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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变更的要求

典当行变更的要求
典当行变更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变更行为,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现就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制定《工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一、申请变更条件

(一)典当行变更股权应与上次股权变更间隔1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不得少于原法人股东数量)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2、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40%;

3、单一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

(三)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方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

(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七)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八)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应与商务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相一致。

(九)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十)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十二)典当行按时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等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二、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2、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请示。

3、变更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并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二)其他资料

除基础资料外,典当行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增加注册资本

(1)增资协议: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增资协议: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股东增资承诺书:增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6)验资报告: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应出具由典当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市级典当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锁定协议原件。验资证明出具时间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7)相关人员资料:涉及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新增的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社区、街道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表(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要求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2、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由典当行股权转受双方参加签订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转让价格,不得作价转让),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出资决议: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出资承诺书:股权受让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股权受让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6)验资报告:股权受让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应出具由典当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市级典当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锁定协议原件。验资证明出具时间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7)相关人员资料:新进入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新增的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社区、街道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表(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要求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3、经营场所变更

(1)典当行(分支机构)提供新经营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协议、拨付使用证明等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2)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规划方案,并承诺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方案中应包括: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

报警装置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3)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

4、企业名称变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复印件,名称中需有“典当”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理由说明。

(3)关于典当行基本情况的说明,其中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信息的表述应与公司章程一致。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典当行新任法人代表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社区、街道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表(见附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要求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以上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

三、变更程序

(一)申请。典当行向所在地市级典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同时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商务厅(不含只涉及股权结构变更且注册资本总额不变的)。

(二)初审。市级典当主管部门要鉴证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转让协议,并对典当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三)审批。属省商务厅管理权限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报商务部备案;属商务部管理权限的,经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

四、工作要求

(一)变更受理时间。根据商务部要求,省商务厅每年5月、11月两次受理典当行变更事项,并于每年6月、12月集中统一向商务部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其他到期需换证的典当行同时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商务厅办理换证事项,逾期将不单独办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做好典当行变更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待材料完备后重新申请变更。

(三)变更情况反馈。典当行收到同意变更的批文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逐级报市典当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

典当和寄售的区别

典当和寄售的区别 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称为寄售。 一、典当、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售、寄售行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售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

典当行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资金职能, 监督、 管理、 控制资金的收入和使用, 总经理、 公司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及其它有关人员在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中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流程 第四条 收款流程 第五条 付款流程 1.付款审批流程:

2.费用报销流程报销流程图: 3.备用金借支流程图: 第三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六条 公司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公司所有资金收入及支出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体系。 第七条 年度资金计划的生成和审批: 年度资金计划的生成时间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预算时, 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和流程编制及审批。 第八条 月份资金计划的生成和审批: 月份资金计划的编制以年度资金预算为基础。各专业管理部门每月28日下午4: 30前报送次月资金计划, 财务部汇总初步平衡后形成资金收支月度计划, 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后, 于每月1日上公司资金平衡

会讨论, 确定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数额后, 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旬资金计划的生成和审批: 各专业管理部门在经批准的月资金计划范围内提报本旬支付明细与额度, 财务部组织旬资金平衡会讨论。上旬资金计划在月份资金计划平衡时确定, 各专业管理部门在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每月9日、19日中午下班前报送中、下旬资金需求计划, 每月11日、21日下午二点公司召开旬资金平衡会, 确定各项资金收支平衡金额。 会议确定的旬资金计划经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批准生效, 由财务部组织资金严格按各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表顺序发放。 第十条月资金支出计划本月未执行完毕的, 当月作废, 下月编制计划时重新提报。本旬资金支付计划未执行完毕的, 当旬作废, 下旬编制计划时重新提报。 第十一条财务部每天必须根据公司当天资金收支情况, 编制可使用现金、票据日报表, 报送公司分管领导。 第四章资金收付款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总体平衡和支付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首先安排工资奖金、税款、电费、融资性支出等刚性支出; 其次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大宗原燃料资金; 第三是其它采购资金、工程资金及外协劳务资金等。 2、严格按照旬资金计划付款, 刚性支出如数支付后, 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计划内原料和工程等资金时, 按照现有资金占未付计划内资金的权重进行分配。所有款项在每周的周二、周四分两次进行集中付款, 特殊情况顺延一个工作日。做到付款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付款审批管理: 1、付款业务单位的经办人是按合同付款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费用预算管控人是

典当行变更所需材料和表格

湖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审批表 鄂商审典当〔〕号 此表一式8份(省商务厅3份,市州主管部门2份,公安、工商、企业各1 份)。

简历表

XX典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承诺书 XX典当有限公司XX(股东)郑重承诺: 一、我们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各股东之间不相互关联。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法人股东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我们将恪守信用,按照出资协议,保证在验资机构验资之前按协议比例将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存入银行账户。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章、签字) 年月日

(一)企业名称变更 申报材料: 1.企业变更申请; 2.股东会决议(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5.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申报材料: 1.企业变更申请; 2.股东会决议原件(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经营场所土地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试用期限在3年以上); 4.经营场所平面图复印件(经营场所须为一楼临街门面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6.《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内部管理制度78779

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典当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典当 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手册 为规范公司管理,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典当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流程 二、部门职责 业务部: 1、负责业务受理,在业务部外出时,由财务部受理业务。

2、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 3、业务审批同意后,业务部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提交审贷会审批。 5、每月在30日完成当月业务台帐,对合同的类别、名称、签订单位、合同金额、付款 时间、支付金额、综合费率、执行情况、应收情况等做出详细准确的反映,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不得超过次月10日。 财务部: 1、负责资信材料审核,并与业务部一同现场勘察; 2、财务部审核材料、资信档案、业务手续,进行风险管控并以签批过的放款审批单为放 款依据予以放款。 3、所有股东业务的账款即将到期时财务部需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股东。 高管职责: 1、副总需对20万元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业务进行复核,提出明确意见 2、总经理需对50万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每笔业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业务名字解释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未归还的贷款。 2、死当/绝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为绝当。典当行可按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3、不良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经审贷会同意后,因贷款企业自身经营问题无法还款的。 四、办理业务管理 1、资本金业务按%息费签订,按此费率做账纳税,其余利息按服务费收取。 2、今后所有发生业务利息一次性收取。贷款逾期的企业及个人只允许做一次展期,展期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典当行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典当行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变更行为,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现就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制定《工作指南》,请参照执行。 一、申请变更条件 (一)典当行变更股权应与上次股权变更间隔1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时间为准)。 (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不得少于原法人股东数量)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2、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40%; 3、单一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且不高于最大股东持股比例。 (三)法人股东参与典当经营满2年(按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方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新增法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盈利。 (五)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 (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股东)。 (七)上市公司不得作为法人股东入股典当行。 (八)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应与商务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相一致。 (九)上年度年审等级为“A”级(评定为“B”级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十)法人股东没有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十二)典当行按时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等经营信息(一年内三次未按时报送的,不予变更)。 二、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典当行公章)。 2、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请示。 3、变更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 5、典当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并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二)其他资料 除基础资料外,典当行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增加注册资本 (1)增资协议:由典当行所有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参加并签章的、市级典当主管部门鉴证并签字的增资协议书原件,并附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典当行公章)、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及《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 (2)法人股东增资协议: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3)股东增资承诺书:增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级典当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4)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

典当行各项制度

当物查验制度 第一条在本公司完成当户及当物相关证件(照)查验,证明当户及当物证件(照)齐全、权属清楚和真实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当物查验。第二条当物查验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对当物进行认真的查验。 第三条本公司不具备对当物进行查验的条件和能力时,经与当户协商同意后,委托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当户自负。第四条经查验,当物有严重质量瑕疵或状况不佳的,本公司不予收当。 第五条经查验,当物为国家拒收、专营、买卖物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经查验,下列财物不予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物品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七条查验当物来源合法性 通过询问,观察或者提供相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者发现赃物及有赃物嫌疑,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有价证券查验由本公司人员到出具单位进行验证。 第九条当物查验后,应由本公司查验人员填写当物查验情况说明书,并须经当户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初步的查验后,对当物进行评估,在综合当物的成新率、现行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变化趋向等因素后,确定当物评估价值。 按照当物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折算典当金额,与当户协商典当期限。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1

典当行规章制度 【篇一:典当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公司行政管理及规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录用规定 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批准后,交行政部门作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前准备。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3条新进人员经考试、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4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5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性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6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7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二节工作管理 第1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2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工作期间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为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

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得组织与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与债权人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得组成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与社会公众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得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得名称与地点 第四条典当行全称: 第五条地点: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典当行得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得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得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得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得其她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与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得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得其她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她保全措施得财产; (二)赃物与来源不明得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与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得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得除物权证书以外得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得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得自然资源或者其她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得单位与个人借款; (二)与其她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注册资本与股东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 一、事项确认 事项名称主办处室是否政务大厅受理典当行变更、解散审批事项市场体系建设处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流程及材料确认 1、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流程材料 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受理政务大厅 1 (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 (初审处室)初审否 (初审处室)复审否 (初审处室)审核否 (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 (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 决定易昌伦 6 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 资料名份 数 是 否 原 件 是否 需与 原件 校对 的复 印件 是否可 提供网 络下载 填写表 格文档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 2、申请报告; 1 是否否 3、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是否否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1 是否否 6、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是否否 7、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 是否否

构)备案登记表》及《湖南省典当行变更事项审核表》; 9、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商务部换新证); 1 是 注:以上资料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修改或补充;可提供网络下载填写表格的文档请提供电子文档。 2、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环节名是否需要办理人员名单时限 受理政务大厅 1 (主办处室)初审刘军廷 3 (初审处室)初审否 (初审处室)复审否 (初审处室)审核否 (主办处室)复审徐华 3 (主办处室)审核樊欣 4 决定易昌伦 6 送达与公告厅办公室 3 资料名份 数 是 否 原 件 是否 需与 原件 校对 的复 印件 是否可 提供网 络下载 填写表 格文档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 1 是否否 2、申请报告; 1 是否否 3、股东会决议; 1 是否否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已修改的《公司章程》; 1 是否否 5、原法定代表人辞职报告(说明原因),若有其他事故,必 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依据材料; 1 是否否 6、原法定代表人有股权的转让事项,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互 相签署的转让协议; 1 是否否 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简 历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 是否否 8、典当行的机构名称、住所、邮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 是否否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 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第十九条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章股本金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范本)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典当行财务管理制度

典当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釆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

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二节负债管理 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 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 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 第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第二节负债管理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 1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第十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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