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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晨报讯今天,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在每年办理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来源:新闻晨报)

我的居转户(居住证转户口)的成功的经验(从成功受理到落户成功2个月20天) 我的居转户(居住证转户口)的成功的经验(从成功受理到落户成功2个月20天):

激励条件: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

准备的资料:可上网搜索(申办“居转户”要备齐14项材料);

01,申请表:《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02,所在单位资料: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03,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04,户籍证明: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05,社保证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06,税单: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07,职业资格证书(无);

08,劳动合同: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原件和复印件;

09,计划生育证明: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结婚证:◆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房产证:◆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户籍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簿或者由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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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材料注意事项(难度系数以星号表示):注意各个材料的有效期,目标是受理成功时都不能过期。

填表之前先在居转户系统中确认自己的居住证年限满84个月;同时社保缴纳满84个月。材料备齐就在网上申报。要做好被人才中心拒回,然后重填的准备。

*01,申请表:申请表中最近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年份为:2006~2008,而不是2007~2009。

**04,户籍证明:我有户口本,但因为是集体户口,还是需要户籍证明(注意其有效期为30天)。

**05,社保证明:网上打印城保个人分缴费(注意打印最新的,因为网上也可能每月更新的)。如2006~今有几次空缺没交。人才中心会让你出具这几次的补缴证明,而且要求你如实填写。现单位的签字盖章。以前单位的只要签字就可以了。

***06,税单:2006~最近月份的税单;换过单位的,还要到以前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打。你可能用到的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大厅地址:闵行区莘凌路189号;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东向城路80号3楼;

*****09,计划生育证明:

A,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证明:要求乡镇上人口计生部门也就是县级计生委,记住有效期要求写三个月。否则你所有的证明好不容易凑齐了,这个又过期了。怎样拿到这个证明?比较麻烦。大家自己想办法。

B, 上海的计划生育证明:要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这个要8项材料:

1,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2,身份证;

3,户口本;

4,结婚证;

5,独生子女证;

6,居住证;

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盖验证章;

8,单位的计划生育证明;

流程:先备齐材料,到街道社区填表--->到居委会盖章-->再到街道盖章;换上海的计划生育证明

(有效期为三个月);

***10,无犯罪记录证明:

A,原户籍地的。(有效期默认为1个月)。

B,上海的(有效期默认为1个月)。居住地的派出所。我记得派出所要求居住此地满1年以上,且居住证通知单上的地址为你的现居住地(所以建议在居转户条件满足时,至少提前一年买房子),否则要到人才中心改居住证的地址。

*****1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地的独生子女证。第一小孩要上户口,第二要办这个证。怎样拿到这个证?比较麻烦。大家自己想办法。而且要提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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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材料被成功受理。那就接着往下看。

记着每天上网登陆在线申报系统查看状态。上海的效率还是很高的。

受理通过--->审核通过--->审核通过,进入公示-->公示通过。

剩下的调档案(档案可以存在第三地,从第三地调到上海),开准迁证,迁移证,上户口等都很简单了。如果到了这一步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问人才中心的老师。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 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0348)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公示。 (二)审批内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法律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居转户申报者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记者吴飞 晨报讯今天,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公行规〔2018〕1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3月8日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 攻略

申办居住证转户口的材料共十四项,全部需要加盖公司红章: 1、《申请表》 这是需要单位人事从网络上填好并申报后才能打印的!自己手填无效! 网上没有任何关于这些的信息,所以兄弟们就要自己去和HR搞好关系啦!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这需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要HR带原件现场验!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不用说了,复印件要两面复印在一张纸一,加盖公司红章 4、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 有户口本的,把户主页和本人页一起复印在一张纸上即可。 没户口本的,需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 5、持证期间参加上海社保累计满七年的证明 先求HR上网查询,必须满84个月才能申请。 然后去社保中心找大堂主管,好言央求其开具证明,有标准格式! 由HR陪同去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并查询有无补缴。有补缴的,恭喜你中奖了! 如有补缴,需单位出具说明,并亲自去社保中心,再次求大堂主管打印补缴回单并盖章!6、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从2006年的税单,到上月为止(以申报日期计)。 自行去税务局办税大厅填表,凭公司电脑代码及身份证复印件打印! 不要用每年税务局寄给你的回单,那上面可能有错! 7、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这个不清楚,估计既然有这个的,多半是事业或国企,找人事处理即可!转 8、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必须在有效期一年以上 9、计划生育证明 这个很难办理!目前变通办法是: 去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明,用其去居住地(上海)居委会计生办开具证明。可能人才交流中心不认可外地证明!这个需要自己去现场沟通了! 10、无违法犯罪证明(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 这个难度相当的大! 户口所在地一般不给开,目前的办法只有一个,也就是通过当地的公证处开具介绍信,派出所就会出具!注意不要说是转户口!可以说是要留学! 上海这里,去居住地派出所,凭房产证、身份证、居住证办理通知单(很重要),他们就会开具。如办事人员拒绝,直接手所长,他们有标准格式的!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的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这个很简单。 已婚凭结婚证书 离异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12、本地落户证明: 本人房产证是最佳证明材料,要复印封面及详情页。 13、子女随迁材料: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或派出所户口证明 14、单位人事主管办理介绍信 建议不要填日期,等一切资料完备时再填日期!否则要不停地加盖公司章!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31223 【实施日期】 19940201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8年10月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章名】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类申报条件)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

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 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 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 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购房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 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 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 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第六条 (聘用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关于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居住证转户口的常见问题解答 社保补缴部分计入年限吗? ■答:不计入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居转户”申请者除了需持有居住证累计满7年外,持证期间需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不过,对于一度中断的社保缴费,持证者临时补缴能否被计入7年的年限内?答案是否定的。 据了解,由于单位或个人不积极等种种原因,一部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社保费用缴纳在某一时期出现了中断。“居转户”相关政策公布后,一度出现这批居住证持有者集中补缴社保费的现象。不过,由于这样的补缴行为不属于“正常缴费”,因此在申请“居转户”时中断缴费的时间仍然不会被计入缴费年限。同时,一旦单位没有按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后才知道这一情况,并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让单位方面补缴社保,这样的补缴行为在申请时同样不被认可。 持证后获得的外地职称能被认可吗? ■答:不认可 对于“居转户”申请者必须“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这一规定,申办实施过程中也有了对应的具体措施。 据浦东人才交流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以中级职称为例,持证人员在居住证办理前取得的外地中级职称是有效的。但在居住证办理之后,就必须是在本市获得的职称才被承认,而持证后获得的外地职称不再被认可。 在技师职业资格方面,也有了相应的细化规定,如注册建筑师符合申请条件,注册建造师则不在认可范围内。同时,由于各地审核职业资格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申请者如果持有外省市的职业资格证书,则需要经过上海市相关部门的复核。 市级政府颁发的奖励能被认可吗? ■答:不认可,必须为省部级人民政府直接给予的奖励。 此外,居转户要求申办者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有关人士表示,一次醉酒驾车被刑拘的记录就会令申请者失去获得上海户籍的机会,而这种违法行为离普通人并不遥远。 对于持证7年及缴纳社保7年的时间限制,也可通过其它激励条件替代,比如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并持有个人证书。不过记者了解到,即使是含金量颇高的市级“三八红旗

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2018年上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 内的户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

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未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及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年; (三)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019年上海户口和上海市居住证有什么差异

2019年上海户口和上海市居住证有什么差异上海户口和上海市居住证有以下几个差异 1、养老保险目前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可能有困难。 2 、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这显然是一个扯皮的条款。真出了问题,肯定是两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取得一致的,而等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时候,如果还没找到工作的话,恐怕已经流落上海火车站了。所以,将来万一在上海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也可能会遇到困难。而事实上,在上海市的一个网站上看到的解释是,办理《居住证》后可以办理‘四金’中除失业保险以外的‘三金’,具体办理可向各区县社保中心社保部门咨询。显然,从这个解释理解,也就是说压根儿没有失业保险。 3 、医疗保险退休前与持上海户口者享同等医保,退休后不承担持居住证的医保。但是你不可以断交医保、否则医保很快就被封存了。 4、住房公积金可能有很多同学是选择到正规的大公司就业,但不排除还有一部分人会到小企业工作。那么,你就要小心了。有些企业不是很规范,或者说很不规范,能省钱就省钱,尤其是在这四金方面。居住证的规定说,居住证的持有者是可以交四金的。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的条款。因为居住证持

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六、将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

上海补办户口本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4b6919492.html, 上海补办户口本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 户口本是记载公民家庭信息的重要证件,并且与身份证息息相关,如果户口本遗失的,是可以补办的。那么,上海补办户口本需要什么手续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 一、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楼主,要你们家的户主也就是你老爸去办的,你是不能办的。 户口迁移证补办程序 1,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当时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并交由派

出所盖章; 2,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明; 3,凭存根上的编号,找当地报社进行登报遗失申明; 4,凭存根,未落户证明,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以迁出派出所的要求为准。 上海户口新政策: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一些看法,就目前形势而言,通过引进人才直接落户上海的高端人才,每个月报进上海各个公安派出所的人,是少之又少,上海市人保局于2014年11月1528日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中,可以审核同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予公示人员,也就401个主体人员,下一次还不知道要等多久。通过公示名单人员中,几乎都是大型集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小型公司几乎全军覆没啊,所有引进人才落户上海的外地高端人才,如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小型企业想直接落户的概率越来越低,那要怎么样可以获得上海户籍?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为加强户籍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落户系统审核通过后的流程(仅供参考,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办理)

Step1(自己操作) 第一步系统内查询到“达到落户标准(或符合专项政策条件)”后,如图 恭喜你~上岸了! Step2(HR操作) 通过之后公司HR去领回《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批复通知》)。(有主管单位的向主管单位要,没有主管单位的事务中心寄送到单位,丢失可补) Step3(自己操作) 拿着《批复通知》黄色联和各学校通知的材料去学校领《就业报到证》(《报到证》),有的学校是集中打印去学校领取的,有的人需要自己去学生事务中心打印。批复一共貌似是三联(一联学校开报到证(外地高校一般毕业就会拿到报到证)、一联给单位、一联给事务中心办理证明信)。 Step4(HR操作) 拿到报到证之后又返回到公司HR的流程了,就是去学生事务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证明信》): 1.《用人单位办理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公司HR登录网站打印。(HR准备) 2.《批复通知》第一联。(HR准备) 3.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复印件;(交复印件+

原件) 注:证明信是一个类似事务中心向公安局的一个准予你落户的介绍信,这个证明信开出来以后你的档案信息就会由学生事务中心发送至公安系统,那么拿到证明信后等待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会收到一条通过的短信,或者也可以上公安局网站查询信息是否到了公安系统(一般不出意外,10个工作日左右就能查到,就可以直接去派出所办了),网址如下 https://www.docsj.com/doc/4b6919492.html,/zwdtSW/zwdtSW/userIdNo/userIdNo.jsp (今年可能变化,请关注后续通知) 查到后是这样子的 Step5(自己操作)派出所落社区公共户 每个人的户口都需要找一个地方挂靠,那么现在有三个途径,落家庭户、公共户、公司集体户(少量单位有),这几个没什么本质不同只是说落在自己的房子户口就非常稳定一些,有红本办事情也方便。大部分还是落到居住所在地辖区的派出所的公共户,那么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网站发布的办事材料就能发现,其实租赁备案只是一个“住所证明”,证明你确实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 首先需要确认个概念:社区公共户不是落在实际居住地(租赁或借住),也不是落在派出所地址,而是每个派出所有一个对应的社区公共户地址和户主。社区公共户没有户口本,因此办出来之后有需要时要去开户籍证明,这点跟学校的集体户口有点像。 此处需要的材料: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 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 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臧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 (八)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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