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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机动车保有人肇事;二是机动车使用人肇事。前者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人,行为人当然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责任主体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也不是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此时机动车驾驶人既是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问题和争议集中在后者上。机动车使用人肇事,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形中。对待支配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应该区分三种情形对待:一是非基于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形,主要包括盗窃、抢夺、抢劫驾驶、擅自驾驶等情形;二是基于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主要包括出租、友情出租、挂靠等情形;三是机动车未过户肇事、保管机动车肇事、所有权保留到道路交通事故特殊责任主体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原则上应该本着运行支配里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肇事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结合运行支配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具体区分责任主体;对于第三种情形,原则上除非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否则机动车保有人不承担责任,由驾驶人独自承担责任。

二、出租、出租机动车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

光车出租

光车出租,是出租公司仅出租机动车,并不附带驾驶人。这种情况,应当完全按照本条规定确定责任。承租人租用机动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作为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机动车出租,主要是指这种机动车租赁业务。如果出租人有过错,按照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出租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原因力确定。

带驾驶人出租

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究竟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有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带驾驶人出租机动车,其性质应当属于承揽合同。承租人相当于定作人,出租人相当于承揽人,承揽的事项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提供车辆并且机动车,而是定作人与出租人达成合意,出租人出车人,为定作人完成运营。这个运营,就是承揽的劳动成果。因此,所谓的承租人其实就是定作人,出租的也不是车,而是连人带车一起为承租人服务。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对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首先,当因驾驶人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下,无论是造成自己损害还是他人损害,都应当有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即使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的时候,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须由出租人承担,无须承租人承担。再次,由于机动车承租人的定作过失或者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依照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规则,由承租人承担定作人指示过错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最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承租人在定作和指示上也有有过失,则应当按照客观关连共同侵权行为规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机动车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将机动车出租和出借两种情形规定在一起,适用同样的规则。对待友情出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应当持谨慎态度。对于出租和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的规则上是一样的,但在掌握中有所不同。首先,借用人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即出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应当是重大过失。理由是,友情出借机动车并不存在运行物质利益,而且机动车车主即出借方对机动车的运行也没有支配力,又因为中国社会结构有其特殊性。

具体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具体规则是:

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对于出租或者出借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要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对于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出借人或出租人对于造成事故发生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是:一是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不具备驾驶技能而出借。这种情形要求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资质,此时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采取欺骗方法,或者隐瞒自己没有资质的事实,骗取借用机动车,出借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对损害与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而出借。出借人将有瑕疵的机动车出借给借用人的,如果出借人已经说明情况,借用人仍借用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对赔偿应承担自己的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其他过错。

所谓的相应责任,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责任比例,而不是全部赔偿。在实践中操作,可以是被侵权人只起诉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由承租人或者借用人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以是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一并起诉借用人或者承租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法院根据按份责任的规则,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

三、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是买卖机动车未过户的赔偿责任主体责任规则。

在二手机动车的买卖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即原机动车所有人(登记机动车保有人,也叫做登记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实际机动车保有人,也叫做事实车主)后,并未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登记机动车保有人和实际机动车保有人相分离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机动车已交付,原机动车保有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机动车保有人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仍然坚持这样的立场,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的理由是,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以确认,我国对机动车买卖进行登记过户,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交付就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仅仅是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而已。同时,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非所有权变动的公式方式。因此,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只要交付,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登记过户只是针对买卖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来说的,未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

适用本条的要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交付的含义,就是转移所有权,这是《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原则,机动车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不是登记转移,而是交付转移。二是当事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事实上,机动车转移登记也做过户登记,并非是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而是管理的登记,即车主的登记,因此,登记并不是转移所有权的手续,而是行政管理的手续。三是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转让的该机动车也就是事实车主的机动车,是肇事车辆的一方。四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车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事实车主的责任。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由受让人即机动车的事实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也就是机动车出让人不承担责任。

四、非法转让机动车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的是非法转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连带责任。

在机动车管理中,严禁拼装机动车,也不准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助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转让和受让人的主观上都有故意违法的意图。采取这种非法方式转让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无论是造成他人损害,还是造成自己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就将双方在非法转让中的故意,视为损害中的放任,因此,在转让人和受害人之间就具有共同的间接故意。具有共同的故意,有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本条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原理,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条文中规定的损害中,没有加上通常的“他人”的字样。这个规定是否另有含义?这种表述方法体现的是,照成的损害不仅包括照成他人损害,也包括造成自己损害。如果受让人使用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实际上也是共同侵权行为,只不过使用的损害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并非叫做连带责任而已,但应当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则,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按照过失相抵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五、盗抢机动车损害责任

在盗窃、抢夺或者抢劫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处于非法是持有者的完全控制之下,原机动车保有人此时对机动车既不存在实际的运行支配,又没有对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因此,非法持有机动车的人既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理应成为损害责任的主体。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本条,应当特别注意,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其发生往

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非法行为的发生中断了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且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管理的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法行为人独立支配机动车运行的结果,因此,要求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确有不当。

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会出现没有直接责任人的情形,例如,盗窃、抢夺、抢劫机动车发生肇事后罪犯逃逸,搜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由于该机动车车主有强制保险,因此,强制保险,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此,保险公司的责任人出现时,有权向其追偿。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讨论过,因为交强险是每一个车主都必须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时必须投保的。没投保,就有过错,因此,车主应当在交强险保险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责任负担问题,即“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定分为三个问题: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优先原则的体现,无论何种情况,只要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出现事故造成损害,就应当按照强制保险的规则理赔。对此,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所谓“机动车不明”,是指机动车的权属不明,即不知道该机动车归属属于谁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就无法得到强制保险的赔偿。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害得到及时救济,法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垫付被侵权人的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救助基金承担的,不是赔偿责任,也不是补偿责任,而是垫付责任,即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只是暂时为侵权人垫付。

关于垫付责任,我们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曾经设计了条文,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垫付责任的,垫付责任人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垫付责任作为一种立法设计选择,是一种补充性的选择,适用于有明确的责任人但无法实际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承担损害显失公平的情况,实际上是一种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被侵权人的损失垫付之后,其取得了对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这种追偿权的取得,究竟是基于让与请求权,还是基于赔偿代位,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德国及我国民国时期的民国民法基本上采取让与请求权的立法例。在我国的实践中,有些求偿关系采用赔偿代位说理论,有的采用请求权让与说理论。笔者认为,以采取请求权让与立场为妥,这样能够更充分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护好公众利益。垫付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基于让与权请求,取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应当注意的是,道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享有追偿权的,仅仅是其已经垫付的部分,没有垫付的其他损害的请求权,仍由被侵权人享有,其仍然有权向侵权人行使,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_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提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具文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令三位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反诉原告损失的50 更多精品简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在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车主车辆发生损毁,可在对方起诉案件中提起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路 反诉被告一(本诉原告): 住所:XX乡中村 反诉被告二(本诉原告):ZZ 住址:XX乡中村 反诉被告三(本诉原告):ZZ 住址:ZZ村 本诉被告:ZZ 住址:xx市XX北路 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地址:xx市**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ZZ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三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下述款项按50%向反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维修费以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合计92106元。 2、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8日1时47分许,范B驾驶反诉原告之闽DG的轿车与违章驾驶的孔c 发生碰撞,闽DG的轿车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反诉原告因车辆施救及修理支出车辆修理费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合计92106元。2010年7月16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第3502031201000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中范B与孔c负同等责任,因此孔c应就反诉原告之损失在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孔c已经死亡,三位反诉被告分别系孔c的父母和女儿,为孔c的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具文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令三位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反诉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2011年3月3日

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降实主体责任事情汇报(一)当前,县级XX队党组在降实深化国家XX改革繁重任务的并且,更要抓住关键,注重效果,降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降实主体责任要有清醒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新决策,关于全面降实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是我们党推进反腐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认识的又一次升华。今年8月,XXXX总队党组在年中会议上就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10月11日,在收看收听全国XX系统群教活动总结视频会议后,总队长王跃新再次强调了要降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锲而别舍地推进作风建设。对党中央和国家局及省总队对于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新要求、新部署,我们要有一具特别清醒的认识,特别是对"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的新要求、新部署要深刻把握,端正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党性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清醒人,知道人和带头人。二、降实主体责任要抓住关键降实主体责任的关键,我认为在于"责任、主体、降实"三点上。首先,是在"责任"上,要有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有了责任意识,做情况,做XX工作,抓党风廉政建设才会有奉献精神,创新精神,才会做到自觉主动解决咨询题,主动攻坚排难,主动迎接挑战;有了责任意识,才会努力学习,时间别放松学习,提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别断习惯新事情,别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解决新咨询题的能力;有了责任意识,才会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事业心,保持寻常心态,干好XXXX事业;有了责任意识,才干增强法制意识、纪律意识,才会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保持共产党人先进本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其次,是在"主体"上,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勇于担当。一要知道责任主体,各级党组织是治党管党的主体,降实党组的主体责任,既包括党组的责任,又包括党组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二要增强党组降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别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行党风廉政建设是别称职的"理念;三要勇于担当,降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既是领导主体又是工作主体,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县队党组书记、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承担起深化XXXX改革,完成国家XX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也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这也是我们应对复杂局面、推进XXXX各项改革任务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保障。最后,是在"降实"上,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尽职尽责,有所作为。一要坚持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力亲为。近一年来,随县队党组要紧领导向来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咨询题亲自过咨询,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事情亲自汇报.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大咨询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以重点责任、主体责任的降实,带动全面责任的降实。二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示范者。带头说党风廉政课,带头降实廉政答应,带头参加民主日子会,带头降实国家局和总队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降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发扬"三严三实"的好作用,好传统,别越"雷池",别踏"红线".随县队队长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仔细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仔细学习、带头查寻咨询题、带头立行立改、带头抓好整改,经过树立标杆,层层抓降实,保证了教育实践活动别虚别空,取得实效。三要关怀保护纪检干部,支持帮助他们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对纪检干部抬举一眼,厚爱一层。今年6月,随县队纪检组长调入随州市队后,随县队党组及时请示安排由副队长兼管纪检监察工作。经汇报争取,今年8月,随州市队为随县队下派了一名年富力强的同志到随县队挂任纪检组长,解决好了专岗主抓的咨询题,确保纪检干部主抓主业;四要优化纪检干部工作环境和氛围,随县队为纪检干部配全了办公办案等设备,确保纪检干部敢监督、会监督、善监督,积极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健康进展。三、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又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对正确处理该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而且在不是同一人时,又有多种不同的情形,如出租、被盗被抢等。在不同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二元说”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做出认定。 (一)、认定赔偿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 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二)、赔偿责任主体常见的几种情形 1、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由车辆所有人(也是驾驶人)独自承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2、受雇人员驾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驾驶人员是事故责任主体,但是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定是驾驶人员,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

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报

博爱县安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此,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成立了由各生产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任命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了公司安全生产网络图,编制了生产事故救援;灭火和疏散等专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以会代训,提高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也是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主体。加强领导责任意识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首要环节。作为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如果安全意识不强,将直接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要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以落实,只有加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充分了解,才能把企业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工作抓,才能保证企业安全经费投入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我们利用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的机会,逐条讲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神,将其与继续推进安全标准化进行有机结合,将其与推行安全生产月与安全生产活动年有机结合,真正树立企业安全发展理

三、完善制度,依规管理。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奖罚制度,加大奖惩力度,按照横向分工负责、纵向逐级负责的原则,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提高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正规操作的自觉性。 公司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管理制度,形成了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等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强化贯彻,狠抓落实。 1、安全生产管理,重在狠抓制度落实。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检查是发现管理缺失确保安全生产的手段,通过严格检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是安全标准化创建的核心,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基本保证,是科学有效地规避和控制风险,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由安全部牵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坚持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与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进行隐患集中排查和整改活动,做到条条有着落、件

借用关系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

一、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则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这种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例如没有某一地方户籍的人不能拥有当地号牌的机动车,所以只好借用当地人的名称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尽管此时作为名义所有人无法直接管理支配该机动车,也根本未享有该机动车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权力自主作出是否准予借用自己名称的选择,而且也有义务对该机动车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该机动车发生损害赔偿事故且负有责任时,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为被告。 二、无偿地借用他人的车辆为自己使用的情况,按照《办法》第31条规定,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雇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职务行为的,由借用人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责任,非职务行为的,由司机与借用或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借用人是个人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 三、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首先,不论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与承担责任之间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他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并且事实上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 其次,从表面上来看出借的只是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实际上出借的是经营资格,因为有些地方不允许公民个人从事某些类别的经营活动,所以必须挂靠到一家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此项经营活动,或者是有些经营者考虑到节省各项费用等原因,而把机动车挂靠到一家企业,达到减少个人支出各项税费的目的。 第三,出借人尽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费用,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利益。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被告。

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总结

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 总结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____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唆使指示精神,依照省、市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的统1部署及区安委办公室《区安委办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本身实际情况,积极展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现将展开情况总结以下: 1、完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成立安全生产月专项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至今,项目还没有产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零。各班组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项目安全生产情势健康稳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各类防范措施到位,实行和落实情况良好。 3、整治工作展开情况 1.安全组织管理 项目部与各部室及作业班组层层签订了2020年度《安全质量责任书》、《安全质量许诺书》,明确了各级、各岗位安全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并每个月对各岗位、各班组进行考核赏罚。 2、落实“8个1次”。 项目部严格依照管理制度要求,每个月由项目主要领导带队展开月度检查、安全总监带队展开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周、每个

月展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当周、月安全情势进行分析整治;为提高项目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项目结合实际编制应急演练计划,积极展开应急演练活动。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 配备安全总监1人,安质部长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5人,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1人,群安员共3人,青年监督岗共6人,构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4.专项施工方案 5分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施工进度编制了施工方案,并在进程中有效履行。 目前暂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 5.安全教育培训 我部严格履行培训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先培训、落后场,培训不合格严禁进场原则;并积极借助安全部验馆进行智能化安全教育培训。 6.展开安全生产宣扬活动 为加大安全生产宣扬力度,我部以逐日展开班前讲话、建立QQ群、现场张贴挂设海报、宣扬展板等方式,渲染活动效果。 7.展开典型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组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观看安全警示教育视频,通过观看警示教育视频,普及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员工应急安全管理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推动了安全生产。 8.重点时段风险管控 节前检查,5月1前,由经理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经检查,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机械装备、现场防护等均依照业主及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

-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随着公司规模地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地不断增多,现有的公务用车已经不能满足各部门的需要,同时,公务用车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故公司提倡有能力的职工购买私人汽车,用于办理公司或私人事务,而由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公务用车的压力。由此,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区分就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了。 现有的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用车的方式主要有“公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车私用”四种方式,要弄清以上几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要区分何为“公用”、何为“私用”。一般来说,车辆的“公用”应该理解为:使车辆用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和执行公司临时交派任务),除此之外车辆的使用均应理解为“私用”。就“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理论界一般的理解,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一般应综合以下几个标准予以考虑: 1、职权标准。凡是公司职员依据公司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岗位职责规定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凡是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为了公司的工作需要而实施的行为亦应理解为职务行为; 2、时空标准。公司职员在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通常的情况下,凡是不超出法律和公司规定的框架,以公司职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职务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或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利益,而非员工个人的利益。 当然,以上几个标准并不是单一和孤立的,应予综合考虑。 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中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职务行为以及非职务行为两个方面来阐述,但该办法在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上显得极不合理和相对滞后,并且和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相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失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集中在第76条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不知各自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发的。交管部门提示: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这17种情况为: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0月8日(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最新

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最新 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最新报告1: 今年以来,根据区委、区纪委关于做好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关工作的要求,我校领导班子始终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1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牢抓实党风廉政建设,校领导成员坚持提高标准、从严治校,强化廉洁奉公、服务基层干部意识,狠抓风格建设,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大力落实领导班子实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以下。 (1)高度重视,兼顾推动廉政建设,构成制度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校领导班子严格依照区委、区纪委工作要求,成立以常务副校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研究、部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使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有人负责。结合党的大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和3严3实专题教育活动,深入细致展开专项整治,展开民主评议,加强催促检查,全力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推动。 (2)率先垂范,推开工作层层落实,构成 校领导班子带头落实“1岗双责”,层层传导责任、传导压力,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深入展开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结合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营建廉荣腐耻的浓厚文化氛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增进廉洁从政,认真贯彻履行中央《8项规定》与省委《10项规定》,认真转达全市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会议精神,催促和推动“两个

责任”的刚性落实,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严格自律,狠抓干部风格建设,构成常态化 校领导班子以党的大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带领全校党员干部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成都市委要求,狠纠“4风”突出问题,扎实推动风格建设,坚决克服“先紧后松”和“1阵风”。严格依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实行细则,从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大众、精简文件会议、改进公务接待、厉行节约节俭等方面细化落实,带头厉行节约节俭,严格控制“3公经费”支出,实行正风肃纪责任,展开了正风肃纪“12+X”、裸官、背规选人用人、“慵懒惰浮拖”等专项整治活动。 1、班子成员实行主体责任情况 (1)班子成员遵纪遵法情况。市委党校领导班子成员坚决贯彻履行中央、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用法律、纪律、规章制度等来规范和束缚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1致,在工作中遵照各项政策法规,努力做廉洁自律的榜样、做艰苦奋斗的榜样、做勤政为民的榜样、做坚持原则的榜样,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建立起清正廉洁的形象。 (2)班子成员实行“1岗双责”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1起部署、检查、落实,积极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展开。在自觉坚持用 党纪和规章来束缚自己的同时,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市委党校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及其成员主动报告各自分管工作情况和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摘要 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机动车数量剧增,由于其本身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大大的改善了人们的交通出行状况。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机动车本身的所特有的高度危害性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由于情况复杂,人们往往难以准确认定事故认识严重不足。近年来,大型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人身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社会话题。我国于2004年5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该法对于有些问题并未明确加以说明,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如何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旨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探讨,并对实际生活中一些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意义。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该主体都要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但是,其称谓和界定都大相径庭,如果要深究其原因的话,主要还是由于各国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一样所导致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主体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一方”进行

表述,对该主体概念没有明确的加以界定,其后果就是人们对主体认定不明、认定混乱,致使实践和理论有分歧。 在当今世界,以德国型和日本型为主要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通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日本的“二元论”,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但是,这种东西本身就是比较抽象的概念,我国立法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这两个概念。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我国2004年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经过2007年和2011年的两次修订,相对来说,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其中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或者是规定太过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时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文针对其中几种比较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本部分简略的阐述了一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675537502.html, 201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 1 安全管理 工程名称: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1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 2 施工单位备案项目经理、安管人员到岗履责 人员管理 3 监理单位总监或总代、安全监理人员到岗履责 4 目标管理(包括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 责任状) 5 签订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6 安全 资料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 7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 新购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齐全 9 制定、完善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 施工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 监理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 日期: -1-

2 生活区管理 工程名称: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1 生活区设置符合标准 2 生活区内无污水、污物,垃圾及时清理 3 生活垃圾采用密闭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5 宿舍内整洁符合居住要求,不存在在建工程兼做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 6 食堂符合卫生标准 7 生活区食堂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有健康证、卫生意识培训证 8 炊事人员上岗穿戴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9 食品及炊具、用具等存放符合标准 10 为施工人员提供卫生饮水 11 厕所符合标准,专人定期保洁 12 有灭鼠、蚊、蝇等措施 13 配备药品和急救器材 14 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措施 资料 15 卫生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施工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监理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日期: -2-

3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工程名称: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1 围挡连续设置、稳定,美观 现场围挡 2 围挡宣传内容、占比符合要求 3 工地出入口有门卫、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4 施工人员进出口设置门禁系统 封闭管理 5 现场大门设有企业标志 6 现场进出口设有车辆冲洗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2018 年6 月30 日前不能完工项目,设置了扬7 尘在线监测装置 8 现场设置了喷淋装置 9 土方施工作业区配置了雾炮装置 扬尘治理 10 主干道、材料堆放加工区进行了硬化处理 11 裸露土方区域按照要求进行了绿化或覆盖 12 现场未使用高污染的柴油打桩机械 13 建筑物内外消防道路、通道畅通 14 现场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15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搬运、使用符合标准 现场消防 16 现场临时建筑符合防火规定 17 高层建筑施工有专用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18 项目部成立了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可以分设为消防、扬尘治理等小组) 19 建立健全了文明施工制度 资料 20 制定了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21 配备了必要的消防器材 建设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施工单位检查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公章)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篇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乙方(赔偿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20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号XX牌轿车行 驶至XXXXXXXX时,与受害人乙方所有停放于停车线内的号XX 牌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号XX牌汽车受损严重。 本起交通事故经XXXX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甲方轿车驾驶员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 贰万元(小写20000元)整。

二、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决定如何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贰万(小写20000)元整; 五、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向司法部门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在必要的时候配合甲方和甲方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的文件或证明; 六、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项返还甲方,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

2019年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履职报告 一、2019年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2019年度,我公司较好的完成了年度安全目标。 1、公司全年职业病事故为零,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环境事故为零。 2、学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会议等基础管理工作按计划有效进行,质量有较大提高。 3、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为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9 年度,安委会多措并举加强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形成了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实现了全面依法、依规安全管理。 二、2019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方面 1、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均认真组织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安全生产活动。实施24小时领导干部带班值守。 2、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习培训),积极贯宣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 3、我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深入各项目部发放宣传资料200多份,悬挂安全宣传大横幅6条。

4、在单位办公区及各项目部主道两侧,设置了“安全文化展板”,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展示安全管理活动。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 今年以来,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了各部门、各层级、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覆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设立了独立的安环部,做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员。(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体系方面 1、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新建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 2、对于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升降机岗位操作规程)在工作场所做了牌板载明。 3、对于各项目施工队伍、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了《现场人员管理制度》,逐一签订了工程施工安全协议。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方面 每年年初,都由安环部草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目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照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 2019年度,我公司已培训160人次。内容涉及:特殊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雨期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安全生产常识、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我公司秉持全部持证上岗的原则,职工也必须经三级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详解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详 解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适用法律的概况,今天给大家具体讲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项目、赔偿标准及需要的证据材料: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需要提供医药费发票、诊断证明书、病历、用药明细清单)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北京地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00元/天。)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北京地区50元/天。)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一般需提供的证据有护理协议和护理费发票等) 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完税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等) 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需要交通费发票,如打车费发票、火车票等) 7.死亡残疾赔偿金:即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两个方面。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正面)

附件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正面) 备注:1、本协议书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背面)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引》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述违法行为或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注意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1. 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 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 机动车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车上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车辆驾驶人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乘员应自行组织撤离。 (三)本《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无本《协议书》的,可按本《协议书》的内容自行协商并做好文字记录。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本《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五)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按有关保险快速理赔的规定立即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立即共同前往现场附近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索赔。 XX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地址和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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