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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环保能源(寿光)有限公司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性质及建设情况

项目名称:寿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无害化处理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由两台300t/d焚烧炉和两台余热锅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配一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并建设综合办公楼、污水处理站等相关配套设施。年处理生活垃圾21.9万吨。

建设地点:寿光市羊口镇郭井子村东南约2500m,寿光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西北。

项目投资:总投资33900万元。

2 主要建设内容

(1)产品方案

拟建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年发电80.1×106kwh。

(2)项目基本组成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项目组成具体见表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2。

表1 拟建工程项目组成一览表

续表3.2-1

表2 拟建工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3)生产工艺

垃圾焚烧过程可分为垃圾接收贮存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汽轮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

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简图见图1。

3 项目建设合理性综合论证

(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符合性

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将“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列为“鼓励类”。拟建项目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

根据建设部、国家环保局、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第6条规定: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应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拟建厂址位于寿光市寿光市羊口镇郭井子村东南约2500m,寿光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西北。本项目拟建厂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勘探资料、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拟选厂址自然条件基本符合建厂的要求。根据寿光生活垃圾工业分析及元素分析,以平均值组分测算,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平均热值约为5500kJ/kg,满足焚烧的要求。因此,拟建工程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中相关规定。

(3)项目建设与国家管理条理的符合性分析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发〔2008〕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选址、建设及环保要求,具体见表3。

表3 本项目与生物质发电项目要求的符合性分析结果

由表3中的分析可以看出,本项的建设是在严格按照环发〔2008〕8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项目工艺特点、寿光市环境现状实际情况下设计实行的。并且企业配套了先进高效的烟气净化、减震降噪等环保治理措施,使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我国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与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符合性分析

①鲁环发[2007]131号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分析拟建工程与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符合性。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情况,见表4。

表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情况

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情况,见表5。

表5 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情况

污染物排放情况

本项目废气主要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烟尘、酸性气体

(HCl、SO2、NOx等)、重金属(Hg、Pb、Cd等)和有机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呋喃等)等。经“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方法组合进行烟气净化后,焚烧炉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预计全厂年排放烟尘37.39t/a,SO2211.89t/a,NOx286.67t/a,HCl74.78t/a,二噁英0.13g/a。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垃圾渗滤液、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共计452m3/d,经厂内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寿光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拟建项目每年向寿光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150968m3,排放COD23.91t/a,排放NH3-N2.73t/a。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预计每年有COD7.55t、氨氮0.76t排入外环境。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飞灰和焚烧炉燃烧产生的炉渣,其中炉渣属一般固体废物,由寿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外运处理;飞灰属危险固废,通过稳定化、固化处理后进行填埋处理。

对各噪声源采取措施后,经预测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是否有“禁批”和“限批”情况

(1)是否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局部禁批或限批范围之内,见表6。

(2)是否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区域限批范围之内,见表7。

表6 是否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局部禁批或限批范围之内的情况

表7 是否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区域限批范围之内的情况

由表6和表7可以看出,拟建项目不在区域限批和局部限批之列。

建设单位原有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减排完成情况,见表8。

表8 原有项目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减排完成情况

由表4至表8可知:拟建项目不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局部禁批或限批范围之内,不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区域限批范围之内,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拟建项目满足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要求。

②鲁环函[2012]263号

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拟建项目建设满足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要求。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拟建项目按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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