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规划管理

第二节建设管理

第三节综合开发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服务

第三节应急管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一节保护区管理

第二节其他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

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

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口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

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发布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

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一节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九)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首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 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 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第十七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 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 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 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 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 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迅速发展。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维护良好的秩序、提高运营效率,成都市制定 了《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本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对成都市轨道 交通运营和管理的监管,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的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 证线路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维护秩序,并配合轨 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系统的监管,及时处理与轨 道交通相关的问题。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运 营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站和车辆的清洁工作,保证乘客的出行环境。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站设备和车辆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线路的运营时间和服务范围,方便乘客的出行。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线路的延误信息和特殊情况说明,提醒乘客做好出行准备。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确保他们能够方便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进行打闹、吐痰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列车和车站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新格局,重塑城市经济地理,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8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8〕1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用地统筹管理 (一)按照成府函〔2017〕183号文和成办函〔2018〕192号文规定,我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共涉及714个站点、75个车辆基地。其中,成办函〔2018〕192号文明确的105个轨道站点及75个车辆基地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余轨道交通场站的综合开发由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安排。 (二)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在出让前,须完成一体化城市设计及相应控规调整,一体化城市设计成果及相关技术要求需纳入拟上市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三)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由成都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开办)会同区(市)县政府和相关土地提供方,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工作。在土地供应前,区(市)县政府和相关土地提供方应书面征求成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意见,不得擅自组织出让。 二、实行多种供地方式 针对我市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及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同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供地方式,满足不同用地需求。 (一)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辆基地本体工程、轨道交通站点本体工程以及涉及轨道交通场站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等轨道交通的附属配套工程,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二)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按以下方式供地。 1.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半径800米以及车辆基地周边不低于基地本体面积两倍的开发用地范围内,毗邻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轨道交通设施紧密相连,地上地下互联互通,须与轨道交通设施整体规划、一体设计、统筹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 2.由市轨道办牵头组织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进行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地块,并联审批部门须结合论证成果出具宗地规划、建设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 3.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须整体或分层开发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宗地物业有出让年限内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转让要求的,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鉴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建设及运营 安全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轨道交通及其 配套设施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开通、投入使用管理、技术质量整改及报废处理、运营维护 管理、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行业活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等。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市政 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调整发展方向,强化整合规划,加强管理措施,促进成都市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条国家、成都市对新建项目、轨道铁路、市政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或称 有轨电車)、有轨索道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设计、建设、投 产及运营管理,有关审批部门对招标、选择及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健全 管理机制,实施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安全质量监控,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营安全。 第五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运营前应当经国家、成都市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克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行政许可服务应当 按规定顺利开展,其中对运营维护车辆、设备、轨道等关键设备,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及 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遵守国家、成都市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 个人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抬高票价和基础设施使用费,违者将依据《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成都市规定,维护乘客权益,保证乘客正常使用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九条成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要按照国家、成都市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整改,采取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开放和报经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及行政监督等针 对性措施,关注和落实温馨客运服务规范,督促交通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服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3) 第三章工程设计 (5) 第四章工程施工 (8) 第五章第三方监测与工程监理 (10) 第六章应急管理 (12) 第七章监督管理 (13) 第八章法律责任 (15) 第九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活动,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风险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场管理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

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让业务。 第六条【培训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安全质量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 第七条【安全设施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管理权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技术政策】国家鼓励研究和推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倡采用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低碳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第十条【组织环境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工程周边环境调查。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 引言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日益繁荣的经济和人口 增长对城市交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营运城市轨道 交通系统,确保市民的交通安全和舒适出行,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 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近年来,成都市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快速交通网络。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市政府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的状况、市民 的出行需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目前,成都市已经建成多个轨道交 通线路,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同时也减少了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压力。 3. 轨道交通的管理职责 根据《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市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的整体规 划和布局,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 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线路运营、安全监管、票务管理等工作。同时,市政府要加强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 运营。 4.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成都市政府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 制度。轨道交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

理规定,确保列车、线路和车站的安全可靠。此外,市政府还加强了 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5. 轨道交通票务管理 为了方便市民的乘车出行,成都市轨道交通实行了电子支付和智能 卡刷卡的方式。市政府鼓励市民使用智能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票 务管理的便利性和效率。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票价政策,根 据市民的出行距离提供不同的票价优惠。 6. 轨道交通的环境保护 成都市政府强调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环境友好型交通 方式的建设。轨道交通系统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同时,市政府还鼓励市民选择轨道 交通出行,降低机动车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 7. 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 成都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计划继续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轨道交通网络。未来,成都市将建设更多的地铁线路,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运营效率。市政府还鼓励轨道交通企业不 断创新,提高技术水平,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交通服务。 结论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 健康发展和市民出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强轨道交 通的管理和安全监管,成都市将构建更加便捷、安全和环保的现代化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顺畅,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包括轨道交通设施、车辆、线路、站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强化轨道交通的管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轨道交通设施管理 第四条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轨道交通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存在的隐患。 第六条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文景观等因素,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第三章轨道交通车辆管理 第七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生产、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轨道交通线路管理 第十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实现线网的有效衔接和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维护和巡检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线路设施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信号控制系统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准点性。 第五章轨道交通站点管理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置应当便利乘客出行,充分考虑人流量、交通便利性和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站内清洁、通风和无障碍设施的畅通。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设置明确的引导标识,方便乘客出行和转乘,减少拥堵和混乱现象。 第六章法律责任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为更优质的城市交通体验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交通问题成为城市面临的一大挑战。为 了改善交通状况,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成都市制定了轨道交通 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成都市对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视, 并为其发展规范和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为何需要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1 交通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乘客的安 全和权益。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轨道交通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如车站秩序、票务管理、安全保障等,以确保轨道交通的有序运行。 1.2 促进市民的交通选择多样化 随着城市规划和交通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已 成为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出行效率的重要手段。而良好的轨道交通管 理条例可以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进而促进市民对轨道交通的信任 和使用,使其成为市民生活中的重要出行方式之一。 1.3 规范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管理的规范与 否对城市的形象和发展产生着巨大影响。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可

以有效规范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内容和亮点 2.1 车站秩序管理 良好的车站秩序是轨道交通畅通运行的基础。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车站秩序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禁止拥挤和乱塞、遵守上下车次序、妥善使用自助购票设备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车站的出行效率和乘客的安全感。 2.2 票务管理 票务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环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票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票价的确定与调整、票务的销售和验票、票款的管理与使用等。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车站的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 2.3 安全保障 乘客的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首要任务。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安全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应急预案等。这些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将有效提升乘客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效果与展望 3.1 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空间时,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全面]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

目录 总则 (4) 第一部分程序、规定 (6) 一、机构、人员 (6) 二、安全管理 (6) 三、质量管理 (13) 四、文明施工管理 (13) 第二部分临建、驻地 (17) 一、办公区 (17) 二、生活区 (18) 三、围挡及外部设施 (20) 四、生产区 (21) 五、施工现场 (27) 第三部分工法、工艺 (31) 一、明挖工程 (31) 二、盾构工程 (34) 三、桥梁工程 (43) 四、暗挖工程 (45) 五、瓦斯隧道工程 (49) 六、站后工程 (56) 第四部分其他重点 (62) 一、监控量测 (62) 二、防汛 (64)

三、消防 (66) 四、安全培训 (67) 五、顶管工程 (68) 六地勘工程 (71) 七停车场、车辆段 (71)

总则 一、说明 为规范成都地铁工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构建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内容统一、行为规范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本着“乘客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践行安全生产“三个一”工作理念,以“依法治安、预防为本、紧盯重特、加强应急”为主线,保障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安全、优质、高效、有序的推进,特制订本手册.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成都地铁在建工程,各标段原则上不得低于此标准.若此文与企业单位的标准相冲突,或受施工场地客观条件制约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申报业主审批后执行. 三、地铁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开工前,各单位必须根据本手册制定标准化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足有关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施,理清管理程序、管理规定,明确建设标准和规模.制定的标准化建设方案应满足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合同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四、地铁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包括建设程序、规定、临建、驻地、工法、工艺及其他重点工作的要求等.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乘客乘坐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行为,维护轨道交通客运安全和乘客正常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乘客乘坐成都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法规、遵守驾驶员的指令、遵守本守则的规定,为安全、秩序的轨道交通客运服务。 第二章车内行为 第三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车辆时,按照车内礼仪,文明车内,严禁在车厢内吃食、吸烟、喝酒,遵守交通安全秩序及地铁指定的乘客行为准则,不得将急、重物运送入车厢,不得张贴、抛洒不文明、反动和色情宣传品。 第四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车辆时,应当文明着装,避免体臭;不得喧哗、争吵、大声吵闹、抚摸其他乘客或者驾驶员,不得滋扰其他乘客;不得抢位置、占座;不得擅自拆开安全门或者紧急呼叫装置;不得损坏轨道交通车辆内的乘客设施和安全设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上车;不得冒充客运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误导乘客;不得收取、骚扰乘客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票务验证 第五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应当持有效的乘车凭证,完成乘车登记,并准守验票规定,文明乘车,不得私自越线、穿站、闯关,不得

拒绝、逃避验票,不得使用无效凭证乘车。 第六条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时,应当遵守本守则规定,门禁系统确认有效乘客凭证且不在违章名单内的乘客,方可通过站内乘客检票口出入车站,完成安全门禁。 第四章惩罚规定 第七条对违反本守则行为的乘客,轨道交通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违规及违纪事实记入乘客档案及全国乘客信用信息系统,具体处罚如下: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可叠加处以暂扣乘客凭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款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下罚款,可叠加处以暂扣乘客凭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条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下罚款,可叠加处以暂扣乘客凭证15天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本守则规定内容的解释权归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运行中心所有。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一、总则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成都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和 使用,维护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 二、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1. 轨道交通线路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保连接主要交通枢 纽和重要区域,并适当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 2.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定期检修和维护轨道线路、列车设备和车站 设施,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3.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计划并向相关部门报备,确保运营 时间合理安排。 三、轨道交通的乘坐和维护 1. 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规定,遵守站点和车厢内的秩序,不得乱丢垃圾或损坏车站设施。 2.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提醒乘客注意行车安全和防范盗抢。 3.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加强车辆的日常保洁和消毒工作,确保车厢 内环境清洁、卫生。 四、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

1.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对轨道交通设施、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2.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提供乘客救援装备,并进行常规演练,做好 应急处理,保障乘客生命安全。 3. 对于轨道交通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措 施维护正常运营和秩序。 五、轨道交通的票款管理 1.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合理制定票价,并依法公布,不得擅自涨价。 2. 轨道交通乘客应按规定购买有效票款,并主动配合车站工作人员 进行查票工作。 六、轨道交通的环境保护 1.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轨道交通运营 对环境的污染,并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和振动。 2.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推广低碳出行理念,鼓励乘客使用公共交通 工具,减少汽车污染。 七、轨道交通的信息公开 1.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向公众及时公开有关轨道交通运营的信息, 包括运营时间、票价、线路规划等内容。 2.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服系统,及时回应乘客的咨询和 投诉。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7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施行日期】2010.09.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

成都市地铁运营管理

成都市地铁运营管理 一、引言成都市地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为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地铁运营管理是保证地铁安全运行和高效服务的关键环节。本文将对成都市地铁运营管理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车辆运行、乘客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车辆运行管理 1. 运行调度:成都市地铁对地铁列车的运行进行严格的调度 管理,确保车辆能够按时到站、按时发车。地铁运营管理人员通过跟踪监控列车位置和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列车间隔时间,以应对高峰时段的客流压力。 2.维护保养:地铁列车的维护保养是地铁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成都市 地铁设有专门的维修基地,负责对列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车辆更新: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地铁车辆的数量和质量也在增加。地 铁运营管理部门需要根据需求规划和采购新的地铁车辆,更新和提升地铁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乘客服务 1. 客流管理:成都市地铁运营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客流情况合理安 排列车班次和运力,确保乘客能够顺利进站乘车。同时,地铁站点会设置导引标识和公告,引导乘客正确乘车,减少拥堵和混乱。 2.服务设施:成都市地铁积极提升乘客服务水平,不断完善车站的设施 和服务。地铁站点设置了便利设施,如自助售票机、自助查询机、无障碍设施等,方便乘客购票、查询和出行。 3.告知公示:地铁运营管理部门会定期发布运营信息和公告,向乘客提 供及时、准确的地铁运行信息。同时,乘客在乘车过程中也可通过车站的广播和电子显示屏获取相关信息。 四、安全管理 1. 系统监控:成都市地铁配置了全面的安全监控系统,对地铁车站、列车和隧道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地铁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2.紧急处理:地铁运营管理人员需具备紧急事件的处置能力,如乘客突 发疾病、乘车纠纷、车站设备故障等,能够快速响应和处理,保证乘客的安全和顺利乘车。 3.应急演练:地铁运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地铁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 处理能力,并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五、结论成都市地铁运营管理在车辆运行、乘客服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不断提升地铁运营水平和乘客满意度。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地铁运营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维护、调度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成都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暂行)成都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轨行区范围,以下简称轨行区,的施工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专业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道、系统、机电、土建等专业承包商及任何进入轨行区施工的相关人员在轨行区域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线建设中轨行区调度指挥权和场地管理权移交运营单位前~各参建单位在区间及车站轨行区作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必须遵守成都市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办法及《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0305-2009,、《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2007?22号,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必须贯彻落实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轨行区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参照《成都轨道交通工程轨行区施工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成轨建司发…2011?25号,执行。 第二章轨行区调度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作为轨行区总体计划调度管理单位~轨行区的场地管理由轨道施工单位或建设分公司指定的其他承包商承担。 第六条需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土建单位、轨道单位、系统单位、机电安装和装修单位、人防工程单位及其他需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均为轨行区占用单位~简称占用单位。

第七条轨行区计划调度小组,简称调度组,为轨行区行车和施工作业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单位~兼做签发现场问题处罚的主体单位。调度组由建设分公司派员组成~调度组组长由建设分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分公司总体分部部长担任。 第八条轨道工程单位或建设分公司指定的其他承包商作为其施工管段内的轨行区场地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场地管理单位,~负责现场调度、计划落实和安全文明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轨行区管理单位职责 第九条调度组对轨行区进行施工计划管理~负责轨行区施工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工作~并定期组织召开轨行区计划管理协调会。调度组在各单位施工组织方案和申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汇总、调整~形成轨行区整体的月度及周计划~下发至场地管理单位以落实日计划的开展。调度组对轨行区交叉作业进行总体规划~对各单位轨行区计划实施进行抽查~对轨行区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评定。 第十条调度组负责组织各占用单位及监理单位于每周三14点召开计划管理协调会~特殊情况每日一次,如有变动以调度组通知为准,~统一协调各占用单位下周的计划。未参加会议的占用单位视为下一周无施工计划。 第十一条轨行区计划实行报批制度~各单位于每月二十二日前提报下月的计划申请表,附件三,到调度组~每周二中午12点前提报下周的计划申请表,附件三,~由调度 1 组统一汇总各单位提报的计划进行调整、安排并公布次周的《轨行区施工周计划》,附件四,。原则上超期提报的不再列入计划。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临时申请施工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调度组申报~并提交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见附件七,~调度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