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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由于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及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

3)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

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责任不应除外:

(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

(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

4)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中死亡或受伤所承担的契约责任,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1)旅客已另行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或

(2)会员已放弃了其就有关旅客旅途风险向任何分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任

何或全部追索权。

5)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协议,对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获得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6)就本第3项而言,“海难事故”是指以下事件:

(1)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影响入会船的物理状态使其不能安全驶抵其预定目的港的任何其他事件;或

(2)危及旅客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事件。

(三)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会员为留岸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或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所产生的,且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的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但是,本款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所产生的费用:

1)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期满,不论该项期满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或

2)会员违反任何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或

3)入会船被出售;或

4)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1.对任何入会船船员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2.对入会船上的任何其他人员(不包括本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的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对任何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或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取得了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2)当会员的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已事先得到经理机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

由于入会船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任何船员失业,会员根据其法定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或任何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对船员工资或补偿所承担的支付责任。但是,相关协议或合同需经经理机构事先书面认可,并以经理机构书面认可的为限。

(六)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会员订立的或以会员名义订立的,有关向入会船或由入会船提供设施或服务或有关入会船设施或服务的补偿协议或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伤、病、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的责任,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的为限:

1)补偿协议或合同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此项责任的保险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了书面协议,或

2)董事会决定应赔偿会员。

(七)碰撞责任

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而产生的下述第1、2和3项规定的向任何他人支付费用和赔偿金的责任。但是,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的碰撞责任条款得到赔偿的为限。

1.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的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的责任。

2.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对下列事项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的泄漏或排放(非入会船泄漏或排放),或此种威胁,但不包括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及在该他船上的财产的损害;

2)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他船或在该他船上的财产;

3)对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移除或处置;

4)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这些货物或财产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

5)人员伤、病、亡、遣返费或替换费;

6)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的救助,根据“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任何修订文所支付的补偿。

3.仅因入会船碰撞所产生的责任金额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的价值,会员所承担的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的责任。

但是: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在本第3项下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如果入会船按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的应有价值投保船舶险,仍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若有的话);

2) 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随后的每年续保时,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成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会员,该会员与本协会在本款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如同碰撞的他船属于其他船东一样;

4)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书面协议,并以达成的书面协议作为入会船的入会条件,如果碰撞船舶互有过失,且其中一方或双方船东的责任依法得到限制时,基于本款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责任原则处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处理,如同各船船东应予支付他船船东这样比例部分的赔款,即在确定由于碰撞而应由入会船船东支付或应支付给入会船船东的余额或金额时,可适当确定他方的赔偿金的比例部分。

(八)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对不论是在陆上的或在水上的,也不论是固定的或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包括对权利的侵害)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款不包括对下列责任的赔偿:

(1) 由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2) 本条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

第(二)款第3项对旅客的责任

第(四)款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第(七)款碰撞责任

第(十二)款污染责任

第(十三)款船舶拖带责任

第(十四)款残骸处理责任

第(十六)款货物责任

第(十七)款入会船上的财产

(3) 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规定由会员承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

2)如果入会船造成了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侵害了权利,而该财产或权利全部或部分地属于该入会船会员,该会员具有同样权利从本协会取得赔偿,如同该财产或权利完全属于不同所有人一样。

(九)改变航线

入会船仅为了救助海上人命,或使船上伤病人员取得治疗,或等候该伤病人员的替换人员,或为了将偷渡或避难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所产生的额

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入会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十)安置偷渡人员和避难人员

会员因履行其对偷渡或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的义务,或对这些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根据本条第(九)款所承保的费用,但仅以会员依法承担的或在经理机构认可和书面同意下所产生的,且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但是,本协会对由于营救避难人员而产生的利润损失或贬值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 人命救助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的任何人员的生命,会员依法支付该第三者的款项,但仅以该会员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或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为限。

(十二) 污染风险

由于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存在这种威胁,所产生的下述第1至5项规定的责任、损失、损害、开支和费用:

但是:

1)除董事会另作决定且不必给出理由外,本协会对由于在任何岸上堆存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存在任何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物质,或从任何这些场、库或设施中排放或泄漏任何这些物质或排放或泄漏威胁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开支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不论这些物质是否作为货物、燃油、物料或废弃物曾由入会船承载。

2)除非经理机构书面同意给予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如果会员对入会船所载货物以不比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不利的条款承运,而本可在共同海损中得到赔偿的任何责任、损失、开支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3)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如入会船属于“小型油轮油污赔偿协议2006”所定义的“相关船舶”,该入会船会员在该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期间应是该协议有效期间的成员。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该会员对入会船在其非为该协议成员期间发生的任何海难、事故、事件或事情无权根据本第(十二)款取得任何赔偿。

4)除非经理机构另作书面同意,如入会船属于“油轮油污赔偿协议”所定义的“相关船舶”,该入会船会员在该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期间应是该协议有效期间的成员。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该会员对入会船在其非为该协议成员期间发生的任何海难、事件或事情无权根据本第(十二)款取得任何赔偿。

1.对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

2.会员作为董事会认可的任何协议的成员所产生的或应予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会员履行该协议义务而产生的开支和费用。

3.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或由污染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采取任何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了该措施而引起的对财产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责任。

4.为防止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物质的紧迫危险,而合理地采取任何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5.由于遵从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危险而发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但是应符合以下情况:

1)这种遵从不是出于入会船正常营运、救助或修理的需要;且

2)此项责任或费用不能根据入会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得到赔偿。

(十三) 船舶拖带责任

1.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

根据对入会船进行下述常规性拖带的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拖带费用:

1)在船舶正常营运中,为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或

2)在船舶正常营运中,对惯常被拖带的入会船进行港口间或两地间的拖带,但以会员在该船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未得以保险的为限。

2.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

根据对入会船进行本款第1项规定外的非常规性拖带的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但本协会对此项责任的保险仅以会员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的为限。

3.由入会船进行拖带

由入会船对他船或物体进行拖带所产生的责任,但只有在符合下述情况时,本协会才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1)拖带或试图拖带是为了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

2)对该项责任的保险,会员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了书面协议,或

3)董事会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决定有关索赔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会员应该得到赔偿。

(十四) 残骸处理责任

1.对入会船残骸实施起浮、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开支或费用,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费用应是由会员依法承担的。

2.对载于或曾载于入会船上的任何货物或财产(不包括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实施起浮、移动或拆毁所产生的开支或费用,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开支或费用应由会员依法承担的,且只有在符合下述情况时,本协会才对此项开支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上述财产非为入会船的构成部分,也非为会员或会员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与会员在同一管理机构下的任何公司所拥有或租赁;且

2)会员不能从货物或财产的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获得赔偿。

3.由于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所提及的入会船残骸或任何货物或财产实施或试图实施起浮、移动或拆毁而使会员产生的责任。

4.由于入会船残骸的存在或随意性移动,或由于未能使该残骸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而使会员产生的责任,包括由于从该残骸中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而产生的责任。

但是:

1)如果入会船在本协会入会期间发生海难、事件而成为残骸,本协会对由此而产生的索赔将继续承担责任,即使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协会停止了对该船其他责任的保险。

2)根据本款第1项提出的索赔,应先扣除所有获救物品及材料的价值以及入会船残骸的残值,本协会仅赔偿其剩余部分(若有的话)。

3)如果会员在实施对残骸的起浮、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前,或在引起本款所提及的责任、开支或费用的事件发生以前,未经经理机构的书面同意,转让了其在该残骸上的利益(不包括委付情况),则不得根据本款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4)如果会员的责任产生于一项补偿协议或合同,且如无这些协议或合同便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对本款所规定的开支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予以承担:

(1) 有关补偿协议或合同的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认可,且会员就此项保险按经理机构要求的条款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或

(2) 董事会决定会员应该得到赔偿。

(十五) 检疫费用

由于入会船上爆发传染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产生的额外费用, 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会员因此而遭受的有关燃油费、保险费、船员工资、物料伙食费及港口使费的净损失(即超过如未爆发传染病而本将产生的这些费用的部分)。

(十七) 入会船上的财产

会员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油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

但是:

1) 该财产应不在本条第(二)款第3项、第(四)款或(十六)款承保范围之内,也不在这些条款的但书、除外、责任限制或免赔额规定的范围之内;

2)该财产应非为入会船的构成部分,也非为会员或会员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与会员在同一管理机构下的任何公司所拥有或租赁;且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协议得到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对会员在其订立的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下所产生的,且如无此项合同或补偿协议便不会产生的任何责任,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十八) 未能取得的共同海损分摊款

会员仅因违反运输合同而未能依法从货方或海上航程的其他方取得其本可有权索取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的分摊款。

但是:

本条第(十六)款但书1)、2)及3)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索赔。

(十九) 船方共同海损分摊款

由于为确定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的分摊而估定的入会船的完好价值,高于该船在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的保险价值,而根据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未能取得补偿的船方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或救助费的分摊款。

但是:

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根据本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如果入会船按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的应有价值投保船舶险,也不能根据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取得赔偿的那部分船方分摊款额(若有的话)。

(二十) 罚款

1.任何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就入会船因下述第2至6项列明原因,向下列第1)至3)类人员课以的罚款或处罚:

1)会员;或

2)会员可依法对之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员(非根据合同或赔偿协议),或会员根据经理机构的认可而合理地对之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员;或

3)会员可依法根据合同或赔偿协议对之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员,但仅以合同或赔偿协议经经理机构事先书面认可的为限。

2.货物短卸或溢卸或溢交,或未遵守有关物品申报规定或有关入会船货物文件的规定;

3.走私或违反任何有关入会船建造、改装、改造或装备的海关法或海关规定;

4.违反任何有关移民的法律或规定;

5.意外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物质,或这种威胁;

但是,本协会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此项罚款不负赔偿责任:

1)入会船超载;或

2)违反或未执行经1978年议定书或其后任何议定书修改或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中有关船舶建造、改装及设备的规定,或任何国家关于实施该公约或其议定书的法律中有关上述内容的规定。

6.任何罚款(不包括上述第2至5项所规定的罚款),但应以符合以下两项情况的为限:

1)会员使董事会相信,其为避免导致该项罚款的事件的发生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且

2)董事会决定会员应当得到赔偿,董事会对其决定无需说明理由。

7.入会船被没收

尽管有第八条第(四)款第4.1)项规定,对会员因违反任何海关法或海关规定被任何合法授权的法院、法庭或主管当局没收入会船而遭受的损失所提出的索赔,董事会可批准全部或部分赔付。

但是:

1) 本协会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船舶被没收当天的市场价格;

2) 会员应使董事会相信,其为防止因违反海关法或海关规定而致船舶被没收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3) 根据本第7项提出的索赔,应仅以董事会决定的赔付数额为限,董事会无须对其决定说明理由;

4) 只有当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完全失去时,董事会才考虑是否赔付会员的该项索赔。

(二十一) 对救助人的特别补偿

会员对入会船的救助人支付下述费用的责任,但以非可由被救财产利益方支付的为限:

1.“特别补偿”,即根据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或在1990、1995或2000劳氏标准救助合同或本协会认可的其他标准救助合同内并入的“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2000年修订文所应支付的特别补偿;

2.“合理产生的费用”,即根据对1980年劳氏标准救助合同第1(a)条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条款所应支付的“合理产生的费用”(及据此所获得的任何增额)。

(二十二) 海事调查费用

在对入会船所遭受的损失或涉及入会船的海难事故的正式调查中,会员为己抗辩或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产生的开支及费用,但仅以经经理机构事先同意并符合经理机构提出的条件所产生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二十三) 船舶营运所产生的费用

由于拥有、经营或管理船舶的业务而产生的,且董事会认为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的责任、开支及费用。

但是:

1)除下述但书2)规定的情况外,本协会对本保险条款其他条款所明确除外的责任、开支及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2)对被第八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所除外的索赔,董事会可批准作全部或部分赔付;

3)本协会对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索赔,仅在董事会决定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对其决定无需说明理由。

(二十四) 损害防止及法律费用

1.在发生可导致向本协会索赔的任何海难、事故、事件或事情时或之后,会员仅为了避免或减少其在本协会保险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而合理产生的额外开支及费用(非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的开支及费用),但仅以在经理机构同意下所产生的或董事会决定应由本协会予以赔偿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2.与会员在本协会保险的全部或部分(因免赔额)责任或费用有关的法律费用及开支,但仅以在经理机构同意下所产生的或董事会决定本协会应予以赔偿的开支及费用为限。

(二十五) 执行本协会指示所产生的费用

1.会员按照经理机构为了本协会利益而提出的特殊要求行事所产生的开支、费用和损失;或

2.如无经理机构的特殊要求,会员自己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开支、费用和损失,但只有在经理机构认为会员的如此行事是为了本协会的利益,会员应从本协会得到赔偿时,本协会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附则

1. 本协会对油污索赔的责任限制

1)当船舶由会员(不包括租船人,但包括光船租船人)或代表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时,在符合董事会随时可能决定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本协会对根据本第三条第(十二)款及任何其他条款提出的与泄露或排放油有关的任何索赔(不包括油的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十亿美元。

当船舶由某一租船人(不包括光船租船人)或代表某一租船人,或由数个该等租船人作为共同入会会员在本协会入会保险时,在符合董事会随时可能决定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本协会对根据本第三条第(十二)款及任何其他条款提出的与泄露或排放油有关的任何索赔(不包括油的灭失或损害)和其他风险索赔的最高总赔偿责任,为每船每事件三亿五千万美元。

2)在不影响本附则第1项的规定的情况下,对不论是因何国际公约、法令、法律、协议或其他规定所产生的油污责任,也不论是在何地理区域或贸易或其他方面所产生的油污责任,经理机构可在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排除、限制本协会对油污责任的保险,或只有在支付额外会费的条件下提供该项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应按其与经理机构一致同意的会费数额及条款支付额外会费。

2. 免赔额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并以此作为船舶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条款,会员从本协会获得的有关赔偿应扣除下述免赔额:

1)船员伤、病、亡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提出的有关船员伤、病、亡的索赔应扣除每人每次靠港3,000美元免赔额;同一船员因为同一病因或伤情挂靠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就医的,对相关病情的索赔总额仅扣除一个免赔额。

2)旅客伤、亡、病

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提出的有关旅客伤、亡、病的索赔的免赔额为每位旅客3,000美元。

3)货物索赔和货方共同海损分摊

根据第三条第(十六)款或第(十八)款提出的货物索赔或未能向货方取得的共同海损分摊索赔的免赔额为每航次10,000美元。在任一航次中发生第(十

六)款和第(十八)款规定的索赔,其赔付总额仅扣除一个免赔额, 免赔额为每航次10,000美元。

4)罚款

根据第三条第(二十)款提出的污染罚款索赔的免赔额为每事件5,000美元;其他罚款索赔的免赔额为每次靠港5,000美元。

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省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 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 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的一年。在本保险条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do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大凡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够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适应航和适应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适应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适应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和适应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合适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或适应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

国际贸易、航运组织、运输协定、法规及系统;租船合同和航运条款Abbreviation Meaning A-F A AADA Asia Australia Discussion Agreement 亚洲/澳洲运价协议组织 AAR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Railroads 美国铁路协会 ACD Asia clearing dollar 亚洲清算货币; ACE American Commodity Exchange 美国商品交易所 ACI Advance Commercial Information(加拿大海关)装船前舱单申报规定ACOPS Advisory Committee on Oil Pollution of the Sea 海洋油污咨询委员会 ACTILI Accordo Tirreno-Libia (Italian-Tirreno-Libya Agreement) 意大利蒂雷诺-利比亚协议(运价公会) Adm Co; Adm Ct Admiralty Court(UK) (英) 海事法庭 Admin. Cd. Administrative Code 行政法典,行政规则 ADR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欧洲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ADX Automatic Data Exchange System 自动数据交换系统 AEB American Express Bank 美国运通银行 AETR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work of vehicles engaged in crews of 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的欧洲协定 AFC Association France Containers 法国集装箱协会 AFO Atlantic Fleet Organization 大西洋船队组织 AFRAS Association for Rescue at Sea 海上救助协会 AHCC Asian Highwa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亚洲公路运输协调委员会 A.I.D.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美)国际开发局 AID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surance Law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du Droit de I’Assurance)国际保险法协会AID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General Average Adjusters 国际欧洲共同海损理算师协会 AIEC Association of Ironore Exporting Countries(AIOEC) 国际铁矿砂出口协会 AIMS American Institute of Merchant Shipping 美国商船航运学会AIMU American Institute of Marine Underwriters 美国海上保险商协会AIPCN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Permanente des Congres de Navigation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Navigation Congresses) 国际航运会议常设理事会(1885年成立于布鲁塞尔)

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

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 一、统一经营理念 1、确立品质优先、效益导向的工作理念;,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和服务为手段,全面提升安邦价值; 2、以效益为中心,保持高品质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在积极拓展市场的同时,优化险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将安邦打造成精致型企业; 3、建立完整的承保组织架构,确立以两核为中心的营销体系,确立分层级的运营管理; 4、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考核机制 二、明确组织架构体系,明确岗位职责 1、垂直管理,由总公司车险核保部对全国各事业部、各级机构车险核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2、实行分级授权,明确各级别岗位职责。前端无风控人员,总部与机构信息十分不对称,对于前端市场风险的掌握不足,市场变化情况也不能及时应对。根据机构规模配备核保人员,受总公司直接管理,核保负责人必须具备从业经验。 3、保费规模较大的三级机构配备风控人员,受总公司直接管理; 4、明确二、三级机构车险风控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总公司要求,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所辖机构车险业务的初核、复核工作,对特殊风险、大风险业务要做到现场查勘,并提出承保意见。确保承保单证的质量,确保承保要素的齐全,资料的真实可靠; (3)、负责所辖机构的业务经营分析,经营数据分析,负责所辖机构车险经营过程和结果的监督、考核; (4)、负责所辖机构的市场调研,为总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机构车险业务签报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6)、负责全辖车险业务检查,包括对机构实地检查以及协会互查等; (7)、负责全辖车险业务培训,包括对核保系列、管理人员、出单系列、销售人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1982年修订 (一)货物保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

SCOPIC条款

附: SCO P IC 条款的译文 1 总则 本SCO P IC 条款是对1995 年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无效果—无报 酬”(下称“主协议”) 的补充规定。主协议中的定义被并入本SCO P IC 条款。 一旦本SCO P IC 条款根据其第2 条规定被援用, 则在其与主协议的规 定, 或适用的相关法律不符时, 本SCO P IC 条款应在足以使协助协议具有商 业效率的范围内, 优先于其他规定适用。 除本条款第4 条另有规定外, 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4 条(下称“第14 条”) 所规定的确定特别补偿的方法, 应由下文列出的计算方法所取代。在留置权及诉讼时效方面, 下文中的各种服务将被视为救助。 2 援用SCOP IC 条款 服务提供方可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援用下文列出 的SCO P IC 条款, 而无需考虑当时情况, 尤其无需考虑是否有“损害环境的威胁”。 SCO P IC 酬金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 于上述书面通知到 达以前提供的服务不得依据本SCO P IC 条款获得酬金, 但可依据已并入主协议的公约第13 条(下称“第13 条”) 获得报酬。 页脚内容1

3 对SCOP IC 酬金的担保 (1) 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服务提供方选择援用SCO P IC 条款的书面通知 2000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01 后两个工作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及劳合社通常认为的节假日除外) , 向其提供对服务提供方合理满意形式的银行担保或互保协会担保, 数额为300 万美元, 包括利息和费用(下称“最初担保”)。 ( 2)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船舶所有人合理地计算出 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少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服务提供方将此担保减少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 3) 在最初担保提供后的任何时间, 如果服务提供方合理地计算出 SCO P IC 酬金加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高于已经设置的担保, 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将此担保增加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该数额一经协定, 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按此要求行事。 (4) 如未达成协议, 与担保人、担保形式、担保减少额或增加额有关的任 何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4撤消 页脚内容2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1993年1月1日修订) 承保原则 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 (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现定。 第二节定义 (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日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①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

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善意损害或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赔保险

保赔保险 2006-11-15 00:30 保赔保险协会 保赔保险协会又称保赔协会,它是由船东们自愿成立的一种互相保险的组织,其会员各自交纳保险费,共同分担各个会员所应承担的船东责任的损失赔偿额。所以,保赔协会的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保赔协会与一般保险人的区别主要是:①一般保险人基本上只承保船壳、机器和船上属具,而保赔协会则承保一般保险人所不承保的,有关船舶的风险,主要是船东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②一般保险人是专营保险业的经济实体,它以营利为目,向社会上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作为会员的船东之间通过保赔协会,相互投保,又相互提供保险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接受协会以外的船舶投保。③一般保险人出于营利目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偿性的保险保障,按照承保标的的保险价值和承保的保险金额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它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而保赔协会则是处理船东赔偿责任的专业机构,除了为保证赔偿力和维持必要开支向会员收

取保险费外,不追求经营利润,却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油污责任例外) ,所以,它与会员船东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一种无偿的保障关系。 保赔保险责任 我国保赔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赔责任具体包括:⑴人身伤亡和疾病。①因被保险船舶或入会船舶及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或会员承担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责任( 包括赔偿费、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用等) 。本项保赔责任限于三种人员:一是码头工人,二是乘客,三是其他人员( 如碰撞事故造成它船上的船员、乘客伤亡的)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的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始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人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责任。” ( 第八条第一款) 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或入会船舶上的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人身伤亡、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药、丧葬费用和赔偿责任( 包括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受伤或疾病暂离被保险船舶的费用) 。按《协会章程》要求,此保赔责任适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 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 2 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 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

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 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 和3 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 和2 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 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导书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 (2010版) 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议与全国车辆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分解和落实2010年公司车险发展计划与利润目标,强化车险承保过程管控与阶段性考核,全面促进车险产品线风险识别、风险选择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快速提升,坚定不移实现2010年车险有效益发展与增长方式的转变,现就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承保政策制定原则 (一)专业化原则。各分支机构应结合2008-2009年车险总体与各险种、各客户群、各渠道实际经营的盈利情况与2010年车险发展与利润目标,结合区域市场竞争特征与行业自律关系,通过对业务分类、费率折扣、费用管控,险种优化组合等承保环节的专业调控与预设措施,提升车险风险识别、选择和控制能力,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标准化原则。通过对车险业务分析方法及承保政策制定思路的统一,实现业务风险识别、风险管控手段的标准化,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效率和质量。 (三)集中化原则。按照本承保政策制定指南,由省级分公司集中制定承保政策,并对标准化的业务实施集中承保管控。 (四)差异化原则。按照本承保政策制定指南,由省级分公司结合行业、市场和公司车险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承保政策,并对不同风险客户群,实施差异化的承保管控和财务资源配置。 二、风险识别-业务风险分类指标及标准 (一)业务分类指标定义及测算方法 1、盈亏平衡赔付率 盈亏平衡赔付率(赔付率Y)=1-各机构车险业务平均费用率 各机构根据历史数据以及年初预算,确定包含所有费用成本的车险业务平均费用率,并根据此费用率,确定本机构车险业务盈亏平衡赔付率,简称“赔付率Y”。 2、基准平衡赔付率 基准平衡赔付率(赔付率J)=1-各机构除销售费用以外车险业务其他费用的标准保费平均费用率 各机构根据历史数据以及年初预算,确定除销售费用以外车险业务其他费用,除以标准保费得到此费用率,并按上述公式确定本机构车险业务基准平衡赔付率,简称“赔付率J”。 3、风险平衡赔付率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 款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

第四章 船舶保险

第四章船舶保险 第一节船舶保险概述 一、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船舶的一般概念 船舶是指能飘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它可通航水域的任何形状的物体,并能自由地和有控制地将货物或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 2、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概念 是以从事海上运输生产为主要目的的船舶,在我国包括其它海上移动装置 (二)商船的分类 (三)船舶的检验和入级 1、船舶的检验 船舶只有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技术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才能登记注册和从事营运活动,才能成为船舶保险承保的对象 世界上最著名的船级社是英国劳埃德船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代表符号为LR 我国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对外名称为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代表符号为ZC 2、船舶的入级 船级(Class)是船舶的技术级别,会影响到运费的高低 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是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入级规范的要求,对符合入级条件的船舶准予授予船级所签发的证书 (四)船舶的适航 船舶的适航性概括为:适船、适人、适航和适货 (五)船舶的法律特征 是合成体 是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 拟人化 拥有国籍 二、船舶保险 (一)船舶保险的概念及保险标的 1、船舶保险的概念 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2、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船舶,也可以是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二)船舶保险的种类 三、船舶保险的特点 (一)承保整个过程的风险 (二)保障的范围广 (三)承保风险集中 (四)遇海事有牵涉面广的特点 (五)保险单不能背书转让 第二节海上船舶保险 一、海上船舶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一)船舶损失

车辆保险风险

机动车辆保险风险防范探析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 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

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保赔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20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义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条款: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10版)。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 (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

汽车保险风险因素分析

汽车保险风险因素分析

汽车保险风险因素分析 摘要:本论通过对风险特征、类别及风险因素的分析,充分得出了汽车在保险实务中风险的控制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的竞争,保证保险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下,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实行条款、费率、手续费比例和实务四统一,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实行行业A、B、C条款和费率规章,这些制度的实施为机动车辆保险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并且交通部门人员加大管理力度,与社会中各界人士一起监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风险风险特征风险类别控制措施费率保险行业协会发挥经济补偿交通部门 加大管理力度监督交通事故 Abstract: This theory of risk and the class and the risk factor analysis and the car in the insurance practice risk control in the concrete measures. Key words:

目录 1 风险的类别及特征……………………………………………………… 1.1 风险的定义………………………………………………………… 1.2 风险的控制………………………………………………………… 1.3 风险的特征……………………………………………………………………2汽车保险风险因素的分析…………………………………………………… 2.1 保险风险的定义……………………………………………………………… 2.2 保险风险的取决因素………………………………………………………… 2.3 保险风险因素的分析……………………………………………… 2.3.1 车辆自身风险因素……………………………………………… 2.3.2 地理环境风险因素………………………………………………………… 2.3.3 社会环境风险因素…………………………………………………… 2.3.4 驾驶人员风险因素………………………………………………………… 3 保险实务中风险的控制…………………………………………………………3.1 风险管理…………………………………………………………………… 3.1.1 风险识别……………………………………………………………… 3.1.2 风险估算……………………………………………………………… 3.1.3风险评价…………………………………………………………………… 3.1.4 风险处理…………………………………………………………………… 3.2 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管理………………………………………… 3.2.1 机动车的承保…………………………………………………… 3.2.2 机动车的理赔……………………………………………………………… 3.2.3 机动车的保险……………………………………………………………… 4 举例说明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4.1 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4.1.1 车费率模式………………………………………………………………… 4.1.2 人费率模式………………………………………………………………4.2 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风险控制……………………………………………… 4.2.1 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4.2.2 风险意识的管理………………………………………………………… 4.2.3 加强理赔环节的管理……………………………………………… 4.2.4 加强对汽车自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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