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三个问题(精)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三个问题(精)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三个问题(精)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三个问题(精)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三个问题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判决是行政诉讼一种重要的判决形式,笔者就实践中常见的几个问题略抒己见。

一、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规定得比较简单和模糊,造成在履行判决适用范围上认识不统一。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有的学者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行政不作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仅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至于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如果错误,法院不应适用履行判决,而应适用撤销拒绝行为的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通说认为,按照此种理解,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被分化,导致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缩小。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来看,均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行政不作为并以此确定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范围。在美国,强制履行判决针对两种情形:不合法拒绝的和不合理迟延的。在德国,则被表述为不作为之诉和否定决定之诉。前者针对的是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既没有拒绝,也没有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否定性决定拒绝作出行政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课予义务诉讼针对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二是拖延履行。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或在法定时间里没有对申请作出答复。这两种情形被界定为

怠为处分之诉及拒绝申请之诉。两种诉讼的实体判决要件虽有差别,但原告起诉之声明均属要求行政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

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把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排除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外。从文义上分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应当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履行”,另一种是“拖延履行”。相应地,也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不予答复。例如起诉人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起诉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第二个层面是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例如起诉人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起诉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对这两种情形,均应当适用履行判决,而不必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行为适用撤销判决。

二、在判决中除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外,法院有无权力指明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行职责,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申请内容的行为?

对此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即:(1)原则判决说。认为履行判决的内容只能是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对行政主体如何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否则就有司法权侵犯行政权之嫌。(2)具体判决说。认为履行判决不仅应当包括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内容,而且应当包括履行事项、履行要求及履行数额等具体内容,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益,导致重复诉讼。(3)情况判决说。认为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需要不同的履行判决内容,通常对涉及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应采用原则判决说;对涉及给予相对人授益性的、羁束性的不作为,应采用具体判决说。

也有学者提出原则特殊说,认为从司法权只能监督制约行政权,而不能代替行政权的原则来考虑,法院不应具体要求行政机关作什么或不作什么。但从相对人的角度考虑,法院指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方向,更有利于对相对人的救济。因此主张给予法院在要求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职责方面一定的裁量权。原则上,法院应保持一定程度的自律,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要求行政机关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观点并不一概排斥具体判决,但只把它作为一种特殊情形。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不相同。

在德国,如果义务之诉具备理由,则法院就宣布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作出原告所申请的职权行为。判决主文一般这样表述:被告有义务向原告颁发……的许可。但例外的是,如果裁判时机尚未成熟,法院就应作出答复判决。这种判决使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原告作出答复,而不仅仅确认其拒绝性决定的违法性,就此而言,它也是一种真正的施加义务的判决。答复判决的效力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有义务作出新的答复,而且也包括“法院的法律观”——它体现在答复判决的决定理由中。此类答复判决的主文格式是:(1)撤销……的决定和……的复议决定。(2)被告有义务,在重视法院法律观的基础上,对原告关于……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原告之诉有理由,且案件事证明确者,应判命行政机关作成原告所申请内容之行政处分。”这似乎是一个普遍原则;第二项又规定:“原告之诉有理由,惟案件事证尚未臻明确或涉及行政机关之行政裁量决定者,应判命行政机关遵照其判决之法律见解对于原告作出决定。”这似乎属于一种特殊情形。而且,在这种情形下,即便不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为一定行为,也还是行政机关遵照判决所表述的法律见解作出决定。后一种情形针对的是原告之诉部分有理由、部分无理由,尽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作成原告所申请内容之行政处分”,法院也要限缩至只判决被告“作

成决定”。这样做的效果是,避免司法机关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决定,又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指示;既保持了司法的克制以及对行政权的尊重,又兼顾了诉讼效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采取原则判决的方式。这其实是对司法权不得侵犯行政权的机械理解。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看,并没有规定法院不能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申请内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曾发布过具体判决的案例,例如2005年第7期刊登的《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判决主文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服装技术学校颁发原告杨宝玺的毕业证书,第三人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因此,笔者主张,在适用履行判决时,应当掌握如下原则:原告主张有理由且涉及行政机关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应当作出具体判决,即判决被告作出原告所申请内容的行政行为。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形是,原告主张有理由,但案件事实证据尚未明确,裁判时机尚未成熟,或者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裁量决定的,应当作出答复判决,即判决被告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原告作出答复,同时,可以在裁判理由部分阐述法院的法律见解。

三、对于明确拒绝申请的,在判决中是否应当对拒绝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

如果行政不作为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判决中,对于行政机关拒绝申请的决定应否予以撤销?对这一点,台湾学者曾有争论。有的主张:在怠为处分之诉,根本无原处分或原决定之存在,原告起诉声明直接写明被告机关应为之行政处分即可,至于提起拒绝申请之诉,必然有拒绝原告申请事项之公文书存在,起诉声明是否应先写原处分及原决定均撤销字样?值得研究。按拒绝申请之诉作用即在替代撤销诉讼,以单一之起诉声明俾能“毕其功于一役”,因之似应认为不必先请

求撤销原处分及原决定,从而,行政法院之判决主文亦毋庸为撤销之谕知。但也有不同见解认为,实务上为求法律关系清楚,故仍于判决主文中,将原否准处分及诉愿决定应予撤销,列为第一项。

上述台湾学者的两种观点可以在德国寻到渊源。在德国,尽管认为撤销并非必要,但对于澄清事实而言,撤销在实践中却是很常见的。此类判决的主文格式为:被告应撤销其……的决定和……的复议决定,并履行向原告颁发……许可的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借鉴上述做法。

经典行政上诉状范文

经典行政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行政上诉状的经典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范文一: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 ) 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1.撤销区法院( ) 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上诉人于19 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 ) 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 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 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都是固定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被告不是固定不变的。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的是民事衩体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是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而诉讼义务又原告多,如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双方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4)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 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5)反诉条件不同 民事诉讼: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行政诉讼:无 (6)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的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 (7)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付证明责任。 (8)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审理期限的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答辩期限不相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而行政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10)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11)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外,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主管机关,它无权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予以更改和让步。民事诉讼中,由于私法自治的作用,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方式分析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方式分析行政诉讼判决在行政诉讼制度建构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一审判决四种判决形式,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解释》也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类判决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行政诉讼判决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公法秩序,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因此,必须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加以完善。 (一)履行判决中行政不作为界定不清,造成该判决适用范围受限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规定确立了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一款规定得较为简单和模糊,这就造成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不履行" 就是"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或请求"。根据这种观点,履行判决一般适用于下列案件:第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三,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不履行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给予答复。而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是以拒绝

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正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于上述三类案件,不应只适用履行判决,而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第一,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二,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作出撤销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应作出履行判决。 (二)有些行政诉讼判决适用案件范围的设置不科学,对显失公正的规定过于简单 这一不足主要表现在变更判决和撤销判决中。根据现行立法,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不适用于其他行政争议案件。而有些行政案件,如行政裁决案件,本身源于民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就可以顺利得以解决。但由于没有立法上的依据,人民法院只能一次又一次的撤销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直到行政主体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为止。在撤销判决中,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律适用撤销判决。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足以影响到行为的实体部分的公正,当然应该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仅在程序上稍有欠缺,而行为的实体部分合法、合理,如果对这类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也适用撤销判决,则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也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从具体操作层面,应将行政裁决案件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起诉状 - 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起诉状-法律文书 原告: 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职务: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__份。 3、其它材料__________份。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行政诉讼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书写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应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 2 文书样式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全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就(原告)诉我单位 一案, 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对起诉状中提出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说明 此致 (人民法院全称)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附:答辩状副本份 证据目录清单、依据目录清单 合同编号:_________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本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合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申请人任某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某某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

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选择性适用发展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选择性适用 贺松玉调解,是世界上多数国家解决纠纷的重要制度。在我国,调解制度素有“经验”之誉。人民法院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历来是人民司法的一大传统,历来调解均被特指为民事诉讼调解。在刑事诉讼方面,除《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米外,其他刑事案件不得适用调解。在行政诉讼方面,《行诉法》第50条明确禁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然而,纵观《行诉法》颁布施行16年来的实践和调解制度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提出,行政审判拒绝调解似乎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调解的疆界在行政诉讼领域拓展,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并撰文就此问题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调解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 调解的适用问题在行政诉讼法通过以前就曾出现过争执。主要是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调解仍然适用于行政诉讼。理由是:(1)它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适合我国实际。(2)我国长期民行不分相交叉,存在一定的联系和相同之处。(3)行政争议属于人民部矛盾,通过法院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之处从而使纠纷早日解决。(4)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一定围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调解的基础。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理由是:(1)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并确认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是否合确,不同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

题。(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任意放弃权利或相互免除义务,否则会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3)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性或任意裁量权。(4)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调解难以做到公正。(5)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么损害公共利益,要么使行政行为处于或不适当的状态。(6)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错误从而改变自己的行为,但不是自己实体权利或职权的处分。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鉴于适用调解可能存在一些弊端,因此调解在行政诉讼中有选择的适用为宜。但无论如何完全排除调解的适用显然有些偏激而不现实。(l)行政诉讼中法院在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必须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从而导致了行政诉讼的启动,形式上法院裁判的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但实质上是在确认权利与义务存在的法律状态。(2)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仅越来越多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趋势,这就决定了在合理的围考虑到合适的社会成本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有对自己的权力(利)作出让步和妥协的余地。(3)行政诉讼的调解当然要通过法律给予明确的定义,并非适用调解意味着可以随意适用自由裁量权,而要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4)在进入行政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第三种力量,完全可以依据法律平等地进行调解,至于现在法院在人事财物上依赖于行政机关这完全可以在体制上进行改革。(5)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立法机关,但最终来讲还是来自人民的赋予,所谓人权原则。我国宪法早已明确;中华人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行政行为的适当与否最终还是要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便是最好的证明和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局部的相对人,就整体与局部而言显然后者的利益得失敏感度更强,既然允许个体私权利可以处分,为何整利益反而动弹不得!(6)人民法院进行法制宣传从而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并非是否定调解适用的理由、方法可以并存。 一直以来学术界和司法界认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使一方当事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如果是原告人认识错误,就要由原告主动撤诉;如果是被告人认识错误,就要由被告人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取得原告人谅解,再由原告人撤诉。”但是事实却绝非如此简单,“司法实践中,撤诉往往被扭曲,撤诉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 !!!!!!!!!!!!!!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D ) A .批B .陈述权C .申辩权 D .了解权 2.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A ) A .房屋产权登 B .对公务员的奖惩 C .政府规章的适用 D .劳动争议的仲裁 3.政府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行为属于( B ) A .行政征B .行政征用C .行政征调 D .行政规划 4.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是( B ) A .吊销营业执照B .销毁盗版音像制品C .户口登记 D .拆迁补偿 5.有权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B )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家主席 D .最高人民法院 6.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是( C ) A .行政调解B .行政仲裁C .行政不作为 D .抽象行政 7.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是( A ) A .人民法院B .审判委员会C .行政审判庭 D .合议庭 8.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D )A .合议制行政机关 B .分权制行政机关C .内阁制行政机关 D .委员制行政机关 9.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D .3年 l0.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 B ) A .10日B .15日C .30日 D .60日 11.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C ) A .过错加违法原则B .过错原则C .违法原则 D .公平原则 l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 C ) A .维持决定 B .确认决定 C .撤销决定 D .履行决 l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C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制定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C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 D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制定) l4.行政裁决的主体是( C ) A .行政监察机关 B .行政复议机关 C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D .国家审判机关 15.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 A ) A .程序控制B .行政首长控制C .督察控制 D .检查控制 l6.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B ) A .原告B .被告C .第三人 D .人民法院 l7.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的时间是( D ) A .15日 B .30日 C .60日 D .180日 l8.一企业没有履行除雪的行政法义务,某政府管理部门雇人替其 除雪并责令该企业支付必要的除雪费用。这种行为属于( D ) A .行政征收B .行政处罚C .执行罚 D .代执行 l9.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其裁决主体是( B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务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20.公安医院鉴定伤者伤残等级的行为是在履行( C ) A .公安机关的职责B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责 C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职责 D .事业单位的职责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事人质证证据标准的是( B ) A.关联性B.有效性C.合法性 D.真实性 2.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D )A.舆论监督 B.公民监督 C.公务员监督 D.社会监督 3.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是(B )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因违纪受过行政处罚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没有中国国籍的 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D ) A.自行决定收费B.与当事人协商决定收费 C.根据成本收费D.不得收费 5.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B ) A.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李某的妻子 B.某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相对人某股份制企业 6.《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5日B.20日C.45日 D.60日 7.对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A ) A.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B.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C.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D.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8.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 A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 9.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法定情形是(D )A.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D.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1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A ) A.少于两人B.多于两人C.少于三人 D.多于三人 11.行政主体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 A )A.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C.代执行 D.行政调查 12.张某因组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自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的( D ) A.15日内B.一个月内C.两个月内 D.三个月内 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是( D ) A.调查权B.建议权C.决定权 D.起诉权 14.刘某经某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修建了一座高楼并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风条件。李某属于该行政许可行为的( D ) A.第三人B.行政相对C.鉴证人 D.利害关系人 15.某企业向税务局缴纳3万元税款。税务局的行为属于( A ) A.行政征收B.行政征用C.行政处罚D.行政处分 16.张某对A 省B 市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复议机关是( D ) A.B 市人民政府B.B 市国税局C.A 省人民政府 D.A 省国税局 17.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 A.行政关系B.行政国C.公行政 D.行政权 18.齐某因重大科技发明获得某省人民政府50万元奖励。该行为属于(C )A.行政确认B.行政命令C.行政奖励 D.行政给付 19.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判决和( D )A.变更判决 B.强制履行判决C.确认判决 D.改判 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B ) A.政府采购合同B.专利转让合同C.公共工程合同 D.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行为是( B) A.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规划 B.国务院发布的《XX 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 C.公安部发布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 D.环保局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的通告 2.下列可诉的行政裁决行为是( A ) A.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B.市监察局对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申诉意见的裁决 C.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裁决 D.国务院对规章适用冲突的裁决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 C ) A.在同一行政审判庭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再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 B.在同一行政审判庭先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C.在同一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及其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 D.在行政和民事两个审判庭分别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附带的民事 4.某工商执法大队集中销毁处理了一批没收的盗版音像制品,这种执法活动属于( D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理 C.行政征收 D.行政事实行为 5.能够体现政府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责的行为是( B ) A.行政奖励B.行政给付C.行政许可 D.行政指导 6.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B) A.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历史渊源 B.行政法规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法法源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判例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D.法律解释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法性质是( B A.地方一级政权 B.独立的行政主体 C.职能性 D.专业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 - 法律文书 _1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法律文书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我的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________县公安局对原告所作正确的处罚裁决是正确的。 2003年5月19日时,原告吴_________到________县_______旅社住宿,工作人员让其出示证件,吴_______不听,并与工作人员争吵后强行住入该旅社。旅社餐厅工作人员见状,即打110报警,巡警金______让吴出示证件,吴________不肯,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为此,我局以吴_______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于2003年5月3日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____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吴_______不服,于2003年5月6日向____市公安局申诉,该局于2003年5月11日以(_____)___公复字第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二、本案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或被侵害人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于2003年6月27日才向院提起诉讼,中间相隔46日,显然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退一步说讲,即使吴_________符合起诉条件,我局对吴_______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我局的处罚决定也应予维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田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整理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行政判决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行政判决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6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365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公安局调解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安局调解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介绍: 20XX年10月31日原告张甲之父张乙到第三人刘屯村村民刘丁家讨要卖猪款,因故二人发生纠纷张乙在刘丁家服毒身亡,原告方拒不拉走尸体,在路边停放多日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刘屯村委会要求某公安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在处理时被告某公安局未通知原告参加调解,仅有张丙(系原告之堂兄)、刘丁参与(张丙也未有原告授权委托),被告便于20XX年11月9日与张丙达成调解协议,由刘丁支付张乙费用3000元整。签定协议时,第三人张丙要求被告在协议上注明3000元钱只是保证撤走尸体的费用,并保证其其他民事权益的起诉权,而被告未注明,张丙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被告称若不签收,以后打官司不给原告出示证据材料,张丙被迫签收协议,并领取了3000元钱,第三人刘丁已按协议内容主动履行完毕。原告曾以人身伤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未予立案,原告遂于20XX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公安局作出的调解协议。 分歧意见:就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应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的民事权益争议所作出的调解,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调解协议。理由:本案被告公安局以职权之便,借调解之名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调解,该行为在事实上不属于调解行为,而是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政命令,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未有原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告只通知张丙参加并与之达成调解协议,违背了原告的意志,其调解行为不合法,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调解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被告某公安局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能,原告方拒不拉走尸体,尸体在路边停放多日影响了群众生活,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被告公安局有权强制原告将尸体拉走,但被告利

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 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的基本内容(指控被告犯什么罪,并应当处以什 么刑罚,如果附带民事就要写出原告的民事赔偿要求,具体内容) 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 分罪名阐述相关内容 (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 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 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 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民事/刑事/行政判决书 原告:……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一审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为由,作出维持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的判决。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罗伦富认为被上诉人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罗伦富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查对象是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交警队的调解行为。交警队以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认为本案不是行政诉讼,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0年《行诉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分析评述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所以交警队制作认定书的行为有法律授权。 其次应当判定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效果意思、客观行为、功能要件。交警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符合主体要件;交警队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意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了职权;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一、我国行政诉讼实务中的“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因社会经济结构、法治环境等因素变化而显现出一些不足,如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规定,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循环诉讼”和“缠讼”现象,不仅不利于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不利于行政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浪潮中,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迅速膨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中撤诉大致有三种情况:(1)原告起诉后,主动申请撤诉;(2)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视为申请撤诉, 即推定撤诉。 近年来撤诉率居高不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原告自愿撤诉的有32146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1]而这些撤诉的案件,绝大部分是通过法院的“协调”,在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告允诺给予原告某种利益后,法院动员原告撤诉的,其实质是通过法院的调解平息纠纷,在这种意义上,撤诉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被异化为事实上的调解。这种以解决纠纷、追求秩序为目的的被异化的撤诉制度,容易忽视公众的权利救济,忽略法律上的正确解决方法,被异化的、贫困化的合意难以为纠纷解决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加剧双方对抗,恶化双方关系。作为事实上的调解,撤诉制度的不足表明我国目前不适合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二、域外相似制度的规定 “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瞩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2]域外的调解专员制度与和解制度与我国的调解制度相似,但适用原因、适用范围等方面与我国不同。考察域外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为研究我国调解制度提供参考。 (一)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 法国设有调解专员制度, 调解专员有调查权、调停权、建议权、报告权、命令权、追诉权和促进行政改革权,受理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团体行政机关、公务法人机关以及负有执行公务任务的私人机构的各种申诉案件,同时,行政机关拒绝执行已确定的法院判决,调解专员有权发出执行命令。调解专员如果认为申诉无理由,应拒绝提出建议;如果认为申诉有理由,调解专员一般会说服行政机关修改原来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拒绝修改,调解专员也只能在政府公报上将其公开发表,不具有执行力。同时,很重要的一点是,调解专员不能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也不能动摇法院判决的效力。[3]可见, 调解专员制度是针对违法和不良的行政管理活动而设立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它并不是行政诉讼调解,同时,它也不能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不能动摇法院判决的效力,所以可以说,法国并没有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制度。 (二)台湾的和解制度 不同的是台湾地区以立法形式确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而且其规定比较详尽。“行政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何,得随时实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院,亦同。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都有处分权和不违反公益时,才可以进行和解。事实上,台湾行政诉讼实务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较低。据统计,台湾2005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共计9205件有207件以和解结案,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共计3094件有1件以和解结案;2006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共计8911件有210件以和解结案,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共计3293件有1件以和解结案。[4]导致和解制度在实践中有限适用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必须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以及受预算、决算监督等机制的牵制,“使行政机关于行政诉讼程序中,能自行退让,并接受人民退让的空间有限”。[5]此外,台湾的和解制度建立在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基础上,严格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种实体上合法性的“软化”保持在合理的差别内。有限的适用范围与严格的适用程序可以消解调解制度的不利影响,以保证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符合立法者的期待。 (三)对我国增设调解制度的启示 在域外,调解被当作是对僵硬、昂贵和耗时的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的原因和理由主要是法院裁判冗长、昂贵、繁琐,这些原因在我国并不突出。我国确立调解制度主要是为了妥善处理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域外的和解制度对我国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只具有参考价值,并不能为我国提供直接的经验。因此,如果我国行政诉讼中要增设调解制度,仍须具体考虑我国的法治基础与法治发达程度、公众的法律意识、公民权利的保护、权力制衡机制的实现等具体因素,而非直接照搬域外经验。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分析 李艳玲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 《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而其规定除赔偿诉讼外均禁止适用调解。为解决行政争议,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与紧张关系,有些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是调解制度本身追求解决纠纷,有时甚至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无论从适用背景、范围、程序还是整个理念、发展历程都与域外相类似的和解制度不同,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会弱化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降低司法权威,而且还会破坏权力制衡机制,不利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我国当前不适宜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调解 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2—0083—02 ORIENTAL ENTERPRISE CULTURE /83 /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