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论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

论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

第27卷 第6期 世界海运 Vol.27 No.6 2004年12月 World Shipping Dce. 2004

[收稿日期]2004-07-20

论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

?艾素君(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关键词】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保赔保险合同;相互性

【摘 要】保赔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海上保险合同,“相互性”是其基础和灵魂。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其适用时呈现出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当事人履行的告知义务内容更为详细,投保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定性,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更为严格,近因原则在某些条件下有所偏离。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728(2004)06-0035-04

0 引 言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对其所有、占有或经营的船舶的潜在责任风险,大多向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二者之间所成立的合同,在我国习惯简称为“保赔保险合同”。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这类合同,理论上通常认为它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种,船东互保协会的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受《海商法》的约束。基于此,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亦适用于保赔保险。但是,另一方面,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合同相比,保赔保险合同毕竟是一类特殊的合同,而且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法律性质导致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对保赔保险的适用中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甚至有时候会有所偏离。

1 保赔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性质

保赔保险不同于一般的海上保险,其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保赔保险的“相互性”。这种相互性在早期体现为会员之间的相互保障,会员船东同时充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保赔保险最初产生于英国,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船东责任的大量增加,而普通的商业保险人对这种责任风险又不予承保,于是各个船东联合起来,以保障和赔偿为目的,对船舶管理、营运中所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风险相互提供保险。保赔保险合同通常以全体船东作为保险人来签订。当其中一方遭受风险时,他便是被保险人,由其他船东作为保险人对其进行赔偿,而若其他船东遭受了风险,他便处于保险人的地位,对其他船东进行赔偿。保赔协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现代,保赔保险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会员分摊损失,共担风险。保赔协会的经营原则是每一保险年度所收取的会费必须与年度发生的保险责任相抵。若年度开始时预收的会费和协会的投资收益不足以支付该年度的保险赔偿和管理费用,则要向会员收取追加会费;如遇会员被协会停保、撤保或中途要求退保,寻求免责的船东还有义务向协会支付“免责会费”(Release Call );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协会还有权向会员收取“巨灾会费”(Overspill Call )。总之,年度平账的原则决定了协会不可能负债经营,而这一原则的保障则是决不允许会员拖欠会费,否则便会损害协会

及其他会员的利益,甚至威胁到协会的生存。协会对欠费会

员采取的措施是很严厉的,轻者不予提供担保,重则拒绝理赔,甚至撤销保险。在这一点上,充分体现出协会与会员的利益攸关,也反映了保赔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做法之迥异。其次,会员目标一致,经验共享。在船舶安全和防污防损方面,会员船东和协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正是因为不能杜绝船舶事故的发生,协会特别注重提供良好的事故处理服务,帮助会员解决纠纷,保证船舶尽快恢复营运。第三,会员共抗巨灾,共享财力。保赔协会的经营虽然具有非营利性,但为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用,以便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目前大多数保赔协会都已积累了巨额储备基金,使协会在控制追加会费方面有了很大的回旋余地。有的协会利用其储备基金为会员购买了巨灾风险保险,而不必由会员另行支付会费。第四,会员素质相近,一视同仁。保赔协会一般对申请入会的船舶规定有“入会条件”(Conditions of Entry ),如此得以保证同一协会内的会员船舶条件相对接近。有的协会还要求会员对船舶的管理质量必须接近。此外,“相互性”还要求协会会员在对内对外事务处理方面尽量做到思维接近和行动一致,如规定会员不得擅自转让保赔保险合同,必须经过协会的同意。

2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海上保险合同的相关当事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承诺,否则非合同违反方可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违反方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该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如实告知和切实履行保证。

(1)告知义务

由于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内容,因而原则上应当适用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但是更主要的是对被保险人而言。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将其所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以便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决定是否承保。

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合同的订立

事法规

36?世界海运?第27卷

时间为准,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对告知的情况可以撤回、修改,而不构成违反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后出现的重要情况,除双方有约定者外,被保险人无告知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承保前对风险做出正确合理的评估。鉴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合同于当事人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时即告成立,为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内容,海商法规定可以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为参考。在保赔保险中,当事人同样应履行告知义务。但是鉴于船东互保协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一套和一般海上保险人迥然不同的程序和做法,海商法有关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对保赔保险而言没有任何帮助。在保赔保险中,船东互保协会作为保险人通常并不向会员船东签发保险单,尽管有人将协会向会员签发的入会证书视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但是事实上,二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很大区别。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内容,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限于“重要情况”,即对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情况。鉴于保赔保险的特殊性,保赔合同具有保险合同和会员合同的双重性质,会员船东承担的告知义务的内容与普通的被保险人有所不同。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险投保指南的规定,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保险双方均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主动向保险公司披露有关重要信息,例如,船舶管理和经营情况、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船舶是否出租抵押等。而根据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入会申请书的要求,申请入会的船东所要披露的情况则要详细得多,如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公司所有的船舶数、经营航线、经营范围、公司法人代表简历、公司员工情况、公司的经营规模等。除有关船舶的情况外,还涉及到船东的偿付能力方面的情况。这是因为保赔保险是一种互保性的保险,会员的财政稳定是其顺利运作的基础。

(2)保证义务

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没有对保证加以定义。依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保证是指“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者肯定或者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保证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保证在我国的海上保险实务中被称为“保险单特款规定”、“特约条款”等。一般认为我国只有明示保证,没有默示保证。根据英国法,保证除明示保证外,还包括立法规定的或习惯中被人们所承认的保证,英国法的默示保证包括:中立保证、合法保证、航次保险的船舶适航保证。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则不管保证事项是否重要,也不管违反保证是否增加了风险,除保险单明文规定可以续保外,保险人可以解除赔偿责任,不管其后发生的损失与违反保证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同时,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则即使发生损失前已弥补或履行遵守约定的保证,保险人也可以拒赔。就保赔保险而言,同样有必要了解哪些条款构成明示保证,以及哪些默示保证被并入保险合同,因为违反这类条款的法律后果与其他条款迥然不同。有些协会规则明确表明某些条款属于保证,而更多的并没有明确指明,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属于保证,要视该条款的具体措词而定。就一般意义上而言,会员支付会费的义务,保持船级的义务,在约定区域航行的义务、通知义务、先付义务、施救义务以及未经协会同意不得自行承认责任的义务等都属于会员在保赔保险合同项下的基本义务,但这些义务是否或者有哪些属于会员应当履行的“保证”,要视协会的具体规定而定。、由上可知,尽管会员船东在保赔保险合同项下要履行诸多义务,但这种义务一般并不构成保证,违反此种义务大多只会导致其向协会索赔权利的丧失或索赔额的减少,仅仅对那些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会涉及到其他会员和协会的利益,甚至威胁到协会的生存,如会员按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才构成会员的保证义务。而且,即使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构成保证,协会规则通常也会规定,在会员违反此种保证义务的情况下,协会董事会也可以自由决定对此种违反予以放弃。

3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首要原则。它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并且也只需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海上保险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委付、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都是由它派生而来。

保赔保险本质上就是一种补偿保险。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将第三人保险区分为“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和“补偿保险(indemnity insurance)”,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在补偿保险下,被保险人实际支付损害赔偿是被保险人做出理赔的必要条件;而在责任保险下,并无这一要求。可以说,保险合同中的先付条款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种极端体现,也是保赔保险合同的一个特色条款。但是,这一特色条款的合法性近年来不断受到挑战,尤其是在涉及到第三方直接诉讼的情况下。在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致第三人损害从而产生了被保险人的责任的情况下,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可以直接起诉保险人要求其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定,保险人财力雄厚,信誉良好,允许第三方直接向其索赔无疑使第三方的权益更易实现,而在作为加害人的被保险人死亡或作为公司的加害人破产、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向保险人求偿更成为实现第三方权益的惟一途径。但是,保赔协会的先付条款显然在法律效果上是和第三方权利法的规定相抵触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护第三方的利益,还是维护保赔协会的传统特色呢?各国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船东保赔协会,规模较大的有16家,其中11家设在英国,而这11家保赔协会吸收了世界商船的80%,伦敦已成为国际船舶保赔业的中心。这

第6期 艾素君:论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 37

恐怕也是英国法院愿意对保赔保险的特殊性予以考虑的实际原因之一。

此外,为了避免会员因保险事故而获得超额赔偿,保赔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协会对于可从任何其他保险得到的赔偿的责任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时,采用代位原则;另外还规定,如果一船不是以全部吨位加入协会,除非协会经理部已按特殊条款做出不同规定,否则协会对会员的赔偿按入会吨位与船舶全部吨位的比例支付。

4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无保险利益无保险”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法谚。所谓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legal),“可以确定的”(definite)“经济”(pecuniary)利益。非法的利益,非现有的或不能合理期待的利益,皆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利益还是保险赔偿的依据和标准。海上保险的标的最常见的是船舶和货物,此外,还有运费、船员工资、对第三方的责任等。对海上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主要有船舶所有人、租船人、货物卖方与买方、船舶抵押权人、船长及船员、代理人、承运人、海事请求权人和海上保险人等。保险利益有:所有权、占有权、保管权、风险、责任、预期利润、租赁权和各种保证利益(抵押权、扣押权、质权、船舶优先权和停运权等)。一般认为,保险利益无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即已具备,而只需保险事故发生,提出保险索赔时具备即可。尽管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通常没有保险利益的明确规定,但保赔保险合同中的很多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首先,就入会而言,由于协会会员不仅要对其他会员承担损失分摊的义务,而且是作为保赔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因而,申请入会的人,与其他保险的要求一样,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同之处仅在于并非所有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有入会的资格。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主要是指对船舶或具所有权,或具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的人。由于保赔保险主要是对船舶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责任风险提供保障,是作为船舶保险的补充保险。而船舶在管理、营运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大多由船东承担。因而有权成为协会会员的人,仅限于船东和具有类似船东地位的人(主要包括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船东之外的其他人,如定期租船人或船舶抵押权人,虽可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保赔协会对其利益的保护,但却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会员资格。其次,保赔保险合同中有关停止保险和转让的规定,也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最后,在理赔过程中,对于重复保险情况下,保赔协会对于会员可从任何其他保险得到赔偿的责任和费用不付赔偿责任。

5 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近因是直接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有效原因,是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因素。在海上保险意义上的近因,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界定保险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理赔的前提和依据。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风险,也可能是除外风险或者保险单未提及的风险,不管如何,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惟一前提是:承保风险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在保赔保险中,同样适用近因原则,船东互保协会通常只对其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承保风险造成的会员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与一般船舶保险不同的是,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除明确列明其承保的风险外,通常还会有一个“兜底条款”(catch-all provision)或总括原则(the omnibus rule),也有人称之为风险延展条款。尽管根据总括规则提起的索赔在保赔协会所受理的索赔总量中只占一个很小的比例,但是这种兜底条款却是保赔保险的一个鲜明特色。根据总括规则提起的索赔请求尽管不在协会列明的承保范围以内,但通常要求这种请求必须与协会列明的风险大致属于同一类别。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此种请求被协会规则所明确排除,则只有在所有与会的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董事会才能做出有利于会员的决定。总括规则无疑是严格的近因规则的一个例外,这一规则同样是基于保赔保险的互保性质所决定的。鉴于协会的董事会成员是由船东代表所担任,会员船东根据这一规则提起的索赔请求通常都能得到董事会的同情考虑。保赔保险合同的这一规则使得协会的承保更加灵活多变,从而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和船东的不同需要。如上所述,根据总括规则提起的索赔请求通常不在协会列明的承保范围之内,甚至有可能被某些协会规则明确排除,亦即这种请求根据协会的一般规则是不能赔付的,成员的请求之所以能够满足是通过协会的这种特殊安排才能实现的,但是当成员根据总括规则提起的索赔请求达到一定的数量,以至于不能再将其视为一种例外的情况下,协会就会将这种新的承保风险正式引入标准保险条款,从而明确对这种风险提供保障。事实上,协会的很多承保风险,如早期的货损风险,晚近的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风险,都是因循这种轨迹发展起来的。

总之,保赔保险合同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当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其“互保性”的特殊性质,又使得这些原则在对其适用时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甚至一定程度的例外。?(下转第41页)

第6期 佟黎明:无船承运经营者制度与货运代理制度 41

物,因而其活动应受海商法的调整,而货运代理就其本身的性质来讲,应该适用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如果我们对二者笼统地冠之以货运代理人这一模糊概念,就会混淆它们的界限,“货运代理人”就会继续游离于承运人和货方代理之间,不但其两面性继续存在,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对那些不法的货运代理人,法律仍然对其无可奈何。

在确立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首先,把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海上运输的无船承运人界定为承运经营者的范畴,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接受货物、完成运输,并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概念与过去的一些既不签单,又不组织货物装卸,一手抓船、一手抓货,不尽义务、坐享其成,待责任发生便溜之大吉的所谓货运代理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条例》出台之后,为那些虽不拥有船舶但却有经验、有条件、有经济能力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确定了无船承运经营者的概念,并规定了从事此种行业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赋予了他们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把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从承运经营者的队伍中剥离出来,使之不再具有鱼目混珠的机会和条件。在将来,这类货运代理人即便再从事货运代理事务,也只能限于报送、联系装卸、安排仓储等纯代理费或佣金的形式,而不能再赚取运费或运费的差价,因为,按照《条例》的规定,他们已不具备运输经营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3 修改建议

如前所述,无船承运经营者,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尽管其没有船舶,但在海上运输中所扮演的却是承运人的角色,其业务活动遵循的是海商法的规定;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其活动所依据的是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我们知道,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一般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具有的共同的有效要件;特别有效要件则是指代理行为这种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具有特殊的有效要件,即(1)有本人的存在;(2)代理人有代理权或代理行为经过本人的承认。符合上述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的代理行为,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货运代理,只要符合上述要件,也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换言之,货运代理作为民法中的一个具体制度,是不会因为行政管理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自行消除的。既然如此,莫不如从积极的角度在行政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使《条例》这部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海运管理法规真正承担起规范航运市场的历史使命。然而遗憾的是,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规定,在《条例》中没有得到体现,给《条例》留下了一个死角,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中的一个疏漏。当然,有一种说法认为,既然货运代理制度在其他的相关规章中已有专门规定,因而就没有必要再在《条例》中重复这样的规定,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现行有效的关于货运代理的文件,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其效力是低于《条例》的。既然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那么就应该把相关规章中关于货运代理的规定吸收进来,使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为此笔者建议将来修改《条例》时能弥补这一缺憾。?

The System of NVOC and the System of Freight Angent

TONG Liming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Dalian 116026, China)

[Abstract] International Ocean Shipping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ipulate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non-vessel operation carrier in detail, but does not involve the system of freight agen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relation of them,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f modific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Keywords] system of non-vessel operation carrier(NVOC) system; system of freight agent; concept ????????????????????????????(上接第37页)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Marine Insurance Law

to P&I Contract

AI Sujun

(Law College,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P&I contract as a special kind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that the mutuality is its base and spirit. This mutuality determine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which applies to the contract; and it presents different demands and forms. Actually, the party concerned should perform more detailed matters in apprizing obligation. Therefore, the main body o f the party is limited; 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 application is stricter;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l causal could be deviated when it met with some conditions.

[Keywords]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P&I contract; mutuality

论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作者:艾素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刊名:

世界海运

英文刊名:WORLD SHIPPING

年,卷(期):2004,27(6)

本文链接:https://www.docsj.com/doc/b18244720.html,/Periodical_sjhy200406016.aspx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 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 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 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中国人民保险*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 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 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大多数为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权利股份公司&合作社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的时候回核定避免赌博 (二)关系人 l.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三)中介人不算合同主体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进作用 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 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 货物 2. 船舶 3. 预期利益 4. 责任、利益 (四)保险责任 l. 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A: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包括: 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很大的风浪,如飓风雨,极端气候条件下带来的损失 雷电(Lightning):带来船舶或者货物的直接毁损,直接击倒桅杆等或者一起火灾 地震(Earthquake):陆地地震,船停在港口,受损;海啸地震 海啸(Tsunami):风暴海啸;地震海啸 浮冰(Floating Ice):小的是浮冰大的是冰山冰山碎了成浮冰船撞上会破裂 洪水(Flood):在港口岸边停靠 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突然静止不能动了船底底部损坏不能继续航行持续停航时间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制度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 二、告知 (一)告知的含义 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法》不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三)需要如实告知的对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海上保险领域外的其他保险业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询问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被保险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人的询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通过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完成。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我国海上保险业务采无限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为限,保险人也不对告知的内容确定一个具体范围。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告知义务较重。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况: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一)裁判要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二)基本案情 1995年11月28日,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至中国洋浦港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投保险别为一切险,货价为3574892.75美元,保险金额为3951258美元,保险费为18966美元。投保后,丰海公司依约向海南人保支付了保险费,海南人保向丰海公司发出了起运通知,签发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并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于保单之后。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海南人保还“负

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该条款还规定了5项除外责任。上述投保货物是由丰海公司以CNF价格向新加坡丰益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益公司)购买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发货人丰益公司与船东代理梁国际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国际)签订一份租约。该租约约定由“哈卡”轮将丰海公司投保的货物5000吨棕榈油运至中国洋浦港,将另1000吨棕榈油运往香港。1995年11月29日,“哈卡”轮的期租船人、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印度尼西亚PT. SAMUDERA INDRA公司(以下简称PSI公司)签发了编号为DM/YPU/1490/95的已装船提单。该提单载明船舶为“哈卡”轮,装货港为印度尼西亚杜迈港,卸货港为中国洋浦港,货物唛头为BATCH NO.80211/95,装货数量为4999.85吨,清洁、运费已付。据查,发货人丰益公司将运费支付给梁国际,梁国际已将运费支付给PSI公司。1995年12月14日,丰海公司向其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取得了上述投保货物的全套(3份)正本提单。1995年11月23日至29日,“哈卡”轮在杜迈港装载31623桶、净重5999.82吨四海牌棕榈油启航后,由于“哈卡”轮船东印度尼西亚PT. PERUSAHAAN PELAYARAN BAHTERA BINTANG SELATAN公司(以下简称BBS公司)与该轮的期租船人PSI 公司之间因船舶租金发生纠纷,“哈卡”轮中止了提单约定的航程并对外封锁了该轮的动态情况。 为避免投保货物的损失,丰益公司、丰海公司、海南人保多次派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合集5篇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合集5篇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合集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合同篇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三个进口商的进口棉布,甲商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乙商投保了水渍险,丙商投保了一切险。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船员虽尽快关闭了货舱的通风口,但是仍有一些海水在通风口关闭以前被大浪打入货舱,三个货主的棉布有一部分不幸被浸泡在海水中。船长命令船员立即采取行动打开包装进行晾晒,并进行了重新包装,但货物仍遭受了一定损失。由于恶劣气候持续下去,通风口关闭时间过长,使得船舱温度上升,大量舱汗聚集,因此通风口附近的三批棉布也遭受了水湿损失。到货后,三个货主就棉布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对三个货主赔偿。 2、某进口公司按照CIF条件从中东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由于海湾战争爆发,货轮在运输途中被扣留在红海,船上货物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公司在提货不着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偷窃提货不着险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件被偷,本例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除非投保“交货不到险”。(?)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1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2触礁之前由于蚺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4、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5、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货物均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但保险条件并不相同,分别是ICC (A)、ICC(B)和ICC(C)条款。保险公司对这三个进口商应如何赔偿? 6、1997年7月4日,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抽纱”)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订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为5505808美元,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太平洋保险”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的解释,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中国抽纱”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中国抽纱”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中国抽纱”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中国抽纱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76.51元。随后,中国抽纱依据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文标准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文标准版 Standard version of model text of marine inland ship insuranc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文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 ===========================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 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

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 制造年份:制造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结构:(型宽) (型深)船籍港: -------------------------------------- 保险价值:人民币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 不都是。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单独海损 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事故是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事在平安险的范围内的) 我出口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 1. A.R.,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 F.P.A., A.R.,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 W.P.A.,碰损破坏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 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 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 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 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 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 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 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

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

海上保险简答题

简答题复习范围 1.简述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已经超过一般财产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从性质上看,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风险和航空风险;从风险的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种类之多,变化之大,是其他任何保险所不能比拟的,充分显示了他的综合性质。 2.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有哪些不同 定期保险承保一定航期内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保险期限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其保险责任起讫同其他保险一样,通过约定载于保险单上。 航程保险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指明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程或多次航程为责任起讫。货物运输保险或不定期航行的船舶往往采用这种保险,这种保险并不规定起讫时间,不受时间限制。其保险责任的开始根据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3.如何区分海上保险中的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作为一种保证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写入与保险合同一起的文件内,如批单。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单中并未载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双方都非常清楚的一些重要保证。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的。

4.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协议、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向、对价、履行合同的能力、合法的目的、合同的形式 5.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证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合性合同 6.怎样区分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无可挽回的完全损失,被保险人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就可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付。而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船舶与货物在受损后还没有完全丧失,根据情况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只是在修复和收回之中,所需费用超过获救后货物的原价值。 7.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①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并危机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②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有意、合理的措施 ③共同海损损失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④共同海损的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 8.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是什么 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施救的所产生的费用。救助费用是由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使得保险标的获救,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它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标的物的救助。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 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篇一: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原则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 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 c)方式。 a.无限告知 b.有限告知 c.询问回答告知 d.客观告知 2. ( d)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 a.确认保证 b. 承诺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 3.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c )。 a.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4. 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损失5万元,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应赔付(b )元。 a.5万 b.4万 c.2万 d.2.5万 5. (d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a.推定全损b.权利代位c.物上代位d.委付 6. 下列情况下,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是( a )。 a.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转运 b.机动车辆保险中机动车辆的转让 c.产品责任保险中产品的买卖 d.船舶保险中船舶的转让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合同( c)。 a.有效 b.不成立 c.无效 d.可撤销 8.在保险实践中,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 a )。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9. 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b )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10.保险标的一般是由( b )掌管和控制的。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保险机构 11.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 b )所有.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第三者 d国家 12.代位求偿权是指因( c )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 a.投保人 b.保险人 c.第三者 d.被保险人 13.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是指( c)。 a.绝对全损 b.相对全损 c.推定全损 d.预计全损 14.关于近因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b.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不保风险,若前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不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保险典型案例】 泰康人寿妥善处理一起高额寿险理赔案 [案情] 一位刚去世的父亲于1997年为自己的两个儿子分别投保了泰康人 寿的小博士计划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这一保险能够同时为孩子 和父母提供保障;父亲本人则拥有另一份全面的保障,包括保额10 万元的永相伴终身保险,附加保额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 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保额3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5月,被保险人不幸患脑部恶性肿瘤住院手术。泰康人寿 保险公司得知消息后,迅速派理赔服务人员前往探望,并多次到医 院慰问患者和家属,在患者手术后向其支付了第一笔重大疾病和住 院医疗保险金。1999年患者不幸去世,泰康安慰家属并做认真调查,妥善处理理赔工作。 [分析] 根据小博士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高度残疾或身故,其子 女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额的60%作为养育年金直到22岁;根据永相伴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可获得两倍于 保险金额的赔付。此次理赔,除被保险人未遭受意外伤害而免赔意 外伤害保险金外,其他全部保险均已履行。 [处理] 北京一对10岁的双胞胎男孩收到了泰康人寿保险送来的首笔12万 元养育年金,这两个男孩成为迄今为止国内赔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 险理赔案的受益人。他们因病去世的父亲生前所投保的泰康人寿小 博士计划保险为他们今后13年间的生活、教育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支持——两个男孩每人每年可以得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6万元 养育年金,直至二十周岁;被保险人满15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可以 领取2万元的教育年金;22岁时,每人可领取10万元的满期保险金。 泰康人寿除向这两个男孩支付首笔12万元养育年金外,还在他们的父亲生前向其本人支付了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和6万元住院医疗 保险金,在身故后向其它受益人支付了20万元身故保险金。据统计,在这起国内赔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中,泰康人寿将在13年 中累计支付保险赔款240万元。

信用卡保险合同范文

信用卡保险合同范文 第一章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第三章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 篇一: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 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第二百一十八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

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 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第二百二十条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 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海洋运输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海洋运输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51074

运输合同 海洋运输保险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海洋运输保险合同范文一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 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