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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宣传单

普法知识宣传单
普法知识宣传单

亲爱的居民朋友:

您好,我们是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队来自法学院的师生。为了弘扬法治精神,为您提供一些日常的法律知识我们准备了一份法制小知识的宣传单,愿您能在闲暇时间浏览,希望它能为您带来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年7月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5、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6、 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

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7、受教育的权利。 8、休息权。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开始

(一)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二)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三)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六)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

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七)农村土地流转方面,互换土地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互换内容,包括互换的起止时间、土地的位置,使用的限制条件,退回土地的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

2.要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同意。

3.要到县级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4.根据约定的互换时间及内容实施耕种计划。

(八)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

律救济措施,是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办法。比如公交车冲到路边民宅内,撞坏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赔偿。

(九)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 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普法小知识

1\遵守法纪,从我做起! 2、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3、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4、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5、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6、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7、法治建设人人爱,人人参与更精彩 8、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9、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10、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11.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12.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3.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14.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15.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16.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7.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18.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19.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20.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21.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22.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23.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24.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25.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26.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27.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 28.祖国在我心中,法律伴我成长。 29.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30.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31.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32.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33.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34.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35.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36.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37.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38.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39.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40.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41.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宣传单

“两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与青少年相关的两部专门法律,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臵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普法知识宣传

普法知识宣传 1.目前我国实施了几个五年普法规划? 答:我国从1986以来,已完成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创建活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什么是“六五”普法? 答:“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六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六五”普法的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5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11年上半年,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检查验收阶段。 4.“六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通过深入扎实的法治实践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服务社会的水平,推进法治广安建设。 5.“六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治并举,同步推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全民参与。 6.“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化“法治广安”建设,推进依法治市。 7.“六五”普法对象包括哪些? 答:全市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重中之重。 8.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观看电视法制栏目。(2)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律师、法律热线12348进行咨询。(7)观看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普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乡村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普法网站。(12)中、小学生参加法律课、听法制讲座等。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

宪法知识宣传单

普 法 宣 传 资 料 宜宾学院普法宣传办公室(宣)主要内容: 一、宪法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宪法 (一)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 基本权利有: (1)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 (2)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各项政治自由; (3)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利; (5)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以及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 (7)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利; (8)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 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有: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 结的义务; (2)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 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 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义务; (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 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案例 贝先生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将车截停,核实了其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其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罚款100元,扣3分。 贝先生不服,先向海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先生又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海宁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此案,于6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贝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海宁交警大队的 处罚决定,要求海宁交警大队赔礼道歉。 8月5日,嘉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书上写道:机动车 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 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 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 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 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 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 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 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 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行政诉讼法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 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 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自由裁定的管辖。 (二)举证责任 (三)诉讼程序 程序内容庞大,在此不做详述。

普法知识在线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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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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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B.独立行使司法权 C.责任追究制度 D.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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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A
2、(单选题)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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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B.对行政权力进行科学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C.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D.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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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C
3、(单选题)我国的诉讼制度以( )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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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据 B.事实 C.法院 D.审判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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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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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全面公开政府权力 B.政务公开 C.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D.保证公正司法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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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B
5、(单选题)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 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 )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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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业陪审员 B.业余陪审员 C.人民群众 D.社会组织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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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C
6、(单选题)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 )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 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 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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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深层次 B.多领域 C.多层次多领域 D.多层次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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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C

普法宣传单内容

普法宣传单内容 1、全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就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品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第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又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

普法知识培训

普法知识培训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世人皆知道这个道理,但是何谓有理,何谓无理,怎么进行区分呢?有人会说很简单啊,说得有道理的就是有理,说得没有道理就是无理。我认为不然,在现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只有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才是真正有理的;但是你违反了这个社会的法律、法规,就算你说得再怎么符合常理,你也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增强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法制观念、普及与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的应用于实际的工作,本节课咱们就来学习一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进行普法教育。 一、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如:物权法)、行政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一般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如: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5、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①、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普法知识手抄报内容:法制宣传常识

普法知识手抄报内容:法制宣传常识 普法知识手抄报欣赏 普法知识手抄报内容:法制宣传常识7、什么是重婚? 答: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一个人在结婚以后,在其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尚未离婚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本人没有结婚,或者其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已经离婚,但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又与他人结婚的。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严厉打击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因而构成妨害军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答: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夫妻义务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9、哪些人应当申领暂住证? 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普法知识手抄报资料:普法儿歌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它,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交通法规是个宝, 自觉遵守要记牢。 红灯停,绿灯行, 黄灯起步准备好。 先看左,再看右, 安全保证很重要。 警察叔叔来指挥, 伸臂抬腕车辆停; 左臂伸直右臂弯, 车辆缓缓向左行;

法制教育宣传单

XXXX法制教育宣传单 ●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 (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 (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 (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想品德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1)积极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弘扬法制精神;(2)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3)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4)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 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什么是“五五”、“六五”普法 “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 “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5年组织考核验收。 ●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安全知识宣传单

安全知识宣传单 合肥师范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方兴社区

一、家庭使用燃气安全基本知识 燃气的危害: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燃气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泄漏容易引发闪爆事故,有些燃气含有毒的一氧化碳,人吸入一定量的一氧化碳,会引起中毒死亡。燃烧后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如长时间在使用燃气的密闭空间中逗留,会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如何正确的使用燃气: 1、使用燃气时,四季都要 保持空气流通。 2、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 看。 3、要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 胶管、接头,发现胶管老化 松动,应立即更换。 4、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 气设备。 5、装有燃气设备的场所不能充当卧室。 6、燃气使用后、临睡前、出门时,要关闭燃气阀门。 7、不使用超过安全年限的设备。 发现燃气泄漏如何处置 当您嗅到燃气异味时1、打开门窗,保持空气流通; 2、关闭总阀,疏散室内人员; 3、杜绝火种,禁止启闭电气; 4、户外报修,以防发生意外; 5、修理完毕,人员方可入室。 保持空气流通 要有人照看 定期检查橡胶管 不准自行接装、改装燃气设备

发现人员中毒该如何处置: 一旦发现有人燃气中毒时,切记勿要惊慌失 措。如需进入燃气浓度较高的事故现场,抢 救人员可用湿布、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减少 吸入量;不要穿鞋底带钉的鞋子,以防走动 时产生火星而引起爆炸。 1、打开门窗,保持空气流通; 2、迅速把中毒人员移到空气新鲜或空气流 通的场所。 3、迅速解开中毒人员的衣裤、腰带等,保持中毒人员呼吸畅通。 4、若中毒人员己处于昏迷状态,应将其平放,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应在第一时间向120医疗急救中心求救,送往附近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抢救治疗。 二、家庭使用电气安全常识 不安全用电易造成事故:如触电身亡、电气火灾、电器损坏 等。“安全用电、性命攸关”。 一、如何保证安全用电? 1、不要超负荷用电。空调、烤箱等大容量用电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线路。电线不能乱拉乱接、超负荷运行,许多台电器不能功用插座,如多台空调、烤箱等。 2、要选用合格的电器,不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电线、线槽(管)、开关、插头、插 座等。 3、不私自或请无资质的装修队及人员铺设电线和接 装用电设备。 4、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器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

法制宣传单

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 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在享受着法律的呵护,受到法律的保护。构建和谐校园,推动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的广泛宣传和应用。法律的广泛普及与运用,需要每一位同学的热情关注和积极参与;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是每一个学生应有的责任和使命。为此,以我校学生手册和法纪教育为蓝本,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向全校同学发出倡议: 第一法纪于心,文明于行.规范自身言行。不得寻衅滋事,严禁打架斗殴,不取不义之财,妄断锦绣前程,谨记交规,安全出行,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构建和谐校园,遵守宿舍制度,构建和谐宿舍,规范言行举止,创建文明校园,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活动秩序。 第二消除“瘾”患,抵制不良嗜好。坚决抵制色情文化,不得散播淫秽物品,拒绝赌博陋习,倡导益智生活,认识毒品危害,抵制毒品诱惑,地址酒精诱惑,不得酗酒闹事。 第三做有责任感的人,对虚拟世界言行负责。不得上网散播谣言,严禁危害网络安全,增强版权意识,抵制网络侵权,保护个人互联网隐私,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得恶意拨打电话,严禁实施电话诈骗。 第四天上不会掉馅饼,实习及营业勿违法纪。认识传销,拒绝传销,严禁走私贩私,远离非法经营,兼职渠道需合法,勤工不得误学业。 第五不知其可也,严谨治学,诚信为人。严禁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诚信考试,杜绝作弊,杜绝弄虚作假,严禁伪造证件,恶意透支违法,还款义务须履行,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切勿恶意谋取私利。 第六稳定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认清邪教本质,远离邪教毒害,维护民族团结,抵制民族分裂,提高保密意识,杜绝泄密行为,不得组织非法集会,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同学们,让我们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当代大学生。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法治校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经济与管理学院(宣)

普法宣传单内容

普法宣传单内容1、全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就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品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第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五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6、“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7、“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又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8、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9、“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律进学校”互动;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10、“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

小学生普法知识资料

小学生法制教育材料 一、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我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学习掌握: (一) 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二) 懂法:就是要明白自己与那些法律有更多的关系,明确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 (三) 守法:知道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 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主要合法权利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青少年法定的主要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5、依法服兵役和纳税; 6、计划生育、 7、赡养父母等。

普法宣传单-婚姻家庭

1.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答: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 3.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 张成立。 4.拒不赡养老人仅仅是道德问题吗? 答: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拒不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又是法律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 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5.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财产? 答: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女儿不因结婚的事实而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已出嫁的女儿享有对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普法知识宣传单

亲爱的居民朋友: 您好,我们是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队来自法学院的师生。为了弘扬法治精神,为您提供一些日常的法律知识我们准备了一份法制小知识的宣传单,愿您能在闲暇时间浏览,希望它能为您带来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年7月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5、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6、 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 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7、受教育的权利。 8、休息权。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开始

(一)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二)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三)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五)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六)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 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七)农村土地流转方面,互换土地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互换内容,包括互换的起止时间、土地的位置,使用的限制条件,退回土地的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 2.要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同意。 3.要到县级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4.根据约定的互换时间及内容实施耕种计划。 (八)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 律救济措施,是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办法。比如公交车冲到路边民宅内,撞坏了民宅,那就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可以要求赔偿。 (九)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砍 这针对的是某种“危险状态”。比如一棵大树的枯枝伸到邻居的院子上面,摇摇欲坠,下面正好停放着邻居的车,邻居就担心枯枝掉下来砸坏爱车,这时就可以要求消除危险,让大树的主人把枯枝砍掉,或者自己雇人把枯枝砍掉,由树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费用

三下乡活动法制宣传单

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制知识 一、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下列主要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普法教育宣传资料

普法教育”知识宣传 1.目前我国实施了几个五年普法规划? 答:我国从1986 以来,已完成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创建活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什么是“六五”普法?答:“六五”普法是2011 —2015 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六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答:“六五”普法的规划从2011 年开始实施,2015 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11 年上半年,宣传发动阶段。2011 年下半年至2015 年,组织实施阶段。2015 年,检查验收阶段。 4.“六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答: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通过深入扎实的法治实践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服务社会的水平,推进法治广安建设。

5.“六五”普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普治并举,同步推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全民参与。 6.“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化“法治广安”建设,推进依法治市。 7.党的十八大会议主题是什么?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什么?答: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9.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什么? 答: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一) 1、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夫妻共同购买但房产证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知识宣传(二) 1、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如何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应怎样区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3、夫妻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债务应如何承担?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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