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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

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 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

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 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核准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对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对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管理应执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到银监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凭银监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上述批准证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监会在代发当日将批准证书存根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拟设公司开业申请资料应包括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等资料,均需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以及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二)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公司的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甚至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行任职资格核准管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适用核准制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汽

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3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1年以上。

(三)担任财务总监,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14年以上。

(四)担任董事,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从事企业管理、经营工作6年以上。若不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企业管理、经营工作10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由汽车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任职资格核准表;

(二)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书;

(三)拟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拟任人现任职单位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六)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报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的,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需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第二十五条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由汽车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适用备案制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不得兼任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故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暂代其履行职责并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更换人选。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司应聘请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外部审计师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分管业务经营情况;

(二) 分管业务合法合规情况;

(三) 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 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 审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资料;

(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五)汽车金融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离任审计报告;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管;

(三)所任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所任职公司严重违规经营、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或被接管、撤销、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等;

(五)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不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六)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取消任职资格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通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以控制风险为核心,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内容包括: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除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外,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应聘请外部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报其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后执行;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

汽车金融公司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的50%。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如下:

风险加权资产=对商业银行的债权×20%+有商业银行提供保证的债权×20%+其他担保形式担保的债权×50%+其他形式资产×100%+担保业务余额×100%其他担保形式是指商业银行提供保证以外的担保;其他形式资产不包括现金。

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资产时,应当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当从相应的资产项目账面价值中

扣除。

第四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授信余额包括表内和表外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授信余额的计算口径为扣除借款人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抵押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0%。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自用固定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四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流动性资产是指现金、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款和其他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上述各项资产中应扣除预计不可收回的部分。流动性负债是指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第四十九条 汽车展示厅贷款应专门用于汽车整车展示所必需的场所建设。

第五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比照同业往来利率执行;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

第五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有关监管规定定期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财务会计报告、

各项监管指标执行情况报告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汽车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汽车金融公司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充足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以及资产风险分类和相应资产损失准备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汽车金融公司,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其整改、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对其整顿。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汽车金融业务是指《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业务。 第五十四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五十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企业法人不包括中国境内外的银行机构。

第五十六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企业的关联法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企业,以及与该企业同受第三方企业控制的法人;(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企业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汽车金融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汽车金融业务流程图

分期业务贷前衔接流程 一、区域经理引进业务,提报征信查询 1、区域经理清晰、准确把购车人、共同购车人、担保人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车型、车价(如是货车提供挂靠公司信息及订车单位)报至业务内勤。 2、业务内勤收到查询信息后登记台账并及时传递银行岗查询客户的信用记录,银行岗每天2次信息查询回复。如有不良贷款记录且超过银行规定则不能办理,征信无误业务内勤可提报调查申请至客服主管。 3、调查前期业务内勤明确告知客户核保时期购车人、共同购车人、担保人三人准备齐全证件在家等待调查。 注:如客户为名义购车人,同时需查询实际购车人的信用记录,并在调查前提前报备,准备好系列风险合同。 二、业务内勤将需核保客户信息及资料报送至客服主管; 1、调查通知单注意事项 (1)、名义购车人及6.2米以下自卸车需告知并经业务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查,同时核保通知单上注明实际购车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 (2)、购车人及担保人的地址精确至街道或村庄。 2、调查合同注意事项 (1)、业务内勤确认整理的核保合同无缺失、残漏;涵盖调查表1份、线路图1份、《分期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3份、《仲裁协议》1份、《自愿结清承诺书》1份、《保证金协议书》1份、《汽车分期付款必签附属文件9项内容—(转账委托书)(征信授权书)(收车委托书)(车辆事故理赔委

托书)(上牌承诺书)(损失赔偿承诺书)( 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协议书)(分期付款购车GPS装置使用承诺书)(签字承诺书)》、以及各银行配套合同。货车签署三份《托管协议》需要挂靠运输公司盖章。 (2)、合同存量及调查资料的管理由财务专人负责、财务负责合同版本的及时更新以及存量的保证。 (3)、共同还款承诺书由调查员自行准备。 三、客服主管安排核保及家访; 1、客服主管接到调查申请,安排调查并在台账登记安排时间,每天晚上在客服进程表反馈当日调查信息至业务部及总经办,具体回复信息为:(1)、当日客户是否通过、明日核保行程安排等。 (2)、明日预计核保/家访客户名单; (3)、未安排的核保客户名单; 2、业务内勤每天上午及时查看核保信息并与区域经理对接。 三、核保人员进行实地核保 1、调查前需电话与客户核对业务信息(是否是本人买车、手续准备进程、核对家庭住址、预约上门家访时间),过程中若与客户联系不上则第一时间反馈至客服主管处,继而由客服主管通知业务部相关人员联系客户,业务部如未回复结果,直接进行下一个客户的核保; 2、调查人员与客户经理或者单人家访时,复查确认合同是否完整以及有漏签现象; 3、调查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标准进行资质审核,对车辆用途、收入来源、家庭住址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作出详细调查报告及建议分析。

营运类汽车贷款-产品手册

营运类汽车贷款产品手册 一、产品定义 指中国银行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以盈利为目,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贷款。营运类汽车仅指一手营运车,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车辆的用途,主要划分为客运车、货运车和工程车。 二、产品要素 贷款期限: 1.客运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若所购车辆用途为城市出租车或车辆加装GPS装置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 2.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车辆加装GPS装置或者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三年以上施工合同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限额: 1.客运车贷款限额,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60%; 2.货运车和工程车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价格的50%以内。 所购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一律不得下浮;可按我行利率政策适当上浮营运类汽车贷款利率。 贷款担保:经办行不得接受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可采用以下担保方式:1.车辆抵押及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或汽车制造商等法人担保; 2.房地产抵押; 3.存单或者其他符合我行规定的有价证券质押; 4.分行文件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抵押物保险:借款人对所购车辆必须投保,应至少包括以下投保险种: 1. 机动车辆损失险; 2. 盗抢险; 3. 第三者责任险; 4. 自燃险; 5. 不计免赔责任险; 6. 其中借款人购买客运车的,必须投保旅客责任险; 7. 经办行要求的其他险种。 还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三、材料要求 1.借款申请书;

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或机构介绍

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简介 1.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GMAC-SAIC)成立于2004年8月,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是由上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美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现更名为Ally Financial Inc.)和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三方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公司,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如下: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0%;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40%;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20%。其组建目的是将通用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多年的全球汽车金融服务经验与上汽对中国市场的认识相结合,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该公司自2004年8月成立以来,汽车零售信贷和批发信贷两项主营业务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截止2010年12月,公司资产规模突破282亿元人民币。 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十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金融业务。 具体业务包括:接受中国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公司主营业务为发放汽车贷款,由零售信贷与库存融资两大业务模块组成。 截至2010年Q2 零售信贷业务批发信贷业务 覆盖城市数量228 212 经销商数量1085 571

玉米淀粉期货交易操作手册

玉米淀粉期货交易操作手册 玉米淀粉概述 玉米淀粉是将玉米经粗细研磨,分离出胚芽、纤维和蛋白质等副产品后得到的产品,一般来说,约1.4吨玉米(含14%水分)可以提 取1吨玉米淀粉。据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数据,2013年我国玉米淀粉 产量约2350万吨。从地域上看,前五大生产省份依次为山东(约 1032万吨,占43.9%)、吉林(约417万吨,占17.7%)、河北(约257 万吨,占10.9%)、黑龙江(约153万吨,占6.5%)和河南(约144万吨,占6.1%)。 玉米淀粉用途广泛,下游产品达3500多种,涉及淀粉糖、啤酒、医药、造纸等众多行业,其中淀粉糖用量最大,约占玉米淀粉消费 总量的55%,其后依次是啤酒(约占10%)、医药(约占8%)、造纸和 化工(分别约占7%)、食品加工(约占6%)、变性淀粉(约占5%)等。 玉米淀粉消费地域分布较广,沿海地区占据突出地位,其中长三角 地区约占17%,珠三角地区约占14%,胶东半岛约占12%,福建地区 约占7%。 据中国海关数据,2013年我国玉米淀粉出口量约9.7万吨,进 口量约0.15万吨。玉米淀粉产业集中度较高,前10大企业(集团) 产量占比达到59%。玉米淀粉物流流向清晰,华北地区(含山东)和 东北地区(含内蒙)除供应区域内部外,主要流向华东和华南地区。 据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数据,2009~2014年上半年全国玉米淀粉平均 出厂价格在1606~3134元/吨之间波动,波动幅度约为95%。2014 年上半年全国玉米淀粉平均出厂价格在2608至3095元/吨之间波动,波动幅度约为18.7%,2014年上半年平均出厂价格均值约为2800元 /吨。 玉米淀粉生产、贸易与消费概况 ●我国玉米淀粉生产概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 合律师事务所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

[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或机构介绍]汽车金融公司有些

[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或机构介绍]汽车金融公司有些国内主要汽车金融公司简介 1.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GMAC-SAIC )成立于xx年8月,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是由上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美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现更名为Ally Financial Inc.)和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三方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公司,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如下: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0%;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 )40%;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20%。其组建目的是将通用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多年的全球汽车金融服务经验与上汽 __市场的认识相结合,为中国消费者提供专业汽车金融服务。该公司自xx年8月成立以来,汽车零售信贷和批发信贷两项主营业务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截止xx年12月,公司资产规模突破282亿元人民币。 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十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金融业务。 具体业务包括:接受中国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汽车金融公司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组织规则基本信息 档案号:版本: 负责部门: 批准部门: 生效日: 适用范围: 修改记录:

目录 第一章组织架构 (3)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权限 (5) 第三章岗位说明 (17) 第四章生效 (24)

第一章组织架构 第一条管控模式 (一)产品开发、业务办理、风险管理三权分立。 1.1由产品开发部制定业务流程与业务制度,由风险管理部评审定稿和发布; 1.2由市场部办理业务,由风险管理部管控业务风险; 1.3由市场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进行日常经营,由内部审计部稽核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风险问责体系 2.1依托信息系统对信贷审批、贷款发放的业务办理进行流程、日志记录,实现过程管理。 2.2依托审计稽核体系对业务风险进行稽核、问责、整改。 (三)绩效考核体系 3.1明确部门职责,定岗到人。 3.2设立部门、岗位KPI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条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参见附图《汽车金融公司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组织架构 4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股东会的主要职责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和政策负全部和最终的责任。 第四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所作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第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监事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行使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总经理作为最高执行责任人负责公司的业务运营并做出日常经营决策。 总经理以下设置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下设置各职能部门。 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总经理应当与副总经理就其负责之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在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经理拥有最终决定权(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双方派驻人员共同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市场部管理本部在授信业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4号)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汽车金融风控指导手册

2019 Q&A指导手册 风险管理中心

目录 一、识别欺诈风险 (2) 1.反欺诈“六真”口诀 (2) 2.欺诈“知多少” (2) 3.经典欺诈案例 (3) 二、客户准入 (4) 1.如何避免虚假资料 (4) 2.信用不良的认定 (5) 3.其他风险情况的认定 (5) 4.复议标准及流程 (7) 5.加速审批通过法-细节决定成败(重磅) (8) 三、避免资料类驳回的自查 (10) 1.申请阶段-基础资料补充 (10) 2.申请阶段-信息录入有误 (10) 3.申请阶段-产品资料 (11) 4.贷前/贷后阶段-请款资料类问题汇总 (11) 四、各环节常见Q&A (12) 1.车辆评估阶段 (12) 2.预申请阶段 (13) 3.申请阶段 (13) 4.信贷人员审批阶段 (14) 5.贷前阶段 (15) 6.贷后阶段 (16)

一、识别欺诈风险 由于现在市场鱼龙混杂,许多SP为了争取订单,牺牲了风险。而市场上骗贷分子各种新玩法,令SP防不胜防,只能打掉牙齿活血吞,欺诈案例行业里比比皆是。对SP而言,业绩不风控,盘子做的再大也是白搭。这里通过总结实战方法,汇编“六真”口诀和欺诈案例供业务一线人员参考,希望SP们提高警惕,真正做到风险前置,实现业务收益最大化。 1.反欺诈“六真”口诀 防诈千万条,真实第一条,展业不规范,老板两行泪。 真实的客户真实的需求 销售需见真客户信息采集效率高察言观色多提问逻辑不通全盘招惠域金融办车贷购车才是真目的车价利率不关注多半是为把钱骗 真实的车价真实的渠道 检车验车需比对价格提报需可靠谨防低配来高报诚信交易最重要真实车行好搭档急单底单谨慎看相似信息须提防四面戒备拦欺诈 真实的首付真实的交易 购车需付首付款巧问首付款来源本人首付都困难多半后续逾期爆客户交易需亲见喜提车辆才是真若有疑员附近转怕是想把车儿带 2.欺诈“知多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伪造资料、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汽车贷款申请的行为”可以定义为“欺诈”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 1)申请信息或材料造假 2)一车多贷(用一台车同时在多家办贷,打时间差,套取高额贷款) 3)代购 4)连桥交易(购车意图不真实的套现人,找人代办贷款)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

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简介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情况简介

(一) 公司简介: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首家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当时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2007年,在公司股东的大力支持之下,当年实现两次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亿元。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40%; ●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40%;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20%。 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业务一直保持飞速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连年翻番。截至2010年6月,公司资产总规模已经超过250亿元人民币,信贷资产规模超过235亿元人民币。二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10亿元,税后净利润3.57亿元,已经超过去年全年利润水平。 (二)股东简介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1994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分别投资98.592%及1.408%组建,注册资本为30亿元。公司现任董事长刘榕,总经理沈根伟。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九部一室一办,即总经理办公室、党办、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公司金融部、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会计结算部、信息技术部。

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十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金融业务。 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 LLC)是建立于1919年,是历史上第一家专业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公司。2009年财富500强排名第66位。GMAC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其核心业务除全球汽车信贷以外,还涉及保险、抵押和一些商业金融运作(如企业借贷)。整个经营区域涵盖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目前最新股权结构为上汽汽车集团持股51%,通用汽车持股49%。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及其零部件的生产。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汽车金融业务系统操作手册逐车贷

汽车金融业务系统操作手册(逐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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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业务系统操作手册(逐车贷·经销商使用)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15年3月

目录 1系统访问及基本操作 (1) 1.1系统访问与登录 (1) 1.1.1 用户登录 (1) 1.1.2 系统注销 (1) 2我的工作 (2) 2.1待办工作 (2) 2.2修改个人密码 (2) 3额度信息管理 (4) 3.1额度申请 (4) 3.2已申请额度查询 (4) 3.3经销商额度信息查询 (4) 4客户信息管理 (5) 4.1经销商信息管理 (5) 4.1.1 经销商基本信息 (5) 4.1.2 录入报表信息 (6) 5经销商担保管理 (8) 5.1创建担保人信息 (8) 5.1.1 个人担保人信息 (8) 5.1.2 法人担保人信息 (8) 6库存信息管理 (10) 6.1库存信息管理 (10) 6.1.1 新增库存 (10) 6.1.2 查询库存 (11) 6.1.3 编辑库存 (11) 6.1.4 删除库存 (11)

7经销商放款还款 (13) 7.1逐车贷款还款试算 (13) 7.1.1 查询功能 (13) 7.1.2 全选功能 (13) 7.1.3 试算功能 (13) 7.1.4 重置功能 (14) 7.2经销商贷款还款 (14) 7.2.1 贷款还款逐车 (14) 8经销商车辆信息查询 (16) 8.1车辆信息查询 (16) 9经销商贷后管理 (18) 9.1经销商贷后 (18) 9.1.1 贷后管理 (18)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五章个人营运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1/31 中国光大银行零售营运车辆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运车辆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营运车辆贷款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申请购买以营利为目的营运车辆的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该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发放营运车辆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光大银行有关信贷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中国光大银行目前开办的营运车辆贷款业务,主要为一手营运车辆(即在交通管理部门首次办理登记注册的营运车辆,由生产营运车辆的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经销商销售的营运车辆),具体包括: (一)客车贷款业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分别与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客车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客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客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总对总”客车业务); “分对分”项下的客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二)出租车贷款业务:是指为取得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办理的贷

第二部分——产品第五章零售营运贷款2/31 款业务。各分支机构办理此业务需报总行审批且仅限于开办以下三种模式: 1、个人模式:出租车及经营权(车标)均为个人所有的经营模式。 2、合作经营模式:出租车司机本人或实际投资者购买出租车(出租车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同时租用出租车管理公司的出租车经营权(车标),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并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经营权使用费的经营模式。 3、承包经营模式:出租车管理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和出租车完全产权,按年承包给个人经营,收取管理费的经营模式。 (三)货车贷款业务:主要为购买用来运送各种货物或牵引全挂车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办理的贷款业务,包括载货汽车、载重汽车、卡车。 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分别与货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签订《关于建立货车金融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建立货车金融网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从属协议》”),为货车制造商、特约经销商推荐的终端用户提供的货车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总对总”货车业务);目前仅能办理与货运公司合作经营的贷款模式。 2、“分对分”项下的货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总对总”客车/货车金融网涉及各方为: 主办单位:已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企业; 协办单位:合作企业所辖办事处/分公司及/或推荐的经销商/代理商;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工作手册

担保公司 业务管理工作手册 目录 第一章业务部岗位职责 (1) 第二章担保业务种类 (2) 一、个人助业贷款担保 (2)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 (2) 2.1个人住房装饰贷款担保 (2) 2.2个人留学贷款担保(含留学资金证明业务) (3) 2.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4) 2.4其他消费贷款担保 (5) 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5) 3.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需要向借款人收集的资料 (5) 3.2法人提供保证反担保时需提供的资料 (6) 3.3自然人提供保证反担保时需提供的资料 (8) 3.4以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时应提供的资料(如无特殊说明,不区分法人和自然人).. 8 3.5以质押作为反但保措施时应提供的资料(如无特殊说明,不区分法人和自然人).. 8 四、综合授信担保 (9) 五、贸易融资担保 (9) 5.1信用证开证额度担保 (10) 5.2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10) 5.3承兑汇票担保 (10) 5.4其他贸易融资担保品种 (11) 六、工程保证 (11) 6.1投标保证 (11) 6.2履约保证 (11) 6.3业主支付保证 (12) 6.4付款保证 (12) 6.5预付款保证 (12) 6.6保留金保证 (12) 6.7维修保证 (13) 6.8分包保证 (13) 6.9供货保证 (13) 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13) 7.1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概述 (13) 7.2诉讼财产保全业务需要收集的资料(暂行) (14) 八、保理业务 (15)

第三章担保业务操作实务 (17) 一、担保业务流程 (17) 二、保前调查要领 (19) 2.1如何进行保前调查 (19) 三、设置好反担保的措施 (20) 3.1反担保的方式 (20) 3.2如何设置反担保措施 (21) 四、撰写好保前调查报告 (24) 4.1保前调查报告的关注内容 (24) 4.2担保调查及调查报告撰写的技术要点 (26) 4.3财务因素的调查与分析 (26) 4.4现金流量分析 (31) 4.5非财务因素的调查及分析 (32) 4.6反担保措施的调查与分析 (39) 4.7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来源 (41) 4.8撰写调查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41) 五、保后监管 (42) 5.1对第一还款来源的监管 (42) 5.2对第二还款来源的监管 (42) 六、到期协助银行催收 (43) 6.1对一次还本、分期付息贷款项目的协助催收 (43) 6.2对分期还本、分期付息贷款项目的协助催收 (43) 七、对代偿款的追索 (43) 7.1协商追索 (43) 7.2通过诉讼、仲裁追索 (43) 第四章业务部与其他各部操作流程接洽要点 (44) 一、现场调查阶段 (44) 二、资料评审阶段 (44) 2.1资料可进行传阅、评审的条件 (44) 2.2资料传阅、评审流程 (44) 三、评审会阶段 (44) 四、开保函阶段 (45) 五、签订银行合同阶段 (45) 六、银行核保阶段 (45) 七、签订我司合同阶段 (45) 八、落实反担保阶段 (45) 九、放款阶段 (46) 十、保后监管阶段 (46) 十一、到期还款阶段 (46) 十二、逾期/代偿处置阶段 (46)

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考核说明 (3) 4.考核内容 (3) 5.理商运营管理能力 (3) 5.1代理商工作沟通达标率 (3) 5.2代理商运营管理与监督 (4) 5.3代理商业务运营管理达标率 (4) 6.代理商销售能力 (4) 6.1代理商业绩达标率 (4) 7.1代理商租后管理达标率 (4) 8.1评分机制 (4) 8.2奖励机制 (5) 9.附录 (5)

1.目的 为了规范对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汽车金融业务合作代理的考核机制,明确代理商准入后的业务运营能力的考核监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代理商的管理。 3.考核说明 为加强公司审视代理商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业务水平提供基础,公司特对旗下代理商制定评分、评级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将以业绩为出发点,围绕代理商业务各环节运营管理工作而展开。 4.考核内容 内容将围绕代理商运营的前、中、后三个端口分四大考核内容板块进行考核,并针对每个板块的内容项设置分值,根据板块内容每月完成值予以相应评分,各代理商每月分值将由公司做记录考核。 5.代理商运营管理能力共40分 5.1代理商工作沟通达标率 5.1.2代理商人员具备良好表达、理解能力,沟通交流畅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和通知,贯彻落实执行到位。(5分) 5.1.3代理商邮件文本编写规范,主题明确,内容具体清楚,附件完整合规有效。(2分) 5.1.4代理商岗位划分合理,必须要有运营岗、资产管理岗、代理商管理岗三个工作岗位,并且保证该岗位人才具有一定专业度。公司培训师将对此三类岗位实施定期考查,考查分值低于80分的必须再次回公司总部接受培训。(3分) 5.1.5代理商人员工作态度必须要积极主动、能配合、执行公司下发的任务。代理商工作人员不得消极配合、不主动配合或对下发通知不予置理,如经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反馈3次,当月即直接扣除该项分值。(5分) 5.2代理商运营管理与监督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细 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 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

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 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核准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对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对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管理应执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到银监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凭银监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上述批准证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监会在代发当日将批准证书存根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拟设公司开业申请资料应包括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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