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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土资源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储量规模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土资源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目前,企业规模划分在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起草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与老标准不同的是,新标依照国际惯例引入微型企业概念,同时对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标准细分。同时,划分标准的评价值也将会重新调整,目前是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维度来确定的,而新标准中的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有可能调低,销售额会适当提高,这些都符合中小企业产值大、资产小的特点。 而银行从业人士指出,银行放贷的标准与统计意义上的标准不一样,银行主要从企业的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决定最终贷款的额度,不会把就业考虑进去的。 目录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2国统字[2003]17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4)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 (6) 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修改版 (12)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3年11月4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附件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 型。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6. 矿山规模:是指持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按其产品生产能力进行的分类。 矿山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以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作为划分标准(详细划分标准见下表):凡产品比较单一的行业,以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划分大、中、小型的标准,如原煤、石油、有色金属等;生产多种产品的矿山,以其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来划分。对涂料级高岭土的划分标准,可参考高岭土的划分标准。 矿山规模主要为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按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所界定的大型、中型或小型规模。如一个矿山企业具有多个矿山,则矿山规模主要指各个具体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而不是指整个矿山企业所具有的生产建设规模。 请严格按下表列出的具体划分标准选择填写。 填写方式:大型、中型、小型(填写时仅选择其中之一填写,下同)。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备注计量单位/年大型中型小型 煤(地下开采)原煤万吨≥120 120-45 <45 煤(露天开采)原煤万吨≥400 400-100 <100 石油原油万吨≥5049-10 <10油页岩矿石万吨≥200200-50 <50烃类天然气亿立方米≥55-1 <1二氧化碳气亿立方米≥55-1 <1煤成(层)气亿立方米≥55-1 <1地热(热水)万立方米≥2020-10 <10地热(热气)万立方米≥1010-5 <5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10-5 <5金(岩金)矿石万吨≥1515-6 <6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210210-60 <60金(砂金机采)矿石万立方米≥8080-20 <20银矿石万吨≥3030-20 <20其它贵金属矿石万吨≥1010-5 <5铁(地下开采)矿石万吨≥100100-30 <30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200200-60 <60锰矿石万吨≥1010-5 <5铬、钛、钒矿石万吨≥1010-5 <5铜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铅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锌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钨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锡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锑矿石万吨≥100100-30 <30铝土矿矿石万吨≥100100-30 <30钼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镍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钴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镁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铋矿石万吨≥100100-30 <30 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100100-30 <30

2016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索引号:000014348/2013-00004 分类:统计标准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8日 信息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文号:无 主题 词: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国家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简介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4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新标准涉及的范围 本次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未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业和单位,具体仅对以下5个类别规定了划型标准:第一类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三个行业门类;第二类为建筑业;第三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第四类为交通运输、邮政业(不包含仓储业);第五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这5个类别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7个行业门类,673个行业小类,占全部行业小类的74%左右。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有13个行业门类没有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业缺乏基础统计数据,无法进行有效的测算和分析而暂不划型;二是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其产品、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与一般行业差异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内的6个其它行业门类以及仓储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划型标准将在国家有关普查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统计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新标准划分企业规模所选用的指标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以三个指标作为划分标志,即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从业人员数”作为企业的划型指标,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也与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第二,“销售额”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是我国现行统计指标中数据比较完整的指标,容易操作。第三,“资产总额”可以从资源占用和生产要素的层面上反映企业规模。因此,采用这三个指标进行划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标准的具体划分办法

矿山生产大中小型分类建设规模(国土资发〔2004〕208号)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土资发〔2004〕208号) 矿种类别计量单位/年大型中型小型 煤(地下开采)原煤万吨≥120 120-45 <45 煤(露天开采)原煤万吨≥400 400-100 <100 石油原油万吨≥50 49-10 <10 油页岩矿石万吨≥200 200-50 <50 烃类天然气亿立方米≥5 5-1 <1 二氧化碳气亿立方米≥5 5-1 <1 煤成(层)气亿立方米≥5 5-1 <1 地热(热水)万立方米≥20 20-10 <10 地热(热气)万立方米≥10 10-5 <5 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 10-5 <5 金(岩金)矿石万吨≥15 15-6 <6 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210 210-60 <60 金(砂金机采)矿石万立方米≥80 80-20 <20 银矿石万吨≥30 30-20 <20 其它贵金属矿石万吨≥10 10-5 <5 铁(地下开采)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200 200-60 <60 锰矿石万吨≥10 10-5 <5 铬、钛、钒矿石万吨≥10 10-5 <5 铜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铅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锌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钨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锡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锑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铝土矿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钼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镍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钴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镁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铋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汞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石灰岩矿石万吨≥100 100-50 <50 硅石矿石万吨≥20 20-10 <10 白云岩矿石万吨≥50 50-30 <30 耐火粘土矿石万吨≥20 20-10 <10 萤石矿石万吨≥10 10-5 <5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编辑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名称指标名 称 计量 单位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 资产总 额(Z)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50≤X<30010≤X<50 X<10 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100≤X<30010≤X<100X<10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农、林、牧、渔业 工业 *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万元Y≥20000500 ≤Y<2000050≤ Y< 500Y< 5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 Y<2000Y< 300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 Y<6000Y< 300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 Z<5000Z< 300 人X≥ 20020≤X<2005≤ X<20X<5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 Y< 5000Y<1000 人X≥ 30050≤X<30010≤ X< 50X< 10 万元Y≥20000500 ≤Y<20000100≤ Y< 5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 Y<3000Y< 200 人X≥ 200100≤X< 20020≤ X< 100X< 20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 Y<10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2000100≤X<200010≤ X< 100X< 10 万元Y≥ 1000001000 ≤Y<100000100≤ Y<1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1000≤Y<1000050≤ Y<1000Y< 50 万元Y≥ 2000001000 ≤Y<200000100≤ Y<1000Y< 100 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 Z<5000Z<2000 人X≥1000300≤X<1000100≤ X< 300X< 100 万元Y≥50001000≤ Y< 5000500≤ Y<1000Y< 5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Z≥ 1200008000 ≤Z<120000100≤ Z<8000Z<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与本行业大企业相比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概念很难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清楚,通常用数量指标和质的指标来界定。一般来说,数量指标是利用企业的资本金额、销售额、雇用人数等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质的指标主要是指从遵循经营学的角度,能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特征的指标。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一体等。按照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质的规定,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在数量指标的衡量下达到了中小企业的标准,从质的方面仍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种类别 矿山开采规模级别 备注计量单位/年大型中型小型 煤原煤万吨>90 90~30 <30 石油原油万吨>50 49~10 <10 在部登记油页岩矿石万吨>200 200—50 <50 烃类天然气亿立方米>5 4.9~1 <1 在部登记 二氧化碳气亿立方米>5 4.9~1 <1 在部登记 煤成(层)气亿立方米>5 4.9~1 <1 在部登记 地热(热水) 万立方米>20 20~10 <10 地热(热气) 万立方米>10 10~5 <5 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 10~5 <5 在部登记 金(岩金) 矿石万吨>15 15~6 <6 金(砂金船采) 矿石万立方米>210 210~60 <60 金(砂金机采) 矿石万立方米>80 80~20 <20 银矿石万吨>30 30~20 <20 其他贵金属矿石万吨>10 10~5 <5 铁矿石万吨>200 200~60 <60 锰矿石万吨>10 10~5 <5 铬、钛、钒矿石万吨>10 10~5 <5 铜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续表 矿种类别 矿山开采规模级别 备注计量单位/年大型中型小型 铅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锌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钨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锡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锑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铝土矿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钼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镍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钴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镁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2016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索引号:000014348/2013-00004分类:统计标准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8日 信息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文号:无主题词: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40000 及以上 300-2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0-40000 以下 3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0 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40000 及以上 600-3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0-40000 以下 600 以下 3000 以下 4000 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100-2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100 以下 3000 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100-500 以下 1000-15000 以下 100 以下 1000 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500-3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500 以下 3000 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 及以上 30000 及以上 400-1000 以下 3000-30000 以下 400 以下 3000 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 及以上 15000 及以上 400-800 以下 3000-15000 以下 400 以下 3000 以下 说明: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2011年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矿山生产大中小型分类建设规模(国土资发〔2004〕208号).docx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国土资发〔 2004〕208 号) 矿种类别计量单位 / 年大型中型小型 煤(地下开采)原煤万吨≥120 120-45 <45 煤(露天开采)原煤万吨≥400 400-100 <100 石油原油万吨≥50 49-10 <10 油页岩矿石万吨≥200 200-50 <50 烃类天然气亿立方米≥5 -51 <1 二氧化碳气亿立方米≥5 -51 <1 煤成(层)气亿立方米≥5 -51 <1 地热(热水)万立方米≥20 20-10 <10 地热(热气)万立方米≥10 10-5 <5 放射性矿产矿石万吨≥10 10-5 <5 金(岩金)矿石万吨≥15 15-6 <6 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210 210-60 <60 金(砂金机采)矿石万立方米≥80 80-20 <20 银矿石万吨≥30 30-20 <20 其它贵金属矿石万吨≥10 10-5 <5 铁(地下开采)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200 200-60 <60 锰矿石万吨≥10 10-5 <5

铬、钛、钒矿石万吨≥10 10-5 <5 铜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铅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锌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钨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锡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锑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铝土矿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钼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镍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钴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镁矿石万吨≥100100-30 <30 铋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汞矿石万吨≥100 100-30 <30 稀土、稀有金属矿石万吨≥100 100-30 <30石灰岩矿石万吨≥100 100-50 <50 硅石矿石万吨≥20 20-10 <10 白云岩矿石万吨≥50 50-30 <30 耐火粘土矿石万吨≥20 20-10 <10 萤石矿石万吨≥10 10-5 <5 硫铁矿矿石万吨≥50 50-20 <20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1企业规模分类标准

WORD格式 附件1:企业规模分类标准 1、企业规模分类标准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 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2、行业分类标准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其中: (1)制造业中轻工业包括问卷中的制造业a-e行业,即:a.食品、饮料、烟草加工制造业;b.纺织、服装、皮革、毛皮、羽绒等加工制造业;c.木材、竹、藤、棕、草及家具加工制造业;d.造纸及印刷业;e.文教体育用品、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及塑料制品制造业。 (2)制造业中重工业及装备制造业包括问卷中的制造业f-j行业,即:f.石油、化学原料、化学纤维、橡胶制品及医药制造业;g.非金属矿物制品业;h.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金属制品业;i.机械、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武器弹药制造业;j.电气机械、器材及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 行业标准及企业规模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专业资料整理

行业标准企业规模标准 一 级二级分 三级分类指标名称大型中型小型 分类 类 农从业人员数(人)≥3000500-3000<500 业销售额(万元)≥150001000-15000<1000 轻工业 制从业人员数(人)≥2000300-2000<300 重工业 造销售额(万元)≥300003000-30000<3000 及装备 业资产总额(万元)≥400004000-40000<4000 制造业 100-200 从业人员数(人)≥200<100 批发业企业3000-3000 销售额(万元)≥30000<3000 服100-500 传统服从业人员数(人)≥500<100 务零售业企业1000-1500 务业销售额(万元)≥15000<1000 业0 500-3000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数(人)≥3000<500 3000-3000 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3000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2019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序│││规模┃┃│矿种名称│单位├────┬──────┬───┨┃号│││大型│中型│小型┃┠─┼────────┴───────┴────┴──────┴───┨┃1│煤┃┃├────────┬───────┬────┬──────┬───┨┃│(煤田)│原煤(亿吨)│≥50 │10 ̄50 │<10 ┃┃├────────┼───────┼────┼──────┼───┨┃│(矿区)│原煤(亿吨)│≥5 │2 ̄5 │<2 ┃┃├────────┼───────┼────┼──────┼───┨┃│(井田)│原煤(亿吨)│≥1 │0.5 ̄1 │<0.5 ┃┠─┼────────┼───────┼────┼──────┼───┨┃2│油页岩│矿石(亿吨)│≥20 │2 ̄20 │<2 ┃┠─┼────────┼───────┼────┼──────┼───┨┃3│石油│原油(万吨)│≥1000 │1000 ̄10000 │<1000 ┃┠─┼────────┼───────┼────┼──────┼───┨┃4│天然气│气量(亿立方米)│≥300 │50 ̄300 │<50 ┃┠─┼────────┴───────┴────┴──────┴───┨┃5│铀┃┃├────────┬───────┬────┬──────┬───┨┃│(地浸砂岩型)│金属(吨)│≥10000 │3000 ̄10000 │<3000 ┃┃├────────┼───────┼────┼──────┼───┨┃│(其他类型)│金属(吨)│≥3000 │1000 ̄3000 │<1000 ┃┠─┼────────┼───────┼────┼──────┼───┨┃6│地热│电(热)能(兆│≥50 │10 ̄50 │<10 ┃┠─┼────────┴───────┴────┴──────┴───┨┃7│铁┃┃├────────┬───────┬────┬──────┬───┨┃│(贫矿)│矿石(亿吨)│≥1 │0.1 ̄1 │<0.1 ┃┃├────────┼───────┼────┼──────┼───┨┃│(富矿│矿石(亿吨)│≥0.5 │0.05 ̄0.5 │<0.05 ┃┠─┼────────┼───────┼────┼──────┼───┨┃8│锰│矿石(万吨)│≥2000 │200 ̄2000 │<200 ┃┠─┼────────┼───────┼────┼──────┼───┨┃9│铬铁矿│矿石(万吨)│≥500 │100 ̄500 │<100 ┃┠─┼────────┼───────┼────┼──────┼───┨┃10│钒│V2O5(万吨)│≥100 │10 ̄100 │<10 ┃┠─┼────────┼───────┼────┼──────┼───┨┃11│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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