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办事指南

1、法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办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或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

5、办理地点: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可邮寄)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二楼B45—B52号窗口

6、咨询电话:88027227,88027225,88027039,8807234,

88027256,88027231,88027239。

二、变更流程

1、依章程履行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召开理事会,通过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2、变更登记申请。申请者下载相关变更材料(变更事项提交材料清单见后),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同意后报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二楼B45—B52号窗口(卫生医疗、教育、人社类民非单位应先变更许可证)。

相关变更需要提交的表格下载网址及路径:进入江阴市政务服务

网(https://www.docsj.com/doc/8119176280.html,/)→范本→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相关表格”。填写完成后按清单要求将材料递交至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窗口。

3、网络申报。申请者须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 sp),输入相关信息,点击上报。用户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为准),初始密码:1(登录后按照系统要求尽快修改密码)。

4、发证。审核通过后,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窗口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三、申请材料清单(递交材料不返回,建议所有申请材料自留一份存档备查!有多项变更的,无需提交重复材料。)

以下为样表、模板(供参考):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依法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执业许可证或批复的,应附执业许可证或批复复印件。

理事会成员签到表: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字)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政治面貌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革命党革命委员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其他;2、学历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其他。

3、联系电话需填写移动电话;身份证正反面需清晰复印;本表格不得涂改,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捐赠出资人及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开办资金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元,由全体捐赠出资人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捐赠出资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收到全体捐赠出资人缴纳的开办资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全体捐赠出资人以货币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本验资报告供贵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

体捐赠出资人签发捐赠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金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中国××市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注册开办资金捐赠出资(实缴情况明细表

截至年月日止

被审验单位名称: 货币单位:万元

江苏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

附件2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贵民办非企业单位)系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捐赠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年××月××日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号审批文件,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如果该单位在设立登记前须经审批,还需说明审批情况,如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的注册开办资金及捐赠出资规定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元,由全体捐赠出资人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足。其中:甲方捐赠出资人民币××元,占注册开办资金的××%,捐赠出资方式为货币××元;乙方认缴人民币××元,占注册开办资金的××%,捐赠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三、审验结果

截至××年××月××日止,贵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捐赠出资的注册开办资金,合计人民币××元。

(一)甲方实际缴纳捐赠出资额人民币××元。其中:货币捐赠出资××元,于××年××月××日缴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账号内;

(二)乙方实际缴纳捐赠出资额人民币××元。其中:货币捐赠出资××元,于××年××月××日缴存××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账号。

[如果举办者或捐赠出资人的实际捐赠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开办资金金额,应当说明超过部分的处理情况]

(三)全体捐赠出资人的货币金额××元,占注册开办资金的××%。

四、其他事项

(一)全体捐赠出资人的出资款项已收到上述银行的银行进帐单和询证函的证明。

(二)全体捐赠出资人提供的捐赠出资证明已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旦登记完成,全体捐赠出资人不再享有上述捐赠出资款项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

捐资承诺书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本单位(本人)现以人民币××××万元整,存入××××银行,××××验资账户,账号××××,作为本单位(本人)对××××注册资金捐赠出资。该财产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财产,本单位(本人)清楚并明白,该××××登记为非营利组织,一旦登记完成,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再享有上述捐赠出资款项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特此承诺。

捐赠出资单位:(盖章) 捐赠出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捐赠出资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房产证地址填写),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定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日止。

三、双方约定半年租金共计________元,有关城建费、卫生费、安全保卫费等管理费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水、电、围墙、门均由乙方自理。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注意安全,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发现甲方财产损坏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除外。

五、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如甲方提前收回租房,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如乙方不需用该出租房,应壹个月通知甲方,不得自行转租,不得转包。承租时,乙方因办公、经营、生产等需要附设的设备、财产,退租时应自行拆回。

六、租期满,如乙方要继续承租,乙方应提前壹个月向甲方申请续订租赁协议。租赁费与现年市场价协商调整,但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租给乙方。

七、现有楼房楼梯今后甲方需用时,乙方应给予甲方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八、现有人员就业的问题由乙方租用该房屋后,自行解决。

九、租金约定每月初1日准时送交XX公司,每超一天按30%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即中止合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XXXX(单位名称)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抬头写山东省民政厅,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理由、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变更程序”一栏中填写:“本单位于年月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表格由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粘贴新法定代表人的照片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填写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简历从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开始填写。反面的“本人意见”一栏填写“同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新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证明其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并盖章。 4、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的章程。新的章程要根据单位的管理形式,由全体董事(理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章。 5、变更法定代表人召开的董事会(理事会、单位负责人)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理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章。 6、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由原法定代表人做出声明,内容为:“本单位截止变更前,对外无任何债权债务,如有债权债务,由(原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7、财务审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除个人签字、批文和相关证明外,均以电子版格式正反面打印。 登记表格及章程示范文本电子版请在山东社会组织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8119176280.html,/)表格下载栏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表格”中下载。 变更登记申请需网上填报,格式表格可由系统录入后直接套打。 网址:山东社会组织(https://www.docsj.com/doc/8119176280.html,/)——登记年检在线申报 用户名:社会组织全称 密码:1 联系人:杨秀芹联系电话:86078433 邮箱:yxq0205@https://www.docsj.com/doc/8119176280.html,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省民政厅北楼5011办公室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办事指南 1、法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办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的变更;住所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开办资金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3、收费情况:不收费 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许可或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 5、办理地点: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可邮寄)地址: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二楼B45—B52号窗口 6、咨询电话:88027227,88027225,88027039,8807234, 88027256,88027231,88027239。 二、变更流程 1、依章程履行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召开理事会,通过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2、变更登记申请。申请者下载相关变更材料(变更事项提交材料清单见后),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同意后报江阴市长江路188号二楼B45—B52号窗口(卫生医疗、教育、人社类民非单位应先变更许可证)。 相关变更需要提交的表格下载网址及路径:进入江阴市政务服务

网(https://www.docsj.com/doc/8119176280.html,/)→范本→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相关表格”。填写完成后按清单要求将材料递交至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窗口。 3、网络申报。申请者须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 sp),输入相关信息,点击上报。用户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为准),初始密码:1(登录后按照系统要求尽快修改密码)。 4、发证。审核通过后,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窗口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三、申请材料清单(递交材料不返回,建议所有申请材料自留一份存档备查!有多项变更的,无需提交重复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事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事 指南(2018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联系电话:89188030/89188031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2.网上接收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s://www.docsj.com/doc/8119176280.html,/icity/public/index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2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直接送达。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办非企业变更须知

民办非企业变更须知 民办非企业变更须知 一、引言 民办非企业是指由自然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设立的,以从事非营利活动为目的的法人实体。本文档旨在向民办非企业提供变更须知,以确保变更过程顺利进行。 二、变更种类 变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变更注册地质:民办非企业需要变更注册地质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需要提供新任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联系件、职务任命文件等,并按程序进行变更申请。 3.变更章程:民办非企业章程的变更须经法定程序,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其他相关决策机构的会议,并制定决议文件等。变更章程需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程序

1.提交变更申请:民办非企业在变更注册地质、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章程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向相关部门递交变更申请书 和相关材料。 2.审核认定:相关部门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材料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符合规定,将予以认定并出具变更证明文件。 3.公告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变更需公告公示 一定时间,以保护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 4.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变更种类的不同,民办非企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手续,包括登记变更、重新注册等。 四、变更注意事项 1.变更申请材料准备齐全,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变更手续,避免因程序不当 导致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3.变更后及时办理相关事务的变更,如银行账户变更、税 务登记变更等,以确保正常运营。 五、附件 1.变更申请书范本。 2.变更材料清单。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1.民办非企业:由自然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设立的, 以从事非营利活动为目的的法人实体。 2.注册地质:民办非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质。 3.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在法律上具有代表作用的人员。 4.负责人:民办非企业的管理者,负责具体事务的实施和 决策。 5.章程:民办非企业的基本管理规则和组织结构等。 6.备案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变更 后需要履行的相关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网上操作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网上操作指南 单位使用账号密码进行登录,然后网上填写申请表办理。 顺德区各地社会组织网上登录账号规则

(初始密码:111111或dddddd) 均安镇社团账号规则:sdjast+000+登记证号民非账号规则:sdjamf+登记证号(初始密码:111111或dddddd)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使用账号密码登平台,在网上填写业务办理申请表,填写好提交审核等待结论。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表2,保留业务主管的,需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表3); 3.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表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时间为原法定代表人上任到离任的总年限) 4.《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3) (二)变更、备案主要负责人(包括理事、监事、党支部书记)、名誉职务及顾问。 根据主要负责人实际变更情况,选择“理事长/副理事长变更”或“理/监事变动备案”。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表1,保留业务主管的,需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变更登记表》(表2); 3.按照《附件》要求,上传相关资料(表3) 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表1); 2.《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表2); 3.按照《附件》要求,上传相关资料(表3) 第二步:审核过程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登记机关的退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对意见不清楚,电话或现场咨询登记机关管理人员。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可在网上选择“打印”,提交纸质材料至登记机关(1份)、组织部(1份)备案;其中有业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 材料 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各种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会发生变化,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组织机构、名称等信息的变更。对于这样的情况,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就是必须的。接下来,本文将就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进行分析。 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基本材料清单: 1.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如下内容:更改前和更改后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变更内容,更改的原因,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都需提供的有证明民非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新设或变更登记民非的机构类型,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参见“团体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变更机构的相关文件。对于机构名称、机构章程、机构业务领域等重要变化,必须提供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机构证明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4.原负责人辞职证明或任命新负责人的文件。当更改代表人、理事长、主任等重要管理人员或其职务时,需提供辞职证明和任命文件以证明机构管理人员的变动。 5.会员名单及其控制支配状态确认书。包括成立初期的会 员名单,以及变更前后的会员名单等。 6.收入、支出、财务报表。对于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必须 报送的收支和财务报表等,必须按要求提供。 7.工作计划、实施规划、年度总结等文件。对于国务院民 间组织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的各类计划和年度总结,必须按要求提供。 8.主要业务证明材料。对于业务范围、业务性质、业务内 容等有重大变化的民非机构,必须提供相应的主要业务证明材料。 9.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和文件。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包括党委组织机构、联合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 从以上的材料清单中可以看出,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是非常繁琐的。因此,在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认真地了解所需的材料清单,并且认真检查所准备的文件和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只有准备充分,材料齐全,才能够顺利的申请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并且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 总之,在今天这社会经济建设越来越快步的时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之前

一次性告知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模板】

一次性告知单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或标准、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 2主体 建瓯市民政局 3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4审批条件或标准 4.1变更名称申报条件 4.1.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1.2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4.2 变更法定代表人申报条件 4.2.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4.2.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3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报条件 4.3.1业务主管单位改变; 4.3.2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4.4章程修改核准申报条件 4.4.1章程的修改内容必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相符; 4.4.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章程的内部程序。 4.5变更住所申报条件 4.5.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 4.5.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4.6变更开办资金申报条件 4.6.1开办资金改变; 4.6.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变更名称申报材料 7.1.1.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7.1.1.2变更名称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名称更名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7.1.1.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7.1.1.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7.1.1.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1.1.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1.1.7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7.1.1.8变更后负责人及理事、监事名单; 7.1.1.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1.2 变更法定代表人申报材料 7.1.2.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7.1.2.2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表决程序的会议纪要; 7.1.2.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7.1.2.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7.1.2.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1.2.6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1.2.7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7.1.3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报材料 7.1.3.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7.1.3.2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7.1.3.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7.1.3.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7.1.3.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7.1.3.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7.1.3.7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变更须知简版修正

民办非企业变更须知 一、背景介绍 民办非企业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发起,在依法取得登记注册后,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民办非企业在满足公众需求和促进 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各种原因,民办非企业可能需 要进行变更,本文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变更的注意事项。 二、变更类型 民办非企业的变更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名称变更:当民办非企业的名称需要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登记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 组织机构变更:当民办非企业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动时,需要 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3. 经营范围变更:当民办非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进行扩大或缩 小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4. 法人代表变更:当民办非企业的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向 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手续 民办非企业变更的手续如下:

1. 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变更类型的不同,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申请书、组织机构变更证明材料、法人代表变更 证明材料等。 2. 缴纳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变更手续费用。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费用一并提交给登记机关。 4. 材料审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发现问题,可能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 5. 签发变更证书: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将签发相应的变更证书,作为民办非企业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变更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办理:变更发生后,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企业法 律地位的准确和有效。 2. 申请材料准确性:申请材料需要准备齐全、准确,如有虚假 信息可能导致变更无效。 3. 相关费用缴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应按规 定缴纳,避免因费用问题耽误办理进程。 4. 关注变更证书有效期:变更证书的有效期有限,请及时关注 证书有效期,并按时进行更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成立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二)变更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申请该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成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前,需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拟使用名称的核准。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变更的,或章程需要修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注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引【模板】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复文件或新的执业许可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会议纪要填报表》;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住所变更: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债权债务说明书;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

管理权限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声明。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原理事会成员的需一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成员备案表》) 名称变更:变更名称需重新核名,名称核准通过后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章程需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通过后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业务范围变更:需在理事会《会议纪要填报表》和变更申请书中明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举办者变更:变更举办者另须提交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变更协议(含债权债务关系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需提交的 材料清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外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民间力量也投入到了公益事业的建设中,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但是,在日常运营中,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许需要进行一些变更,因此,在进行变更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清单,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这份清单。 一、基本情况变更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章程备案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5、证照复印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复印 件及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材料 1、法定代表人退出协议书或撤销协议书; 2、新法定代 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3、新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名印章样式;4、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地址或住所变更材料

1、地址或住所变更申请表; 2、原地址或住所证明文件; 3、新地址或住所证明文件; 4、办理单位或物业提供的证明 文件;5、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变更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3、新组织机构 代码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证明文件;5、原地址证明 文件。 五、名称或宗旨变更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名称或宗旨证明文件; 3、民办 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备案证明;4、营业执照(如有)。 六、成员名单变更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被增补的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被增补的成员半年内近照;4、原成员退出说明;5、新成员 接替声明;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修改备案证明。 七、其他变更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总结:以上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建议单位负责人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准备充足完整的材料,以便提高办理变更手续的效率。同时,还需要在办理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以确保顺利完成相关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Microsoft-Word-文档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确定前要先征求登记机关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场所、设备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或审查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

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具有非国有性。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不得低于3万元。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不得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安定隐患。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场所是开展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如业务需要可以有两个或多个活动场所,但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场所不得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那些程序 (1)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变更须知

民办非企业变更须知 一、前言 1.1 引言 民办非企业是指由非国家机关和非事业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变更涉及到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本文旨在提供一份详细的变更须知,以便申请人能够了解变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变更申请准备 2.1 变更申请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变更: (1)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登记证书; (2)变更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2 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 (3)组织章程; (4)住所证明; (5)其他必要的相关文件。 三、变更程序 3.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递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2 审核程序 原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原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3.3 审核结果

原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向申请人发出变更登记证书。 四、变更事项 4.1 法定代表人变更 申请人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4.2 组织名称变更 申请人如需变更组织名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及证明文件。 4.3 经营范围变更 申请人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变更登记证书的效力与公示 5.1 变更登记证书的效力

原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变更登记进行公示后,变更登记证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5.2 公示程序和期限 原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事项予以公示,并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5.3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变更事项、公示期限等相关信息。 六、附件 请参阅附件中的相关文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7.1 登记证书:指民办非企业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该组织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指南 河南省民政厅

办理变更登记指南说明 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变更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变更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委托他人代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及程序 (一)变更登记事项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须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的,须重新申请章程核准。 (二)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程序 第一步,咨询。拟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或同意章程修改。在变更登记申请之前,拟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章程修改的,在重新申请核准之前,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三步,受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当携带变更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章程修改之日起30日内,应当携带章程核准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重新申请章程核准。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是指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以及由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变更。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1.资料准备:根据申请业务所需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相关表格在网站下载,填好后A4纸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 2.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3.业务办结:业务在网上成功办理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需要更换新证书的单位领取新证书。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资料清单 填写资料前请认真阅读此说明,示范文本或样表仅作参考。

一、所有变更业务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1.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条例清楚,主要陈述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一次变更申请可包含多项变更项目,见示范文本1。 2.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3.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 (二)变更登记申请表 1.按表格内容填写,变更多项内容需自行调整表格行数及高度,表格首页不可跨页(表格高度自行调整),见示范文本2。 2.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及加盖公章。 3.材料一式两份(若有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三)理事会纪要 1.理事会纪要要求规范,要素齐全,内容应包含全体理事会成员关于变更业务所形成的决议,同意人数必须超过章程规定比例。 2.要求理事会全体人员签名,需分别列出同意的理事人员和反对的理事人员。 3.若涉及理事会人员变更,需新、旧理事会成员全体参加并签名),单位加盖公章。 4.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 (四)原法人证书正副本 1.任何变更业务都需上传原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