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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

立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举报信(doc)、控告书(doc) )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doc)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 逮捕证doc、拘留证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搜查证(doc)、

5、扣押物证、书证(doc)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doc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doc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申请书doc、保证书)。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授权委托书doc、刑事委托协议doc)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不服不起诉申诉书doc ),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自诉状模板doc )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状

doc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被诉人授权委托书doc、法律服务协议doc );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doc、委托代理协议doc )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授权委托书doc、法律服务协议

doc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书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答辩状doc、代理词doc ),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上诉状(doc)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doc) 。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申请书do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doc) ,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路径初探 作者:许世兰石磊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7期 摘要: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質效的提升。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关键词:刑事检察办案质效路径 一、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重要性 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人民检察院怎样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要做的文章”[2]。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检察职能,以求极致的态度把每一个案件办准、办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 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开展不规范,阻力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在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时,对于介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且与侦查机关在介入的性质上存在分歧;对于介入的程度把握不足,容易形成“配合多引导少”或“领导多引导少”的畸形局面,不利于侦检关系协调,有违介入初衷;对于介入的时间难以把握,“适时介入”标准难以确定;对于介入的案件范围尚未形成统一性认识,地区差异较大等。

刑诉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 立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举报信(doc)、控告书(doc) )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doc)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 逮捕证doc、拘留证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搜查证(doc)、 5、扣押物证、书证(doc)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监狱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监狱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篇一:监狱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十六监区第二执勤组现有干警3人,自编组两年来,立足高起点,牢牢锁定“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目标,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突出的成绩。 一、根植执法为民理念,苦练业务本领,打造一支硬队伍。他们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学习执法为民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坚持系统学习《监狱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各项制度和规定,特别是对监狱警察的职责熟记于心,对各项禁令和规定应用于行。著名诗人王安石在《登飞来峰》中写道:“飞来峰上千寻塔,闻说鸡鸣见日升。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站得高才会望得远。做人民满意的好警察,需具备高尚的政治品德,树立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引领群众争优秀,紧密联系实际调动干警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营造积极上进的工作氛围。两年来,他们出色完成监狱党委交给的突击任务,受到各级领导的一致赞扬。 二、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安全文明执勤,出色履行职责。他们坚持按程序办事,严格执勤制度。两年来,执勤组能坚

决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办事,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做到文明执勤,安全执勤。执勤组成员能够注重自身的思想政治学习,提高自身要求,以身作则,按照监区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工作,相互沟通,相互配合,保质保量的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管理规范化。他们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规范化管理方面狠下功夫,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取得实效。-网-欢迎您 篇二:监狱先进监区长事迹材料 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利益重于一切, 为祖国、为人民,我要贡献一切 ——记XX监狱六监区监区长XXX XXX同志目前是XX监狱六监区监区长。从1991年部队转业至今,他在XX监狱工作已有21个年头了。21年来,从一名坚韧不拔、勤奋工作、敢打硬仗的转业军人到一位政治坚定、无私奉献、改革创新的优秀中层干部,虽然时光荏苒、岁月变迁,但他始终数十年如一日扎根基层、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竭尽忠诚,为XX监狱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多年来,他先后8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4次被评为“优秀复转军人”、1次荣获“个人三等功”、多次荣获“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六监区更是连续3年被评为“先进监区”。他以一流的工作业绩刻画了一位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光辉形象。

调研报告: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联动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联动的调查和思考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重点对地区部门遵守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进行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职责,不固定联系单位,实行“一案一授权”,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 一、部门分工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监督力量的联动性不强。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后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监督检查部门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需要从其他监督力量中获取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对派驻(出)机构全面、系统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联系、指导、统筹需要加强,深层次的“合作、联动”机制还有待完善。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

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 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虽然从融合派驻监督、融入巡察监督、探索巡回监督等方面对拓展执纪监督渠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对于如何更加系统、深入、精准掌握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拓展好用管用的办法。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在完成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后,如何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完善相关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入研究。 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仍需规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案管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核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是出现了承办部门私自保管涉案财物,或直接将涉案财物交由案管部门保管等不规范行为;二是承办部门录入信息系统相对滞后,影响案管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的时效性和督促办理等工作;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待完善,有的案件办理、报批各个程序依然靠办案人员人力解决,存在安全隐患;四是纪检监察机关现有查询方式不够通畅,查询涉案人员相关账户交易情况周期较长,影响办案效率提高。 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

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中央纪律一直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执纪执法业务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0XX年以来,X省X市纪委监委在省纪委监委领导下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积极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监督效能有效提升。 一、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现状 (一)内部分工协作情况。一是优化职能分工。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联系相关地区或部门,专司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部门。两个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有效内控机制。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二是规范线索移送。规范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合理调配线索资源和执纪资源,统分任务,协同作战。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实现集中管理,定期跟踪督办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促进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审批监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对重要调查措施提高审批权限,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精细把控调查措施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严格规范使用调查措施。案件审理部门通过移送审理前的形式审核、审理中的实质审核,及时就事实、定性、量纪、调查程序、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案件证据材料,推动执纪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外协作配合情况。坚持纪在法前,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强化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监察职能高效运转。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二是建立协查机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报批调查文书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中,涉及技术调查措施、协助抓捕、限制出境等文书,报主要领导审批。实践中,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携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定的调查材料送至相关公检法等机关相关部门,再由其将调

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先进事迹材料

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先进事迹材料 找文章到更多原创-() 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现有干警8人,自编队三年来,立足高起点,牢牢锁定“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目标,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骄人的成绩,被广大干部群众赞誉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金色盾牌”。该大队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十佳政法先进单位,2005年分别被**省、**市检察院评为先进科(处)室,大队长***被授予**市十佳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荣誉称号。他们在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中探索推行的与武警部队“三同步”作法受到上级领导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 一、根植执法为民理念,苦练业务本领,打造一支硬队伍。他们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向法警灌输执法为民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法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坚持系统学习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检察和警察”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使干警做到能背会用,特别是对法警的职责熟记于心,对各项禁令和规定应用于行,从队领导到一般干警,都能把《司法警察手册》内容背下来、写下来,照着做,确保在执法中文明执法,依法办事。按照高检院“一熟、二懂、三会”的标准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每天早上坚持半小时队列或擒拿格斗训练,每周召开一次队务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开展一次专业技术大比武,切实提高业务素质。2004年4月,他们争取驻地武警中队和市武装

部的鼎力支持,请武警中队官兵当教练,按照军训从难从严的实战要求,与武警官兵实行训练时间、训练内容、检查考核“三同步”,组织全体法警进行为期20天的五公里长跑、队列、擒拿格斗、押解、枪械、实弹射击等专业体能、技能强化训练。并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按规定程序进行逐项学习和岗位演练,对每项职责的履行都在操作上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训练中,法警们发扬“不怕苦,不怕死”的精神,苦练巧练,手把手地教,一招一式的学,摸、爬、滚、打、摔,有时一个动作不规范,反复十几次,甚至几十次,反复练,练反复,达到准确规范,培养法警雷厉风行,敢打硬拼的工作作风。训练结束前,法警队员以熟练规范的擒拿格斗动作和整齐划一的队列向全院干警作了汇报表演,赢得了院领导的和同志们阵阵喝彩。在执法中他们要求每位法警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随时做好待命的准备,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胜得了”。2005年5月中旬,**市一家大型国企改制,部分下岗职工准备堵住工厂大门,他们接到指令后,仅用15分钟的时间,赶赴现场,耐心细致地向下岗职工宣传国家现行政策,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最后使职工自动疏散。同时,将2名故意无理取闹,恶毒攻击党和政府的疑犯抓获,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改制的成功发挥作用。三年来,他们先后二十余次出色完成市委、政法委交办的突击任务,受到市委领导赞扬。 二、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安全文明办案,出色履行职责。他们坚持按程序派警,严格出警制度。根据案件的需要,凡需使用法警执行任务的部门,首先填写用警申请单,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再到司法警察大队填写

检察院业务基础知识

目录 第一章人民检察院业务 (1) 1 组织机构 (1) 1.1 检察院级不与管辖 (1)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2) 1.3 省级及以下检察院机构设置 (2) 2 差不多制度 (2) 3 基础业务 (3) 3.1 线索治理业务 (3) 3.2 控申业务 (7) 3.3 反贪业务 (17) 3.4 反渎业务 (22) 3.5 侦监业务 (22) 3.6 公诉业务 (29) 3.7 民行业务 (40) 3.8 监所检察业务 (44) 3.9 检察技术业务 (50)

3.10检察委员会业务 50 3.11预防业务 51 4 专业术语 (53) 4.1 控告 (53) 4.2 举报 (54) 4.3 初查 (54) 4.4 交办 (54) 4.5 移送 (54) 4.6 转办 (54) 4.7 赔偿确认 (54) 4.8 涉检信访 (54) 4.9 审查起诉 (55) 4.10实体性审查 55 4.11程序性审查 55 4.12不起诉

56 4.13简易程序 57 4.14一般程序简易审 57 4.15刑事抗诉 58 4.16第二审程序抗诉 58 4.17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58 4.18侦查与侦察 58 4.19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 59 4.20通缉 59 4.21边控 59

4.22侦查监督 59 4.23审查批准逮捕 60 4.24审查决定逮捕 60 4.25刑事立案监督 60 4.26侦查活动监督 60 4.27初查 60 4.28刑事申诉 60 4.29刑事赔偿 61 4.30刑赔复议 61 4.31管辖案件

法制科工作流程图

第一节刑事案件的审核 一、刑事强制措施审核 (一)刑事拘留 1.收案。办案单位拟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写明拘留的理由及有关证据情况,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刑事案件审核民警收案后要立即予以审核,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部门审核案件时,对呈请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未经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呈请决定拘留。 3.签发。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刑事拘留的,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填写《拘留证》。 4.解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第141条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或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刑事拘留审批表》,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将其立即释放。其中对不涉嫌犯罪但属于行政行为的依法转其他处理。 (二)取保候审 1.收案。办案单位对拟呈请取保候审的,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写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讯问视频资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审核。 (1)对直接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4)审核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围。对累犯、犯罪集

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

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 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word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刑事案件制度 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制度 (8种)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 (一)责任事故类(8种) 1、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 2、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3、涉嫌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 4、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5、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行为; 6、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7、涉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8、涉嫌构成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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