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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养老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养老机构一览表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简易版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甲方(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自 年月日开始,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 时,自点至点。 2、合同签订时,明确付款方式:甲方需向 乙方出示《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 养老优惠卡》编号,或甲方向乙方交纳月服务 费元。 3、甲方待服务员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在服务 员工作手册及《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 居家养老优惠卡》上签字,并於每月20日如实

填写《服务员考勤·反馈表》,同优惠卡一并由服务员交回乙方,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服务员完成服务项目。对服务员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反馈给乙方。若不满意乙方服务员的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主管,适时调整服务人员。 5、甲方要尊重乙方服务员人格,平等待人。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时间或内容。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服务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乙方服务员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责,属乙方服务员责任则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2016年北京养老机构发展调研白皮书

2016年北京养老机构发展调研白皮书 养老人生 2017年2月6日

本次调研还是以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六区为主,也包含了天通苑、大兴等不是城六区的大型城市居住区,范围主要是北京6环以内2016年新开业的养老机构。 今年新开业的机构明显比去年增多,仅是了解到的2016年新开业养老机构就达到了17家,没有了解到新开业机构可能有这一半还多(听说仅朝阳区2016年就新批准了超过10家养老机构),其他区还有多家养老机构取得了许可但却没有开业。 2016年对于机构养老是个转折点,随着全国养老床位建设基本饱和,民政主管领导更换带来养老服务发展思路的调整,机构蓬勃发展的时期基本结束,预计今后北京甚至全国的养老服务行业都将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向纵深发展。 养老机构总数: 根据北京民政人士透露,截至到2016年10月底,北京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就达到了600个,比2015年的580家增长了20家,同比增长3.45%。床位数为131518张,比2015年的125345张多了6173张,同比增长4.92%。 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为75721人,比2015年同期的73008人多了2713人,同比增长3.72%。实际入住率约为57.6%,比2015年的58.2%略有下降。这还不算没有在民政统计范围内的养老机构,北京地区养老床位空置率已经快接近危险水平。

在2016年,北京市出台了十三五民生福利的主要指标,其中每千名老年人养老机构的床位数要由现在的3.8%,上升至4%。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要由现在的约58%,上升至80%。 老年人口数量、退休金: 截至到2016年底,北京市60岁以上常住人口348.4万人,占总常住人口16%。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230.4万人,占总常住人口10.6%。退休养老金约为3573元/月。 新开业机构数量: 通过调研得知北京城区(六环内)2016年新开业养老机构(包含了照料中心)17家,项目从2环到5环外遍布,其中海淀2家,朝阳5家,西城3家,丰台4家,石景山1家,东城区1家,昌平1家。机构开业数量比2015年的13家增长了将近31%。 73008 75721 125345 131518 1 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2015年 2016年 床位、入住人数 入住人数 床位总数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D类 合同编号:本合同适用于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不适用于乙方患其他精神疾病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老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乙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乙方的法定代理人: (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 (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乙方的法定代理人有相关法院对乙方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裁定,残疾证书或精神病诊断证明; 3、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为乙方的监护人,且乙方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经乙方其他直系亲属认可并同意; 4、乙方的法定代理人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5、乙方的法定代理人自愿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乙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1)乙方的法定代理人应向甲方提供乙方(老人)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由甲方作为乙方(老人)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B类)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B类 合同编号: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的入住老人。入住老人以自己的资产提供担保。入住老人指定一名亲友或所在单位作为联系人和代理人,在本合同中称为丙方。

目录 第一条入住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服务地点、房间及服务设施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第四条体检 第五条收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特别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十五条通知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第十九条生效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入住老人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为乙方亲属或其他同意接受乙方指定的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入住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4,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 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 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 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养老院一览表(最新版)

上海虹口区兰公馆老年公寓中山北一路903号 上海徐汇区华汇老年福利院银都路303号 上海徐汇区兰公馆老年公寓天等路430弄39号 上海宝山区张庙养老院长江西路1181号 上海虹口区奎照老年福利院奎照路840号 上海浦东新区康德敬老院浦东恒大路65号 上海市退休职工浦东公寓齐河路10弄2号 上海浦东新区机电职工敬老院杨高南路2068号 上海浦东新区锦杨敬老院枣庄路658弄11号 上海浦东新区赵行敬老院浦东川沙镇赵行村 上海浦东新区潘姚敬老院北蔡镇潘姚村韩家宅108号 上海浦东新区积孝敬老院浦东杨高南路4501弄79号 上海浦东新区光启安老院浦东张江居里路469号 上海浦东新区青山敬老院合庆镇青三村龙家宅128号 半凇园路街道敬老院上南路1500弄18号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福利院闵行区七莘路700号 上海市闵行区第二社会福利院闵行区兰坪路37号 上海闵行区华漕镇敬老院闵行区吴漕路288号 上海闵行区马桥镇敬老院闵行区马桥镇北松路沙港桥北 上海闵行区浦江镇陈行敬老院闵行区陈行跃农路水闸桥南 上海闵行区浦江镇鲁汇敬老院闵行区鲁汇教师新村37号 上海闵行区浦江镇敬老院闵行区杜行谈家港叶家桥路28号 上海闵行区虹桥镇敬老院闵行区虹桥环镇南路120号 上海闵行区华漕镇纪王敬老院闵行区华漕镇纪王纪高路中段 上海闵行区虹梅敬老院闵行区虹梅南路景联路1109号 上海闵行区梅陇镇敬老院闵行区虹梅南路春申路2105号上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华坪敬老院闵行区兰坪路131弄13号 上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碧江敬老院闵行区碧江路280弄15-17号 上海闵行区吴泾镇敬老院闵行区剑川路100弄139号 上海闵行区龙柏街道航华敬老院闵行区航华新村航南路108号上海闵行区龙柏街道龙柏敬老院闵行区龙柏七村104号 上海闵行区古美敬老院闵行区虹莘路2288弄135号 上海大华福利院闵行区颛桥镇中春路2626号 上海闵行区爱德养老院闵行区颛桥镇颛建路张介弄14号 上海南张安老院闵行区莘庄镇明星村马桥头 上海闵行区福禄寿敬老院闵行区沪闵路3158号瓶北路口 上海闵行区陇西养老院闵行区沪闵路罗阳七村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 A类 合同编号: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但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入住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同时为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和联系人。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务期限延长,则保证责任期限相应延长;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北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北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办理指南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房山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9361141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律(文件)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8﹞35号)等。 办理对象及范围: 房山区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诊疗服务的,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流程: 1.网上申请备案。备案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并上传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电子材料后,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申请查询和材料补正。备案人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输入联系人信息后,可在线进行备案申请业务进度查询、接收补正通知和进行电子

材料补正。 3.打印备案书和领取执业许可证。备案人在备案业务查询栏目中接收到房山区卫生计生委的发证通知后,在线打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将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和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原件(见附件1)现场提交至区卫生计生委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材料准备 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原件(加盖公章)。 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备案人应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主体责任。 2.备案人应如实在网上填写信息,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上传材料需清晰可见。 3.备案人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 4.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备案人需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和有关资质证件原件,用于现场审核。 注意事项 1.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执业。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信息将记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并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2.每年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校验期满3个月前须提交校验材料。 附件:1. 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备案决定书 2. 授权委托书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 各区、县劳动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 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是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是由国家、企业包下来办法,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 号〉文件的重要措施, 是企业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 , 现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本市及中央在京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及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临时工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各类职工。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暂按职工个人上一年平均工资总额 ( 按提取退休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的 2% 按月缴纳;被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仍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3% 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招收、录用的企业职工 ( 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 按被企业招收、录用当月本人工资总额的2%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由企业每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企业应缴纳的退休统筹基金一并按现渠道上缴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企业要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台帐, 详细记载职工的工资收

海淀区养老院收费一览表

海淀区养老院收费一览 表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海淀区养老院收费一览表 北京市普亲清河老年养护中心是国内失能失智连锁养老品牌于北京的首家机构。机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安宁里小区,占地面积约2000平米,院内床位60多张,可收住失能、失智等各类老人。 清河街道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处北五环,北经西三旗通昌平,东与朝阳区奥运村相邻,西部与北京科技中心上地相接,是现在北京发展的一个重要地区。 北京市普亲清河老年养护中心内部均采用适老化的改造以及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均是养老的不二之选。机构内部将严格采用分级分区护理制度,严格的将失能区与失智区隔离,同时整个机构内部多采用明亮且柔和的色调有效的改善了,老年人对于空间压抑所造成的焦虑和不舒适感。 在内部设计上,我们更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努力打造更加适老化的环境,设有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养护站、无障碍通道、24小时实时监控、呼叫服务等各类硬件设施。加之专业的护理人员、周到的服务以及卫生的餐饮,无不让老年人感受到如家般的温暖。 收费标准 收费主要由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其他费等组成,具体收费需根据老人的身体评估情况及服务需求来进行确定。 床位费:根据房型决定,旗下各个养老中心一般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多人间等,房间入住老人越多,费用相对越低。主要根据房型的不同,床位费用会在800-1600元之间不等,具体床位费因房型不同,费用会略有不同。 伙食费:即一日三餐正常费用,如果需要特殊饮食要求等服务,伙食费会略有浮动。 护理费:主要指护理和服务老人的费用,根据老人情况分为: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四级护理和特级护理,护理等级不同,则费用也不同。湖南普亲旗下养老机构均是拥有护士、营养师、康复师的护理型养老院,能为老人提供正规专业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其他费用:主要是根据部分老人的特殊要求来收费,如吸纯氧、插导尿管、灌肠等,还有高温寒冷天气的空调费用,以及部分老人需求的一些一次性使用用品的耗材费用,如吸痰管、纸尿裤、尿袋等。

养老服务合同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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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合同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养老服务合同范文1 甲方(用户)姓名: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自年月日开始,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自点至点。服务内容为:。 2、合同签订时,明确付款方式:甲方需向乙方出示《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编号,或甲方向乙方交纳月服务费元。 3、甲方待服务员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在服务员工作手册及《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上签字,并於每月20日如实填写《服务员考勤·反馈表》,同优惠卡一并由服务员交回乙方,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服务员完成服务项目。对服务员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反馈给乙方。若不满意乙方服务员的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主管,

适时调整服务人员。 5、甲方要尊重乙方服务员人格,平等待人。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时间或内容。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服务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乙方服务员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责,属乙方服务员责任则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服务人员必须守时守信、忠诚本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迟到、必须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乙方对甲方使用《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每次服务结束时乙方服务人员按要求签字,并于每月20日将签字、考勤、优惠卡一并收回交付乙方总部。 3、乙方服务员不得擅自向甲方索要交通费,不得接受甲方馈赠的物品。 4、乙方服务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意外伤残,责任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5、乙方有权对服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协调处理服务中产生的纠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颁布日期:20010827实施日期:20010901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养老服务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根据本机构情况编号) 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 原工作单位: 邮编: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担保人)姓名: 与入住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协议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己方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自愿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

条款。 协议分则 第四条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配套设施的义务。配备相应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根据体检情况,甲方确定乙方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详见护理及收费标准)。乙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居所进行调整。 (三)医疗护理的义务。老人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对需抢救的,甲方大夫有紧急处置权;如需送医院抢救,可拨打120救护车(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担),之后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丙方或其他关系人。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四)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务。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五)甲方不承租乙方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六)甲方不对乙方在院区外的行为负责。 (七)如电话联系不到丙方或乙的近亲属时,甲方可以特快或挂号信的方式联系,回执时间视为乙方或丙方已知道。 (八)对乙方提出的其他服务要求,由本协议三方另行补充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规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实提供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脾气秉性、饮食爱好、生活习惯、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物,损坏公物按价赔偿。外出要请假。 (二)遵医嘱。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费用。 (四)外出及返回时应进行登记。 (五)与同室老人其他老人和睦相处。 (六)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丙方义务 (一)丙方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二)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三)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四)丙方为乙方选用药品或可能影响乙方健康的其他物品,若委托甲方服务人员协助,应向甲方医生出具有效病历或医疗单位的证明,经甲方医生同意后方可使用。如乙方所需药品中断,甲方不负责向丙方催药,丙方应对乙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五)丙方如带乙方外出,应自觉进行登记,一切安全责任由丙方负责。 (六)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七)乙方和丙方的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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