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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国行政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和标准。

第八条任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在境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可。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作出予以可或者不予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可文件;不予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在可有效期,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任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安全,泄露秘密,颠覆政权,破坏统一的;

(三)损害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容的。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 199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和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https://www.docsj.com/doc/4b1941307.html,。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清华大学直属单位,包括: 1)校机关各处和校直属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 2)校直属各学院、系和各馆、社 3)清华大学所属的各国家级、部级和校直属各院、中心、所、部、室 4)各附属单位、校属各集团、工厂、公司、企业 5)其它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11条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址处下载: https://www.docsj.com/doc/4b1941307.html,/nic/application 第12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3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

域名的作用

域名的作用 1.拥有好的域名,在网络上有一个响亮的名字,如同企业在传统行业有一个响亮的名字一样重要.没有好的域名,总是美中不足. 2.成功的互联网行业,都是靠口碑相传,用户觉得公司的产品好就会向朋友推荐,但由于域名难记,推荐的成功率会低很多.好域名 能让您的企业节约大量的宣传费用. 3.好域名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形象.也可以保证品牌价值不流失. 4.如果您需要这个域名,马上联系我们吧.只需简单的操作,10分钟域名就会到您的手上.交易非常方便安全. Internet域名比商标具有更强的唯一性,谁先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在网上的域名权;而一个没有域名的企业,就好像一 个丢掉自己名字的人;遗落在茫茫网海之中。所以说域名是打开网络世界的钥匙,请尽快为您的公司注册Internet域名,让其 腾飞于网际时空,把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出来。 Internet域名从纯技术的角度讲,是告诉Internet同行,这台或那台计算机在哪个国家哪个网络和哪个位置上;从物理空 间的技术层面来讲,域名具有在网络上的定位作用,信息搜索的导向作用。从商务营运的层面讲,Internet域名具有广告效应 的强化作用,商务交易的加速作用,生产组织的简化作用。一家公司在Internet上注册域名,设立Web站点,它就可能克服现实 机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可以以最大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将公司介绍给全球,这是其它任何媒体所做不到的。其次,利用 网络站点进行商务交易,用户可能随时随地了解公司的服务、产品及生产动态,公司可以透过站点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市场 的变化,这样就避免了以往印刷品等邮寄不便、范围有限、费用昂贵等的缺陷,从而大大加速商务交易的速度。再次,公司决 策层可以透过站点,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根据市场需要,直接布置公司的生产能力,无需许多中间环节,这样,企业组织结构 就可以大大简化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最新]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部电(2000〕1048号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doc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企业内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扩大集团对外知名度、提升集团外部形象,进一步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发展的服务功能,根据集团和集团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信息化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内部网站是指由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单位法定名称命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集团网站管理的所有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集团网站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站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集团网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并组织建设 第六条集团办公室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集团网站的规划建设、版面设计、栏目设置、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管理及信息的审核、录入、发布、更新、上传,并对信息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直接负责。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主任是网站建设及内容审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集团网站各栏目公开发布的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整理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同意后上传公布,并存档。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子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办公室工作,对网站管理员索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及时将各部门的最新信息发送至邮箱。 (一)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由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自采自编,总经理审核后,活动结束次日以电子版上报。

(二)市场动态、项目中标、工程实施等信息由各子公司市场管理部提供,各市场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三)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生产设备更新等由各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子公司总工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第九条网站的登录名和密码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条网站管理员将外界对网站的评论或建议及时反馈到各职能部门。 第三章网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按照展示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要求,在集团网站上需向社会公开企业概况、改革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企业简介、发展历史、组织机构、产品介绍、企业荣誉、资质权益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适宜公开的企业规章制度、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展示企业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技术、人才、设备、文化、业绩等; (四)动态性信息,指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项目进展、中标信息等。 (五)员工招聘信息; (六)其它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网站的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网站的新建与注册: 集团网站的建立与注册由集团办公室根据集团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方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注册。 第十三条网站的格局调整: 集团网站的格局调整由集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集团总经

【2020最新智库】Internet域名汇总

Internet域名 组织域名(OrganizationDomains) com:Commercialorganizations,商业组织,企业edu:Educationalinstitutions,教研机构 gov:Governmentalentities,政府部门 int: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国际组织 mil:Military(U.S),美国军部 net:Networkoperationsandservicecenters,网络服务商org:Otherorganizations,非盈利组织 国家或地区域名(GeographicDomains) 索引:ABCDEFGHIJKLMNOPQRSTUVWYZ 缩写,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ad,Andorra,安道尔 ae,UnitedArabEmirates,阿联酋 af,Afghanistan,阿富汗 ag,AntiguaandBarbuda,安提瓜和巴布达 ai,Anguilla,安格拉 al,Albania,阿尔巴尼亚 am,Armenia,亚美尼亚 an,NetherlandsAntilles,荷兰属地 ao,Angola,安哥拉

aq,Antarctica,南极洲 ar,Argentina,阿根廷 as,AmericanSamoa,东萨摩亚 at,Austria,奥地利 au,Australia,澳大利亚 aw,Aruba,阿鲁巴 az,Azerbaijan,阿塞拜疆 ba,BosniaHercegovina,波黑 bb,Barbados,巴巴多斯 bd,Bangladesh,孟加拉国 be,Belgium,比利时 bf,BurkinaFaso,布基纳法索 bg,Bulgaria,保加利亚 bh,Bahrain,巴林 bi,Burundi,布隆迪 bj,Benin,贝宁 bm,Bermuda,百慕大 bn,BruneiDarussalam,文莱达鲁萨兰国bo,Bolivia,玻利维亚 br,Brazil,巴西 bs,Bahamas,巴哈马 bt,Bhutan,不丹

域名 - 如何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

如何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其运行机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第一批)》对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标识性 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商与商标标识性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域名的标识性是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差别即可,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法。 二、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 三、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域名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申请域名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三、审批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域名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017年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

常见网络域名种类有哪些

域名是每个网站必备的结构之一,那么,网站域名常见种类有哪些?以及这些域名有什么作用?下面来详细看看网站域名常见种类的相关内容。 域名是每个网站必须有的,如果没有域名,那么这个网站就不能发布在网络上。并且人们不会知道网站的存在。并且选择怎样的域名也有规定,因为域名分为不同的类型,网站在选择域名的时候应该包括每个种类。 第一、顶级域名 这个域名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我们知道的.com这样的就属于顶级域名。 1、国家级顶级域名。这个域名每个国家都有,基本上是每个国家英文缩写,比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 2、国际顶级域名。这个是国际上通用的域名,https://www.docsj.com/doc/4b1941307.html,就属于这个种类,在选择域名的时候尽量选择这个种类的域名,因为国际上知名度高,并且人们对这样的域名比较熟悉,所以容易记住。 第二、二级域名 这个也有两个不同的种类,在使用的时候只要选择其中的一种就可以了。

1、网站的不同类型有不同的域名。比如这个网站是有关政府的,那么域名就有是.gov,同样如果这个网站是有关教育的,那么域名就是.edu。所以在具体选择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网站的类型选择。 2、根据不同的地域选择域名,这个有三十四个,每个省份或者直辖市都有属于自己的域名。不过这种类型比较少用,除非是一些政府机构的网站,否则正常的商业网站是不会使用这种域名的。 第三、三级域名 这个域名就是网站的制作者自己起的了,三级域名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分别是字母,大写小写都可以。数字,零至九这十个数字,最后一部分是连接符号。 网站选择域名的事项 1、这个域名必须可以突出网站的主题,这样浏览者才可以知道这个网站的功能主题。 2、域名尽量用英文单词,这样比较容易被记住,如果不能组成一个英文单词,那么就用拼音的缩写。 在选择域名的时候,以突出网站的主题为第一原则,以简单容易被别人记住为第二原则。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规定

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规 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关于公司域名的可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所有公司总部和各分支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总公司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总裁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裁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公司分支机构,包括: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网站空间与域名管理办法

网站空间与域名管理办法 一、服务的对象和范围 1、网站空间服务对象和范围: 北京林业大学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等办公单位,以及校级直属学生组织和社团。 2、域名申请服务对象和范围: 北京林业大学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等办公单位。 3、网站内容管理系统(CMS)服务对象和范围: 北京林业大学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等办公单位。 二、管理规定 1、网站空间服务管理规定 (1)各院、系、所、中心、部、处等办公单位空间限额为500M,校级直属学生组织和社团空间限额为200M。 (2)各院、系、所、中心、部、处等办公单位服务器空间可以存放静态网页或者asp+access 程序,不提供额外的数据库支持,例如SQL Server等;校级直属学生组织和社团空间只允许存放静态网页。 (3)各院、系、所、中心、部、处等办公单位空间如果有论坛、留言板等交互栏目,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一旦出现无人负责情况,信息中心可随时关闭其交互栏目。 (4)信息中心只负责提供主机空间,各网站须有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证网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定期做好数据备份,防止由于机器故障引起的数据丢失。 2、域名服务管理规定 (1)信息中心只负责管理我校https://www.docsj.com/doc/4b1941307.html,的二级域名,其他类型域名申请请到校外专业域名申请机构。 (2)二级域名命名要简洁明了,以拼音首字母或简短英文单词最佳(例如:学生处https://www.docsj.com/doc/4b1941307.html,),信息中心有权拒绝开通过于复杂或者有歧义的二级域名。 3、网站内容管理系统(CMS)管理规定: (1)网站内容管理系统(简称:CMS)是一个统一的网站管理平台,信息中心对申请使用CMS的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持,但是不负责为用户制作网站。 (2)信息中心将对用户使用操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用户利用系统发布不良信息或者发生对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影响的行为,信息中心有权关闭其使用权限。 (3)如因用户操作不慎造成数据丢失,信息中心恕不负责。 三、申请流程 1、填写附件责任书与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宣传部备案、一份交信息中心办理开通,一份申请者留存。 2、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开通域名或者网站,并且以电话或e-mail方式通知申请人。

互联网简介

互联网简介 6.3.1 概述 在第六章的开头我们针对网络的发展作了简单介绍。互联网是一种广域网。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广域网。它又是网络的网络。互联网发源于美国的ARPANET,采用TCP/IP协议将各种不同的网络连接起来。今天的互联网采用TCP/IP协议将不同国家、地区、各部门、各机构的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美国政府将互连网交由商业公司管理,并成立了互联网管理委员会IAB(Internet Architecture Board ),作为互联网的最高管理机构。互联网采用层次化的管理方式,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技术管理部门为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Inter NIC(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Inter NIC负责IP地址和顶级域名的管理工作。各国家或地区也有自己的NIC(网络信息中心)作为网络信息中心的下属机构,负责本国家或地区IP地址和域名的管理工作。我国的网络信息中心是CNNIC,为亚太地区网络信息中心APNIC的下属。而亚太地区网络信息中心APNIC则为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Inter NIC的下属。 1993年3月, 我们国家最早接入互联网的网络是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网络――Global Net 。而我国正式加入互联网则是以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NCFC (National Computer & network Facility of China )加入互联网为标志。它提供了我们中国自己的域名解析服务(可以解析中国cn下的域名),并成立了我们国家自己的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负责管理中国域名cn下的域名注册和IP地址的分配。NCFC网络不仅连接北京中关村地区的大学和科研科研院所,而且通过中国电信的网络,连接到全国各地的科研院所。它是一个面向科技界的网络。它提供互联网的通用功能。包括电子邮件、远程登录、文件传输、新闻服务、信息查询和WWW浏览等互联网服务。 1995年5月,邮电部建立了中国互联网主干网络CHINANET,并与互联网连通。同时提供面向全国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1995年6月,中国教育科研计算机网络CERNET(China Education & Research Computer Net),开通了与互联网的连接。中国教育科研计算机网在北京、上海、广州、沈阳、西安、武汉和成都的8个城市的大学设立了十一个地区网络中心。各地区的大专院校将自己的校园连入各地区到网络中心,再由中国教育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位于清华大学)连接至互联网。 6.3.2 IP地址与域名 1.IP地址 互连网所采用的核心协议是TCP/IP(Transfer Control Protocol / Internet Protocol)协议。IP协议对应OSI/RM7层协议的网络层协议。其主要功能是根据整个网络的唯一地址,把数据从源主机发送到目的主机。在IP协议中使用的这个地址称作IP地址。它是由三十二位二进制数组成的。为了便于表示,我们把它分为4段,每一段包含一组8位二进制数。这4组二进制数,用4组十进制数表示,中间用小数点分隔。例如,202.118.176.100,这就是一个互联网上主机的IP地址。 IP地址分为五类,A类、B类、C类、D类和E类。其中,A类、B类和C类地址都分为两部分,即网络地址和主机地址。这三类地址分别适于大、中、小型网络。如图6-8所示: A类: B类:

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征 求意见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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