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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专题四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构成要件2)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次】

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考点2 正当防卫

考点3 紧急避险

考点4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知识点结构】

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行为

自损行为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针对不法侵害或合法的危险,是避免更大危险的行为

超法规的事由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知识点讲解】

一、客观的违法性论

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结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学术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违法性是主观的,因此无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即使制服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其造成了伤害,也只能认定为紧急避险。通说认为,违法性是客观的。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那些看起来好像构成犯罪,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这些行为从实质上也不符合犯罪的全部要件。

三、法益衡量说

实际上,这些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例如正当防卫伤害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法益衡量说。

考点2 正当防卫★★★

*【知识点讲解】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表4-1 正当防卫的成立

成立条件认定违反本条件的后果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应限

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对下列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防卫:(1)合法行为,

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行为等,对

此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行为,对此不能

实行反防卫;(3)紧急避险行为,对此不能进行正当

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

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

罪和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只有通过正

当防卫才能制止不作为犯罪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误以为存在着不法侵

害而进行防卫的,属于

假想防卫。(1)排除故

意犯罪。(2)如果行为

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

犯罪。(3)无过失的,

属于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对于财产犯罪,犯罪结束后在现场立即追击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

行为,已经对法律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关于

不法侵害的结束,通常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

成的现实危害是否排除为标准。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

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

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

开始或已经终止后,对

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属于事前防卫或事后

防卫。事前防卫或者事

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制止现

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因此,下列四种行为不

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

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

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防卫挑拨、互相侵害、

偶然防卫时,由于双方

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

意图,因此都不属于正

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

成立条件认定违反本条件的后果

即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对合法行为实行的防卫,如暴力阻碍警察对自己的合法抓捕。(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此乃通说)。要件的,都成立犯罪,如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打击通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当不法

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

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可以

针对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误以为第三者是

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

卫的,按假想防卫处理;

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

进行所谓“防卫”,就

应按故意犯罪处理。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1997刑法放宽了对限度条件的要求。判断防卫限度是否

超过了“必要限度”应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情

况的紧急程度、可用的防卫工具等)判断。

防卫过当,如果构成犯

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

二、对防卫意识的理解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防卫意识必要说。即要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应当具有防卫意识。现在认为,可以只有防卫认识,没有防卫意志。

三、对偶然防卫的不同评价

【学术争议】偶然防卫是指以犯罪的故意实施的行为,其结果偶然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例如,在共同犯罪中,杀害被害人时,误杀死同伙。理论上有3种不同观点。

(1)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这一行为没有侵害法益,因此不构成犯罪。

(2)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该行为确实保护了法益,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3)我国通说则认为此时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示例】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2)①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①【答案】CD。甲并没有认错人,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乙不可能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四、在正当防卫中误伤无辜的认定

如果同时损害了不法侵害者和无辜者的,则对不法侵害者成立正当防卫。对于无辜者成立假想防卫。如果未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则只对无辜者成立假想防卫。

五、对单纯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公法益(贩毒、卖淫等)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防卫。否则,反而不利于保护法益。

六、对防卫装置性质的认定

看该防卫装置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七、对动物攻击人的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1.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但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是国家保护动物)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2.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打死打伤该动物的,属于以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3.如果由于饲主的过失行为导致动物侵害他人,打死打伤该动物的行为,也成立正当防卫。

4.对于流浪的野狗等一般动物自发咬人的行为,将狗打死的,连紧急避险都不算,因为这种打狗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

八、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防卫过当的通常成立过失犯罪。特殊情况下成立间接故意犯罪。极个别情况下成立直接故意犯罪。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特殊正当防卫也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

【辨析】甲为报私仇,将乙杀害。路经现场的丙想到特殊正当防卫无限度限制,即持刀直接将甲杀死。丙是否构成特殊正当防卫?①

【实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9回忆版)①

①不能。在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结束后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①【答案】ACD。选项A中,甲撞伤乙的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乙对甲使用暴力是为了让甲送他去医院。甲撞伤乙而逃离,是一种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乙的目的是让甲作为,停止其不作为行为。所以,乙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所以这是正当防卫。选项D同理。路人丙不是被害人,但他打甲是为了防止乙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所以其行为仍然构成正当防卫。选项B中:小偷已经没有

A.甲将乙撞伤,并想要逃离现场。乙想让甲将自己送去医院,即对其实施暴力。乙的

行为也是一种正当防卫

B.身材瘦小的乙欲从厨房翻窗进入甲家盗窃,结果被窗户卡住了。身材高大的甲听到

动静后发现了乙。甲用菜刀砍刘某的头部,导致其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C.郭某与刘某在船上发生争执,刘某追打郭某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健壮的刘某上来继续打他,不予理睬,后刘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救起。郭某对

刘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成立正当防卫

D.甲开车行驶在偏僻的道路上,不慎将正常走路的行人乙撞倒,甲下车察看,发现乙

伤势过重。甲想逃走。路边行人丙看到这一幕,发现乙如果得不到及时救治会有生命危险,于是丙极力阻止甲逃走,使用暴力逼迫甲将乙送往医院治疗,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考点3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二者的核心区别是前者针对合法利益,后者针对非法利益。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

者的非法利益(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损害的则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正对正)。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表4-2 紧急避险的成立

成立条件认定难点突破

(一)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避险起因)危险的来源有:大自然

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

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

危险;疾病、饥饿等特

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

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

险;等等。

对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能否实行紧急避险?要

具体分析。

(1)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的法益之间的冲

突,引起紧急避险状态的,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了自己

的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危

险,因而不能允许制造者实施紧急避险。

(2)但是,当行为人虽然故意、过失或者意外实施了

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但不是故意制造法益之间的冲突,

却发生了没有预想到的重大危险时,存在紧急避险的余

地。

(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时间)危险必须具有紧迫性。

事前、事后的避险可能构成犯罪。但针对迫在眉睫的危

险的避险行为不是事前避险。

(三)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避险可行性、避险对象)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

另一法益是正当防卫与

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

这个另一法益通常是指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绝

对。例如持枪者甲攻击乙,乙破门进入甲家,然后反锁

上门,使甲不能进入。乙也成立紧急避险。

侵害能力。选项C中:郭某害怕刘某上来继续打他,其不救助行为仍然是出于防卫自身安全的目的而实施的,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四)必须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图)(此乃通说)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

避险意志构成。

【学术争议】有学者认为紧急避险者必须同时具有避险

认识和避险意志。有学者认为紧急避险者只要具有避险

认识即可,即认识到有危险发生即可。

(五)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限度)被保护的法益应当大于

等于被损害的法益。

对避险限度的要求明显严于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要求。

三、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所谓受强制的紧急避险(N?tigungsnotstand)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辨析】绑架犯A 绑架了B 的儿子,要求B 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B 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B 的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银行职

员对此不知情,其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如果银行职员知情呢?①

四、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只能根据避险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避险

过当的责任形式,应与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作相同理解(即,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①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

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考点4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

一、概念何来?

这些事由都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也应当排除违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这些事由主要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的承诺的

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

二、总体比较

表4-3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类别特征

1.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包括四类行为:A.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

①B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如果银行职员不知情,他可以阻止B的抢劫行为。如果对B造成损害的,成立

假想防卫,因为B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银行职员知情呢,他只能继续进行紧急避险,即允许B抢走银行的资金,以便保护B的孩子的生命。

①【答案】D。

有犯罪性,法律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将其中的某项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例如发行彩票本来是赌博行为,但国家基于政策原因允许发行福利彩票,这种行为就不是犯罪。B.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法律特别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属合法行为。C.职权(职务)行为,如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D.权利(义务)行为,即在法律上规定属于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公民有权扭送现行犯到公安机关。

2.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例如医生的治疗行为、记者的采访行为。

3.基于被害人的承

诺的行为

详见下文。4.基于推定的承诺

的行为

详见下文。

5.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合法权益的行为。救济行为的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合法利益应当具有相当性。【强调】自救行为是在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的情况下发生的,不问该侵害是刚刚发生还是经过了一段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

6.义务冲突不得为了履行不重要的义务而放弃重要的义务。

7.自损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可能构成犯罪。战时自伤罪。

三、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是否全部有效?为什么?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犯罪性。①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限为前提。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被迫的承诺是无效的。

(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即承诺是明示的,而不是推定的。这是它与基于推定的承诺(也是有效的)的主要区别,后者事实上并无被害人的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改变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但是,事后的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身违反法律规定,仍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四、基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被害人在行为当时并无承诺,但如果其知道当时的情况,则一定会承诺。

①被害人请求或许可他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表明其自己已经放弃了该权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

要再保护该权益。损害被放弃的权益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示例】甲家着火,甲不在家。其邻居破门而入,将甲家的火扑灭。甲不能追究乙“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

【强调】是否承诺,应以合理的一般人的意志为准。

五、简单总结

表4-4 违法阻却事由总结

概念要求

正当防卫侵害迫在眉睫或正在发生。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紧急避险危险迫在眉睫或正在发生。针对无辜的第三人。

(1)以为是坏人,确实是坏人(而加以伤害),是正当防卫。(2)以为是坏人,其实是好人(而加以伤害),是假想防卫。(3)明知是好人,迫不得已(而加以伤害),是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有权、有能力、真实、自愿的承诺,承诺发生在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违法。

义务冲突必须为履行重要的义务而放弃不重要的义务。

自救行为要有度。

自损行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以下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为何无效?

A.为公司看守仓库的人让别人来偷仓库

B.经过小孩的承诺而拐骗之

C.朋友开玩笑时说:“你杀了我吧”

D.王某被李某强奸。王某报案后,李某家给王某30万元。王某到公安机关说:“我当时是愿意的”

E.黄某请顾某将自己杀害

【提示】参见前述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条件。

刑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年刑法大纲2020年刑法大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六章共同犯罪 1

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八章罪数形态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三章刑罚消灭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 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 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 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 融诈骗罪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 骗罪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 害税收征管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 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 犯知识产权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 识产权罪 3

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初探

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初探
27江苏南京患者家属闹医院打医生案2003-9-19,2003-9-24 江苏省南京浦口医院2003年9月16日,南京浦口医院为患者黄某做了胆囊手术。术后,黄某心脏骤停,医院决定立即转院抢救,病人家属拒绝。医院即垫付转院费将黄送到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后因黄某昏迷,需再转送南京紫金医院进行脑复苏治疗。黄某家属认为,浦口医院应承担手术责任及相关费用,浦口医院未同意。9月19日,黄某家属数十人来到浦口医院“理论”,被院方领导劝走。9月24日早上9时,黄某亲属数十人又到医院。在医院4楼会议室里,限制该院米院长自由近11个小时。到了晚上19时,米院长被黄某家属殴打,发生昏迷。后在警方干预下,米院长被救出。此时,米院长已经出现了抽搐、昏迷的症状。[27] 28四川成都因意见分歧患者家属打伤医生案2003-10-13 四川省成都省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恶性医患纠纷,因医患双方对病情诊断持不同意见,进而发生冲突,患者家属竟将主管医生打伤,致使其耳后动脉断裂、眼睛晶体充血。主管医生断裂的左耳被缝了40余针,能否成活还是“未知数”。[28] 29福建华安癌症患者故意杀害医生案2004-1 福建省华安县门诊大楼1月初某日下午,癌症患者林某在福建华安县门诊大楼二楼胸心外科专家门诊室,用马刀朝正在接诊的胸心外科主任医生郭志坚头部猛砍数刀,郭当场倒地,不省人事。林某在逃离过程中坠楼身亡。据查,林某曾因病入住该院,由郭志坚接诊并确诊其为肺癌。其手术后出院不久,就发生以上惨案。[29] 30四川成都亡故患者家属砍伤医生案2004-2-11 四川省大学华西医院上午8点10分,川大华西医院普外一科医护人员召开例行晨会时,一名中年妇女冲进办公室,举刀砍向科主任李宁教授,致其前额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脑震荡和失血性休克。行凶者陈文轩。2002年7月,陈的丈夫患肝癌晚期,接受李宁教授的治疗。陈认为治疗效果不理想,迁怒于李宁教授,遂报复行凶。[30] 31四川成都心疑患者砍伤护士案2004-3-5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长白路的星光门

【2019年整理】公安基础知识精华笔记

【精华笔记】公安基础知识笔记精华1 1 ,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 量。 2 ,警察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 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四,国家机 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 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 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第四,近 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4 ,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 暴力的、强制的、特 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5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手段的多样性。第三,任 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 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6,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7,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8,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9,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0,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考点5 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前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后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侵害犯与危险犯。 3.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4.结果加重犯四要素:★★★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条示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到甲的救人行为。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四、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某个实行行为危险的现实化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

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5.以下事实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2019年整理--**公安民警同志事迹材料

**公安民警同志事迹材料 一、立足本职,兢兢业业,始终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 **同志凭着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的无限忠诚和满腔热情,凭着坚定的*立场、一流的业务素质和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的无私奉献精神,多年来一直默默无闻地坚守在巡警岗位上,训练场上、城区的大街小巷、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场到处都留下他“闪光”的足迹。 入警7年来,累计巡逻里程4万多公里,大致可绕地球转一圈,参加110处警5000余次,经手办理治安案件361起,参与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60人,参加抢险救灾186次,避免了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数十万元的损失。特别是在(某起火灾中,奋不顾身,将个人的安危置之度外,果断的冲进火海,将被困在大火中已奄奄一息的两名孩子(姓名)安全救出)。 在打击与处理“*”邪教组织的斗争最紧张的阶段,**同志昼夜坚守在设卡堵截“*”分子、教育转化、追缉“*”违法人员的前沿阵地,期间,先后数次成功从外地领回我市的“*”人员100余人,从未出现任何差错,在遏制“*”反弹局势中,参与“*”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取证30起,通过艰苦努力,均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处

理。 **同志以警队为家,放弃了一个又一个节假日,一身扑在工作上,以平凡的工作为荣,从不计个人得失。为此,他缺席了父母、妻儿年复一年的生日聚会和节日团圆,错过了一次又一次在病重的父母床前尽孝的机会。据粗略计算,多年来共义务加班加点3000多小时。用他的话讲:谁叫咱是干公安的,又年纪轻轻,在哪都是干工作,多干点工作也是应该的。 二、坚持原则,严于律已,处处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同志不管是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还是在个人生活中,对自己要求特别严格,大队领导给了他很高的评价:办案坚持原则,荣誉利益讲风格,肯吃苦,从不讲条件。在他办理的数百起案件和参与抓获处理的数百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其中不少人和事牵涉到他的亲戚朋友,许多人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他,希望能够看在亲戚朋友的份上网开一面,从轻处理,但都被他一一拒绝,同时还向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他们打消拉关系、走后门的念头,主动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为此他也没少“得罪”人。99年6月,在他主办的一起打架斗殴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案件的一方通过**的一位同学找到他,请他多多“关照”。**同志未讲丝毫情面,依法治安拘留了这一方的违法当事人,这位相处6年的同窗听后,扬言从此与他“断交”,但**同志坦荡无 私的品格最终赢得了这位同窗好友的谅解和钦佩。参加工作以来,**同志不重名利,默默无闻地工作,他放弃了多次把立功受奖的机会,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2节刑法分则-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杨艳霞

专题二十三 渎职罪 *【本讲聚焦】 本讲也是重点章,每年必有题目。首先要掌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关系。其次,对于大纲里列出的一级罪名,要掌握其具体构成要件。再次,对于非一级罪名,要知道其罪名。最后,还要掌握本章犯罪和受贿罪的关系及具体并罚规则。 *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97-419条*【目次】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考点2 一级罪名 考点3 二级罪名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一级罪名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条款,同本章其他特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定罪量刑。 普通的渎职罪 特殊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对于第399条的4个犯罪:择一重罪 对于其余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被害人承诺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2/16)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无(当年正确答案为D) 【疑难辨析】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有七个:承诺范围、承诺能力、承诺对象、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的承诺、承诺时间、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本题选项A涉及承诺范围,选项B涉及承诺时间,选项C涉及承诺能力,选项D无关承诺。【解析】 A选项,生命不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 B选项,(1)本选项真正考查的是承诺的时间,甲以出卖为目已经完成收买乙的行为,拐

卖妇女罪已经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在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2)如本选项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是儿童,则考查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因儿童无承诺能力,并且设立拐卖儿童罪的立法本意是惩处将儿童当商品出售的行为,维护人的尊严,故与被害者意志无关,拐卖儿童罪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C选项,幼女无性承诺能力,故刑法强行奸淫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不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D选项,本题与阻却违法的承诺无关,在考试当时,考查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根据考试当时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刑法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在考试当时说法错误,当选。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第241条第6款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收买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妇女)。”即由原来的免责事由修正为从宽处罚情节。则在当前,选项D中“应当追究”的说法应认为正确。 2、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15)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强化冲刺试题及答案四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强化冲刺试题及答案四 1[单选题]董某[单选题]陈某都和周某有仇,都伺机杀周某。一天, 董某在周某的饭里放了老鼠药,按其投入的分量,不足以致周某死亡。恰在董某下毒后一会儿,陈某也在周某的同一饭碗里投下了砒霜,按 其分量也不足以致周某死亡,但他们各自下毒的分量加在一起,导致 了周某的死亡。 下列关于董某、陈某的行为说法准确的是: A.构成片面共犯 B.构成共同犯罪 C.以共同犯罪论处 D.各自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准确答案】D 2[单选题]曹某1996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8 年8月释放。2003年6月,因酒后开车,轧死一路人,对此案应如何 理解? A.曹某虽构成犯罪,但因为是酒后开车,能够从轻处罚 B.曹某的行为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C.曹某未构成累犯,因前后两罪并非均为故意犯罪 D.曹某构成累犯,因后罪在前罪执行完毕5年内所犯 【准确答案】C 3[单选题]某甲与某乙因生活上的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一日某甲一 时义愤将某乙杀害,其将某乙的尸体装入一密封包中,对某丁声称这

是一包毒品,委托某丁带至湖边。某丁依言而行。后尸体被发现。下列关于某甲和某丁的行为的表述,准确的是:() A.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某丁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某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C.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某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D.某甲和某丁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准确答案】B 4[单选题]李某(15周岁)与王某(17周岁)二人将同村的女青年小林骗到城里后,先后对小林实施了****并关押起来迫使其卖淫接客,挣到钱后二人瓜分。对于李某和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A.李某与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B.李某不构成犯罪,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C.李某与王某构成****罪的共同犯罪,最终均应认定为构成****罪 D.李某构成****罪,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准确答案】D 5[单选题]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一、概述 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本质特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特点。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性。只有对违法或犯罪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应限制。 (2)侵害性。只有对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反之,不能进行防卫。因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法益时,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防卫。例如,对于贪污、受贿、重婚等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侵害是指人的侵害,对动物侵害的,如果是主人唆使动物攻击人,反击动物,属于对主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但对动物自发侵害他人,对动物反击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该义务的,也可以进行防卫。例如,对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能通过防卫行为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责任阻却事由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表明具有非难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时,那就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最终按无罪处理。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17条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怎样理解17条2款规定的部分犯罪的范围?根据2002年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据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时,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8种行为的,应按上述8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杀人、重伤行为。 (1)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绑架罪; (2)劫持航空器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劫持航空器罪; (3)拐卖妇女、儿童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 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 危害结果2220%无 因果关系1020100%无 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 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 【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1答案:D 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 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 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 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 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全国2019年04月自考(000235)犯罪学(一)学试题及答案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 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广义犯罪学较之狭义犯罪学,研究范围增加了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犯罪预防 D.犯罪规律 2.对犯罪学属于“正题法则”学科的定位,说明犯罪学研究的是 A.自然科学 B.事物规律 C.行为规范 D.人文科学 3.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犯罪概念 A.前者范围更大 B.范围一致 C.后者范围更大 D.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定量研究方法的优点是 A.推进理论的抽象化和概括性,促进对现象之间关系的精确分析 B.能够比较深入、比较全面地认识研究对象,有助于探讨事物的本质特征 C.可以用来研究十分复杂的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 D.能够用来研究内在的心理问题和其他社会互动过程 5.下列属于加罗法洛的“法定犯罪”行为的是

A.杀人 B.强奸 C.盗窃 D.堕胎 6.意大利犯罪学派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是 A.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 B.运用思辨的方法研究犯罪 C.运用普查的方法研究犯罪 D.运用演绎的方法研究犯罪 7.犯罪学在新中国的发展起步于 A.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B.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C.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D.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 8.将犯罪原因归结为人的与生俱来的、源自于人类祖先的、被称为原罪的恶的意志,其突出表现在 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犯罪研究 B.中世纪时期的犯罪研究 C.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犯罪研究 D.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的犯罪研究 9.对犯罪统计的表述不确切的是 A.官方犯罪统计具有权威性 B.官方犯罪统计避免不了犯罪暗数的存在 C.被害者调查没有瑕疵 D.自我报告的调查对象更适用于青少年犯罪 10.在犯罪学研究的资料收集阶段,关注所选择对象典型性的实地研究方法是 A.个案研究 B.局外观察法 C.参与观察法 D.非结构访谈 11.对犯罪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社会学之犯罪行为概念内容最为广泛 B.犯罪学之犯罪概念内容范围大于刑法学之犯罪概念内容范围 C.刑法学之犯罪概念内容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本质属性 D.除罪化行为仍需要犯罪学予以关注 12.与安乐死、高利贷、赌博等属于同一类型的犯罪是 A.卖淫 B.强迫卖淫 C.贩毒 D.制造毒品 13.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彻底禁绝了 A.流氓团伙 B.娼妓制度 C.反革命破坏 D.拐卖人口 14.我国改革开放后犯罪现象呈现出最为显著的规律是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论违法性的本质

论违法性的本质 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这里的违法性首先是指形式违法性,即行为违反法秩序或法规范。由于构成要件有违法推定机能,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可以说形式上违法。违法性阻却事由原则上应当限于法律的规定。实质的违法性是从实质上探求违法性的根据。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一般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通过探讨这些情况为何阻却违法性,说明违法性的本质。如果欠缺违法性实质,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其不违法,即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可以分为规范违法说和法益侵害说。规范违法说以宾丁的规范论为基本框架,着眼于刑法背后的规范。小野清一郎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的法秩序的规律、目的。”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行为规制。法益侵害说讲实质的违法性定位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将焦点集中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笔者认为,规范违法说与法益侵害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但并不是绝对的,有一定的联系。例如法益这个概念并非纯事实的,不包含规范内容。如果这个社会规范不够健全,对违法性本质的理解更多强调法益侵害;如果这个社会规范十分健全,违法性的本质更多强调规范违法。社会与规范紧密相连,没有无规范的社会,也没有无社会的规范,社会的构造是通过规范实现的。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规范的同一性,保障社会和宪法。 我国的违法性是在犯罪概念中讨论的,在刑法中是形事违法性。有学者引入了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违法性理论,将刑事违法性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认为它们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从形式、外表到实质、内容的角度来探求违法性的本质,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这一观点将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转换为实质的刑事违法性。但是我国的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性。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由于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形式概念,即形式违法。由于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以犯罪构成的评价形式进行的,而后者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评价。所以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的评价是一次性的违法性的审查。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评价是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层次审查机制。两者功能、性质是不同的,所以不能简单地用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作为对我国刑事违法性内容的阐述。 还可以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角度阐述违法性的本质。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法,这里的行为包括与之相连的目的性、故意、意图等。行为无价值的特征在于认定行为人的目的,故意,义务违反等与法益侵害一起成为违法判断的对象。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不法完全取决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只不过时处罚条件。这种观点已经丧失了影响力。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同时考虑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通过引起事态无价值而违反评价规范是结果无价值,违反以平均人为对象的作为命令的决定规范是行为无价值,原则上必须结合两者才能认定不法。结果无价值立于法益侵害说,从客观上理解违法,认为违法判断的对象应限于客观因素。不法的内容是客观的法益侵害或威胁,故意、过失属于责任的要素,因此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违法性的层面上没有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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