判委员会B.院长 C.合议庭D.人民代表大会 4.下列民事案件中,应当一审终审的有( ) A.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5.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是( )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D.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6.基于当事人授权而享有诉讼代理权的人是( ) A.委托代理人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D.法定代理人 7.下列诉讼文书中,不适用 ...留置送达的是( ) A.判决书B.传票 C.调解书D.裁定书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 ...作为证人的是( )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1

C.未成年人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9.下列送达方式中,可以没有 ..送达回证的是( ) A.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D.公告送达 10.对于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决定拘留的,应当( ) A.由法院自行看管B.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C.交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看管D.交由当地监所看管 11.在财产保全中,保全标的若是季节性商品时,应当采取的保全措施是( ) A.查封B.扣押 C.提存D.变卖 12.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其损失( ) A.由被保全人自己承担B.由被保全人的对方当事人赔偿 C.由法院赔偿D.不需要赔偿 1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是( ) A.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由审判员独任审理D.由陪审员独任审理 14.下列裁定中,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有( ) A.财产保全的裁定B.先予执行的裁定 c.诉讼终结的裁定D.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15.下列情况中,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是( ) A.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B.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 D.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1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适用( ) A.简易程序审理B.普通程序审理 C.二审程序审理D.特别程序审理 17.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是( ) A.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B.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真题

2018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真题 自考需要我们多练习真题,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2018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的真题,快来看看吧!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属于 A.公法 B.私法 C.部门法 D.程序法 2、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乙公司为了拖延诉讼,在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一原则? A.平等原则 B.处分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辩论原则 3、以下关于合议制度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再审案件一律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以下关于反诉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 B.反诉只能由原告提出 C.原告与被告均可以提出反诉 D.案外人提出的诉为反诉 5、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 A.提起上诉 B.申请再审

C.申请复议 D.提出异议 6、以下关于诉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B.诉权是原告享有的一种权利 C.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权能 D.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7、林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起诉,林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缺席判决 D.延期审理 8、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份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对此,法院应当 A.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B.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审 D.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9、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淸楚 A.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法院裁判权: 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 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区分方法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1)分类标准 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 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 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 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 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1.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围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7)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 所谓起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侵害的民事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成为原告,其对方当事人称之为被告。我们要树立一个观念,原告不一定是正确的,被告不一定是错误的。因为原告只是认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利益,究竟其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这很难说,未经裁判是没有结论的。原告、被告是一种主观分类,而不是客观结果。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它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民事诉讼纠纷实际上是围绕着民事权利而产生的,必然会涉及到一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一方应当是实体法律关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实际上是强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把被告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应当让法院知道究竟告谁,并且法院如何才能找到被告。 因此,在起诉中作为原告应当把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

性别、民族以及它的具体住址写清楚,最好把手机号码以及座机电话留下。目的是为法院能够确定究竟在告谁,到哪里,如何去找到被告,这一点叫做所谓的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被告希望达到的目的,就是诉讼请求。如,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房屋,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产权纠纷,原告认为房屋是自己的,被告认为房屋是他的,并且被告把房屋侵占了。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有三点: 第一,要求法院去判决确定房屋的产权属于原告,确认之诉。 第二,在第一个请求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房屋,把房屋还给原告自己。 第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所谓诉讼请求,就是说原告在诉讼中所希望实现的实体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除了有诉讼请求之外,在起诉时,原告应该在诉状中把事实和理由说清楚。也就是说,原告所提出来的实体权利主张,有什么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都必须写清楚。 4.起诉所寻找的法院 首先,案件应当是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 第二,所找的法院对于本案应当是具有管辖权。也就是,必须符合主管与管辖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1)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1) 2.证人资格:证人的资格只强调证人的证明内容与证人的认知能力相符,并不强调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考察未成年人或者一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证人。其实这些人都能作为证人,我们国家的证据法规则强调证人只需要他的认知能力和他所说的证人证言的内容是相符的就可以了。譬如说一个九岁的小女孩,如果证明她的母亲和另外一个人通奸,那么这个证人就不具有证人的资格。 因为根据一个惯例,九岁的小女孩的认知能力不知道什么叫通奸。但是这个九岁的小女孩不是说她母亲和别人通奸,而是说她亲眼看见某天下午她的妈妈跟一个叔叔回家。然后她的妈妈跟叔叔进了房间没穿衣服,抱成一团。她对这些事实的陈述是有资格成为证人的,因为上述的事实对于一个九岁的小姑娘而言,完全在她的认知范畴之内。所以强调一个证人有没有作证的资格不是看他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是看他所说的证人证言的内容跟他的认知能力之间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就具有证人的资格。 3.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为了对证人进行质证,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况: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不能单单写一份书面的证言来证明事实。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把他知道的情况用口头的形势在法庭陈述一遍。 证人说的话是经得起推敲的,才可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如何判断证人证言能否经得起法庭推敲,能否经得起质问,就必须要证人在法庭上接受原被告双方质问。如果受到证人证言不利影响的一方在经过百般询问后都无法发现证人证言当中的漏洞的话,这样,这个证人证言才能叫做经得起推敲的证人证言,法官才会采信。 例如,在2001年时香港的律证司司长梁爱诗,她率领香港的一个律师代表团到中国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示。模拟法庭所演示的一个案例是一个货车司机被一个劫匪抢劫在半路上抢劫。当时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为抢劫犯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个早上起来进行晨练的路人的证人证言。路人说在凌晨五点钟在香港的一条公路上面跑步锻炼,亲眼目睹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并且指认法庭上的被告人就是抢劫犯。这时。被告的律师,为了切入证人证言当中的漏洞,他发现证人在法庭上是戴着眼镜的。 就问证人说:请问你近视的度数是多少?证人说度数大概在三百度。律师问:当时你在跑步的时候有没有戴眼镜。证人说跑步时没有戴眼镜,戴眼镜不方便。然后律师又问:当时你跑步的时候是凌晨五点钟,天亮了没有,太阳出来没有。证人说:太阳没有出来。律师问路灯亮不亮?证人说: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 第四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重点掌握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有形物;所有的民事案件均有诉讼标的,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标的物, 如: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房屋问题发生纠纷,这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指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买卖的房屋是诉讼标的物。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这种单纯的离婚案件有诉讼标的——婚姻关系,因为本案并没有财产要求分割,所以没有诉讼标的物。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经常听到一句法谚“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个案件在经过审判,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个案件再行提起诉讼。 但有个问题很关键,究竟有关的原告所提起的案件,与法院先前所做出裁判在案件之间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关键看诉讼标的是不是一样。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一样的,

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是同一个案件;如果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一样,那么就不是同一个案件。根据传统学说,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根据传统上的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也就是以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来识别诉讼标的,会产生重复诉讼的问题。 例如:一个人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突然刹车,以至于这个人从汽车后排一下子滚到汽车前排,脑袋撞到了发动机的机盖上,被撞伤头,于是这个人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他进行赔偿。通过学习民法,他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可以以公交公司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也可以公交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假设现在原告选择是侵权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诉讼之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一定数额金钱。后来原告又另外提起诉讼,以公交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按照诉讼标的传统的识别方法可以认为,两个案件当中所争议的标的是不一样的,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诉讼,重复赔偿的问题。所以很多学者主张,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不应当采用以法律关系来识别的标准,而应当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以原告在诉讼当中的诉讼请求为标准来识别诉讼标的。 如:上面的第一个案件中,原告以侵权为由主张公交公

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1)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 讼法学试题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湖北自考网7月17日整理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一般认为,诉的要素包括( ) A.当事人和诉讼请求 B.当事人和诉讼目的 C.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D.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2.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适用的阶段是( ) A.审判程序 B.诉讼的全过程 C.执行程序 D.庭审阶段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 ) A.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B.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C.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D.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监督 4.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是指( ) A.合议庭独立 B.审判员独立

C.审判委员会独立 D.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5.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是( ) A.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相撞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C.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D.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6.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限为“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有 ( ) A.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放弃诉讼请求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D.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7.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 A.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B.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 C.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D.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 8.我国代表人诉讼所指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要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在( ) A.五人以上 B.十人以上 C.十五人以上 D.二十人以上 9.某基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上诉期限届满的日期是( ) A.2005年10月19日 B.2005年10月20日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概念 民事纠纷 特点 分类 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概念 性质、作用、地位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民 事纠纷 概述

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三、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为什么? 分析: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文明。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 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历年真题8套】自考00243 民事诉讼法 2014至2019年试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以下主体中,属于诉的构成要素的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陪审员 D.当事人 2.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诉讼权利 B.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实体权利 C.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D.处分权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3.以下裁判中,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的是 A.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院作出的错误判决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 B.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 C.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 D.某县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 4.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回避的方式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B.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5.以下关于处分权与审判权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是绝对的,法院不能干预 B.处分权对审判权是一种监督关系 C.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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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①条件:民诉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结合起来。 ②分类: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行为;检察院的抗诉行为;当事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行为的任意性、可撤销性、期限性;证人的不可代替性;其它参与人的期限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和广义) 2、性质: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3、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 (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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