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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给全国各地法院都带来了不小的审判压力。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带有群体性特征导致处理难度较大;更为突出的还在于,法官对此类新兴案件较为陌生,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规定又因带有体制转轨的因素明显滞后,既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审判时缺少明确具体的条文规范,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难。[1]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解释》],对《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问题的抽象性、原则性条文进行了司法解释,力求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裁判标准。纵观该《物业服务解释》,其主要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规定从实务的角度来看都不乏亮点。[2]应当说,该解释的出台为今后司法实践工作可操作性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但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解释,从理论的角度对物业服务纠纷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仍属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拟透过《物业服务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最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作重点探讨,希望对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有所助益。

一、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义务认定

[一]业主的合同主体地位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来说,则是由业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可以看到,在合同签订的形式上,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均不是直接的合同签订者。在实践中,这恰恰是业主经常据此而拒绝接受合同约束的重要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明确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该条款,建设单位同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包含了双方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之所以产生拘束力,根据在于建设单位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概括承受。[3]

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乃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按照授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4] 所以,尽管形式上来看业主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究其实质,不管从现行的立法规定还是从法理上来说,业主都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的实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物业服务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其第1条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二]业主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

1.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性质难免有不同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独立合同说等等。通说主张应当借鉴委托合同的制度机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争议,笔者对此较为赞同,因为不管是其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与委托合同都有较高的相似度。从业主与物业服

务企业的法律关系来看,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业主是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一方。业主有权利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此相对应,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是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

当然,物业服务费用的内涵决不简单地只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物业服务费可分为公共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用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到的费用]和特约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5]也有学者主张将物业服务费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区分建筑物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及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即通常语境下的物业服务费;另一类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的更新、改造的费用,称为专项维修资金。[6]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业主往往认为物业费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根据该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欠交物业费的,可以起诉业主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迅速高效收缴物业费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样也对业主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将起到督促和警示的作用。

2.协助义务

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维护、保养、保修的过程中,业主应当给予协助,该协助义务不仅包括积极层面的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还包括消极层面的不得阻碍、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及管理工作。针对业主的该项义务,《物业服务解释》第4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诉权:“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业主违反协助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行使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范围认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义务范围的认定乃是物业服

务合同内容的重点。概括地说,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而言,可高度概括为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四方面。在笔者看来,该四方面又可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向“对物的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物、基地、附属设施、相关场地等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第二个层次则指向“对人的管理”,是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进行的管理,[7]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也包括维持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例如,当部分业主不当行使专有权,对其他业主构成妨害,或者侵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提示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扩充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8]合同默示条款理论[Implied Terms]源自于英美法系。所谓默示条款,即是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交易习惯及行业规则的规定,理应

存在的合同条款。[9]一般说来,考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需要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明示条款[Express Terms],即双方达成合意并写明在合同中的相关事项作相应的解释。但明示条款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合同内容,而且某些合同纠纷仅仅依照明示条款有可能无法得以解决。当依照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合理解决合同纠纷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主张必须充分利用普通法的灵活机制,将默示条款纳入合同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默示条款的广泛运用并作为修正合同的工具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所作的某种程度的否定;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讲,默示条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与法院行为相调和的中介。[10]因此,英国法系合同默示条款所承载的功能,在于明示条款对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有未尽之处、阻碍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之时,得允许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相关习惯规则、明示条款等对合同内容进行推定进而作出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尽管没有默示条款之说,但在遭遇合同明示条款有所欠缺之时,合同目的的实现是依赖于合同的解释原理以及合同漏洞的补充来完成的。如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均可作为合同约定欠缺或约定不明时的参照。另外,我国《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范围所进行的扩张。[11]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默

示条款理论亦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两大法系对此问题的应对虽然方法各异但目的相同,可谓殊途同归。当然,合理借鉴默示条款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便是很好的说明。

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不仅包括合同约定,还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以及服务细则也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其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其制定的服务细则,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中,对业主的最终决定有重大影响。服务承诺及服务细则,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单方允诺”,[12]也作为其与业主订约的基础,必然也必须对其行为产生约束力,这对业主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

[三]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与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财产及人身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需承担,其限度范围应当如何认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2008 年公布的《物业服务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设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文,其第八条规定:“物业

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而在正式出台的《物业服务解释》中则未见该条款,有专家因此认为最高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持否定态度,并且主张不能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理基础。[13]

应该说,在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法律构造及其成文法规范均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确实不宜匆忙就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之承担。理论上讲,物业服务企业于特定情形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适用上仍存有解释的空间。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法院借鉴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14]对安全保障义务所作出的直接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

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并不仅仅限于条文所列举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随着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的深化,司法实践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早已不再局限于条文列举的经营者,诸如银行、机场,物业服务企业等也已囊括其中。如“室内被害案”中,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正常使用保安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死亡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来说,其所从事的也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当然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从法理上来说,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成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者的法理依据,如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节约社会总成本的要求等等。[16]事实上,判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是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17]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2.合同的约定或合同附随义务

通常来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都会在服务合同中对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也会为此配有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关安保机制、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区域边境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

新民诉法解释后,最新司法实践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与变化(精)

新民诉法解释后,最新司法实践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与变化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争议 1.案情 洪某为香港居民,陈某为泉州居民。陈某两次向洪某借款共计900万元,约定月息3.5%,并向洪某出具借据一份,对所欠本金和利息进行确认,借据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履行地。因陈某拖欠本息未还,洪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陈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存在约定管辖情形,本案应由陈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洪某之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亦可由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洪某起诉时提交了借据及转款凭证,证实洪某通过案外人的账户实际向陈某支付了讼争借款;转款卡账号的开户行为福建厦门地区。故可认定讼争借款合同履行地系福建省厦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2、不同观点 本案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该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作何理解?对此,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的实务界存在严重分歧。笔者通过自媒体对身边的法官同仁和律师朋友做了一个调查,亦体现了这种严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系“借款人所在地”。其理由是从文字上看,所谓接受货币一方就是指借款人所在地。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指陈某所在地。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体现了从保护债权人向保护债务人的转变。还有的认为应从特征性履行来判断履行地,接受借款是借款合同中能够体现特征性履行的行为,借款人接受借款地即为接受货币所在地,即履行地。还有的认为应与法条前半部分连贯理解,应指当时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而非争议发生后的履行地。 另一种观点认为系“贷款人所在地”。其理由是债权人诉请给付货币,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债权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具体到本案中即洪某所在地。有的继而认为该条规定与93年批复并不矛盾,均是有利于保护权益受损的债权人一方。

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 重合同、守信誉" 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 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约定、等合同类文书均适用本制度。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补充类文书是原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原合同,同样适用本制度。 3. 职责 3.1 董事长负责标的3 万以上合同的审批签署; 3.2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标的3 万以下合同的审批签署; 3.3 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 负责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 3.3.2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3.3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3.4 负责各职能部门/ 项目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5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3.3.6 负责合同的档案日常管理; 3.3.7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4 职能部门/ 项目负责各类相关业务的合同谈判。 4. 合同的签订 4.1 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签订,任何职能部门、项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4.2 签订合同前须审查的资料: 4.2.1 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文件等。 4.2.2 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如资产证明、信誉纪录、企业规模和状况、相关的资质证明等。 4.3 合同的审批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3.1 具体权限如下: 4.3.1.1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4.3.1.2 标的超过3 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4.3.1.3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4.3.2 合同原则上由经办部门/ 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相关职责部门、品质督导部、总办、总经理(董事长) 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签署。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4.4.1.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3.2.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3.2.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工作范文]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 篇一: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合同情况说明 由于本行业性质的特殊性,钢材价格随着市场的价格变动而变动,每天的价格都不固定,在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是框架协议,合同起着一定的制约双方的作用,制约货物的质量,价格标准,款项拖延的处理办法等。 20XX年与客户履行合同实际发生及剩余完成合同明细上游客户 下游客户 本公司销售回款的方式多种,主要分为:按照工程完工结款;工程进度结款;直接销售时间、数量结款。本企业回款比较及时,客户信誉良好是多年合作伙伴。 本公司与多家公司长期合作,签订大批量购销合同,因为上游进货需要现金交易,有时出现流动资金紧张。此笔贷款更能保证供货,本企业现金流量大,有正常利润和回款资金,还款没有压力。 北京诺亚腾商贸有限公司 篇二:履约情况证明 履约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于20XX年5月18

日与我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负责xxxxxxx项目的施工。 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的技术熟练的人员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可达到约定的标准,能按时完成项目部下达的施工节点任务。该公司拥有一定的承包资质和流动资金,能够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其他款项。 xx公司在我项目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情况良好,特此证明。 xxxxxxxxxxx20XX年9月3日 篇三:合同履约证明 篇四:信誉声明及履约情况证明 信誉声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XX年-20XX年中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没有无辜弃标的不良记录,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02 月24日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业主大会):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名称: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甲方(业主大会) 组织名称: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____(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四至: 东至:______ 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其他:。 第二条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_______。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厕、_____________。 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 11、装修管理。 12、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3、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1、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2、 3、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的原则,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季、年收取,其收取的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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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基本上全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根据国际惯例来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法律对履行地点的要求,首先是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因为这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履行时间、甚至风险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装运港交货。装运港也叫启动港,在FOB(离岸价)条件下,由买方承担签订运输合同的责任,支付运费,派船只按时到达约定的装运港运货。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取得运输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另一种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目的港交货。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以及CFR(成本加运费)交货条件下,是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运往特定的目的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不同的目的港对卖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价格术语决定了交货条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货条件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在FOB条件下多为买方在装运港选择上作文章,以欺诈卖方;在CIF和CFR条件下,多为买方在目的港的选择上欺诈卖方。 【案例】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 中国某公司曾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合同规定在美国西部港****货。但我国公司开信用证时却写成了“美国港****货”,漏掉了“西部”两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 此案中,由于中方开证工作不细致,使得美方有了欺诈的机会,借此变更装运港,给中方造成了不便和损失,美方却因此少支出一部分费用。 【防范措施】 以沿海港口为装运港,目的港必须唯一,在单证上的写法要完全一致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履行地点欺诈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己方工作不够细致,从而给对方造成这样那样的欺诈机会,而且这样的欺诈,表面上还很具有正当理由,被欺诈方遭受欺诈还有苦难言。因而,履行地点欺诈的防范措施,主要是当事人必须严格操作,工作细致,在工作中不出一点差错。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有空运、陆运和海上运输,但最常见的运输方式是海上运输。在这种运输方式下,装运港问题主要应注意: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2011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2011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遵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现将*******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 1、执行物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类设备能够正常运转。2011 年未发生设备 重大故障和安全事故。 2、根据检修计划、电气设备维护周期以及设备运行状况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 保养,发现并去除潜在的设备隐患,减少设备故障率。 3、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电气防火检测工作。与专业公司签订化粪池清掏合同 及生活水箱清洗合同,确保园区引用水安全。 4、对园区木凳刷漆翻新共31 个;对楼道长明灯进行维修改造共计60 个;将原先 楼道灯的开关控制改为声光控制,降低了日常的用电量,延长了灯泡的使用寿 命;针对单元楼的楼道墙面较脏、地面瓷砖损坏现象,对部分楼道进行了粉 刷,共粉刷墙面380 平米,更换维修地砖103 平米;修复园区内围墙破损 300 多平米。 5、对89 个门禁系统主板进行接地改造,大大减少了打不开门、门禁死机,芯片损 坏等问题,其中29 个单元门进行重新刷漆。 6 、对14-17#楼、12#楼、25#楼、阳光板进行了更换,共计280 平米;并同时 把原有的框架进行了除锈刷漆,并把14-17 号楼单元们俩侧的阳光板框架进行了加密改造,由原来的60厘米改为20 厘米,杜绝了安全隐患。 7、由于园区步行街地砖损坏严重,给业主的出行造成不便,对此进行了更换和加宽 改造,共计铺砖3 万余块。 8、对全区31 个绿化井62 个阀门进行了更换,并将原来的井下取水改为自动取水 器,解决了绿化工人下井开阀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14-17 号楼绿化井进行了 改造,安装了自动喷灌系统,共安装喷水器25 个,挖沟接管180 多米,节约了绿化用水量。 9、工程部全年共入户换水表68 块,由于水表厂不提供水表,由我部自行维修水 表55 块,解决了业主的用水问题。 10、园区内消防水管系统不能保压,经工程部自行分段排查,确定为消防泵消声止

瀛海庄园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报告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2010年度瀛海庄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尊敬的业主、住户: “长城物业·阳光物管”。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公示的要求,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项目2010年8月25日至2010 年12月31 日期间对《瀛海庄园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住宅物业服务规范(三级)》的落实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为方便业主查阅,本公示内容从客户服务、工程服务、秩序服务、环境服务几个专业领域进行重点汇报: 一、财务收支状况: 2010年度管理处全年总收入为1047931.35 元,总支出为3314719.34 元,盈/亏状况-2266787.99元(详见2010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二、2010年重要工作或上年度满意指数调查改进措施实施情况: 专业工作内容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分析 1 完成与前物业的设备设施交接工作已完成 已完成 2 完成物业办公用房、业委会用房的布 置工作 3 完成业主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已完成 三、物业基础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一)、顾客服务 1、顾客沟通:

管理处通过面谈、电话、社区文化活动等方式,顾客沟通率100 %; 召开业主座谈会 2 次,与业主委员会沟通 3 次。 沟通会时间沟通会主题主要参加人沟通内容及结果现场照片 2010.9.10 选举业委会 成员沟通会园区业主、管 理处员工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就物业存在 问题进行沟通 2010.11.6 慰问园区老 人,增进与 业主间的情 感居委会龚主 任、单委员、 物业管家 慰问老年人,关爱社区老年人 2010.12.5 针对园区 存在问题 进行沟通管理处经 理、业主委 员会成员 对园区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制 定整改措施 对2010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公示管理处经 理、业主委 员会成员、 热心业主 通过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增 强物业服务透明度 2、顾客请修 受理顾客请修次,有效请修次,无效请修次,请修回访次,请修回访率100%。 漏 水壁挂炉 室内 小修 更换 配件 电路 维修 疏通 下水 管 对讲 系统 供暖 系统 报警 系统 其它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8f18795682.html,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在实践中,合同的双方为了减少自己的成本,往往会就合同到底在哪履行发生纠纷,甚至会因为谈不拢而解除合同。承担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那么,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

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履行合同会有什么责任 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完整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对本文本条款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修改或删减;约定无需填写的空格性条款,应在该条款空格处注明“无”等字样。 5.本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所签合同的组成部分。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篇一: The last stage went higher and took the Apollo into orbit round the earth.最后一级火箭升得更高,把"阿波罗号"送进围绕地球运行的轨道。 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签订地,有利于当事人选择 管辖法院,对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意义重大。 一、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双方有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的结果不同。 1、合同约定了签订地,但其约定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这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到证后的档案。

河北省物业服务合同

河北省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 执行机构:_______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为___ 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1)。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2);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3);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_____项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石家庄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_____级执行。(服务等级 标准见市价[2004]69 号《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执行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具体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docsj.com/doc/8f18795682.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docsj.com/doc/8f18795682.html,/ 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核心内容:购销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交货地点的,购销合同履行地为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交货地点。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销售方(或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购货方(或称买受人),购货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购销合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二、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 定 题要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热门推荐: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规范越来越完善,对于民事诉讼争议地也有了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以及管辖规则,也是当下百姓关注的问题。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呢?希望在阅读完本文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法争议地司法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

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 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 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再次,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合同履行地确定的

新民诉法解释后最新司法实践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与变化

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争议 1 ?案情 洪某为香港居民,陈某为泉州居民。陈某两次向洪某借款共计900万元,约定 月息3.5%,并向洪某出具借据一份,对所欠本金和利息进行确认,借据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约定履行地。因陈某拖欠本息未还,洪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陈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存在约定管辖情形,本案应由陈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洪某之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亦可由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洪某起诉时提交了借据及转款凭证,证实洪某通过案外人的账户实际向陈某支付了讼争借款;转款卡账号的开户行为福建厦门地区。故可认定讼争借款合同履行地系福建省厦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2、不同观点 本案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8 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该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该解释第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作何理解?对此,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的实务界存在严重分歧。笔者通过自媒体对身边的法官同仁和律师朋友做了一个调查,亦体现了这种严重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系“借款人所在地”。其理由是从文字上看,所谓接受货币一方就是指借款人所在地。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指陈某所在地。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体现了从保护债权人向保护债务人的转变。还有的认为应从特征性履行来判断履行地,接受借款是借款合同中能够体现特征性履行的行为,借款人接受借款地即为接受 货币所在地,即履行地。还有的认为应与法条前半部分连贯理解,应指当时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而非争议发生后的履行地。 另一种观点认为系“贷款人所在地”。其理由是债权人诉请给付货币,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债权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具体到本案中即洪某所在地。有的继而认为该条规定与93年批复并不矛盾,均是有利于保护权益受损的债权人一方。 还有,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则是,新民诉法解释已经施行,应否适用于本案中?对此,有的认为新民诉法解释带有立法性质,不能具有溯及力,不应适用于一审已经审结,二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如本案的情形。有的则认为,该解释属于法律的解释,应直接适用,且该

物业服务合同续签说明

物业服务合同续签说明 篇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续约合同 《XXXXXX合同》续约合同 甲方(委托方):xxxxxx 乙方(受委托方):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地区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xxxx合同》的合同续约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合同》,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提供物业管理,该合同于xx年xx 月xx日即将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xxxxxx合同》续约x 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续约合同期内物业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甲、乙双方原签订的《xxxxxx 合同》,除合同期限经本次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均愿意共同遵守、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物业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本合同履行中的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用共计为元(¥元)。待合同履行完毕时,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正文共壹页,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物业服务合同续约 合同编号:XY-LSY-2016 《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合同 甲方(委托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揽胜苑三期业主委员会 乙方(受托方):鄂尔多斯市欣苑物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续约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从2015年9月15日开始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于2016年9月14日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续约,续约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5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甲乙双方原签订的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除合同期限经本次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均愿意共同遵守、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

贸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示范文本)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贸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示 范文本)

贸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基本上全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根据国际惯例来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法律对履行地点的要求,首先是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因为这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履行时间、甚至风险责任问题。 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装运港交货。装运港也叫启动港,在fob(离岸价)条件下,由买方承担签订运输合同的责任,支付运费,派船只按时到达约定的装运港运货。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取得运输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另一种普遍采用的履行地点是目的港交货。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以及cfr(成本加运费)交货条件下,是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只运往特定的目的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不同的目的港对卖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响。

保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保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因而比较容易确定且无异议。但对合同履行地就存在一些分歧,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而合同履行地有事关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当事人的诉讼和实体权利都可能发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保证合同履行地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此文能达到让广大法学同仁对此进行思考的目的,就是笔者的愿望。 纵观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保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做出规定。笔者认为,针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适用相关的法学理论是最恰当的做法。法学界对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观点一致,没有任何分歧,在担保法第17、18条对此也有明确阐述,故可确定保证合同是被保证的合同即主合同的从合同。依据传统民法理论,从物的归属依赖于主物,也适用于保证合同和主合同关系的处理。所以笔者认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应该和主合同的履行地一致,理由有三: 一、依据担保设立的原意,是为了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如果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那么主债权就得以实现,保证的设立就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由保证人来代替主债务人来向债权人履行。这正表现了保证合同的附属性,即保证人是第二位的债务人。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的标的是金钱的,接受履行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而保证合同一般是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所保证的就是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履行的标的就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就是债权人所在地。 二、如果保证合同所保证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保证人代为履行,就履行本身也就构成保证合同的履行内容,而履行的标的一般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本身也是一个合同关系,因此应该受合同法的约束。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债权人所在地。 三、将保证合同的履行地确定在债权人所在地,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符合保证合同设立的原意,有利于督促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繁荣。 总上所述,笔者认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确定为债权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则(精)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所谓“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审判实务中我们通常遵从特征履行地规则同时兼顾地规则。 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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