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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1、本表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

2、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后,附带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况的,或栏目不够填写的,可以另纸填写,附表一同报批。

4、本证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尚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而未经批准延期的,本证自行废止。申请表编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主管部门

证书编号

填表日期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规划意见书流程及所需资料

规划意见书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1.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对项目的相关批复及规划文件,如: (1)危改项目:市、区危改办对危改项目的批复意见,市政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意见及批复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纸材料; (2)市级开发区或产业、科技园区建设项目:市政府对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规划设计图纸黑(或申请人为入区单位,还需提交开发区管理部门对入区单位的批复意见及用地范围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3)绿隔项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市规划院核定的"规划意见书"(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规划意见书"附图4份。 4、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原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意见函复》等前一阶段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7、申报的建设项目拟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并用铅笔画出用地范围; 9.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XX市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核准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备案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转报流程图 (种植业、林业、畜牧、海洋渔业、水利)项目备案流程图 农业、水利项目核准流程图 农业、水利项目核准流程图 交通类:公路、独立公路桥梁、机场扩建项目 能源类:风电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流程图 (省政府划分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交通类:铁路、公路、独立公路桥梁、水运、新建机场 能源类:火电站、燃煤热电站、风电站转报流程图 (属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工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商贸流通项目转报流程图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利用外资项目转报流程图 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上级补助资金转报流程图 高技术项目申请上级补助资金转报流程图 社会事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高技术产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社会事业项目备案流程图 申请省以上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转报流程图 申请市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流程图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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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拨付 | | | | | |

城市建设项目核准流程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规划意见书审批程序

规划意见书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92号令)第三、四、五条 审批总时限: 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用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三者有其中一件即可(均可用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未确定设计单位的可不填设计单位一栏,在申报内容中的规划意见书一栏划勾; 3、拟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建设理由、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和占地面积及占用本块用地后原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的变化情况等); 4、拟建工程设想方案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的高度、层数等; 5、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县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并用普通黑铅笔勾出拟建设用地的范围。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立案表”,将“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规划意见书”审批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并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受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已按顺序统一装于“规划意见书”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土地权属于申报者,与相邻单位无用地矛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三条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发表时间:2019-10-10T15:12:21.9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2期作者:徐海丽 [导读] 城市规划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加强对先进理论知识的应用,发挥出城市规划应用的作用。 身份证号:41052119850106**** 摘要:要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合理的规划是一个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城市的可持续也是现在整个人类首要的目标和任务,人们在进行城市规划过程中,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有效的合理的利用资源,不铺张浪费,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需要采用科学的方式来实施,并保证其符合城市今后发展趋势,同时加强城市发展和各个方面之间的联系,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既要保证城市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得以顺利发展,实现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经济;发展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城市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城市的经济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城市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城市的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但是由于在城市规划的滞后以及城市建设中急功近利等行为存在,导致城市环境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作者接下来结合自身实践就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相关内容实施分析,具体如下:1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前的城市状况,研究城市的未来生活和发展是一项可预测的工作。在中国,城市规划总是与城市建设相匹配。当它们一起出现时,我们称之为“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国的城市规划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前者指的是整体情况。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制定城市发展的大方向,全面,全面的城市布局和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全面部署;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安排的各种项目。将完善建设和部署,以制定更详细的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是指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城市规划和发展绘制的蓝图,这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主要理念,同时其也是我国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手段。城市规划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和城市建设以及城市运营共同构成了城市管理。 2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2.1城市规划发展与专业建设步骤不协调 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应用实用的综合性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已经渗透到多方位,多领域的发展趋势中。这种综合发展往往使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不相应。无法跟上当前形势的变化。同时,对城市规划的深入理解和探索也引发了规划专业人员对专业建设定位的思考,促进了城市规划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发展与专业建设尚未结合,形成统一的互动体系。 2.2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与专业建设有待深入研究 但是就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来看,我国城市发展规划和专业理论建设处于空白是我国目前不适宜进行学科综合知识建设的主要问题,因此在大量强调实施城市化科学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强调各个学科的空间属性。 城市规划和建设之间的交叉区域将更多的研究重点放在对空间的研究上,然后围绕中间区域逐渐展开。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更加关注城市化发展规律以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家国情发展的理论体系,并努力寻求生态环境和城市规划之间的平衡点,并在理论实践上不断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2.3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与专业建设的价值观等问题更应受重视 当城市规划和专业建设的发展方向涉及经济和政策领域时,规划工作经常遇到诸如价值判断混乱等问题。人们应该如何衡量公平和效率,例如在当前发展形势下的规划,那些倡导公平的人认为,规划应该依赖于社会的长期有效运作。但是,对于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这一概念很难全面实施。 但是如果在规划的过程中仅仅只注重城市的效率,那么规划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同时其自身的合法性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将我国经济建设融入到规划实践中来,使其设计更加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3提高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策略 3.1坚持以人为本 城市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居民是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充分协调城市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实现城市和人民的协调发展。将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第一位,在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环境,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促进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坚持推进阳光规划,弘扬人民智慧,推进民主制度,落实公平,公开的行政理念,不断提高公平效率和规划设计水平,进一步促进民生和发展城市文明。 3.2增强规划意识 科学构建城市规划,并在整个规划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意识,由于城市规划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对城市进行规划设计中,需要建立全体意识,将区域整体发展规划与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结合,建立全面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意识,宏观城市规划和微观城市规划。长期规划结合短期规划,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交通,通信等城市规划资源配置等各种因素,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规划具有特定的实用方向。 3.3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 城市规划始终应该满足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前提,符合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城市发展的大局,而不仅仅是理论规划,不论实际情况如何。目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状也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城市规划需要合理调整,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3.4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分析 在城市规划中,我们必须关注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的适应性。要坚持和谐社会理念,全面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管理平等,同等重视资源管理和保护。要注重协调区域发展: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合理布局城市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的服务效果和服务能力,同时还需要协调城乡之间的发展协调性,充分完善我国城乡规划体系,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建设新农村,扩大城市经济圈的辐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分析

当前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的有效规划管理是是一个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所以,要建设好一个城市,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统一适宜的布局管理,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还存在诸多较严重的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详细阐述了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措施。 所谓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所谓城市规划管理,是保证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有秩序的、协调的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有效举措。由于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大中小城市分布极不平衡,导致当前我们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做好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建设有特色、有品位,规划管理规范有效、尽然有序,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城市规划的大体概况。 近年来,我国掀起了一股城市规划建设的热潮,与之并存的是规划建设中的盲目、无序。具体表现在:城市规划时间大大缩短,部分城市20年的规划指标在5年内即已完成,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失去了应有的调控作用;城乡规划体制分割脱节,城郊结合部建设管理混乱;部分城市打着改造旧城、消除危房等幌子,严重破坏历史建筑、城市风貌;部分城市规划建设不善,导致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生态遭到破坏;部分城市规划管理监督约束机构不健全,导致违法建筑现象严重;部分城市建设时序混乱,存在先建房后修路等错误建设时序,导致建设绿地被大量占用,建筑垃圾

2014010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来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2014-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修改、调整、以及可由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的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第三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具体包括: (一)在已批图则规定的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与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 (二)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 (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的线位;

(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的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限高等)外,改变其他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 (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 (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流程如下: 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文。审查合格的,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管理局依职能审查、形成规划草案后公示、汇总处理公示意见,审议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审议通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更新办备案,负责规划公告,将已批规划的相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相应业务部门纳入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六条除本规则第三、四条所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一)各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初审后函复申请人。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更新办。市更新办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提请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公示、征集汇总公示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更新办。市更新办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连同规划草案报请建环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负责规划公告,将已批规划的相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相应业务部门纳入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章更新单元规划修改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一.基本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发改部门)———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用地预审(国土部门)———环评报告书(环保部门)———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门)———建筑初步设计评审及批复(发改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供地(国地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审图机构)———人防审查(人防办)———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消防部门)———防雷设计审核(气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具体程序细分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当地发改部门审核): 1、项目建议书;委托相关单位做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框算和资金来源渠道、原材料及水电气配套条件、三废情况及处理措施、项目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然后拿出建议; 2、总平面规划图;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平面图是拿来报废的,因为规划部门的设计任务书还没出具; (二)、选址意见书和选址通知书核发(当地规划部门) 1、附项目建议书批复; 2、按控规核发项目地块相关设计指标,即选址通知书; 3、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选择建筑方案和设计单位;

(三)、用地预审(国土部门) 1、用地农转用手续相关资料; 2、在用地现场公示,相关街道、村居出具证明; (四)、环评报告审批(环保部门) 1、委托相关单位写环评报告书,花钱的,然后由环保部门安排评审会,作修改后上报环保部门; 2、环评公众调查表; 3、环评报告项目现场公示程序;没有不良反映的话,再作环评批复; (五)、建筑方案会审及批复(规划部门) 1、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标;中间过程很长,发布标书到开标30日,顺利的话选择好设计单位及方案,然后进行修改,再由规划部门组织相关10多个单位进行评审,出具会议纪要; 2、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作修改; 3、图纸到审查中心做日照分析,如有不合规定,重新调整到满足为止; 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作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成果交由公安的交警部门来会审并提出意见后修改;若车位不足或者车道等不满足当地要求,则总平面又得重新调整,到全部满足后再报批; 5、规划建筑方案上报待批复,需要说明的是,审查时间都是前置的,等他们审查后认为可以上报才会接件,这时间不纳入部门办事承诺时段内;

(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武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战略目标 聚焦中部崛起,打造中国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创造更具凝聚力的资源环境和更好的创新氛围,建设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战略导向找回武汉,重塑江城。抓住国家交通体系重构、国际产业转移和有利的政策环境等三大机遇,重点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打破区域封闭,领导区域发展;二是如何确立城市中心,再现中心城市辉煌;三是如何完善体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战略选择 战略之一——“都市内核,国际中枢”,建设整合武汉三镇的中央都市核心空间(UC,即Urban Core),引导武汉快速建立起华中金融、贸易、产业服务和现代物流的区域精密控制内核,作为武汉迈向国际化的载体。 战略之二——“智力先导,产城一体”,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导向的“十字型” 产业空间布局构想。 战略之三——“滨江而展,一带多心”,突破当前城市圈层构架,构筑沿长江两岸的综合城市发展走廊,通过带形的跳跃式增长提供城市持续的发展框架。 战略之四——“破环成带,轴向拉伸”,强化滨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区域式组团发展构架。战略之五——“以江为脊,连湖成网”,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打响“百湖江城”全球品牌的思路。 战略之六——“产业整合,价值链接”,以研发销售为核心,实现武汉区域“1+8”产业和区域契合发展,构成主导产业加工为依托的新城发展模式; 战略之七——“近展双翼,远视三极”,向东连接,武汉城市圈沿京广线和沿京九线两个带状区域,近期横跨京九京广的武汉都市走廊,未来构筑武汉、长沙和南昌为基点的三角经济区,继而形成中国的第四极三角经济区的目标。 战略之八——“多元并蓄,文化凝聚”,把汉正街为代表的汉味市民文化等传统型文化和UC 新都市文化、高科技文化等提升型核心文化转化为具有鲜明地缘识别性的城市形象。 场景分析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规划意见书流程及所需资料

规划意见书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 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 1. 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 、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

他事项申报表" ; 3 、对项目的相关批复及规划文件,如: (1)危改项目:市、区危改办对危改项目的批复意见,市政府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意见及批复同意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及图纸材料; (2)市级开发区或产业、科技园区建设项目:市政府对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规划设计图纸黑(或申请人为入区单位,还需提交开发区管理部门对入区单位的批复意见及用地范围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区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3)绿隔项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市规划院核定的"规划意见书" (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 份,"规划意见书"附图4份。 4 、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原件; 5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意见函复》等前一阶段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 、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7 、申报的建设项目拟规划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 、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 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 5 0 0或1 2 0 0 0 (远郊地区可使用1: 1 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并用铅笔画出用地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 7 个 工 作 日 ︶ 监理、施工 招标阶段 ︵ 11 个 工 作 日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7个工作日 项目建议书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申请报告 单位:发改局(经贸局) 时间:6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审批意见(水利、地震等) 时间: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消防预审(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 单位:消防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立项意见 单位:环保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用地预审 单位:国土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评报告审批 单位:环保局 时间:进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之前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单位:规划局 时间:6个工作日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19个工作日 ︶ 设计方案招标与/或规划 设计方案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与/或发改(经贸)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人防、水利、管线、海事、航道、地震等) 单位:规划条件要求的部门 时间:4工作日 监理、施工招标 牵头单位:发改(经贸)局 时间:8个工作日(同时进 行)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环保、水利、人防、气象、国土、管线等) 单位:有关单位 时间:4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位:规划局 时间:3工作日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位:国土局 时间:16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建设用地 审批阶段 ︵ 5 个 工 作 日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审核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 单位:财政局 时间:发招标文件前完成 (可并联) 报建施 工 阶 段 ︵ 3 个 工 作 日 ︶ 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证》 牵头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3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 单位: 审图中心与气象局、人防 时间:进入报建施工阶段之前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2个工作日 7 说明: 1、整个审批流程为45个工作日。 2、圆角矩形是可选过程;虚线是指审批可跨阶段完成。 3、以上流程属市、区审批权限项目,如报省审批项目,无时间承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站 时间:0个工作日 人防设备合同备案 人防质量监督申请表 单位:人防办 时间:2个工作日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行政审批程序流程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进行下一程序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表一); (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或者用地说明;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城市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资金法定证明(金额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六)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 1

二、核发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申请核发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附表三); (二)立项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用地证明文件/用地说明或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合同; (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相应比例尺的城市现状地形图上); (五)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个人自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管线设计方案图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需联合建设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联建协议书; 5、改建、扩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原施工图或者原规划批准文件; 6、原址改建,且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7、市场化运营的土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最新辽宁省规划审批程序

第一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新建、迁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以外土地的;(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或计划部门立项计划;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协议; (四)现状地形图、规划定线图(含地上、地下管线情况)、总平面规划图; (五)工业项目须附环评报告; (六)重大项目须有选址可研报告。 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选址不当的主要原因或提出调整意见;对符合规划要

求的建设项目,勘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对相关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结束后,5日内下达规划设计批复; (四)对材料齐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开发经营性项目可根据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建设土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扩建、迁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二)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调整、交换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五)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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