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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六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九条 需确定未列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的交通违法行为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县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依照本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分类原则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案情复杂,不宜直接依照本规则及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可以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省或市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按照具体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案情和适用条件,参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发的典型案例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对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规定执行。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申请复查复核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附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一、重大过错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

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

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

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

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

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

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或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

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

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

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

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

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

15.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

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

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21.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

22.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

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

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

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

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

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

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

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

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

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

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

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

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

35.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

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条例第51条第1项);

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

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

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

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

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

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

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

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

(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

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

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

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

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

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

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

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

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56.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

58.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

(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

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

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

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

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

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

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

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

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

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

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

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

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

(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

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

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

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

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

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

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

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

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

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交法第68条第1款);

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

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

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

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

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

二、一般过错行为

(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

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

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

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

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

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

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

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

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

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

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

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

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

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

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

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

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

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

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

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

11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

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

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

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

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

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

119.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

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

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交法第52条);

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

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

(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

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

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

12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

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

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

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

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

133.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

2款);

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

13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

136.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

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

138.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

139.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

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

141.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

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

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

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

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

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

(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

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

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

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

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

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

152.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

153.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

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155.非紧急情况下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

156.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办法第四十六条);

157.白天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本附件中“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是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关于近期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关于近期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新安办字[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2月23日16时30分,塔城地区兴塔集团立强运输公司一辆新G-04432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3人,实载31人),由和布克赛尔县前往塔城市,在行驶至省道318线207公里+800米处,车辆自翻,造成车上4人死亡,16人受伤。 2010年2月25日8时25分,一辆新M-AL288号桑塔纳轿车行驶至国道314线1312公里处(伽师县境内)与一辆新B-27006号货车正面相撞,造成桑塔纳轿车驾驶员及3名乘车人员当场死亡,新B-27006号货车车头起火,新M-AL288号桑塔纳轿车烧毁。 自治区领导对连续发生的两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上两起事故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不能按规定行驶,相关监管和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公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新安字[2009]8号)要求,提高认识,强化责任,针对当前人流、车流、物流大幅茺回升和冰雪路面、大雪、大雾天气多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公路运输企业监管检查力度,加强重点路段、路面和管控和巡查,加强对本企业行驶车辆的安全管理,交警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加大路面特别是事故多发路段的巡查管控力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司乘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公路运输企业、客运站要针对我区冬季道路交通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运输企业要落实行车前安全教育制度,用典型安全教育司乘人员,切实增强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三、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一)公路交通事故多,公路交通的事故死亡率远高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2003年,全国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389773起,造成80589人死亡、32269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58.4%、77.2%和65.3%,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277734起,造成23783人死亡、17148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41.6%、22.8%和34.7%,公路与城市道路事故起数比为1.4:1,而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城市道路死亡人数的3倍,公路上平均每5起事故死亡1人,城市道路上平均每12起事故死亡1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逐年增加,呈现恶化趋势,除了万车死亡率外,其他各项指标基本上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交通事故致死率是事故死亡人数与伤亡总人数之比。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高于发达国家,2003年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达到17.4%,而发达国家保持在1%-4%之间,万车死亡率虽呈下降趋势,但远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1.2-1.9人/万车的水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按全年、全天成时间不均衡分布,除了在常规的早、中、晚高峰出现明显外,在凌晨零至一时也是一个高峰时段。以1999年统计可知,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以6月份为最低谷,而最高峰集中在1、2月份,4、5月份和11、12月份。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即在季、月、周、时分布上具有周期性。以2002年的交通事故统计为例,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和事故次数整体上从月初至月中稍有回落,此后明显上升,到本月24、25日时降至谷底后开始反弹,26日升到本月的最高点后又开始回落,以此规律月复一月。 (四)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得知,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合计297701起,占全国38.5%.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合计41409人,占全国37.9%,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五)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56128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3%,占机动车驾驶员原因造成死亡总数的65.3%。 (六)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1156人死亡、124126人受伤,分别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2003年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4664人死亡、5294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14.1%和10.7%.行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5673人死亡、680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24.6%和13.8%。 (七)低龄机动车驾驶员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主体尤其突出。在2002年统计中,全国机动车驾驶员肇事727365起,造成死亡97821人,分别占总数94.08%和89.4%,其中驾龄不足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认定书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 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交通事故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新春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梁新春律师解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如何确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予以明确。即具有本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2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断定,而第1、3种情形则相对不太容易判断,受害人如何举证说明是个问题,而第4种情形则属于典型的兜底条款。 附: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梁新春律师解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区别对待,主要依据还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 附: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对策

编号:SY-AQ-0665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对策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对策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英国道路交通与运输研究所以及国内著名交通工程专家段里仁先生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0万人,伤1000万人。据专家预测到公元2000年,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0万人,伤2000万人。 交通事故的严重性主要表现在:(1)全世界的总人口中每年有将近十万分之十九死于交通事故;我国人口众多,但每年也有十万分之五死于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是人类死亡的第五大要因,仅次于心脏病、癌症、突发病(中风)和肺炎。美国在1984年全国共死亡204万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46263人,占总死亡人数的2.3%。(3)交通事故死亡中青年人死亡人数占的比重最大。美国全国1984年死亡的15~24岁的青年人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占38%。15~24岁的青壮年占62.9%,是青年人死亡的第一原因。(4)交通事故占

各种事故死亡的比重最大。据世界一些国家统计表明,交通事故死亡约占各种事故死亡总数的50%左右。1989年美国因各种事故死亡94500人,其中交通事故死亡46900人,占49.6%。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情况类似。(5)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可以与战争中的死亡人数相比。据统计,本世纪以来,因交通事故全世界共死亡2235万人,这个数字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死亡的人数还多。(6)道路交通事故要比航空交通事故等严重得多。全世界1970年到1989年期间航空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是1974年,共死亡1299人,但这只是同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6‰。以美国1985年为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铁路的200倍,是航空的350倍。从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占93%,铁路占2%,航空占2%,水运占3%。(7)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1988年国际交通安全协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交通安全研讨会议上估算,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约为3500亿美元,也就是说,地球上平均每一个人每年的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为68.5美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5%。 我国据1994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统计:事故次数约为25.35

图解交通事故的各种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追尾、变线、倒车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

前车。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溜车、调头 示例四: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示例五: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即压虚线、压实线、横停在道路上等)已属违法,若此时再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违法方承担。如图所示,蓝车无故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压着虚线,致使后方白车与之擦碰,最后由蓝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六: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和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掉头车应让正常前行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

无视规定,掉头时与前行的白车发生刮碰,责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蓝车身上。 逆行、转弯 示例七:任何机动车驾驶员都应知道逆向行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图所示,蓝车在逆向机动车道上行驶,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的所有责任由蓝车承担。

示例八: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选择驾驶方向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在接近路口时已驶入需转向的车道上,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行驶。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无意错失进入转向车道的机会,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转弯,最后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关于近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关于近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10月28日,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大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浙HD0916的中型普通客车,由江山市四都镇道塘自然村27名村民包租,自江山市殡仪馆回道塘村,行驶至四都镇大湖山路段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在上坡时车辆发生后溜驶出路外,坠落山崖,造成16人死亡。 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金佳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晋A53772的大客车,由河北西柏坡驶往山西太原,行驶至阳泉国道207线917公里957米路段弯道处时,因驾驶员在雨天、弯道情况下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外山坡,造成14人死亡。 10月30日,甘肃省成县店村镇黑旗村一辆号牌为甘K12609的重型半挂车,与对向行驶的甘肃南部运输集团有限

公司一辆号牌为甘K09189的中型客车,因两车超速、占道行驶,在徽县银杏乡国道316线2451公里900米处相撞,造成10人死亡。 11月5日,河北省唐山市诚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冀BE8911的货车,由河北迁西开往曹妃甸方向,行驶至省道262线滦县杨柳庄镇东赵庄子村长下坡路段时,因制动失效,追尾撞到一辆行驶中的号牌为冀BB4321的农用车,导致冀BE8911货车侧翻,冲入路边人群,造成19人死亡。 除以上4起事故外,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还有17起。经对这些事故的初步调查分析,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驾驶现象严重;二是车辆非法载人、违法超载突出;三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的动态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四是部分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出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三项行动”第三阶段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无数家庭带来不幸,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人们在谈“故”色变的同时,开始寻找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本文运用大量的数据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进行归纳,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规律性,而造成事故的原因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对“人、车、路、”等交通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初步对策,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伴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应运而生,与交通事故密切相关的因素是人、车、路和环境。本文通过介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进行研究,根据交通事故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对策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猛增已成了交通管理所面临的严重问题。汽车交通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彻底地改变了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给人类以舒适和便捷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负面效应之一。正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事故预防及对策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许多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

起开始实行了综合治理交通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虽然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很高,但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已趋于平缓,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交通事故尤其是近几年交通事故处于稳定趋势,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却依然严重,而且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于世界首位。近年来在我国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及伤亡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我国自1951年开始统计交通事故数据,当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922起,死亡852人,伤5159人。①1951年至1984年的30多年间,交通事故各项指标的变化基本上是平稳的。80年代中期以后至今,社会交通需求日益旺盛,城乡交通活动随之剧增,而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的发展却不能满足交通运输发展的客观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尤其是1991年后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运输发展迅速,交通事故及其死亡人数急剧增长。从1998-2002年的5年中,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绝对数呈上升趋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2.5%、8.8%、42.7%。2002年全国一般以上道路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万起,造成10.94万人死亡、56.21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4亿元,与2001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41%、3.26%、2.85%、和7.66%,是历年之最。②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世界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也远大于发达国家,这是由于发达国家通过上个世纪70-80年代的治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而我国却恰恰相反。从相对指标来看,我国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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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我们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认定之后要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最后再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 学院:应用数学学院 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 姓名:张琪 学号:1117020102

一.背景 汽车的发明使用使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汽车以其特有的优越性为人类生活带来了舒适和便捷,但同时,它也给人类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等负面效应。由于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速发展,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流量急剧增大,造成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伤亡人数增多,经济损失增加,当今世界面临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困扰,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为交通事故所烦恼,道路交通事故问题已成为深刻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所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研究更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数据的收集 2.1 关于中国交通安全问题的调查问卷 1.你对目前中国交通安全状况有何看法? A很好B一般C糟糕 2你认为中国最近几年交通事故频繁吗? A频繁B较多C一般 3你认为交通知识主要由谁来灌输? A老师B家长C交警 4你认为中国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方面全面吗? A全面B不全面C不清楚 5你认为中国政府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做得够了吗? A够了B不够C不清楚 6你认为机动车哪些行为对交通安全影响大? A乱闯红灯B强行抢道C车辆乱停 7你认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哪些行为对交通安全影响大? A乱闯红灯B乱穿马路C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 8哪类车辆交通违章较突出? A电动车B出租车C摩托车 9你认为造成交通安全意识差的原因是什么?(可多选) A缺乏交通安全意识B缺乏交通安全知识 C缺乏交通安全责任感D存在侥幸心理 E存在麻痹思想F没有交警的监督 G惩处违法行为力度不够

10.你认为今后中国的交通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可多选) A机动车的性能和质量B逃生设施 C服务质量D基础设施及环境的舒适度 E监管体质F配套法律 G事故处理能力 2.2 为了简便地了解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相关内容,在网站上找到了以下的统计数据。 表1 1995-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表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现状与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现状与对策 、研究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世界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基本保持在50万人左右。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非自然死亡人数的1/4左右,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公害。我国自2000年以来,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平均每天有将近300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达17%左右,这与发达国家2%的交通事故致死率相比高出近9倍(如表1和表2所示)。 造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上述状况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不力是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和致死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救援不及时和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的,据我国卫生部的资料表明,在1000例交通事故伤者中,只有14.3%乘救护车到达医院。法国的实践表明,对于交通事故重伤者,在3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为80%,在9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仅为10%以下,而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者中大约40%为当场死亡,60%死于送往医院途中或在医院中死亡。 由此可见,加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是十分迫切的。 2、国内外交通事故救援现状 2.1国外事故救援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在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方面有许多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法规建设、机构设置、救援队伍、急救方

案决策和支持保障体系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紧急救援体系,为减少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紧急救援医疗服务系统(EmergencyMedicalServiceSystem,缩写为EMS),虽然该系统用于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救援,但更侧重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紧急预案的制定。德国则不同,它在现有的医疗资源和应急手段的基础上,单独形成了一套专门的交通事故快速反应与紧急救援机制。 2.2国内事故救援现状 2002年1月10日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实现110、120和122急救信息联动和反馈制度,切实提高交通事故现场急救能力。部分省、直辖市也设立了道路交通救援委员会,并且在县市成立了相应的委员会,指导其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 上述形式的交通事故救援对控制我国交通事故损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总体来说,我国交通事故救援工作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救援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 (1)救援力量分散,救援职能交叉 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涉及到诸多的业务部门,如:交通警察部门、医务部门、消防部门、特殊物品处置部门等,这些救援力量往往缺乏协调和统一的工作机制,造成资源的分散,在临时组织救援力量时,存在责任不明、机制不顺等问题,影响了救援力量作为统一整体作用的发挥。

多方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多方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首先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4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解释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广义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无法预见的原因和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违章行为所引起的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在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灾害、意外情况、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容忽视。 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表现形式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起火。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在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条件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 1.车辆;2.在道路上;3.通行中;4.发生事态;5.具有交通性质;6.有一定的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 (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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