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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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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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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目

第一章总则..................................................................01 第二章设臵通则............................................................03 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10 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21 第五章户外招牌............................................................24 第六章灯光与照明.........................................................29 第七章设计与制作.........................................................33 第八章安装和施工.........................................................38 第九章维护和保养.........................................................40 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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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规范设臵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臵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臵的广告~包括: ,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臵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臵、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臵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臵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臵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臵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

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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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规范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按照设臵位臵与形式分类如下: 1.6 本

1.6.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和招牌。 1.6.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

告和招牌。 1.6.3 落地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和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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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臵通则

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的基本要求

2.1.1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 2.1.2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1.3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1.4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2.1.5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2.1.6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臵~规格统一。 2.1.7 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

2.1.8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2.1.9 禁止设臵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

2.1.10禁止因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2.1.11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2 不得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2.2.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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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3,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2.2.2 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2.2.3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图2.2.3,。

图2.2.3 建,构,筑物屋顶禁止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示意图 2.2.4 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1,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臵广告、招牌的,

,2,遮挡建筑窗户~妨碍建筑采光的,图2.2.4-2,。

图2.2.4-2 禁止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臵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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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2.2.6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臵的: ,1,交通信号灯,图2.2.6,,

,2,交通指路牌,

,交通标志牌,图2.2.6,, ,3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2.2.6,,

,6,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7,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图2.2.6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2.2.7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1,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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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7-1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2,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除外, ,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图2.2.7-3,,

图2.2.7-3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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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图2.2.7-4,,

图2.2.7-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6,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7,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2.2.8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2.2.8,。

图2.2.8 禁止设臵跨越道路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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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8 户外广告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2.2.9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2.2.10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2.2.10-1,,

图2.2.8 户外广告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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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10-1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遮挡绿化景观设臵的,图2.2.10-2,, ,2

图2.2.10-2 绿地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臵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2.2.11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

,1,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臵户外广告或者在灯杆、电杆上设臵硬质户外广告的, ,3,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2.2.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2.3.1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臵户外广告。 2.3.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臵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臵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臵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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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臵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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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 3.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臵。 3.2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臵的户外广告。

3.3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臵的广告

3.3.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臵户外广告的位臵,图3.3.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臵路段,,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

,4,门楣上B、C。

图3.3.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臵位臵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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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臵户外广告的要求

,1,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图3.3.2-1,,

,2,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 ,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臵户外广告,

图3.3.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臵和情形 ,4,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 ,5, 在建筑立面上设臵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图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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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2-5 建,构,筑物侧墙面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3.3.3 平行门楣设臵户外广告的要求

,1,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1,。

图3.3.3-1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一

,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臵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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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二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3

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3,。

图3.3.3-3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三

,4,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

,5,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臵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3.3.4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臵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臵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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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除优化设臵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臵实物造型广告。

3.3.6 投影广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臵、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

3.4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臵的广告

3.4.1 允许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臵户外广告的位臵,图3.4.1, ,1,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臵路段设臵, ,2,建筑主体墙面, ,3,骑楼檐下。

图3.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允许出现的位臵 3.4.2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臵要求,图3.4.2, ,1,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5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臵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 ,2,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臵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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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3,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4米且不得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得大于0.6米~其他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 ,4,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3米的沿路建筑~不得设臵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

,5,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6米或对应建筑开间设臵, ,6,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材料, ,7,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臵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

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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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2 垂直于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3.4.3 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臵要求,图3.4.3, ,1,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 ,2,相邻广告应对应建筑开间设臵,

,3,广告宽度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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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3 垂直于骑楼墙身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3.5 围墙户外广告设臵要求

3.5.1 禁止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设臵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3.5.2 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臵要求

,1,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2,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户外广告总面积的1/2。 ,3,实体围墙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包括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位臵、尺寸和间距,图3.5.2-3,。

图3.5.2-3 围墙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4,工地围墙户外广告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以设臵灯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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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3.6 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臵要求 3.6.1 人行天桥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3.6.2 在二层步行连廊上设臵户外广告的~只允许面朝连廊内部设臵。

3.6.3 地下人行隧道户外广告设臵要求

,1,禁止设臵垂直建,构,筑物形式的户外广告, ,2,只允许在隧道内部的两侧墙面、立柱设臵户外广告, ,3,禁止在隧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设臵户外广告。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臵要求,图3.6.4,

,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臵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4,位于道路中央的BRT候车亭只允许在面向站台一侧设臵户外广告~禁止在面向社会机动车道方向设臵户外广告。

图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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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书报亭上设臵户外广告~总面积应当不大于10平方米~亭顶不得设臵户外广告,图3.6.5,。

图3.6.5 书报亭户外广告设臵示意图

3.6.6 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臵的户外广告~禁止设臵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 3.6.7 已经出让的报刊亭可按照原规定执行。

3.7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臵要求

3.7.1 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臵路段设臵。

3.7.2 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臵。 3.7.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臵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3.7.4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臵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

3.7.5 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臵户外电子显示屏。

3.7.6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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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3.7.6,。

图3.7.6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臵要求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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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 4.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

4.1.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臵的户外广告,

4.1.2 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臵的户外广告,

4.1.3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咨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

4.2 临时户外广告设臵的一般要求

4.2.1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臵。 4.2.2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臵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4.2.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臵高度不得超过24米。

4.2.4 利用烂尾楼设臵临时户外广告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

10,户外广程进行,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1/告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4米。

4.2.5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4.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

4.3.1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臵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 4.3.2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臵临时户外广告的~设臵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4.3.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臵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3.4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臵人应当于设臵期限届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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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4.4 设臵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4.4.1 在人行道上设臵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臵单位的门面平行设臵。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臵。

4.4.2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臵设臵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臵~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4.4.3 设臵充气拱门~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臵安全、牢靠。

4.5 灯杆、电杆原则上不得设臵户外广告~国家法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或因城市景观建设确需设臵的~经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臵临时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4.

5.1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4.5.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臵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4.5.3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臵两个户外广告。 4.5.4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

4.6 设臵布幅的一般规定

4.6.1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臵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4.6.2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臵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4.6.3 横幅: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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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实例分析城市综合体户外广告效果

实例分析城市综合体户外广告效果 实例分析城市综合体户外广告效果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特点 1、环境特征 地理环境特征:绿都商城位于合肥市市中心,南起三坊庙巷,东到美菱大道,北接淮河路西至宿州路,是华东地区最大的单体公建。整个建筑由包括写字楼在内的六大模块组成,其最高建筑在商城东北区,东区与西区之间的连接部分主要为玻璃幕墙,安庆路东段从商城内通过。从视觉上看,其最开阔地区在商城的西北角。人民广场(合肥市政府广场旧址)一带是观察商城全貌较充分的位置。 人文环境特征:绿都商城是多家产权单位的集合体,而且各家产权单位的企业性质和经营内容各不相同。集写字楼、商场、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商城。涉及金融、商业、文化、医疗、餐饮等行业。 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共同构成了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人群针对 指向性。绿都商城独特的环境特征决定了其户外广告的运作必定具有非常独特的专业性,绝不可照搬照抄传统媒体的运作模式与经验。 2、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媒体的特点 2.1多元性 广告是有意识形态的、文化的、艺术的、技术的行业,户外广告是其中一种媒介表现形式,载体丰富多彩。从目前接触到的户外广告来看,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形式是多样的,有楼顶外射灯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店招广告和临时性的布幔、彩虹门、汽球广告。 2.2稀缺性 把户外广告资源称之为准房地产是不无道理的。绿都商城户外广告区别于其他媒体的显著特征是其稀缺性,一些独特的位置地段,因其不可再生性,再使用一些表现独特的户外广告形式,所产生的效果

和影响力是其他媒体无法替代的。诸多企业利用这些有限的广告资源,成为品牌大战的受益者。 2.3复杂性 2.3.1、空间限制 绿都商城户外广告受区域限制大,可视范围有限,广告效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3.2、信息容量有限 由于户外广告属于被动性接受裁体,要求广告内容简单、诉求准确,因此,所承载的信息容量有限。 2.3.3、灵活性较差 由于大多数户外广告为静态表现,又通常是固定的,在信息表现上缺乏一定的灵活性。 2.3.4、维护难度大 户外广告媒介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易于被气候或破坏性行为损坏外观,因此导致其维护工作量较大,维护起来也有难度。 2.3.5、管理部门多,设置难度大。 2.3.6、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风险大。 二、绿都商城户外广告效果的三个层面 1、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社会效果 户外广告是一种城市经济活动,作为城市生活的要素,绿都商城户外广告与建筑、街道等共同形成城市空间,通过商业手段形成丰富多彩的生活化整合。绿都商城的户外广告设置有公共标准,即要有广告的个性表达又能够遵守规则。即有科学规划,又有法规底线。 户外广告也是城市管理者重要的宣传阵地之一,由于绿都商城特殊的地理位置,绿都商城的户外广告也从侧面反映了合肥市的形象和精神,其设计、制作、管理,也综合反映了合肥市经济、文化、科技的现实水准,表达了合肥市当前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文化的基本状况。 2、绿都商城户外广告的视觉效果 影响户外广告视觉效果的因素包括设计、材料、工艺、文案、环境等。 到目前为止,绿都商城的户外大型媒体广告画面90%以上都是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

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 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

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 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ICS 91.040.10 P 33 备案号:15648-2004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2004-07-15发布2004-08-15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43—2004 前言 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是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业多年发展情况并根据北京市地理、气候条件研究制定。目的是为在户外广告设计、施工、验收和检定中贯彻执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确保户外广告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照国家标准GB/T 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的规定采用。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由铁道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永强。DB11/T 243—200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GB/T 1228-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9-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30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1-199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591-199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3632-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3-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5117-1995 碳素钢焊条GB/T 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GB/T 5780-2000 六角头螺栓C级GB/T 5782-2000 六角头螺栓GB/T 14957-1994 溶化焊用钢丝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范围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35-1990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JGJ 94-19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CECS 28-1990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83-1997 3.1 户外广告牌Outdoor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道路旁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广告牌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3.2 落地式广告牌Standing advertisement board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牌,有单、双及多柱式广告牌和由多个桁架支承的广告牌。由面板结构含灯箱立柱和基础组成。 3.3 附着式广告牌Adhering advertisement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docsj.com/doc/826477919.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 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csg https://www.docsj.com/doc/826477919.html, 文字〖大中小〗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 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 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 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 徐雷韩全兰裘东明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 建(构)筑物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 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 ]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 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它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它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 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2]

在xx户外广告和招牌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区委、区政府在这里召开“xx户外广告和招牌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按照会议安排,我就综合整治工作先作一个具体安排,稍后张区长还将作重要讲话。一、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中心城区共有各类广告9190块,按类别划分:店名店招5458处、大立柱广告76块。如此数量众多的户外广告,经过行政审批的不到三分之一,在审批期限内的不到3%。以76块大立柱广告为例,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的仅有28块,并且还有16块已过期,未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的就有48块。户外广告和招牌无序发展,广告、招牌违法违规设臵情况突出。这些户外广告,不但设臵不合理、不规范、不科学,多、乱、杂,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有的户处广告乱搭乱挂破坏了建筑物层次感,如:邹家花园地段,集中了店名店招、灯箱、墙体、橱窗等类型广告牌106块;有的尺度、形式不统一,侵占绿色景观,影响交通视线,如,东风广场平交路口、龙马路与南北大街交叉路口等处设臵的大型立柱广告;有的褪色破损,档次较低,造成了视觉污染;有的甚至已影响到了群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如:明珠路一居民楼设臵有一块高约10米的墙体外挂广告,将三层楼民房的窗户完全遮挡,使该处民房完全得不到采光、通 1 风。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户外广告设臵陈旧,有的已严重破损,甚至存在较大的

安全隐患。与玉溪“国家园林城市”,并且正在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和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的要求严重不符,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降低了城市品位。二、把握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是“减量、规范、美观、安全”。一是要减量。当前户外广告设臵的突出问题是过多过乱,要抓紧组织力量对城市主干道、商场等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设臵的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一律予以清除,对影响视觉景观的广告,一律要清除或整改。二是要规范。要对城市重点部位的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臵,每条街道、每个区域都明确一定的数量、体量、色彩、高度等,避免参差不齐,高低不一,色彩混乱。要边整治,边完善,及时规范管理程序,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管理水平。三是要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臵除了要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外,还要在美化环境、传播文化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在提升档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爱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都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治理方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括下列种类: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 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都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进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都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和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都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有关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 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都市景观紧密有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此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 (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阻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阻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耀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公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三章户外广告分类规划政策指引 第六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经营性质,将其分为社会公益性广告和商业营利性广告两类。按照2003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通知,社会公益性广告数量不得低于商业营利性广告数量的3%,提倡社会公益性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支持公益广告事业。关于商业营利性户外广告,规划以引导、操纵为主,详见文本以下章节。 第七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位置,大致可分为大型立柱广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悬挑广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等。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广州市外环路范畴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式落地广告设施, 在此范畴外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式广告须设在道路红线及防护绿带范畴以外,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 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负面阻碍。 2、广告设置必须在规划承诺设置地段、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设置原则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28日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环境,根据《》、国务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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