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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

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答:该社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具体错误行为及应当赔偿的费用如下:

1、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

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处应退还房间差价40元,并赔偿40元,计80元,而非40元;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

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而不是由旅游者向交通公司索赔;

3、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

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赔偿;

4、导游人员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此案例中应每个购买者退还45元。

另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以上几项费用均适用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使用。

●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导游马某有以下两点违规行为:

1、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

计划权的前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

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

政部门无权处罚。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

答:马某对于私自兜售商品认罚的态度正确,但对于“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的辩解不正确,因为导游人员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四点缺一不可。而此次被改变行程的旅游活动并不符合第二和第四点,故马某不可行使该权利,所以她的辩解不正确。

四、某外国语大学韩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李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导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请问:

●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李某并未取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

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导游,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天停业整顿,并可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李某所带之团改为韩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答:若该团为韩国客人,旅行社须聘用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则须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后方可聘任李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五、上海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昆明旅游。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上海上车时,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当团至昆明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内,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电话至110报警。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全陪越想越气,便打电话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该社同意。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上海后便至质监局投诉。请问:

●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

答:该导游的行为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的特征;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而在此案例中,导游返回上海是经过旅行社同意的,并非擅自作主,这就与第二点不相符,因此该全陪的行为并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的行为。

六、扬州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当他在浙江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请问:

●徐某不服,是否有权提出复议。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如属于,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故徐某的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七、导游带了一回族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该导游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俗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故该团准备向旅游局投诉,该导游得知后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请问:

●该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

●该如何处理该导游违规行为?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此导游有两处违规行为:1、对旅游者提出的作礼拜等民俗表示不理解,并经常说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语言,对于该行为,应扣导游人员4分;2、谩骂旅游者,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对于该行为,应扣导游人员10分。

八、苏州某旅行社钱某带一团队至长白山旅游。此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问钱某是否须多穿衣物,钱某答不必,可轻装上阵。一行人果然很顺利的登上顶。第二天降温,有三名旅游者冻伤,其中一名鼻子严重冻伤,要求导游处理,导游说这是你们三人自己保暖不当造成,自己处理。三人回苏州后,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不承认责任,应找导游承担。请问:

●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答:不可以,<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另外,这里还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旅行社发现此托词不行,又生一计,说长白山天气属不可抗力,与该社无关。是吗?答:不是,此乃旅行社狡辩之辞,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批量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有地震、洪灾等,而长白山的天气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这种变化对旅游者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也是可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所以该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见索赔无望,于是向质监局提出质保金赔偿,适用吗?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

●是否属于旅游责任保险?

答:适用,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属于投保范围,适用于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游者依然不解气,要求对导游进行处罚,请问导游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罚?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导游钱某并未就长白山天气的变化及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伤害作出说明,也未提醒旅游者注意防寒保暖,因而导游及其所在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如何处罚?没找到,呵呵

九、上海铁路局组织老职工前往黄山疗养,马某72岁,因机会难得,便带上了小孙子。坐夜里客车前往,等到达时,马某已在车厢内与世长辞,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问:

●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

●经查,该老人是因疲劳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于0:20,请问是否适用旅游责任险?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除外责任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该案例中的老人死亡现象旅行社无须赔偿。

十、某旅游团出外旅游,张某逛街时手机丢失,是否属质保范围。若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属于?

答:不属于质保范围,因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

同时也不适用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因为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除外责任规定,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张某是在逛街时丢失手机,属于在自行活动的时间财产损失,因此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导游与旅行社未提醒也不属于质保范围。

十一、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2005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

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游人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正确,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曾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不得重新颁发导游证。

十二、2006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答:不能,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为: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十三、游者至旅行社订房,到旅行社缴纳200元住二星双标,手续费10元,此时,当旅游者住宿时,发现宾馆对外报价为180元,请问违反了什么原则?

答: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公平原则,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十四、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此时缴纳旅游费用1680元/人,其中机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机票折扣不能过低。于是机票由1100元,变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旅行社如期旅游,谁负担这多出的220元?

答:应当由旅游者负担这多出的200元,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发生变化时,按照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而在旅游消费中,飞机票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因而应由旅游者负担这220元。

●原约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组团人数不够,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组团

人数不够,所以只有退掉这项业务。此时,李某已缴清全部费用1680元,请问此时旅行

社是否只需退还1680元?此项可适当保证金吗?

答:此项适用于质量保证金,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进行赔偿。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及相应的利息,故此处旅行社应该给付旅游者的金额为1680+1680*10%=1848元及相应的利息。

●协商后,他们协议变为4月20日出游,此合同为变更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答:此处为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部分内容的变更修改,故此合同为变更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4月10日因国家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出调整。

①若机票上涨,此时机票多出费用由谁承担?

②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退还哪方?

答:①应当由旅行社负担多出的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此处属于旅行社行逾期交付标的物,遇到价格上涨应当按照原价格执行,多出的费用就由旅行社承担。

②同样根据上述的规定,若是变成机票价格下浮,810元即可,则多出的那部分机票费用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若此时非旅行社调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这时国家以对机票售价进行管理作

出调整。若机票上涨,多出的费用则由哪方承担?

●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该退还哪方?

答:应当由旅游者负担多出的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若是由李某自己提出4月20日出游,则属于旅游者逾期提取标的物,遇机票上涨,旅游者应承担多出的费用。若机票下浮,多出的费用应退还给旅游社。

●若此时非政府调价,而是因为旺季及油价上涨,航空公司调整机票费用,导致机票价格

上涨220元,这多出部分为哪方负担?

答:应当由旅行社负担多出的22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市场价的合同在发生价格变动时,不受上述规则的约束,而应该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而旺季及油价上涨属市场价格的变动,所以多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负担。

十五、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

●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能

否要求退还该定金?

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其比例应小于合同标的额的20%,该处的定金金额最大不能超过336元,而李某缴纳了600元,远远超过了相应比例,故这600元不应视为定金,而只能看作预付款,发生违约时旅行社应退还这6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旅行社吸取教训,只收300元,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是否能拿回300

元?

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是债的担保,具有担保作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而订金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之一,不具有担保作用,也不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此处虽然旅行社收取的300元没有超出定金的法定比例,但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因此只能退还李某300元。

●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

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可否?

答:不可,首先,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处旅行社违约了。其次,根据<合同法>中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此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600元,而不是300元加10%的违约金。

●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能否要求退还?

答:不可,同样,根据<合同法>中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即为违约,故无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定金。

●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后有事无法

前往,请问能否退还?

答:可以退还,此处收据中未注明是定金或是预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是定金的,应视为预收款(预付款),故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3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十六、某深圳旅游团一行30人,准备2.10—2.14至北京旅游,计划2.10游长城,2.11游故宫,2.12游天坛,2.13,2.14等。到达北京后,导游说路线不合理,应把最美丽的放在最后游览,故将10日与14日景点对调。而在13日时北京降大雪,长城无法游览。

●旅游者前往投诉,要求处罚导游,可否?

答:可以投诉并要求处罚导游,因为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前提。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若旅游者投诉,认为旅游社应就服务质量问题,负担超出门票费用,并且赔偿,可否?答:可以,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属于服务质量的问题,故可以要求赔偿。

●若是旅行社无力赔偿,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又该如何赔偿?

答: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赔偿;

十七、上海某旅行社组织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疗养,原定好住宿为三星双标,在入住前,导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时,游客发现房间有点破,无热水,有的房间没有下水道,空调有的无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为首的殷某与导游交涉,殷某说:“我们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们不需要你们。”于是带着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请问殷某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而此时殷某等12人没有配合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因此不得就入住其他酒店的费用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此时殷某等人应该积极配合导游调换与合同约定的服务档次相符的房间,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若旅行社最终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十八、赵某等三人报名参加苏州A国际旅行社第一门市部的新马泰旅游,当时约定6500元/人,4月1日缴钱,5月8日旅游。等5月6日去时,该门市部已人去楼空。于是赵某等去A国旅,但A国说:“门市部已被人承包,他们不承担责任,何况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权利,属门市违规。”请问:

●已缴纳的3000元属定金还是预付款?

答:因<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标的额的20%,故此处缴纳的3000元应属预付款。

●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因为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因而赵某等三人与门市部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赵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国旅作出赔偿返还3000元?

答:可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部分经营权,所设门市部的民事责任由设立承担,因而A国旅应赔偿3000元及10%违约金和相应的利息。

十九、马某16人参加北京至昆大丽的旅游,计划中交通为软卧,但到大理时,因所订的软卧因路段塌方,已停驶,旅客无法。于是旅游社紧急调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绝乘坐,也因此昆明飞机也不能赶上。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否?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路段塌方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法定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或免除事由之一,所以此处旅行社行虽然违约但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飞机款多出的600元,由谁负担?

答: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而此时马某等16人没有配合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故多出的600元飞机款应由马某等人承担。

二十、2006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点景点,在征的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中,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的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请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

●应给予给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员高某违反了以下两个规定:

①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前提。因此,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一、张某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后,尚未取得导游资格证就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参加旅行社的导游实习,今年9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人员不够,就聘用张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张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请问:

●张某的看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李某并未取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旅行社能否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为什么?

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导游从事导游工作,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天停业整顿,并可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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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 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旅游法规章节案例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问题: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合理。(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答:2处不合法。(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分) 2.案例分析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因为王某有1998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分) 3.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导游员擅自更改行程安排遭投诉,旅行社该不该担责任? 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 答案:(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一、欺诈旅游者,如何退赔 案例:某单位30多名职工,计划组织出境旅游,并与多家旅行社联系。黄某获知此消息,主动与该单位张某联系,并与其协商出境游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方张某代表单位30多名旅游者在乙方盖有B旅行社第二营业部的公章的合同上签字,黄某也签了字。黄某说10日内安排东南亚、港澳十二日游,张某按合同规定当场交了15万元的预付款。10日后张某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单位30多人也是多次问询,张问黄原因,黄讲了很多理由,时间一拖再拖,张某多次提出退钱无果,后来黄某避而不见。张某只好找到B旅行社,要求一是承担责任,二是双倍退款。而B 旅行社负责人称,一是黄某不是B 社的职工,合同与本社无关,二是张某等30名旅游者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合同当事双方应是张某单位和B 旅行社第二营业部,张某等30多人没有资格作为投诉方。

(2023版)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新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遨游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遨游故官;第二天参观遨游颐和园;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经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 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 (7 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答:合理。(2 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 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 答: 2 处不合法。(2 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浮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 分)

1997 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 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 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 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 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 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 分)。因为王某有 1998 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 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 分) 3.案例分析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遨游。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体面。最后,导游员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指着警示牌说:“请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前脚刚离开,3 位年轻游客后脚就悄悄地越过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回全额旅游团款。 3. 张先生到某国内旅行社咨询如何办理出国旅游,该旅行社的营业部接待人员认真向张先生作了解释说明。第二天,张先生再来到该旅行社门市部,要求接待人员为他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接待人员收取了张先生的预付款,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在该国内旅行社为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旅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对该旅行社进行实地查处,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要求退还预付款。请问: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1)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为什么? (2)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旅行社?

案例分析旅游法规

案例分析 1、1999年7月,教师某等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99年6月参加了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澳门十日游。按照签订的旅游合同,某等人共支付了旅游费用33950元。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旅行社却违反了合同约定。主要事实包括:〔1〕甲旅行社根本无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经营围,但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2〕甲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该团转让给乙旅行社,旅游团出境后,又由境外丙旅行社接待;〔3〕甲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未经旅游者同意,伙同境外丙旅行社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压缩游览时间。甲旅行社那么辩称,此次旅游是受乙旅行社委托组织的,乙旅行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据查,以上情况属实。 2、2001年2月,旅游者某等5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协商鉴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全部费用。该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方案出团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借故一推再推。最后,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竟无人接听了。某等人寻至该旅行社海外部,只见“铁将军把门〞,已是人去楼空了。为此,某等人联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回所有旅游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已由该社职工某承包,属企业部承包,海外部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称,该海外部已由某承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与社里无关,均由承承包方承当。因此,某等人应向某索取赔偿。 3、旅游团A,准备到长江三峡旅游,在与甲旅行社屡次协商后,决定有甲旅行社为其安排旅游行程,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在团队出发前10天,旅游团A打告诉甲旅行社,称他们了解到另一家旅行社乙去三峡旅游的价格比甲社廉价很多,他们决定旅游活动改为由乙社组团,提出解除合同。甲社了解到乙社所报的旅游价格比自己的本钱还低,认为乙社低价恶意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乙社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包船旅游,而且包船期限将到,局部旅客的价格低于包船价格由自己说了算,目的是为了降低本钱。甲社要求旅游团A赔偿10万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旅游团A认为,甲社还未操作团队,用不着赔偿损失费。

旅游法案例

案例一: 高中生王某随其父亲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等地五日游。8月5日下午,应一些旅游者要求,随团导游同意游完普济寺和小西天两景点后,留出些时间,让旅游者去海滨浴场游泳。王某等7名旅游者从普陀山小西天下山后,在地接社导游的带领下,直接到了百步沙海滨浴场。 由于初次下海,几个人就在海滩边的浅水处游玩,一阵海浪袭来,惊慌过后,人们才发觉少了王某。有关部门随即组织寻找,但没有结果。直到9日下午,才在普陀山朝阳阁附近的礁石间发现了溺水身亡的王某。普陀山海滨浴场依照门票上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责任,向王某家人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及3万元赔偿金。王某家人对此表示满意,不再向浴场提其他要求。 王某家人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与旅行社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几次协商,要求依照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赔偿保险金。对于王某家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称:由于发团时间比较急,没来得及投保,但依据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6岁至65岁之间,而王某不在此列;另外,普陀山海滨浴场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王某罹难属擅自活动而发生的意外,即使旅行社事先投保,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 旅行社表示,出于道义上的原因,愿意向王某家人付数千元的补偿。王某家人以旅行社未给王某上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金。 案例分析 王某家人的赔偿要求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旅行社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在某一范围必须实行强制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就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强制保险。旅行社组织旅游,必须履行为旅游者投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而没有选择的余地。本案中,旅行社以时间来不及为由而不履行义务,显然是有悖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免除其责任。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是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其中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等。另外还规定,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依照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是所有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以年龄划界,剥夺王某所应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是没有根据的。 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规定,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本案王某等到海滨浴场游泳,是经过地接社导游同意并在导游的带领下进行的,因此,不能认定系中止约定的自行旅游行为,而应视为双方约定增加的自费游览项目。凡旅行社认可的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一、教学目标 1. 了解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2. 掌握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 培养学生在旅游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4.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旅游观念,增强法制观念。 二、教学内容 1. 旅游政策:包括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地方旅游发展政策、旅游行业管理政策等; 2. 旅游法规:包括旅游合同法规、旅游安全法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 3. 案例分析: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旅游政策与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 三、教学方法 1. 课堂讲授:教师讲解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要求; 2. 案例分析: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旅游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 课堂互动: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 四、教学步骤 1. 导入新课:教师简要介绍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2. 课堂讲授:教师讲解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 案例分析:教师展示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 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旅游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 教师点评:教师对小组讨论进行点评,指出学生观点的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6. 课堂互动: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 7. 布置作业:学生课后复习课堂内容,思考如何在旅游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五、思政教育 1.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旅游观念,增强法制观念:让学生认识到旅游是一种享受生活的方式,但在享受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旅游活动中,学生要意识到自己不仅是消费者,更是社会的一员。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关爱弱势群体。 3. 加强法治意识教育: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正。 4.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活动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做到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六、总结评价 1. 教师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小组讨论成果和作业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 答案(试卷号251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518)盗传必究案例分析题1.案例1:2022年国庆期间,某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到一景区检查时,发现一外地旅行社导游陈某在进 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遂即向前询问,并要求陈某出示导游证, 陈某从包中掏出导游证。检查人员对其指出,进行导游活动应佩戴导游证。陈某对此批评不服,认为自己是外地旅行社的导游,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无权管理,因此发生争执。最后陈某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为 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来解释。 答:很显然,这里导游员陈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条例》规定, 导游员必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这是导游员法定的义务。陈某 不仅没有佩戴导游证,而且当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向其指出时,还拒 不改正,所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2.案例2;朱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朱女 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尊。回家后,朱女士井 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井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估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多 出市场价格2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局质监所投诉,称其在旅 游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商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赔偿500元购物损失费。质监所调查取证后,认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朱女士的投诉不予受理。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来解释。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 2008-11-22 19:11 类型:旅游案例分析 本文地址: https://www.docsj.com/doc/6519016299.html,/blog/static/4717900520081022711 14280/edit/ 旅游案例分析 1、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情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

法定节假日中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法定节假日中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人们通常会追求休息和放松,但有时候却发生 了一些法律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法定节假日中的法律纠纷案例,来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节假日旅游纠纷 在国庆节期间,小明选择和他的朋友一起去旅游。他们预订了一家 酒店,在入住时发现酒店的服务和设施与之前的承诺不符。他们要求 酒店进行赔偿,但酒店方却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首先要明确法律责任。根据《旅游法》,旅游 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对其 质量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酒店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解决方案:小明和他的朋友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酒店 进行赔偿。如果酒店拒绝履行赔偿责任,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例二: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在法定节假日中也经常发生。例如,小红在国际劳动节当 天被要求加班,但雇主却没有支付加班费。小红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 侵害,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劳动法》,雇主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工作的, 应当支付加班费,并且雇主不得以无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解决方案:小红可以与雇主协商并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如果雇主拒绝履行义务,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她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消费者权益纠纷 在一些法定节假日,商家会推出各种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但有时候商家可能存在夸大宣传或者不履行承诺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例如,在双十一购物节期间,小张购买了一款高价电子产品,但产品在送货时被损坏了。他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却拒绝。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承诺的履行。 解决方案:小张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并提供购买合同和相关证据。如果商家不愿意解决问题,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定节假日中的法律纠纷案例是多方面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和解决。重要的是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定节假日中获得真正的休息和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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