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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作者:阿静

【摘要】:电子签名法,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关键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认证认证服务法律效力当事人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

除一般的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不同,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文件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第7条规定: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a)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上述规定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二、功能等同原则的意义

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实践看,只解决它具有手写签名同等地位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就是解决合法性问题。

就电子签名而言,合法性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它应具有哪些功能,发挥哪些作用,才能取代手写签名。这是合法性的基础;二是,它如何才能保证其功能,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是合法性的重要件。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因为在手写签名情况下,这两个层面是统一的。手写签名既可以将签名与签名人联系起来,表示签名人对其意思表示的认可,进而作出承诺,又因为签名基于实施签名人的生理特征而具有独特性,一旦被篡改,就可察觉,从而保证了安全性。

三、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确定性

(一) 数据电文的法律确定性规则

原则上,法律赋予数据电文以有效性,其目的是确保任何真实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后果,以消除数据电文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为了消除技术中立原则所产生的数据电文不确定性。其中电子签名在法律要求某人签名的情形下,对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也同样能满足法律要求。在各种情形下(包括任何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符合数据电文生成或传送目的的电子签名过去和现在都同样可靠。

(二) 我国的立法模式

(1)、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2)、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以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它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因此规定以下条例保证安全。

A、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应当属签名人独有;

B、签署时签名生成数据由签名人所控制;

C、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均可被发觉;

D、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的目的是保证所签署的信息的完整性,签署后对所签署的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任何改动均可被发觉。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电子商务得到快速的发展,从而网络购物的安全性

成为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最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网络安全方面做出了一些法规,这就是我国新规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这里面包含电子商务中一系列的法律条例,本文则是通过电子商务中动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作出了阐述,增加消费者对法律的认识,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参考文献】

陆文华; 美国《电子签名法》简介[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1年10期

朱宏文;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研究[J];浙江学刊;2001年05期

马涛;电子签名的安全性问题[J];经济论坛;2002年24期

关景新,张军江;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A];

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论坛;2001年

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授课班级 授课日期 授课题目: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多样性。 教学重难点:把握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基本知识;了解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理解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组织教学:点名考勤;复习;引入新课;讲解理论知识;实例演示;指导学生练习;总结 总结复习导入新课: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提问: 1、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教学手段:讲授、多媒体;媒介:教材 授课内容: 案例A: 原告:史文权——互联网用户,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 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过了几日,原告在浏览部 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但是安装后,发现电脑中缘由的百度搜索伴侣 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在重新中,又发现下载和安装 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屏蔽,最后安装失败。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进行网络证据保全。 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属于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该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 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的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屏蔽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该公司对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 3.该公司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4.该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引入: 教师:我经常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贴子:“网络购物维权让我疲惫不堪”、“网络维权如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谢波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谢波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谢波 摘要: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但随着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签名和认证已经十分普遍。电子签名和认证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将对电子签名和认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在传统交易中,人们常常通过亲笔签名的方式来确保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有效和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时,亲笔签名也是许多法律的要求。例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合同当事人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谋面,这就使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就很难运用于电子交易。但是,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特别是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一直为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放弃,反而应该得到强化和更有力的保障。当然,这里所说的签名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亲笔签名,而是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 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Singapo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8,SETA)对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作了相关规定。它将电子签名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将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Hushing Function)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可见,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1999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Draft Uniform Rul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第1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的,或作为其附件的或逻辑上与之有的数据,并且它(可以)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 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 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 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 处方权。 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 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 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 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 申请。 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 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 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 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 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 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紧急情况下临 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 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 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 处方且无 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 .被责令暂停执业; (2)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3.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1 2 3 4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政策法律用以调整认证中心、证书用户、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认证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调整认证法律关系的规范,将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乃至普通商事法律中的基本内容之一。认证中心并不向在线当事人出售任何有形的商品,也不提供资金或劳动力资源。它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只是一种无形的信息,包括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公开密钥、信用状况等情报。虽然,这些信息无法以具体的价格来衡量,它却是在开放型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所必须的前提性条件,并且是交易当事人所很难亲自得知的。与一般信息服务不同的是,认证中心所提供的是经过核实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人所关心的基本信息。实际上它是关于交易当事人的事实状况的信息,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电子签名方式与之交易,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因此,认证是一种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品使用价值的服务。如同医生对于病人,认证中心都对其客户,即利用数字证书进行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负有职业上的特殊义务。该种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认证中心对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发布义务,决不因未接收其服务报酬,而偏袒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的证书用户一方。任何一个认证中心都应当知道,证书信息的公正性,是其业务存在的根本条件,舍弃此点,该认证中心就没有必要存在。另外从其营业目的上看,认证中心属于公用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己任,并非单纯追求盈利的企业。其服务费用的收取,也只是以微利为原则,而不能受高额利润的引诱。作为一种特许的营业,认证中心的成功,来自于规模化的经营业绩,而决不能依靠向单个用户收取高额服务费,来维持其经营。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辩认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但如何解决上文提到判定公共密钥的确定性以及私人密钥持有者否认签发文件的可能性等问题,则是电子签名技术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换言之,这里面有一个解决私人密钥持有人信用度的问题。这里面包括两种可能性。一是密钥持有人主观恶意,即有意识否认自己做出的行为;二是客观原因,即发生密钥丢失、被窃或被解密情况,使发件人或收件人很难解释归责问题。

电子签名管理规定完整版

电子签名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正县人民医院护士工作站电子签名管理制度 执业护士在书写护理电子病历时,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本院执业护士在护士工作站中书写各类护理文件时,应当严格遵循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3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2. 执业护士在进行医嘱处理、护理文件书写及电子签名操作时,首次由本人的插入电子钥匙后,必须由本人输入自己的密码,注意对密码加以保密,并且定期修改自己的电子钥匙密码。电子钥匙要远离电源、水源、热源及磁场,不能重压及摔碰。 3.严禁本院执业护士供用其中某一个人的电子钥匙及密码进行医嘱处理、护理文书书写及电子签名。严禁实习护士、进修护士使用本院执业护士的电子钥匙及密码,进行医嘱处理、护理文书书写及电子签名活动。 4.所有本院执业护士的电子钥匙丢失者,应立即上报信息科。因电子钥匙及操作密码丢失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均有失密者本人承担。 5.本院护理电子病历中增设的有护士长修改权限,护士长必须保管好本人的电子钥匙及密码,严禁泄露他人或让他人代为修改。若因电子钥匙及操作密码丢失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失密者本人承担。 6.执业护士辞职及调离本院者,应当及时上交电子钥匙后,方可办理辞职、调离手续。 7.执业护士的电子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每次操作完毕,应当及时退出护士工作站及电子钥匙,严防他人盗用。因对电子钥匙及操作密码保管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及差错事故,按计算机内保存的用户名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阳县人民医院

执业医师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共8篇)

执业医师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共8篇) 执业医师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共8篇) 第1篇: 执业助理医师的岗位职责执业助理医师的岗位职责1、本规定实用于已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在我院注册的在岗人员。 2、执业助理医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爱病员、爱医院、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3、执业助理医师依法享有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各种学术活动,接受继续。 4、执业助理医师依法享有报考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注册登记、相应职称考试及评审等权利。 5、执业助理医师享有依照相关规定而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应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6、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及福利待遇,依法参与科室和医院的民主管理。 7、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并按照其执业类别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单独和跨类别执业。

8、执业活动中应积极主动向执业医师和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并认真执行。 9、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单独处方、单独医嘱、单独手术、单独特殊检查、单独进行具有医疗风险及侵袭性的检查和治疗。 10、不得单独出具医疗证明文书。 11、执业助理医师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积极上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2、执业助理医师必须认真学_医疗诊疗常规,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13、不得泄漏病员隐私、如实告知病情及治疗情况,充分尊重病员的知情同意权。重要事项的告知应由上级医师完成,征得上级医师意见后再进行告知义务。 1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变相收受病员及家属的红包、礼品等。 15、不得接受药商、器械商等提供的各种提成及回扣等。 16、不得从事与医疗有关的 第二职业。 17、执业助理医师在未请示上级医师及征得上级医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单独进行医疗活动,若造成医疗缺陷或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故,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局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九条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文书送审批前,撰稿人或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文书一经送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 (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

(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内通报批评; (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八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执业的;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实且确存在过错的; (五)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思考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杨莹.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证据规则/认证机构/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以《电子签名法》条文为线索,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学理分析,对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中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运用代理制度分析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行为的民事责任。笔者同时指出了《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并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的空间和时间限制,使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开放性的网络平台达成交易。但伴随着“跨时空”优势而来的是新型交易风险。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本文拟对该法重点条文和制度予以阐释,并介绍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实践说明该法对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就未决问题提出建议。 一、电子签名的界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电子签名”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识别的重要前提,而且将决定未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方向。 关于电子签名的概念界定,从技术角度来看,其在比较法上存在两种典型的立法例。一是“技术特定化”,即只有运用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才能获得法律认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具备法律效力。代表性法律如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WriteZhu('1'); href="https://www.docsj.com/doc/8b7489492.html,/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name=1> [1]二是“非技术特定化”,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采取何种技术产生的数字签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采取了这种定义方式,如日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 WriteZhu('2'); href="https://www.docsj.com/doc/8b7489492.html,/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name=2> [2]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规定采“技术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场,仅仅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不对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这为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基础。 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我国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及电子签名。这一度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枣强县枣强和平医院医院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医师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 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及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执业医师或带教老师的的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各种申请单等)、不得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的所有医学文书必须由上级医师或带教老师亲自检查并签字。医务科不定期进行检查,未按规定执行按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 5、执业期间定期参加医院相关考试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二、执业资格取得程序及方式: 1、个人申报。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个人到院办理报名手续,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2、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执业资格。 三、资格管理: 1、医务科及时办理在岗医生执业注册手续,并对本院医师的执业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验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适时调整各类医务人员岗位,做到按资格类别、注册地点、医师级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不符的,按规定予以变更。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 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在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若私自超范围执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医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引进、调入我院的医务人员,将已取得资格证书交医务科,由其

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17-2-28 执行日期:2017-4-1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医师管理规定

执业医师管理规定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 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功能等同原则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作者:阿静 【摘要】:电子签名法,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关键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认证认证服务法律效力当事人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签名等同功能 除一般的签名应具备的功能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不同,签字还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文件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第7条规定: (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a)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b)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上述规定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二、功能等同原则的意义 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从实践看,只解决它具有手写签名同等地位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就是解决合法性问题。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 处方权的限制:

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 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签名和认证已经十分普遍。电子签名和认证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将对电子签名和认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电子签名,认证,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在传统交易中,人们常常通过亲笔签名的方式来确保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有效和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时,亲笔签名也是许多法律的要求。例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合同当事人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谋面,这就使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就很难运用于电子交易。但是,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特别是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一直为网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放弃,反而应该得到强化和更有力的保障。当然,这里所说的签名已经不再是传统的亲笔签名,而是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 新加坡1998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法》(Singapo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1998,SETA)对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作了相关规定。它将电子签名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将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Hushing Function)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可见,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1999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Draft Uniform Rul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第1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之中的,或作为其附件的或逻辑上与之有联系的数据,并且它(可以)用于辨别数据签署人的身份,并表明签署人对数据信息中包含的信息的认可”。笔者认为这一定义颇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 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电子签名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创新概念,它作为电子认证技术在法律上的总括,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电子签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智能卡模式。智能卡是安装了嵌入式微型控制器芯片的IC卡,内储有关自己的数字信息。使用者在使用智能卡时只要在计算机的扫描器上一扫,然后键入自己设定的密码即成。 二、密码模式。使用者可以自己设定一个密码,该密码由数字或字符组合而成。有的单位还提供硬件,让使用者用电子笔在电子板上签名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制度 案例一 电子签名法裁判第一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04年七八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思考问题] 1.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2.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有哪些? 3.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认定证据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4.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二 王某信用卡号码被盗案 [案情介绍] 王某在一个商家的因特网零售网页上浏览,看到其中出售的笔记本电脑想购买。他采用公开密钥对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加密,再发给商家。根据公开密钥加密理论,只有商家可以阅

医院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

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教案资料

目的要求: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多样性。 教学重难点:把握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基本知识;了解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理解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组织教学:点名考勤;复习;引入新课;讲解理论知识;实例演示;指导学生练习;总结总结复习导入新课: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提问: 1、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教学手段:讲授、多媒体;媒介:教材 授课内容: 案例A: 原告:史文权——互联网用户,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过了几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但是安装后,发现电脑中缘由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在重新中,又发现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屏蔽,最后安装失败。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进行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属于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该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的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屏蔽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1.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该公司对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 3.该公司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4.该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引入: 教师:我经常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贴子:“网络购物维权让我疲惫不堪”、“网络维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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