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2]41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4

【实施日期】201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

专家名单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415号)

各单位、各评标专家:

2012年7月26日,我厅将对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入库前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现将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需参加培训的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李红云聂宗兴陈黔方阎贵筑吴廷敏杨磊

柏定学张惠文碧霞刘德仁叶再春粟多富

潘元萍李潇陈凯罗卉王本良徐勇

余定碧马红丽肖远勋王大立钱明强赵德旺钟玉龙毛更生潘志伟侯美燕曾凡荣冯成良罗寿斌张运民陈鹏杨山杨昌荣任刚孔维林邓富荣姜雪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首届房屋登记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首届房屋登记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7.11 •【字号】黔建房通[2012]379号 •【施行日期】2012.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首届房屋登记官资 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黔建房通〔2012〕37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和《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受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人事司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于2012年7月1日在贵阳市组织了贵州省首届房屋登记官资格考试,共有75人两个科目均超过60分,现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情况 贵州省首届房屋登记官资格考试报考人员610名,参加考核人员533人,参考率为87%。本次共有75人两个科目均超过60分(含60分,下同),占参考人数的14%。其中:《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有93人成绩超过60分,占参考人数的17%;《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有160人成绩超过60分,占参考人数的

30%。 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王虎亭同志获得了全国房屋登记官考核成绩总分第一名(截至2012年7月4日)。毕节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张永达为鼓励全市房屋登记机构的同志积极报名参考,亲自带队参加考试,并顺利通过。六盘水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认真组织参考人员积极备考,22人参加考试,9人合格,通过率 40.91%。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实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一项制度。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要求,取得房屋登记官资格。 2.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要认真组织本级房屋登记机构和所辖各市、县(特区)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学习《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积极报考房屋登记官,全面落实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地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房地产交易与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一律不推荐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创先争优评比活动。对从2012年至2014年三年内没有人员通过房屋登记官资格考试的房屋登记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调整。 3.对于考试取得房屋登记官资格的人员,建议各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建议在干部选拔任用、具体工作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 附件: 贵州省首届房屋登记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号】黔建科通[2012]464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2〕46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做好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省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结合贵州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了《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住建厅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附件:《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引导贵州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民用建筑,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建立自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黔建科通[2012]737号 •【施行日期】201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2〕73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局): 现将《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4日 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 目录 前言 一、现状与形势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四、保障措施 前言 “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结构、促转型、扩内需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全省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建筑节能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为完成我省“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走出贵州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之路,实现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根据国家、省相关方针、政策,制定《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6.《“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7.《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8、《贵州省“十二五”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 9、《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规划》适用范围:贵州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黔建建通[2012]211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 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21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 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

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 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 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 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 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 附件: 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入黔省外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合同行为的统一监督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2.14 •【字号】黔建建通[2012]63号 •【施行日期】2012.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有 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6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和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和岗位证均分为两类:一类是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该类机构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我厅颁发的本单位有效的《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另一类是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该类机构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我厅颁发的本单位有效的《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上岗证书》或《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检测

机构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本《通知》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指不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一般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商砼、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单位。 二、依据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已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试验员上岗证》,请于2012年7月1日前由单位统一组织到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免费换证。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和《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 依据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的要求,需延期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我厅组织的不少于36学时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其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还应经上机操作考核合格。 四、由于2011年度新取证和继续教育换证未能全部采集到“学历”和“所学专业”等信息,请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在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网站上补填,领证时携原件审核无误后发证。2012年度需取证和继续教育的,请在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网站登陆协会网站进行报名,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1号建设大厦西楼618室。网址:http://https://www.docsj.com/doc/7e19336542.html,:8010/gzjcxh。联系电话:************ 186****8306。联系人:姚家惠。 邮编:55000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 案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19 •【字号】黔建设通[2010]403号 •【施行日期】2010.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方案招标 投标监管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0〕403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82 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方案的优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建筑方案招标评标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文件是指导建筑工程方案设

计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科学、合理地优选设计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设计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不断地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建筑设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行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政策,尤其是《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要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学习,使从事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管理办法》,能够准确地、自觉地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做好服务。 三、规范程序加强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重点是加强对招标文件设置排斥合法投标人条件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低价恶性竞争的监管,维护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做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检查,使评标过程公正透明;强化评标过程中节能、环保技术审查,使建筑方案符合抗震、节能和环保要求要从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严格招标人参与评标的资格管理和名额限制要求。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退制度。进一步整合优化省内评标服务机构的专家资源,扩大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构成和队伍容量,为消除地区和行业限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经行政监督部门和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5.25 •【字号】黔建建通[2012]272号 •【施行日期】201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黔建建通〔2012〕2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8年10月22日以黔建施通〔2008〕525号文印发了《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划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种类及范围不能满足我省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实际工作的需要,现特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细则》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工程实践需要增加“建筑土石方机械操作工”一类,工种类别代码为“09”,其中包括: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前置翻斗车及压路机等。 二、根据《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培训机构及考核机构不再受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新办和延期申请。 三、申请人员身体状况要求有近三个月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高血压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另外,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双眼裸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4.8(小数视力0.6)或者矫正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5.0(小数视力1.0)的人员,有色盲、有色弱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四、学历证明:申请人可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以及户口册。 五、对申报表照片要求是一寸彩色(红底或蓝底)近三个月内免冠近照。 六、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不合格者在3个月内可参加同一培训机构组织的其它批次考试。考试合格后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9.11 •【字号】黔建建通[2013]494号 •【施行日期】201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3〕49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54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施工企业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73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和规范我省评审工作,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的要求,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1日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标实施指南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2013年9月) 目录 1安全生产管理评审具体要求 1.1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 1.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表A1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要求 2.安全技术管理评审具体要求 2.1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 2.2施工组织设计 2.3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2.4安全技术交底 2.5危险源控制 表A2 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要求 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审具体要求 3.1设备安全的管理 3. 2设施和防护用品 3. 3安全标志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我省第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我省第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4.22 •【字号】黔建科字〔2016〕146号 •【施行日期】2016.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我省第二批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各相关设计单位,科研院、大专院校、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和相关技术评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及《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我省绿色建筑专家队伍建设,现在贵州省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见附件1)的基础上,向各地各单位征集第二批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请各相关单位做好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 一、专家工作职责 (一)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为绿色建筑认证(评价标识)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及建筑节能分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三)参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和咨询等工作; (四)参加绿色建筑相关活动。

二、推荐专家所需条件 (一)推荐的专家按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和建筑物理共七个专业组分类和申报; (二)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执业注册资格; (三)应具有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与审查、施工与监理、检测与验收、运行管理和标识评价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能够积极参加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态度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鼓励建筑物理、给排水、电气专业的专家积极申报; (六)原则上推荐科研、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开发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作为推荐人选; (七)已入选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人员,不需再申请,经确认后直接入选我省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 三、申报时间与方式 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须征得本人同意),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将贵州省绿色建筑委员会专家登记表以及专家职称、业绩证明(见附件)纸质或电子扫描件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节能与科技处。 四、其他事项 (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节能与科技处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统一公示。 (二)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黔建墙革通[2011]544号 •【施行日期】201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黔建墙革通〔2011〕544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专项基金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调控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按实际开始征收专项预缴基金时间为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应征收专项预缴基金总额、实际征收总额和开展征收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预缴基金返还结算情况:专项预缴基金返还结算以及缴入国库情况。 (三)专项基金使用情况:专项基金安排使用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四)专项基金是否纳入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缴。 (五)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22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 (四)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 (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 (七)《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 (八)《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10]49号) (九)《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办[2010]54号) 三、检查对象 开展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市(州、地)以及县(县级市、区、特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四、专项检查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18 •【字号】黔建城通[2012]249号 •【施行日期】2012.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建城通〔2012〕24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提高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水平,现将《贵州省推进“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贵州省推进“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提高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水平,根据《全国城市绿色照明“十二五”规划纲要》,现就推进我省“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省城市照明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地逐步淘

汰低效能照明产品,积极推广和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截止2011年底,全省九个市(州)共有城市照明设施38.4万盏,总功率达8.5万千瓦。城市照明工作的发展有力地提高了各城市的夜晚环境质量,美化了城市形象,促进了地方经济繁荣。但是,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地区发展不均衡,我省城市照明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基础设施陈旧,低效高能耗的照明设施仍然存在。一些地方还在使用汞灯、白炽灯、低压钠灯等光源,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投光灯以及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照明灯具在城市照明中仍然存在。二是除少数城市外,绝大多数地方尚未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或绿色照明规划,城市照明项目建设缺乏指导性和连续性,对照明节能不能形成统一认识,执行标准不一。三是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地方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未进行专业论证,施工队伍选择把关不严。有些项目在施工阶段随意变更设计,影响了节能标准的执行。四是由于管理体制和经费投入不一,各地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节能示范工程效果参差不齐。部分城市专业技术人员较为缺乏,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建设滞后,照明节能工作未能切实有效开展。 二、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城市绿色照明是指通过科学的照明规划和设计,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和性能稳定的照明产品,实施高效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提升城市的品质,创造安全、舒适、经济、健康的城市夜环境,体现现代文明的照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及省委、省政府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重大战略部署的客观需要。 (二)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是改善电力负荷紧张状况的重要途径。虽然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迅速,但是电力供应不足和用电效率低的状况依然存在。推进城市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1.17 •【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 •【施行日期】2008.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 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8〕59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对于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六条在本省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对省外入黔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承接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省内勘察、设计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承接项目不实行项目登记备案。 项目登记备案是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勘察、设计企业完成项目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7.24 •【字号】黔建建通[2012]415号 •【施行日期】2012.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名单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415号) 各单位、各评标专家: 2012年7月26日,我厅将对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建设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入库前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现将2012年度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一批需参加培训的专家名单公布如下: 李红云聂宗兴陈黔方阎贵筑吴廷敏杨磊 柏定学张惠文碧霞刘德仁叶再春粟多富 潘元萍李潇陈凯罗卉王本良徐勇 余定碧马红丽肖远勋王大立钱明强赵德旺 钟玉龙毛更生潘志伟侯美燕曾凡荣冯成良 罗寿斌张运民陈鹏杨山杨昌荣任刚 孔维林邓富荣姜雪松戎宗模梁秋贵包伟恩

李志华张贞福罗文丽叶再方李黔英包继恩杨富春吴谋学梁元元王世权舒成昌国鸿鸣唐合权王先国欧阳晖黄正辉刘伯富申江荣杨贵明王继敏吴昭平王继林肖启航蒋怀明何荣耀艾宏中李海燕朱志强杜传书白晓东龙瑜玲彭煜钟显文周廷伟杨彤张文灏杨佩源田震吴志毅吴德学王陈胜陈萌廖勇龚鑘张炯贺熙安庭伟张丽华 余东升黄琦刘廷辉陈虹朱虹梁浩 郭卫红徐开鑫万恩富魏忠涛钱沪厉刚 王涛周栋贵邓云钱德建王君景晓波李兴建杨传文谢勇何磊毛燕邓伟 杨斌兰天高张晖周慧周峰李松林 周跃明毛海祥罗华侯定琴瞿燕华杨昌友夏容江杨清萍师爱平王林徐杨张建 喻光文袁建军吴敬伟杨学美黄明军罗毅陈铁锚曾宪强黎光荣张明赵前方李春波文德胜陈光品陈桥蔡贵斌董海宁陈兆山陈柏斌王元梁赵兰唐利勇杜燕戴佶芳林学海刘海涛申飞霖何洋熊瑛高开发 夏红杨学武肖波陈建西薛俊英何芳欧阳润樊国军刘孟祥王畅平赵广斌翟勇朱佳琼张建国王愿青钱江杜丽华毛雪梅王文利杨明龙光华蒋洪洋范磊陈雪彬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1.18 •【字号】黔建建通[2011]592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 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592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专业)协会,中央在黔及省属施工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我厅对《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要求申报“黄果树杯”的工程应当获得贵州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称号或进行安全评分的条件从2012年开始执行。原贵州省建设厅2005年10月17日印发的《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黔建施通〔2005〕338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我省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优质施工工程奖名定为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以下简称“黄果树杯”)。 “黄果树杯”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黄果树杯”评选委员会,负责开展评选活动。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9个市(州、地)建设局分管负责人、相关专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和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兼任。评选办公室负责“黄果树杯”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在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受理申请、建立档案、组织资料审查和质量核查、召开表彰会。评选办公室应当将有关评选活动的内容报评选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黄果树杯”评选活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省内工程获奖名额每年不超过20个,省外工程每年不超过5个。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黄果树杯”评选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 第六条获奖工程施工质量应当达到我省领先水平。推广节能省地型应用技术或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可优先推荐申报“黄果树杯”。 第二章评选范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