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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率1

社会保障费率1
社会保障费率1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2012年度)

注: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电网工程各地五险一金费率

各地五险一金费率 广东1:社保:28.2%,公积金:20% ;发文:粤电定(2008)7号(注2014年之前) 广东2:社保:29%,公积金:20% ;发文:粤电定(2014)2号(注2014年之后) 天津:社保32%,公积金15% 广西:社会保障费:31.6%;桂劳社发[2003]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桂政办发[2003]4号,劳社部发[2003]29号文,桂政劳险字[1997]1号住房公积金:10%;桂房改 [2011]50号 云南1:社会保障费:28% 住房公积金:12% 云电定﹝2008﹞3号 2014年之前 云南2:社会保障费:32.65% 住房公积金:12% 云电定额(2014)1号 2014年之后 贵州:社会保障费:29.5%;(黔电定(2008)04号住房公积金:12% ;筑公积金公通字[2009]52号 海南1:社会保障费:28% 住房公积金:12% 海南电网规划(2013)27号 海南2:社会保险费费率为30.6%: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0%,失业保险费费率为1%,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8%,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6%,工伤保险费费率为1%。 江苏:社保31.8%,公积金12% 福建:社会保障费26%,住房公积金12%(线路用10%) 湖南:社保30.7%,住房公积金12%,(线路8%) 浙江:社保33.5%,公积金12% 黑龙江:社会保障费 29.5% 住房公积金 19.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河南:社会保障费46%,住房公积金12%(架空线路用10%) 新疆: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7.5%;住房公积金12%。见新电定额【2008】3号文。现在有没有新的就不知道了。 西藏:社会保障费30%,住房公积金12% 山西社会保障费是28.5%,住房公积金是10%,见晋电定函字[2007]5号文 重庆:基本养老保险费率20%,失业保险费率2%,基本医疗保险喊大医险费用9%,生育保险费率0.7%,工伤保险费率1.5%(企业是1%),住房公积金变电12%(线路10%)。文书号不记得了 四川:社保32.6%,公积金12% 河北:社保31.5%,公积金:12%(河北北部社保32.3 公积金12、河北南部社保30.9 公积金12) 福建:社会保障费28.5%,住房公积金12% 甘肃:社会保障费29.7%,住房公积金12% 陕西1:社保33.04%,公积金:19.04% 陕西2:去掉预规规定的架空1.12系数后应为社保费率29.5%,公积金费率17%,见陕电基建[2008]56号文河南:2014年以前,社保34.5 住房公积金12,2014年以后社保36,住房公积金12 江西:社保28%,公积金:12%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附件1),分送给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保费。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社保费按如下方式进行缴纳: (一)建设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和已开标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到市建管站办理缴纳社保费手续; (二)市建管站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或发包价)计算社保费的预收数额并收取社保费。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

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后,市建管站为缴费单位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收据; (四)社保费收取后按相关程序,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市建管站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制度,填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附件2)确保社保费足额收缴。 第八条凡发生欠缴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简称《缴费协议书》附件3),确定分期缴纳的日期、金额和相关责任,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 第九条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简称《社保费办理通知单》附件4),由建设单位分送相关的管理机关,做为已办理完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第十条对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社保费后,即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对分期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建设单位首次缴纳社保费和签订《缴费协议书》后,才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第十一条市建管站根据收取社保费的日期、金额、建设单位名称、建筑施工企业类别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归类建账,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缴费协议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保费的,市建管站除按规定收取2‰滞纳金外,还将向其下达《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催缴通知单》附件5),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单10日内到市建管站缴纳社保费。对收到《催缴通知单》仍未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市建管站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市建管站办理社保费结清手续,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听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了,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工资不升反降 北京市人社局和市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公布2019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透露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与此同时,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随之调整。 由于北京市人社局尚未正式发布各档缴费金额,但记者初步计算发现各档金额均有变化。在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中,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即为6463元,而去年这一标准为5793元。 据了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

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职工养老险最低缴费标准上涨21元 随着社平工资的出炉,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很快将会发布。按照往年的惯例,记者先行推算了一下: 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是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那意味着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9389元,较之去年的17379元提高了2019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这两类保险今年的下限即为2585元,上涨268 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述三种保险的下限则为3878元,上涨402元。 对于五险中缴费较多的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比例8%计算下来,职工今年的最低月缴费为207元、最高月缴费为1551元,分别比上一年度要多出21元、161元。在职职工月工资低于2585元的,月缴207元;月工资高于19389元的,月缴1551元;而对于月收入在2585元至19389元之间的,则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015年10月1日起社保三险费率下调

2015年10月1日起社保三险费率下调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再次为企业减负,对社保“五险”中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生育保险费率做出下调,并预期每年将给企业减负约270亿元。自此,国务院已对社保“五险”中的三个险种费率调低。 会议称,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根据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 .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 .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社保三险费率下调为企业减负数百亿 “降费率”是今年社保改革的关键词之一,企业社保负担过重备受社会诟病,尤其是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企业效益普遍下降,降低费率的呼声日渐强烈。 继3月1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之后,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又联合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初步测算每年将为企业减负270亿元。 至此,今年初国务院制定的降低社保费率的目标全部实现,而受收支压力逐年增大的影响,占到社保缴费三分之二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率短期内很难下降。 根据目前我国社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累计,企业承担30%左右,个人缴费11%左右,整体社保费率超过40%。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坦承,综合五个险种的主要情况来看,总体是偏高的。 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是依据当时国民经济行业数量和分类,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之后,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 “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是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基本原则。据两部委初步测算,工伤费率降低之后,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由于行业标准采用了新标准,与原费率政策的基准费率相比,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249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具体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标准是什么? 征缴办法实施前后,社会保险征缴范围、对象和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有没 有变化?现行征缴范围对象和具体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标准是什么? 没有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对象和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但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参保,对依法应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从2005年10月起纳入征缴范围。征缴办法实施前,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管理,部分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中,出现了缴费单位数量、参保人员数量在不同险种不一致现象,征缴办法实施后,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管理和统一规范数据信息,对应保未保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征缴,如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失业保险没有申报缴费或申报人数少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但按规定失业保险也应参保缴费,此类单位及其职工,自2005年10月起将征收失业保险费。 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对象和具体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六。 附件一:现行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规定 险范围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1 、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2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定额以外)1 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经费自理、财政适当补助(定额)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2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1; 及其在职职工;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2 基本医疗保险项以外的本统筹地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项、第213、第休年龄的非农户籍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4.

社保基数调整操作具体流程

社保基数调整操作具体流程 一、网上申报流程 本方式适用全部已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 1、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入《缴费申报管理》模块中的《缴费 工资申报》栏目 2、点击“查询”按键,调出本单位名单,在“缴费工资”项目 中录入本单位人员工资,核对后点击“保存”按键。 3、12月26日后进入《提交信息管理》模块,找到《待提交信息》栏目,进入中找到《缴费工资申报》项目,点击进入,进行核 对后,如发生错误可以选择“删除”键后,回到《缴费申报管理》 模块中重新录入。如没有错误可点“提交”键,把此笔业务提交给 社保。 4、在提交业务后,进入《单位查询及打印》模块,找到《缴费 申报打印》栏目,进入后勾选《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并选择“打印”。打印2份后,加盖单位公章。 5、携带打印好的2份《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及本单位12月份工资单复印件(要求具备本人签字及单位公章,社保留存)及本单位公章,于提交业务次日来社保营业大厅进行基数核定确认。 6、来营业大厅确认后次日,各单位可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单 位查询及打印》模块中,选择第一项《缴费名册》,进入后即可打 印出本单位2016年申报的《缴费基数名册》,依此名册,各单位自 行组织员工进行签字留存即可(也可以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上签 字留存),此表不再上交社保,而是留做缴费基数核查时使用 二、USB报盘申报流程 本方式适用于200人以上较大型单位。 1、单位劳资人员携带USB盘来分中心拷取申报软件及人员名册。

2、按说明安装软件,并按操作说明录入上下限、录入职工工资,保存,生成基数名册,导出,并打印二份名册,组织职工签字。 3、28日后,携带报盘及打印的名册及相关审批材料来分中心核定。 三、柜台申报流程 本方式适用于尚未办理网申单位以及不具备U盘申报条件的单位。 1、28日直接来分中心打印缴费基数申报名册 2、回单位按规定填写工资并组织职工签字 3、携带填好的基数申报名册及相关审批材料于28日后来分中心做基数核定。 1、有12月退休或在职减少的单位,可于28日来柜台办理完退 休或减少手续后,再按不同方式申报2016年基数。如时间允许也可 以申报基数后再减员,不要在网申过程中或U盘申报过程中办理减少,会导致数据不一致。 2、单位提供的12月份工资单复印件,要求必须有职工签字以及加盖单位公章。 除了我们日常的工资,哪些收入还应该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呢?社 保缴费基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以现金或者存款形式支付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 4.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新的退休规定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关于社保费(规费)的缴纳办法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费核定及落实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保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支出,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等项目。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管站缴纳。 第五条社保费属于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社保费,不得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保费: (一)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预缴全额社保费。 (二)建设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50%。 (三)建设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30%。 (四)建设工程总造价5亿元以上的,首次预缴社保费为总额的20%。 欠缴的社保费按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规定执行。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地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保费应当委托当地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保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第九条社保费的收取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市建管站预收的社保费,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有关规定,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用于支付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市建管站每季度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1次社保费,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 执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外市建筑施工企业,须到我市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为社保费拨付对象: (一)已经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北京调整社保基数

北京调整社保基数 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出台通知,明确了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其中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 “关于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6463元。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389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52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878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 另一方面,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75.6元、失业保险费46.5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31.02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5.1元、失业保险费5.17元。 同时,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16.6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5.24元。 北京社保基数如何调整 我国有63%的居民认为退休养老要靠政府,仅有9%的居民认为退休自己负责。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10年之后的2025年,老年人口总数就将达到3亿。 解决养老难题,除了继续织密基本养老保险大网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势在必行。而强化作为第三张大网的商业保险保障功能,对保险公司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北京社保基数调整,日前,在北京公布201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与其相关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等均会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缴费工资基数 ◎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

全国各省市【预算】社保、住房费率

广东1:社保:28%,公积金:20% ;发文:粤电定(2008)7号(注2014年之前) 广东2:社保:29%,公积金:20% ;发文:粤电定(2014)2号(注2014年之后) 天津:社保32%,公积金15% 广西:社会保障费:31.6%;桂劳社发[2003]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桂政办发[2003]4号,劳社部发[2003]29号文,桂政劳险字[1997]1号住房公积金:10%;桂房改 [2011]50号 云南1:社会保障费:28% 住房公积金:12% 云电定﹝2008﹞3号 2014年之前云南2:社会保障费:32.65% 住房公积金:12% 云电定额(2014)1号 2014年之后 贵州:社会保障费:29.5%;(黔电定(2008)04号住房公积金:12% ;筑公积金公通字[2009]52号 海南:社会保障费:28% 住房公积金:12% 海南电网规划(2013)27号 江苏社保31.8%,公积金12% 福建:社会保障费26%,住房公积金12%(线路用10%) 海南:社会保险费费率为30.6%: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0%,失业保险费费率为1%,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8%,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6%,工伤保险费费率为1%。

湖南:社保29%,住房公积金12%,(线路8%) 浙江:社保33.5%,公积金12% 黑龙江社会保障费 29.5% 住房公积金 19.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河南:社会保障费46%,住房公积金12%(架空线路用10%) 新疆: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7.5%;住房公积金12%。见新电定额【2008】3号文。现在有没有新的就不知道了。 西藏:社会保障费30%,住房公积金12% 山西社会保障费是28.5%,住房公积金是10%,见晋电定函字[2007]5号文 重庆:基本养老保险费率20%,失业保险费率2%,基本医疗保险喊大医险费用9%,生育保险费率0.7%,工伤保险费率1.5%(企业是1%),住房公积金变电12%(线路10%)。文书号不记得了 四川:社保28.5%,公积金12% 河北:社保28.5%,公积金:12% 福建:社会保障费28.5%,住房公积金12% 甘肃:社会保障费29.7%,住房公积金12% 陕西:社保33.04%,公积金:19.04% 陕西:去掉预规规定的架空1.12系数后应为:社保费率29.5%,公积金费率17%,见陕电基建[2008]56号文 河南:2014年以前,社保34.5 住房公积金12%,2014年以后社保31%(20养老+2失业+7.5医疗+1生育+0.5工伤 ),住房公积金12%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今年5月1号起,社保费率中的养老和失业两项将迎来阶段性降低。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年底养老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同时,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将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此次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600亿到900亿。下调社保费率,会不会让已经吃紧的养老金雪上加霜?百姓到手的社保待遇会不会减少?合并生育和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会不会降低? “39.25%”,这是2015年经过一次社保降费后,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的总体水平。从表面看,这只是个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数字;而对每个企业来说,意味着每年要掏出的大把钞票。 上港集团,是个拥有3.3万名员工的大型企业。集团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要占用工成本的两成,总运营成本的8%。具体算,一名税前月薪1万元的员工,单位实际用工成本在1万4000元左右;对职工本人来说,扣除所得税和个人缴费,实际到手只有约7800元。 3月21号,上海下调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合计下调幅度2.5%。这给上港集团总裁严俊省了一大笔钱。 严峻告诉记者,上港这样的大型集团,员工很多,哪怕只有1%的调整,影响的资金都会很大。经过计算,预计可以给企业节约成本7500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4月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随后,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从今年5月1号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地区,降至20%;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年底养老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将缴费比例降低到19%;同时,把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1.5%。此次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初步测算,如果符合条件的地区政策全部落实,每年会为企业减负600亿到900亿元。加上去年,对失业、工伤、生育费率总体降低的1.75个百分点,两次政策叠加,年均可降低企业成本超过1200亿元。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指出,国务院在2015年降低缴费费率以来,降低了企业成本,稳定了就业状况。这次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也是更好地积极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⑴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⑵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⑸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⑴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⑵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⑴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⑵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⑶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⑷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⑸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完整版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 编者按?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涉及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以及社保统筹费的收缴和管理,经过努力,力争使建筑业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全员参保,应保尽保,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本报现予以刊登。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的合法社保权益,加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费统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取、返还、调剂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市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代收、代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根据本办法得到的社保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补齐。

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实施意见

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施工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建筑工程局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征管机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纳入专户统一储存,按规定使用。 三、征管机构在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五、征管机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及时移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征管机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各类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征管机构依据当月的结算额,于每月20日前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二)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目录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简称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收取、拨付、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费核定及落实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费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2019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年度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抓紧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19年度基金上解比例按照3.5%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调剂方案,充分发挥内在激励约束作用,更好地均衡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强基金可支付能力。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目前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17年最新社保基数怎么算

2017年最新社保基数怎么算 2017年最新社保基数怎么算的大家了解吗,不了解的朋友一定要来看看下文详细了解一下哦!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规则 1、老员工按上年月均工资来申报; 2、新员工按年内首月工资来申报。 注:如果社保基数和工资不对应,在稽查审计时会有风险。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保缴费办法不完全一致,通常,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公式: ①社会保险基数=上限 (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 ②社会保险基数=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③社会保险基数=下限 (个人月平均工资≤下限) 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就是你每月需要出资缴纳社保的那部分金额,一般是由各省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1200元--5000元。 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本人工资多少,社保缴费基数就是多少!假如你月收入5000,那么5000就作为你缴纳社保的基数! 但如今大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都是以最低基数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 另有以下特例 1、假如你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假如你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更改时间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每年更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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