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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云厅字[xx]2号),设立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

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省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guo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九湖流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编制九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拟定九湖和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执行。组织九湖和重点流域水体水质规范性环境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及防治情况公告。负责对九湖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 * 。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

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

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办 * 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

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云南省七彩云南保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

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核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拟定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四)科技与环保产业发展处

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承担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省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

(七)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

(八)污染防治处

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

(九)湖泊保护与治理处

拟定滇池、洱海、抚仙湖、阳宗海、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程海、泸沽湖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实施;指导其他湖泊和大型(水库)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以9大高原湖泊为重点的湖泊和大型(水库)水污染保护与治理的试点示范;承担云南省9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

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环保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

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十二)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

护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外国政府相关机构和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事务;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因公出guo(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

承担外事工作。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

护机构的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87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云南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云南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三)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整体划给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监督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事项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五、排污许可证核发。

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及转移许可、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

七、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八、机动车尾气环保委托检测。

九、进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十、外国人进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十一、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审批。

内容仅供参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09]2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8.07 【实施日期】2009.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 (豫环文〔2009〕235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因化工企业发生事故导致的污染事件,我省也发生了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件,给当地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保障全省环境安全,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厅组织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了排查,发现大批化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消除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开展环保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全面排查 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再次进行核对,最终确定辖区内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对上次核查过程中漏查的化工企业进行严格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补报省厅。在准确、全面掌握化工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分类,详细确定需要治理、停产、整改、搬迁和关闭的企业名单及整治完成时限,并监督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分类落实整治要求 (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提请政府关闭、拆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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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 色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5]2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环通〔2015〕28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云环〔2013〕11号)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省级绿色学校的通知》(云环通〔2015〕219号)精神,云南省绿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州市组织推荐的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认真评审,决定对昆明市第十二中学等105所学校进行命名和表彰。 附件: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附件 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昆明(17)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2.昆明市西山培奇全纳幼儿园 3.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中心学校 4.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小学 5.昆明市五华区第三幼儿园 6.昆明市第十二中学 7.昆明市官渡区东华二小 8.昆明市盘龙区古幢小学 9.昆明市盘龙区东庄小学 10.昆明市第三十四中学 1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小学 1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13.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维则青联希望小学 1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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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云南银发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中标190925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云南银发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5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云南银发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99949K 工商注册号:530100100162515组织机构代码:792899949 法定代表人:魏东成立日期:2006-11-0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218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88号和成国际A座第22层 营业期限:2006-11-02 至 / 营业范围: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花卉品种、旅游产品的开发及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序号股东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 1魏东95.00%2071万人民币 2张瑾 5.00%109万人民币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1 序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日 期 登记编号 出质 人 质权人 状 态 出质股权数 额 12014-11-0653010003801魏东云南汇能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 公司 无 效 2071万股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工作进展情况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工作进展情况 尊敬的西南环境督查中心: 根据你中心要求,现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责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 昆明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别是“十一五”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创新力度,制定出台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办法,有效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我局根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及市政府要求,于2014年5月7日起草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报送市政府,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委办局等责任部门意见修改完毕后,形成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定稿),并于2014年11月19日印发该细则。同时在2014年7月19日下发了《昆明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该《细则》和《实施计划》在各项制度的保障下,以市政府统筹领导、市级部门各司其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 二、多措并举,严格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将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严格考核。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环保准入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臵条件,“十二五”以来,我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截止2013年底,我市3年三年累计共完成省、市级重点减排项目373个,污染减排成效显著,为提升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为推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我市制定了《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办法》,《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指导意见》等文件。2012年9月27日,我市首次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在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大厅成功交易。 (二)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工作要求,我市在2001年制定了《昆明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方案》,成立了“昆明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排污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的联动制度,自主开发了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许可证在发证、年检过程的计算机化管理。截止目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xx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管理细则 2011-0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xx地球上行站。 5、多台xx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xx地球上行站。 5、单台xx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220kV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项目审查形式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方案

(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满足认定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可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认定程序分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

关于洛阳紫光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95吨消毒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洛阳紫光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产495吨消毒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鳞路207号,依托原有车间与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及建筑物。项目厂区北侧、东侧、南侧均为空地,西侧为临街门面房西侧20m为龙鳞路,为年产495吨消毒制品项目。 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及涧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本项目四厂界噪声应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噪声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若涉土地、规划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2011-0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220kV 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项目审查形式 (一)会审:报告书项目;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 (二)函审:一般报告表项目。 第七条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含电子版)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云环发〔2010〕155号 各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经批准,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请各级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抄送:省环保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各有关环评单位。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10年本)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等项目,以及有色金属选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风电、光伏发电、其他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性质特殊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农药、染料、碳素、石墨及石棉制品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县(市、区)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四、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五、实行备案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的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投资规模确定。 其中: 1、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2、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5亿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六、社会区域、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2004年度洛阳市环境状况公报

2004年度洛阳市环境状况公报 字号 背景 来源:洛阳日报 2005-06-06 07:27 收藏电邮打印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LYD到10658300 联通用户:发送短信712到10655885 即可订阅洛阳手机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2004年度洛阳市的环境状况,公告如下: 一、环境状况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04年度,洛阳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好转,但仍超过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总体上表现为轻度污染级别。全年空气污染指数统计结果显示:2004年洛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气156天,占监测总天数的42.62%;轻微污染、轻度污染天气194天,占监测总天数的53.01%;中度污染、中度重污染天气10天,占监测总天数的2.73%;重污染天气6天,占监测总天数的1.64%。一年四季中,按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排序为:冬季、春季、秋季、夏季,其中,冬、春季属于中度污染,秋、夏季属于轻微污染。 在各污染因子中,空气中二氧化氮、降尘年均浓度值达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或推荐标准,而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硫酸盐化速率年均浓度值超过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或推荐标准,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日均浓度值超标率分别为25.1%、52.2%,硫酸盐化速率月均浓度值超标率为100%;在全年60个大气降水样品中,酸雨9个,酸雨发生率15.0%。 我市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冬季比较高,这主要与我市一次能源利用方式仍然是以燃煤为主有关,而空气中二氧化氮的污染与季节的相关性比较大。冬季气压较低、日照时间短,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和转化,从而导致污染加重;进入冬季以后,西北风增加,大气中携带的内陆干燥地区的大量颗粒物开始影响我市。另外由于冬季我市地表植被大多覆盖稀少,从而又造成了二次扬尘污染的增加。再加上进入采暖期后,城市区燃煤量增加,烟尘排放量同时也随之增大,等等。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促使我市冬、春季颗粒物污染明显加重。加之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加快,道路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建设施工量加大以及车流量增加等原因,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加剧,从而使可吸入颗粒物成了我市城市区环境的首要污染物,进而也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呈现出了“尘”加“煤烟”型的污染特征。 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2004年度,洛阳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上年度相比总体上有所改善, 汝河的水质没有明显变化,两大水库的水质相对保持稳定。按综合污染指数衡量,各河渠的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调查报告《昆明生态环境》

调查报告《昆明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基础、生存空间基础和社会经济活动基础的综合体。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健康。昆明常住人口约602万。城区流动人口120万。近年来,随着昆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滇池流域水资源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滇池是我国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历史上曾是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用水、工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然而许多年以前,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滇池流域水资源污染严重,滇池水质已为劣V类标准。 防止污染,保护滇池,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人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总是在不断地改造环境,创造不仅使用,而且美观的环境空间。 滇池周边蕴藏着丰富的磷矿资源,在不断开采的过程中,每年都有大量的磷质被带入滇池,还有不少工业污水直接排向滇池。昆明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滇池流域矿山开采不同程度地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在滇池流域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观瞻。 为了保护滇池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滇池水污染治理,从2007年5月起,昆明市全面开展了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全面关停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砖瓦窑地等“五采区”。3年多来,昆明市围 绕滇池保护,实施了推进磷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管理的两大举措,经过不懈的努力,整个“禁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目前,昆明滇池流域应关停的509家矿山已经全部关停,509家矿山的采矿 许可证已全部注销。但也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2009年,部分已经封停的采矿企业“关而不停”、偷挖偷采现象仍然存在,恢复环境工作进展情况不理想。2010年,昆明市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对仍在非法开采的矿区、责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封停。在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扎实做好禁采区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10﹞1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省环保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下列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通称排污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

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污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减轻或消除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者守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证。 第四条我省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其他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由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予以规定,并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下,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气污染物及省政府依据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依照本《办法》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其污染物减排量在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时不予核算。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发[2015]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15〕1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4年12月25日印发了《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云政办函〔2014〕218号,以下简称《方案》)。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结合当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及其配套法规的重要举措;是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有力措施。省厅已经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省环境监察总队、环评处、污防处、辐射处、规财处、湖泊处、自然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各地务必认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参照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二、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为保障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效果,省厅建立了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各相关处室、单位分类指导负责的工作机制,针对《方案》确定的6大排查整治重点,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责任(详见附件)。各地要精心组织,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同时,要当好当地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安监、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联动,互通信息,形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合力。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做到排查到位、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同时,应围绕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除《方案》明确要求报送的信息外,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以简报的形式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

中共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印发2013年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务公

中共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印发2013年洛阳市环境保护 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印发2013年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2013年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增强局属党

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狠抓工作落实,构建环保系统党务工作新机制,局党组决定在局系统各级党组织中全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通过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公开形式标准化、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工作制度化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构建和谐洛阳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党务公开的原则 (一)服务发展原则。紧紧围绕环境保护服务洛阳市经济发展大局,充分调动党员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党员群众服务发展、服务经济的能力。 (二)依法依纪原则。按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纪进行党务公开。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真实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党员、面向干部群众,做到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公平公正。 (四)注重实效原则。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坚持从实际和效果出发,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既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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