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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诉讼业务基础及基本技能(2015114)(1)(DOC)

律师刑事诉讼业务基础及基本技能(2015114)(1)(DOC)
律师刑事诉讼业务基础及基本技能(2015114)(1)(DOC)

律师刑事诉讼业务基础及基本技能主讲:黄妙春广东红棉所

目录

第一编接案

第二编会见

一、侦查阶段会见

二、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会见

第三编阅卷

第四编关于刑事证据

一、刑事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

三、侦查行为及其调取证据的审查认定

四、调查取证

第五编证据质证和法庭辩护

一、证据质证和法庭辩护的基本要求

二、辩护应用的证据原则和规则

三、证据质证方法

第六编辩护词书写要求

要充分重视接案环节,没有接受委托,其他一切辩护工作都无从谈起。

接案要注意如下几点:

1、接受委托之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2、耐心和尊重。

3、正确的心态。

4、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5、注意确认委托人的适格身份和委托手续的完备。

一、侦查阶段会见

▲任务和职责

1、提供法律帮助,对办案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2、了解案情,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和控告。

4、披露特定证据: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会见

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1)充分了解嫌疑人的背景资料。

(2)对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相关法律法规熟记于心,最好对相关罪名的案例有所了解。

(3)拟订会见提纲。

2、了解嫌疑人的心态,适应嫌疑人的心态,调整会见的步骤、节奏和内容,以便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

3、了解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事实,积极、耐心倾听嫌疑人的陈述。第一次会见,与嫌疑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很重要。

4、摘抄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给嫌疑人阅读并进行解释。

5、解释法律要到位(包括程序和实体相关规定);但要

把握好解释法律、了解案情与律师作伪证的界限。

6、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逼供和虚假供述(逼供、虚假笔录、控告、签名)。

7、律师会见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程序相同。

8、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意如下两点:

(1)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交流的内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2)律师会见下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相关机关许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会见

▲任务和职责

1、充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

2、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

3、确定辩护思路、观点和目标。

4、与被告人充分交流和沟通,就诉讼目标与被告人达成一致。

▲会见

1、会见被告人之前要充分阅卷,阅卷要把要点和问题

记录下来,带着问题和疑问有针对性地与被告人进行核实。

2、针对《起诉意见书》,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让被告人发表自己的辩解意见。

3、充分向被告人了解案情,结合阅卷掌握的情况和《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被告人核对证据。

关于核对证据的理解和执行:

4、向被告人阐明律师的辩护思路、观点和目标。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实体方面意见。

如果律师的辩护观点和目标发生与被告人的不一致,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争取被告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无法调和,则要做到兼顾两点:

一要尊重被告人;

二要坚持律师辩护的独立诉讼地位(不是独立诉讼主体)。

5、核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人、证物或证据线索。

6、告知被告人有关坦白、自首、检举、退赔的相关规定和司法政策。理性地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并让被告

人充分了解法庭审理的程序、步骤和法庭审查的内容。

第三编阅卷(广义)

▲阅卷目标

梳理出辩护思路,明确辩护观点和目标。为达到辩护目标,寻求证据支持或冲击控方的证据链条。

▲阅卷要求和阅卷方法

1、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按排列顺序审查三性)。

2、耐心、细致、全面阅卷,不遗漏任何内容。在证据材料繁多的情况下,善于抓住重点和关键,突出阅卷重点,抓住指控证据的薄弱环节。

3、列出阅卷提纲。

4、对阅卷获取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列表比较。

5、研究对比言词证据,发现其矛盾、不符逻辑、有悖常理的内容;书证来源和制作是否合法;物证是否同案件事实有因果关系等。

▲阅卷范围和方式

范围: 案卷材料

方式:查阅、摘抄、复制、复印

第四编关于证据

一、刑事证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概念

(1)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2)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形式之一。

▲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应是合法收集、取得,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形式之一;

(2)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3)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法定形式的证据,经法院查证属实,即具有客观真实性。

▲修订的刑诉法及其解释关于证据规定的变化

第一,明确了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明确规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应予排除。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二、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的审查认定

▲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的审查认定

▲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收集、取得的证据,在司法、执法中,按规定程序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依据的司法准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仅是非法证据的一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仅包括言词证据和物证、书证。

非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指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取得证据的违法性进行调查、审核,认定是否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司法程序。其范围显然包括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大类型证据,在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和非法证据审查认定的区别

非法证据排除和非法证据审查认定的主要区别是:

1、范围不同。

2、适用的阶段和主体不同。

3、程序不同。

(二)正确理解刑诉法及其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涵和外延

刑诉法及其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突出如下两个重点:

第一,突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的程序

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

2、法庭初步审查。

3、控方证明。

4、双方质证。

5、法庭处理。

(四)非法证据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

1、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非法言词证据均“应当予以排除”,采取绝对强制排除的态度。

2、而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书证,则是有条件进行排除,采取相对排除的态度。

(五)关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和“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1、刑讯逼供方法主要是指殴打、体罚等暴力方法,而暴力、威胁方法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方法。

2、除暴力、威胁方法之外,其他方法如车轮战、疲劳审讯、不准吃饭、睡觉、频繁变换审讯地点、在恶劣、恐怖的环境中进行审讯等,均属于非法方法,因为这些方法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目标

反驳控方的证据;推翻和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辩护观点和辩护目标提供证据支持;预防冤、假、错案。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理论基础

1、公安、检察机关在司法上处于主动地位,为平衡国家追诉权,实现程序公正。

2、有助于查清案情,实现实体公正。

(三)调查取证的技巧和风险规避

1、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调查,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2、向证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调查时,尽量不制作笔录,让被调查人亲笔书写。

3、向证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调查时,最好有基层干部或证人在场。

4、必要时,对调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必要时,带公证人员到场,对调查过程进行公证。

6、最保守的方法是,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特别注意: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进行调查取证,有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编证据质证和法庭辩护

一、证据质证和法庭辩护的基本要求

▲证据质证的要求

(1)拟订证据目录和详细的证据提纲。

(2)围绕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充分准备好单项证据、各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3)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比较、整理,准备好全案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

(4)对控方的证据链条,针对其最薄弱的环节进行冲击,将其切断,致使控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庭辩护的要求

1、开庭前拟订辩护提纲和辩护意见。

2、注意抓住辩护重点,不要让公诉人牵着鼻子走。

3、辩护观点要简洁鲜明,具有针对性。

4、辩护发言中的语言要平实、简洁,不要过分修饰,哗众取宠,把辩护当成演讲。思路要清晰,条理清楚。保持适当的音量、语速和语调。

5、法庭辩护一般经过两轮,律师应把重点放在第二轮。

二、辩护应用的证据原则和规则

三、证据质证方法

(一)“向上看”:证据的来源、出处。

(二)“向下看”:证据三性、证明性、可信度、原因力、证明对象等。

(三)“向内看”: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第六编辩护词书写要求

▲目标

辩护词实质上是法庭辩护意见的整理、综合和补充,与法庭辩护的目标一样,都是为说服法官接受律师的观点,达到律师设定的辩护目标。

▲辩护词书写要求

1、紧扣证据;

2、观点鲜明;

3、标题精练;

4、内容简洁,引用内容要准确并标示清楚来源,便于法官阅读和核对;

5、多次阅读修改;

6、格式规范,标点准确;

7、版面规范整洁。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黄妙春律师

2015年12月31日

(完整版)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docx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五)

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 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法院提交。)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一)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完整)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合同的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查,除了极少部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外,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自己的习惯。这种习惯有的出自律师本人对于合同审查要点的理解,或者出于实习阶段执业律师的指导。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的合同审查缺少统一、系统的审查规范。 但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技能,从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看,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以便从总体上提高律师合同审查的质量。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 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条款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⑵交易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⑶合同条款能够满足自己一方的需要,而且权益是明确、可保障的; ⑷交易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上没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相互扯皮的余地。 基于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达到当事人一方的终极目的,由此可以推导出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这些要点构成了律师审查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合同内在质量要求。 与此同时,合同是通过书面语言体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技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选择措词、安排结构、逻辑分析等方式表述出来,而且这些表述的质量也会影响到合同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也是律师需要审查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合同的外在质量要求,其中一部分是必需审查的,否则有可能产生与法律缺陷一样的不利后果。而另一部分虽然不是必需的,但从整体质量考虑则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因此这些问题也同样是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⑴合同的结构安排是清晰、合理的,没有重复及相互交叉的内容; ⑵合同的条款是完备的,没有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 ⑶整体思维严谨,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 ⑷语言表达精确,对于权利义务没有第二种方式可以解释; ⑸版面安排美观大方,条款编排合理,便于阅读和查找内容或引述。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概述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引言: 我是一个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教案工作,对民事诉讼这一部分,从案件处理到教案,有我自己的一部分特色。所以应邀到了点睛网现场,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民事诉讼业务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技能。 基本技能的取得,是以我们前期一些基础知识的积聚和积累作为前提条件的。相信各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近一年来的实习,对基础知识部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基本技能在我们这一年的实习工作过程中也应该是比较成熟、比较丰满的了。所以今天不是我来搞讲座,而是我们相互探讨从接待当事人一直到诉讼、执行这几部分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所以我也是来向大家学习的。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我把它分为四个部分,其中一些部分有可能和我们的法律知识、法律基础没有关系。比如说怎么去接待当事人,怎么把这个案件拿到手,这是我们能做这个案件的前提

基础。拿到案件以后,我再去说怎么做到胜诉,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接待当事人 律师代理诉讼,不但要求具有很强的洞察力、应变能力、逻辑力、表达力,同时还要具有市场开发能力。第一项市场开发能力就是要学会接待当事人。 律师和当事人接触的信息来源有多种,有的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有的是慕名而来,有的是接了当事人的电话等等。我以电话咨询为例,在咨询的过程中如何应对当事人,如何接待当事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让当事人认可你、相信你,然后你能够拿到这个案件,这是我们做律师的第一步。 我自己的经验,供大家探讨。 (一)接受当事人的电话咨询

当事人拨打电话咨询时,律师接通了以后怎么做? 1. 首先询问他要咨询什么问题,让他做简单的叙述。 如果当事人叙述漫长,你应该及时地、委婉地、礼貌地打断他,运用你的专业知识帮助他梳理关系,然后用询问的口气向他询问问题。 正确语气:“您刚才所说的是不是这样?”“你是不是要表达这样的意思?” 避免这样的语气:“你听明白了没有?”“你明白了没有?” 2. 当事人认可你以后,你仍然用简单、专业的语言迅速回答他的问题。 比如:“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侵权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忌讳语言:“我感觉……”“我认为……”。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9918321521.html,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2)合同的起草 (3)合同的谈判 (4)合同诉讼 (二)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 1.合同的基本功能是表达交易

合同既可以是交易本身,又是表达交易的载体。是对交易的表述,记录交易的载体。 2.合同是当事人的意志体现 (1)合同是委托人之间的,不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要体现委托人的意志而不是律师意志。 (2)处理好两个关系: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 3.律师应在处理合同业务时尽量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促成交易 (1)审查、修改、起草合同注意促成交易,维护诚信,不要设圈套或陷阱。市场经济最需要交易,更需要信用维护交易。 (2)促成交易。 4.最好的合同判断 (1)经过律师审查或起草的合同充分表达了委托人的交易意图,具体

条款对于防范交易风险是完备的; (2)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 (3)利益基本平衡具有履行性(双赢。如房屋租赁租金很高,但难以承受,必然导致无法履约)。 5.合同业务的质量追求 (1)交易对象(文化不高的,害怕内容多了有陷阱和风险;信任度很高的不需要太复杂的条款怕产生误会;国外的希望细致些以免争议); (2)交易内容(不同领域有不同特点); (3)交易双方所处位置(股权卖方、股权卖方,承租方和出租方) (4)资源的稀缺程度 (5)机会紧迫程度。 (三)合同功能及质量控制

1.对于合同功能的理解 (1)锁定交易平台(交易主体) (2)锁定交易内容(做什么交易) (3)锁定交易方式 (4)锁定问题的处理 2.合同质量控制 (1)客观标准: (2)质量控制 (3)一份完备的合同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审查前应知内容 1.合同的组成部分及特点。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9918321521.html,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 第一编基础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四章责任论 第二编非诉论 第五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章参与制度建设 第七章行政听证及其代理 第八章非诉咨询与审查意见

第九章非诉经济项目谈判与审查 第十章行政复议及其代理 第十一章参与法制宣传 第三编涉诉论【每章后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三章受案范围 第十四章管辖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裁判 第二十章执行 第二十一章行政赔偿 附录:律师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一章概说 第一节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 最近几年全国四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民事案件约600多万件,刑事案件约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约11-12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对前面《律师行政法业务》一书编章结构的分析可知,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中除涉及诉讼外还有第5—11章阐述的非诉业务。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鲜见以专门从事行政诉讼业务见长的,因为行政诉讼如果代理原告难度大【行政干预与得罪行政机关】、收费低【主要是协商】。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有助于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服从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诉讼中虽然他们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律师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予以指出,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二节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

“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1)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诉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刑辩律师在辩护中被错捕错押。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机关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及了解案情方面给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律师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效果差表现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不能得到足够重视,一致存在着许多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辩护效果较差。据不完全统计,刑事辩护案件几年来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极不适应。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又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一、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判度最大的立法缺陷就是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关系依旧没有理清,律师独立自治的自由法律职业者身份始终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承认。(2)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几经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3)。五十年代未,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该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该法颁布后,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内容是对我国律师属性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如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是恰当的,定点是甚至无需从逻辑上或经验上加以推演和证明”(4)。还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从而使律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从事业务活动,因此,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由于律师不再是国有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律师队伍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5)研究律师的职业属性,首选需要揭示律师执业特点,并应在与法官检察院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比较中揭示律师的职业属性。结合律师职业特点,笔者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表述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外在特征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上在特征的描述,并未把律师的本质属性挖掘出栏。未能揭示律师这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的执业方式,后者才具有根本意义(6)。故,《律师法》第二条并未对律师职业属性

律师办理合同见证业务的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合同见证业务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9-06 点击量:1001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杨爱琴律师见证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或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在我国,律师的见证业务范围是有严格的限制的,主要集中于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的见证;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让股权协议等法律文书的见证;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的见证;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的见证等民商事领域。而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在实践中律师合同见证业务常见于其他见证业务。但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仅由各地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操作指引等规定来规范,而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导致律师在执行业务时所参考或遵循的标准不一致,从而带来许多问题。 那么律师在开展合同见证业务应该注意哪些方面,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一、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意思表示一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因此,律师受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委托接受该见证业务,也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从而使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均能被双方接受及采纳。 二、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同见证业务的成功与否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息息相关,因此对合同的以上三性进行审查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一)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发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告知当事人予以改正。 (二)对合同真实性的审查 1、不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还要进行材料的调查核实。律师在进行合同见证业务时,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通常只是查看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来认定当事人的资格,这样往往给合同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对主体资格除了形式审查,查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之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如当事人为企业,应当到有关机关部门去调查核实相关资质及情况,如工商登记情况,查看是否通过年检,有无注销等;税务登记,税务状况是否良好;如是特许经营产品,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如当事人是自然人,应核对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 2、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限,核实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代理权限的范围,这不仅需要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对委托书真伪进行核实,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核实。 3、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对合同可行性的审查 首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对它的评价来确定合同履行的可行性。 其次,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约定完备清楚以及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语言表达是否存在歧义。 最后,查看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其中一方不利,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三、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律师仅对见证业务承担责任,而不对合同最后是否履行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当律师在开展合同见证业务时,发现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合同的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在同意的范围内进行修改或补充。 除此之外,律师在办理合同见证业务时,所有的谈话内容制作成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如遇到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上报事务所主任,由主任审批。 律师办理合同业务见证,通过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推动了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对贸易往来及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不少问题,需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

律师婚姻家庭业务基本技能

目录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的特点 第一讲案件的受理 一、接待咨询 二、接受委托 三、证据的收集整理 四、调解 第二讲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三讲一审 第四讲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讲结案工作 第六讲婚姻家庭案件的非诉讼业务

前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一)婚姻家庭律师业务特点 1. 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2. 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它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二)工作原则 1.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3.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三)举例:影帝王学圻起诉离婚 内地著名男影星王学圻近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该案已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王学圻在起诉书中称,196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孙XX并确定恋爱关系。1971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11月,育有一子名王XX。 后由于孙XX经常到国外出差,王学圻工作较忙,双方平时很少联络,感情逐渐淡漠,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1998年至2006年的八年时间里,孙XX在国外工作,2006年被告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 王学圻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孙X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诉状简单叙明,是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伏笔。事实写的过细容易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作者 : 赵志悦joy 主讲人:孟德花 引言: 我是一个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教学工作,对民事诉讼这一部分,从案件处理到教学,有我 自己的一部分特色。所以应邀到了点睛网现场,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民事诉讼业务处理过 程中的一些基本技能。 基本技能的取得,是以我们前期一些基础知识的积聚和积累作为前提条件的。相信各位通 过司法考试,通过近一年来的实习,对基础知识部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基本技能在 我们这一年的实习工作过程中也应该是比较成熟、比较丰满的了。所以今天不是我来搞讲座,而是我们相互探讨从接待当事人一直到诉讼、执行这几部分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经验。 所以我也是来向大家学习的。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我把它分为四个部分,其中一些部分有可能和我们的法律知识、 法律基础没有关系。比如说怎么去接待当事人,怎么把这个案件拿到手,这是我们能做这 个案件的前提基础。拿到案件以后,我再去说怎么做到胜诉,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接待当事人

律师代理诉讼,不但要求具有很强的洞察力、应变能力、逻辑力、表达力,同时还要具有市场开发能力。第一项市场开发能力就是要学会接待当事人。 律师和当事人接触的信息来源有多种,有的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有的是慕名而来,有的是接了当事人的电话等等。我以电话咨询为例,在咨询的过程中如何应对当事人,如 何接待当事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让当事人认可你、相信你,然后你能够拿到这个案件,这 是我们做律师的第一步。 我自己的经验,供大家探讨。 (一)接受当事人的电话咨询 当事人拨打电话咨询时,律师接通了以后怎么做? 1. 首先询问他要咨询什么问题,让他做简单的叙述。 如果当事人叙述漫长,你应该及时地、委婉地、礼貌地打断他,运用你的专业知识帮助他 梳理关系,然后用询问的口气向他询问问题。 正确语气:“您刚才所说的是不是这样?”“你是不是要表达这样的意思?” 避免这样的语气:“你听明白了没有?”“你明白了没有?” 2. 当事人认可你以后,你仍然用简单、专业的语言迅速回答他的问题。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引言: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题目,每个律师根据自己执业的经历、经验、理解,有不同的感受,所以在今天这个交流的场合,更多的是说说我个人的感受。我曾经在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上和他们也做过交流,今天我就按照跟他们交流的一些体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本课程主要内容: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五)合同的谈判及基本技能 (六)合同诉讼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状况 (1)合同业务形态变化。以合同诉讼业务为主转变为非诉讼合同业务为主。 当今社会财富是由合同组成的。每一个交易都是一个合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使得合同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律师介入从最早的大量处理合同纠纷,到更多的通过担当公司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的代理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审查、修改和起草合同,已经成为律师主要业态。 (2)律师合同业务大量增加。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个到类型模块。如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连锁加盟合同、酒店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 (3)对律师合同业务的专业化分工要求明显。律师合同业务是跟随交易要求确定的。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要求。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能源领域、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投资领域、建筑工程领域等等。 (4)对律师在合同领域业务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交易类型不断涌现、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颁布、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控制要求越来越高,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2. 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对已有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或修改意见。不同的律师审查修改合同会存在质量上的差异,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对交易的理解深度、对法律的熟练程度、对问题的敏感度以及敬业精神。关于当事人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不应是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出现差异的原因。 (2)合同的起草 这是要求更高和难度更大些的合同业务:属于原创性工作,要求准确表达交易内容,预判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防范交易风险。但这也同样给了起草人这样的机会。 看懂合同与起草合同作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3)合同的谈判 合同谈判是一个非常需要技巧、智慧、敏感度和应变能力的业务。是典型的合同业务。 需要磨合、说服、形成文字,要求有非常强的理解能力和综合能力。 法律条款与商业条款的问题,律师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问题之间的关联度。

律师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一、北京房地产律师介入的历史 1993年随着真正意义上房地产市场在中国的兴起,也率先在北京市场上出现,真正有所谓商品房概念是在1993年。那时候市场上分内销和外销两种房:外销是只允许所谓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买,他们是不可以买内销房。内销房是指国内的人买,非北京户口的都不允许买。 那个时候北京的有些律师,从香港参观、交流,看到了律师介入房地产交易里,有很大操作的空间。于是就在一定模仿的基础上,把香港的律师介入到房地产市场的做法,移植到房地产市场。 但是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操作流程和香港的不太一样。香港实际上是处于买卖双方的枢纽,他来组织这个交易,实际上是对发展商形成的资金上的监控。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在可控的范围内,因此,在这样的操作环节之下,转而对于买房人收律师费,因为他实实在在的是替买房人规避了一定程度的风险,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国内的律师学了这套以后,发现在我们的操作市场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发展商一旦和小业主形成了买卖关系,基本上都是

一次性的把钱收到,虽然最开始的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贷款,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主要以前两种为主。这时候由于国内的买房人都属于先富起来的人,他对律师费不在乎。港澳台的这些人也对自己的权益习惯于海外的方式来保护和维权,所以他对律师的存在以及收律师费的环节也很认可。 于是在1993、1994年,在北京房地产市场上,造就了第一批做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律师,也让这帮人在北京房地产律师行业里成了第一批富起来的人。 到了1994年下半年以后,率先是中国银行,很多企业贷款回不来,原因就在于整个资金信贷体制不合理造成的。吸收了存款、放不出去,同样属于过失。银行有存款的指标,一方面还有放款的指标。放款的往往是企业为了拿钱粉饰自己的企业,一样把钱拿到以后,可能是改变资金用途,或者是恶意的偷逃资金,最终造成还款不成。 后来因为海外的银行发展经验,突然发现给老百姓买房提供贷款,这种业务风险性就低很多,因为房子本身可以拿来做抵押,同时在房子抵押之前,发展商还会作保证,小业主一旦住到这房子里面,按月还贷款的方式很可靠。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至十九(DOC)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签字):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三)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 1. 注意交易主体审查。 (1)民事主体资格 (2)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3)经营资格的合法性 (4)许可经营的合法性 2. 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3.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交易条款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包括定金、滞纳金、违约金、押金、预付款、订金、罚款。 4. 违约责任条款。 5. 管辖条款。是关于合同发生整体争议怎么来处理,由谁来处理的问题。 6. 法律适用条款(涉外)。 7. 生效条款。有的人写完了合同,对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没有交代,这就使得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是有问题的。所以说对法律条款的审查,生效条款这一块要特别注意。 8. 交易结构与法律风险的控制 (四)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主体资格、证照的合法、信用状况、签章的真伪。 (五)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1. 审查意见的提出: (1)声明:出具审查意见的事范围 (2)明确审查范围:商业条款、技术条款等 (3)审查意见的内容 2. 提交形式: (1)单独提出意见书

(2)在原文中留下修改痕迹,从而表达修改意见 (3)留下一个新的版本,签字版用扫描格式提交 3. 审查签字问题 已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参照修改意见调整后签署。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略)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起草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 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内容,忠实并清晰反映交易要求,不设陷阱。 2. 内容合法有效 3. 具有可履行性 4. 设想对方可能发生违约行为来起草和完善合同 (二)合同起草之要求 1. 结构体系清晰 (1)合同标题明确 (2)序号编排有序 2. 版式编排得当 (1)字体一致 (2)标题和正文字号协调一致 (3)行间距和字距一致 3. 反映交易要求,条款完备 (三)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1. 完整反映双方的交易要求。 律师本人有想法提出,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加入。光反映一方要求也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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