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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

论文导读: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功能型监管

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实的两难选择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不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也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一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断发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风险的聚集。监管必须与监管的对象相适应,面对变化了的监管环境和对象,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的优劣势分析

按现行的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美国、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其金融体制;在国内,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分业经营政策也出现了适度调整和放松。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经营一直在扩大,已经存在像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例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且控股申银万国证券、组建中加合资寿险公司。“光大模式”其实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综合体,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集团主体协调下的混业经营的格局;中信集团出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辖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等;平安保险业同时立足四大主业,

包括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同时,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被认为是发展混业经营的明确信号,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实践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导致了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对金融集团有效的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

三、混业经营趋势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障碍

面对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障碍: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要规范和约束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其它业务活动,必须做到依法监管,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杜绝随意性,维护金融监管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渗透,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虽然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四千多

部,但主要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还没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无法适应混业经营趋势。

2、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或监管机构之际的相互推卸责任,进而导致监管的真空。本来不同部门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业务的交叉又必须按业务进行监管,重复交叉监管现象突出,同时也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

3、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差、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各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不协调和监管效率低下导致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分业监管容易使监管部门自成系统形成画地为牢的局面,缺乏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创新,金融混业趋势加强的情况下,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政策的不统一,监管重点的差异,跨行业违规现象频频发生。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部门利益,地方政府、乃至各种利益集团、监管者的个人利益等因素,在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各监管机构往往给市场发出不协调、相互矛盾的信号,使监管对象有可乘之机,造成金融风险的聚集,危及金融安全。另一方面由于分业监管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活动或者相互争夺权利或者形成对责任相互推诿,影响监管效果。

最后由于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难度太大,使得金融监管的内耗成本过大,监管效率低下。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姜伟 时间:2010-06-26 [摘要] 本文评析了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业监管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介绍并评价了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三种金融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未来采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一、引言 金融是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颁布,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06 年1 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

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同时,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性质)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Richard K. Ambrams And Michael W. Taylor, 2000)。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

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回顾

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回顾 一,20世纪80年代:引进市场经济金融体系的基本结构 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国民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早期,金融市场领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引进市场经济金融体系的基本结构。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只有人民银行一家。当时金融体系最明显的特征是,人民银行既管宏观平衡,又提供商业性金融服务。80年代金融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改变这一金融组织体系结构,通过建立一些新的金融机构,将中央银行和商业性金融体系分开,构建一个所谓双层银行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中央银行专注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和为银行提供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商业性金融机构则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面向企业和居民提供商业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建立或恢复建立的。建设银行过去服务于财政功能;中国银行在恢复设立之前实际上是人民银行内部的国际局(对外加挂一个牌子);农业银行当时是一块虚的牌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过去只做进出口方面涉及的货运险,是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下属机构。 与此同时,80年代还在探索证券交易。当时没有成立股票交易所,80年代后期有个别证券营业部试点开展了证券交易。 二,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和中期: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基本框架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和中期,金融改革发展以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根据,与国家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相平行,主要特征就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金融市场和组织结构的基本框架。 首先是专业银行转向商业银行。当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都已经成立了,但四大行还是专业银行,分别服务于工商业、农业、国际业务和项目建设等行业或领域,相互之间没有充分的竞争。这显然不符合竞争性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同时也难以进行调控。并且,如果国家在某一领域有政策性要求,如有企业发不出工资,国家要求给予支持,那么四大行也必须负责自己领域的政策性业务。这不仅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基于这种考虑,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承担政策性服务,四大行只承担商业性业务,同时四大行不再按专业领域划分业务,相互之间可以交叉、竞争,以便改进服务。 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另一重要背景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建立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公司组织结构和初步的治理框架。当时就有一个问题,如果现代企业制度也适用于这些大型国有银行,那么这些专业银行也要像国有企业改革一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专业银行的性质,变为市场竞争主体,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运营管理。 其次,这一时期建立了证券市场。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建立,国家层面成立了证券委和证监会,后来证券委的发行审核功能合并进了证监会。 再次,保险业取得较快发展,特别是寿险开始初步发展。1998年,专门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杜莉高振勇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 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德国经济能够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 (二)英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历史上英国的金融体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楚。但是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在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的机制和自律的产物。但是这种分业经营的惯例得到了监管部门尤其是英格兰银行的支持。 二战以前,英国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其伦敦城在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上有着“世界银行”的美誉。然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昔日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往的雄风尽失,经济增长缓慢,金融业也萧条冷落,被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英国于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 作者简介:杜莉(1959—),女,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高振勇(1979—),男,山东沂南人,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该成果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东北亚研究与东北振兴创新基地”的资助。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共9页】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DOC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传统的行业分工和業务界限日趋模糊,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似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本文拟对这一趋势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的应对之策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金融分业,混业的理解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所谓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就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是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金融混业经营则是指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融合,即上述金融机构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近年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已转向混业经营,不过对银行与保险、证券的混业,金融机构涉足非金融业务,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微观的经营层面分析,金融分业经营既表明不同的经营状态,也是金融活动中不同的经营策略。在金融发展历史上,确实经历了多次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循环演进现象。应该属于企业

微观决策范畴。作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依据市场环境、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消费者偏好筹因素以及自身优势,在比较成本与收益等综合分析基础上来决定是采取专业化还是多元化策略。 从宏观层面分析,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是一种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现象(以下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层面展开)。金融企业在考虑市场决策时不能完全忽视政府行为的影响,政府的政治倾向。金融管制政策等较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结构的安排。从制度选择角度,无论金融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制度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是多方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现象,市场结构。人文因素等也都影响着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不同国家、地区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是完全正常的,在金融分业与混业的制度选择上不能盲目照搬某一种模式。 二、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对于商业银行是一柄“双刃剑”。分业经营最基本的出发点是要为商业银行构建一道风险防火墙,尽可能降低风险,稳定金融形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过于狭窄,在金融市场大发展的时候,没有足够的手段来获取较高的利润以及适应市场和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后,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要求,都使商业银行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要提高资本金,必须要有更多的利润,而要增加利润就要增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对策

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对策 摘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出现,我国金融初级混业经营局面初步形成,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世界性金融动荡也日益加剧,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问题也成了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首先通过美国的金融发展历程引出金融混业经营的概念,通过金融风险理论认为控制风险、抑制危机是迫切的、必须研究的课题;其次论文分析了金融混业经营业务模式下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了金融混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风险 Mixed operation of finance risk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Since the eighty's of last century, with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China's financial situation in primary mixed operation is preliminary form, join WTO as our country, world economy is increasingly close links, the world financial turmoil is also growing, financial risk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eople. Firstly,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financial development leads to financial mixed management concept, through financial risk theory believe that risk control, inhibition of crisis is urgent, must study the issue; secondly the paper analyzed financial mixed business mode risk types; finally proposed the mixed financial business risk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Finance Mixed operation Risk

金融创新理论与中国金融创新的路径探讨(一)

金融创新理论与中国金融创新的路径探讨(一) 论文资料|国际金融论文|财经论文金融创新理论与中国金融创新的路径探讨 基本思路:1.金融创新的涵义与基本理论2.金融创新的机理分析的历史考察3.中国金融创新的现状4.中国金融创新的"瓶颈"5.中国金融创新的优势 6.中国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一.金融创新的涵义与基本理论 当代金融创新理论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经过0年代的发展,至80年代形成高潮,进入90年代仍如火如荼。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从80年代开始的。 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对“金融创新”有一个定义,虽然学界对此也有些争论,但基本上是衍生于创新理论的倡导者熊彼特(J.A.Schumpeter)的观点。我国学者对此的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我个人认为加五个字更好,即:金融家的活动,是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这一表述强调了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金融家,他们是金融活动的策划者、发起者和维护者。同时,这一表述指明金融创新是“一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根据这一表述,金融创新大致可归为三类: (1)金融制度创新;(2)金融业务创新;(3)金融组织创新。 从思维层次上看,“创新”有三层涵义:(1)原创性思想的跃进,如第一份期权合约的产生;(2)整合性将已有观念的重新理解和运用,如期货合约的产生;(3)组合性创性,如蝶式期权的产生。 从创新理论来看,流派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技术推进理论;(2)货币促成理论;(3)财富增长理论;(4)约束诱导理论;(5)制度改革理论;(6)规避管制理论;(7)交易成本理论。 从这些理论本生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各种理论确实能说明一定时间和空间跨度金融金融创新背后的生成机理,但都偏重于某个侧面。事实上,每一种创新都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的时空各种因素的所起作用又有差异,这一点我们从金融发展历史的角度可以看得很清楚。 二.金融创新的机理分析的历史考察 金融创新的宏观分析 1.60年代的避管性创新 创新时间创新内创新目的创新者50年代末外币掉期转嫁风险国际银行机构1958年欧洲债券突破管制国际银行机构1959年欧洲美元突破管制国际银行机构60年代初银团贷款分散风险国际银行机构出口信用转嫁风险国际银行机构平行贷款突破管制国际银行机构可转换债券转嫁风险美国自动转帐突破管制英国1960年可赎回债券增强流动性英国1961年可转让存款单增强流动性英国1961年负债管理创造信用英国60年代末混合帐户突破管制英国60年代末出售应收帐款转嫁风险英国60年代末复费廷转嫁风险国际银行机构创造风险2.70年代转嫁风险的创新 创新时间创新内容创新目的创新者1970年浮动利率票据(FRN)转嫁利率风险国际银行机构特别提款权(SDR)创造信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邦住宅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转嫁美国1971年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新技术运用美国1972年外汇期货转嫁汇率风险美国可转让支付帐户命令(NOW)突破管制美国货币市场互助基金(MMMF)突破管制美国1973年外汇远期 转嫁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国际银行机构1974年浮动利率债券转嫁利率风险美国70年代中期与物价指数挂钩之公债转嫁通胀风险美国1975年利率期货转嫁利率风险美国1978年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MDA)突破管制美国自动转帐服务(ATS)突破管制美国70年代全球性资产负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国际银行机构资本适宜度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美国 3.80年代防范风险

中国金融结构的改革与变迁

中国金融结构的改革与变迁 经济运行与金融活动相伴而行,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金融的发展,金融的发展又反过来成为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入了解一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对研究整个金融体系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对中国金融结构的历史回顾到现状分析,最后对中国金融结构的未来进行展望,系统地对中国金融结构的改革与变迁做出详细分析。 一、中国金融结构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发展,与之相对的,中国的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金融体系从改革开放前的“大一统”转变为现在多种金融工具共存的全方位金融体系,金融机构也从单一银行制逐步发展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多行业的结构体系。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我国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格局,这种格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银行业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主体 在改革开放前的“大一统”金融体系中,国家银行垄断了整个金融市场。经过改革,金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分离,股份制银行逐步设立,证券、保险等新型机构开始出现,我国资本市场也实现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市场以银行业为主导的结构仍未改变,间接融资仍然是我国主要融资方式。据统计,1995年,我国间接融资10568亿元,直接融资仅有1380亿元,间接融资占比达88.4%。到2003年,我国间接融资比例仍保持在85.1%左右。在此期间银行存贷款也是我国金融资产的主要部分,如1978年,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3%,1986年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87%,1991年,该比例仍维持在较高水平,达到84%。同样地,银行信贷融资成为我国企业获取外源融资的主要形式,整个银行业为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正式渠道信贷资金比重一直处于平稳高位状态,1993年该比例为96.31%,2003年98.26%,平均保持在98%左右。 (二)中国银行业主要以国有性质为主,政府为实际控制者 经过不断改革,我国银行业体系逐步出现多样化构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城

中国金融大变革

中国金融大变革 金融体制改革加速进行时 * 西方国家经济仍飘摇动荡,中国政府则着眼于在未来3-5 年内推动改革全面加速 * 利率市场化推进有望加快,债券市场规模将增加一倍... * ... 人民币在五年内可能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 提要 西方经济疲弱仍在持续,市场将目光投向中国并密切关注决策层刺激经济的政策举措。未来一段时间,有望看到财政和货币稳增长的政策努力持续,并拉动经济温和回暖。关注短期政策波动之余,更应注意到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改革正加速推进。预计明年年初上台的新一届政府领导人金融领域的改革进程表中将包括银行体系改革、发展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以及人民币可兑换几个方面,推进的速度可能超出大多数人的预期。这一变化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为正在形成的中产阶级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获取更高收益并进而促进消费,为经济增长从投资向消费转型并提升潜在增长速度创造条件。 本报告分析了未来三到五年可能的改革推进路径。金融领域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推进过程中的波动和曲折在所难免。在这一过程中,吸收借鉴他国历史经验及教训无疑有助于少走弯路。 从银行到债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的累积迫使决策层加快发展以债券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渠道。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从农村向城市的人口转移催生了巨大的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桥梁等)投资需求。超过50%的国民储蓄率决定了资金并不成其为问题。但长期融资工具的匮乏意味着基建投资项目的融资不得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并因而造成了项目周期长期性与银行贷款短期性之间的错配。要解决这一错配,适应未来城市化需求,债券市场的发展亟待加快。在推出了市政债及高收益债试点之外,企业债发行提速。给定未来十年总计约20-30万亿人民币的城市化基建投资需求以及金融十二五规划将直接融资比重提升至15%的目标,预期市政债及企业债规模可能在未来五年扩大一倍。当然,发展债券市场的过程中也存在巨大的挑战:如何将相互割裂的几个债券市场一体化并对发行统一监管以及建立健全的市场制度框架对提高市场效率至关重要。此外,允许国际金融机构更多参与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债券市场的发展反过来也将刺激银行业更多关注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融资需求。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对于探索贡献我国GDP的65%、就业的80%以及税收50%的中小企业未来融资效率将做出有益探索。 利率市场化 央行今年6、7月份连续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下限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程有所加速。目前主要商业银行重组上市基本完成,市场化改革有所深化。鉴于非国有部门占投资比重已近60%。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时机成熟,也对资本市场的深化意义重大。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1)

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 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由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这样既不能充分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三家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机构功能定位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出资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政策性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发放政策性贷款,具体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劲”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通过向国内商业银行和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资。重点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下业务,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资金。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及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市场准入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优缺点的简单概述

金融学: 1.什么是分业经营 2.什么是混业经营两者各有什么优缺点分业经营模式是否 符号我国国情 答:1.分业经营(Separate 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2.混业经营: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 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分业经营的不足之处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混业经营的优势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2] 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风险及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发展已成趋势。在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也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须紧跟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将混业经营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兴起的动因 实行混业经营是增强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如今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过于狭小,制约了盈利能力提高,限制它的竞争力。加入WTO后,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中有一大部分是世界上赫赫有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它们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其本身经营的多元化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的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这给我国的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我国银行业应该寻求良好时机,打破分业限制,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2.实行混业经营可以降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约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这种情况必然使商业银行风险增大,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受到限制。而在混业经营条件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业务交叉而创新的中间业务来实现多渠道获利,以此提高金融体系的整合度。同时,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3.发展混业经营可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在金融业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关键在于能否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高效、准确的服务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一方面,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可以为现代个体消费者提供一条龙的理财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并建立起长期的客户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随着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它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所以混业经营便成为适应客户需求的一种主流趋势。 4.发展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风靡全球,突破了金融业多年传统的经营局面。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金融创新逐渐发展壮大,而商业银行则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在金融创新方面没有大的作为,其经济效益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强有力的竞争下出现普遍下滑。另外,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也越来越偏向于直接融资,造成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规模逐渐缩小,利润下滑。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可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组合,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5.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实行混业经营。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而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是离不开业务精通、技术高超的投资银行的。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主要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自营和经纪业务,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的规定所限制,券商只有违规拆借或挪用客户资金,带来了隐含的高风险。总之,中国投资银行业需要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6.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促进银行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行更具竞争力。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浅谈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一)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期处于政府高度垄断之下,缺少外部竞争压力,金融市场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都实行了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明显难以应对竞争对手的挑战。要想生存和发展,要想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唯有积极应对,主动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而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也必然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监管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保险代理等,也就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各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制度和混业经营制度各有利弊,其实行的绩效与一国特定的历史、经济阶段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对1992年以来的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分业经营的思想,随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自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时至11月下旬,有关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意见草案正在进一步讨论中,有望近期出台。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禁止的银证分立的“隔火墙”已不再紧密,出现缝隙,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11月9日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行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已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然而,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许多障碍,混业经营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制度较为完善,尤其是证券市场包括上市公司良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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