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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

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

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

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中国工会章程

总则

第一章会员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八章会徽

第九章附则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雨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利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生管理,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用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全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服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这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在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采取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利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扶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利工会报刊上,参加关干工会工作称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有退去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会员离休、退休利待业,可保密会籍。保密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利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

工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几章几条? 答:共七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中国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 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3、加入工会具备什么条件? 答: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4、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5、加入工会如何办理手续? 答: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就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组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哪年哪月哪日经什么会议通过并施行的?

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 年10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 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 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中对工会组织中女职工委员会建立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 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 10、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什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答: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11、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答:三年或者五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就设立专职工会主席是 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13、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 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50.06.29 •【文号】 •【施行日期】1950.06.2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布日期:1992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 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 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各级工会委

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七条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第八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九条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 一、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

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关于工会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法律。该法律于1992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共17章,104条,对维护工人权益、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对该法律全文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1-4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该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范围。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为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 作用,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协调、合作,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还规定了劳工权益的保障基础、工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和工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5-19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和建立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和管理,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内容。工会是为了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权益而设立的组织,并且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工会组织。工会按分支、专业和不同的产业组成不同的层级。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级工会也必须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工会会费(第20-30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费成员权利的保障等内容。会费是工会工作的重要来源,工会会费的收取必须得到会员同意,且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收取。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31-46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工会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向组织提出代表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向其反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其中还规定了工会的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第47-62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用工平等、保障劳动条件和安全、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提到工会组织有权咨询建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民主管理(第63-78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民主管理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工会委员会等形式的管理。其中还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管理者进行协商的义务,以及工会干部必须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等。 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第79-88条) 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与企业、政府进行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调解的相关内容。其中规定了工会有组织地协商、调解、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

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步队。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爱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创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队伍的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组织、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协助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 第二章工会组织 ### 第一节工会组织的设立 •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行使代表职工权益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工会组织的级别分为工会总支、工会支部、工会委员会。 ### 第二节工会组织的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有权组织和领导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与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七条工会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工会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代表职工利益的议案和建议,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 第三章职工权益 ### 第一节劳动条件 •第九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第二节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 第三节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 第四节职工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 第四章工会工作 ### 第一节工会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由工会委员会领导,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组成。 ### 第二节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财务收入用于工会活动开支。 ### 第三节工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法律法规

工会法律法规 【正文】 章节一:工会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1.1 工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一条的规定,工会是无党派、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工人阶级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中的先锋队组织。 1.2 工会的基本作用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的基本作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章节二:工会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2.1 工会的组织结构 根据《工会法》第八条的规定,工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2.2 工会的职责及权益

根据《工会法》第九条的规定,工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工会 会员开展活动,代表工会会员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和监督企事业单 位的经营管理等。 章节三:工会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3.1 工会会员的权益 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会会员享有参与工会活动、选举和被选举工会职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权益。 3.2 工会会员的义务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的决议和要求,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等。 章节四: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4.1 工会经费的来源 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事业 单位缴纳的工会会费。 4.2 工会财产的管理和利用 根据《工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会财产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管理和利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维护工会会员的权益。 章节五: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5.1 工会的职工代表大会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代表组成,履行工会的职能和权利。 5.2 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合作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 工会章程范本 3. 工会会费缴纳通知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工会会员大会:工会会员之间讨论、决定和监督工会事务的机构。 2. 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工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 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工会履行工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扩大工人的民主权利,发扬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颁布的。在制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工会法相关条款,推进工会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对于工会组织如何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促进劳资协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制度安排。 一、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工作 根据工会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工会组织,确保工人、职工代表依法参加和管理企业,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代表和职工大会的 合法权益。对于工会组织的成立需要合法手续和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科学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推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关注和参与妇女、

少数民族、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发扬人民大众的优良传统,对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 工人阶级的权益保障是工会法和实施细则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工人阶级的最低收入、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是工会组织必须积极执行的首要职责。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担负起维护工人阶级权益的重任,真正为工人阶级发声、敢于维权、有效地促成工人权益的实现。 同时,工会组织应当深入了解和反映职工对于企业是否合法、运行是否正常的态度和意见,及时向企业提供工作建议和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劳资协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与工会之间的合作已经成为了必要的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鼓励企业和工会积极推进劳资协商,倡导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化解问题,更能够促进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同时,劳资协商也需要合法的程序和人员调配,组织协商的过程中,工会代表应当充分了解职工利益,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联系其他权利机关,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衔接,推进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在激发积极性的同时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为保障工人阶级利益保驾护航,助力工会组织建立,促进劳资协商提供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20全文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WTT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XX【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正20XX【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

工会规章制度(2023版)

工会规章制度 工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规章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团结合作,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条工会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工会的全体会员,包括正式工会会员以及参加工会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的临时会员。 第三条本工会依法行使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职权,开展劳动保护、工资福利、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坚持民主、平等、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⒈参与工会的民主管理,对工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⒊获得工会提供的劳动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⒋参与工会组织的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五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⒉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和配合工会的工作。 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 ⒋根据工会章程及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工会组织建设 第六条工会设主席团、常务理事会和总工会办公室。 ⒈主席团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负责 工会的宏观决策。 ⒉常务理事会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负责工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⒊总工会办公室是工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工会的具体事务和日 常管理。 第七条工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护委员会、 工资福利委员会、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等,委员会是工会的议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并向主席团报告工作进展。 第八条工会下设各级工会组织,包括总工会、地方工会、企业 工会等。各级工会组织依法选举产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工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团体,是代表职工群众利益的组织。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条全国各级工会都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开展工作为职责,实行独立自主,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工会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职工的广泛参预,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职工有权自愿参加工会,并享有工会提供的服务和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工会而歧视、打压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工会意识。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工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组织: (一)职工自愿参加; (二)地区、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工会之间相互协作; (三)独立自主地处理工会事务; (四)实行民主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和制约工会的活动。 第八条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工会应当设立必要的工会组织,如基层工会、中心工会和总工会等,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工会会员 第十条工会会员是指因为劳动关系而加入工会的个人,是工会的基本组成部份。 第十一条工会会员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工会活动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的职务; (三)在享受工会服务和保障的同时,缴纳工会会费。 第十二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工会章程和决定; (二)支持和协助工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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