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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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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内科病历书写重点要求

内科是各科的基础,而内科病历又是各科病历书写的基础。内科疾病通常分为消化、心血管、呼吸、血液、泌尿、内分泌、神经内科等专业,病历书写除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以外,还应根据各科的重点要求进行询问,并加以重点描述。

一、消化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 现病史消化系统疾病常见的症状有恶心、呕吐、腹痛、吞咽困难、呕血、便血等,这些症状也见于其他系统疾病,因此采集病史要细致,并客观地进行分析、归纳。

(1)恶心呕吐:发生的时间、诱因、程度,与进食的关系;呕吐次数,呕吐物性质、色泽、量及气味;既往有无同样发作史;有无伴随症状以及有无加重与缓解因素。

(2)腹痛:起病缓急,疼痛部位、性质、程度、病程,发作的时间、有无节律性、周期性和放射痛,诱发或缓解因素;伴随症状等。

(3)吞咽困难:发病年龄、吞咽困难出现的部位、程度,目前能进食食物的硬度,诱因及进展速度;伴随症状,如饮食反呛、呃逆、呕血等。

(4)呕血和便血:发病年龄、季节、诱因(如酗酒、药物或应激因素),出血的方式、性质及量,注意排除口腔、鼻咽部出血和咯血。便血与粪便的关系;伴随症状,如黄疸、发热等。

(5)腹泻:起病急缓、发病季节,腹泻次数,粪便性状(米泔水样、稀糊状、黏液血便或脓血便等)及量、气味;有无饮食不洁或集体发病史;伴随症状、腹泻与腹痛的关系等。(6)便秘:起病方式,饮食及排便习惯;伴随症状,如呕吐、腹痛、腹泻、腹部肿块等。有无服用引起便秘的药物史。

(7)黄疸:起病方式、诱因(药物或毒物),黄疸程度,大、小便色泽,有无皮肤瘙痒;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腹水等,有无药物使用史,黄疸的时间与波动情况以及黄疸对全身健康的影响。

(8)腹水:了解起病缓急,腹水量的估计,如做腹腔穿刺应记录腹水的色泽。注意与腹部胀气、脂肪过多或卵巢囊肿鉴别;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肝脾大等。

(9)腹部肿块:发现时间、部位、大小、形状、质地、活动度及生长速度、触痛及搏动感;伴随症状,如疼痛、发热、黄疸、血尿、月经改变等。

(10)厌食和体重减轻:饮食习惯及其变化,引起厌食的可能原因;体重减轻的程度和速度;伴随症状如呕吐、腹泻、呕血等。

2. 既往史有无胃肠病史、肝胆胰病史及腹部外伤手术史,有无代谢及遗传性疾病,有无糖皮质激素长期治疗史。

3. 个人史患者的居住地、饮食习惯、排便习惯、烟酒嗜好程度及年限,有无腐蚀剂损伤史等。

(二)体格检查

1.皮肤、黏膜有无黄染,有无瘀斑、瘀点,有无毛细血管扩张、蜘蛛悲、肝掌、色素沉着;有无浅表淋巴结特别是左锁骨上淋巴结肿大;有无腮腺、甲状腺肿大等。

2.腹部检查:为检查的重点。

(1)望诊:腹部外形(平坦、膨隆或凹陷),呼吸运动,有无皮疹、瘢痕、色素、腹纹、腹部搏动等,有无腹壁静脉曲张及血流方向,有无胃肠蠕动波以及疝,腹围测量。

(2)触诊:腹壁紧张度(柔软、柔韧或紧张),腹部压痛部位(局限性或弥漫性),有无反跳痛,腹部有无肿块(部位、大小、形态、硬度、压痛、搏动、移动度)液波震颠及振水

音;肝牌是否肿大、压痛、形状,表面有无结节,质地(软、中、硬),边缘(锐、饨);胆囊大小、形态、压痛。

(3)即诊:肝浊音界,肝区叩击痛,有无移动性浊音。

(4)听诊:肠鸣音(正常、增强、减弱、消失),腹部有无振水音、血管杂音。

3.肛指检查:有无狭窄、包块或血迹等。

(三)辅助检查

根据病情需要选择。

1.实验室检查:血、尿、粪常规检查,粪便潜血测定;肝功能、各型肝炎病毒血清标志物;腹水常规、生化、培养及细胞学检查;血、尿淀粉酶测定;免疫学检测,包括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免疫球蛋白等,幽门螺杆菌的检测。

2.放射学检查:腹部平片、胃肠钡餐造影,钡剂灌肠,小肠造影;门静脉造影;腹部CT 及MRI检查;胆囊造影等。

3.超声检查:肝、胆、胰、脾及腹腔超声检查等。

4.内镜检查:食管、胃十二指肠和结肠、直肠的内镜检查;腹腔镜检查;超声内镜及胶囊内镜等。

5.活组织检查和脱落细胞检查。

二、心血管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现病史心血管病的常见症状有心悸、胸痛、呼吸困难、水肿、发钳、咳嗽、少尿、咯血、头痛、头昏或眩晕、昏厥和抽搐等,多数症状并非心血管病所特有,要仔细地进行鉴别。

(1)心悸:发生的诱因、发作持续时间、频率及程度,有无伴随症状(如发热、胸闷、下肢浮肿等),有无脉律不齐、脉率过快或过缓等。

(2)胸痛:发生的时间、部位、性质、程度、放射部位、持续时间,发作频度、诱发因素及缓解方式、发病年龄及伴随症状、有无恶心、呕吐症状等。

(3)呼吸困难:发生的诱因、好发时间、起病的快慢,有无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与活动、体位的关系,是否伴有咳嗽和咯血(或粉红色泡沫痰)等。

(4)水肿:初始出现水肿的部位、急缓、演变情况、是否凹陷性、与体位变化及活动的关系,体重与尿量的变化,利尿剂使用情况,水肿与药物、饮食、月经及妊娠的关系等。

(5)昏厥:发作的诱因,发作与体位的关系、与咳嗽及排尿的关系、与用药的关系;晕厥发生的速度、发作持续时间、发作时面色、血压及脉搏情况;了解昏厥前是否伴有心悸,发生昏厥后是否伴有两便失禁或四肢抽搐,以往有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如脑缺血等)或心血管疾病史(如心瓣膜病或肥厚型心肌病等),既往有无相同发作史及家族史等。

(6)发绀:发病年龄与性别、发绀部位及特点、发病诱因及持续时间等。出生时即有发绀或劳累后发绀,有无杵状指(趾)。

特殊治疗和检查情况也应详细记录,包括:①药物应用情况,如强心药、利尿药、抗心率失常药、扩血管药和降压药的药名、剂量、疗程、用法及疗效等;②心血管手术(如瓣膜置换术等)及介人治疗(如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等)的情况;③做过的特殊检查如胸透或胸片、心电图(包括运动试验、24小时动态心电图)、电生理检查、超声心动图、心导管检查、心脏CT或磁共振、心包活检、心内膜下心肌活检等。

2.既往史有无风湿热、心肌炎、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结核病等病史。

3.个人婚育史、家族史有无烟、酒嗜好,父母是否为近亲结婚,家族中有无猝死者或类似疾病等。

(二)体格检查

应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不可只注意心血管方面的体征而忽视其他的相关表现。

1.有无发育不良、过高、四肢过长、蜘蛛痣等;有无二尖瓣面容;皮肤、黏膜有无淤点,有无皮下小结或环形红斑,有无唇、指(趾)发绀或杵状指(趾),有无巩膜黄染、突眼等:有无颈静脉怒张、颈静脉搏动,甲状腺有无肿大或杂音,颈部、锁骨上区有无血管杂音或震颤,颈部有无肿大淋巴结。

2.两肺有无湿啰音(特别是两肺下背部)或哮鸣音;腹部有无肝、脾肿大和压痛(特别是肝脏),有无腹水征,腹部有无血管杂音;脊柱有无畸形,有无下肢、腰骶部水肿;有无关节红肿、畸形;有无偏瘫(包括肢体瘫和面瘫)体征,有无病理反射征引出。

3.心脏及血管检查

望诊:有无胸廓畸形,心尖搏动或心脏搏动的位置、范围和强度。

触诊:有否心尖或心前区(或胸骨)抬举样搏动感,心尖有否异常搏动;心尖搏动的位置、强度,有无震颤(部位、期限)或摩擦感。

叩诊:心脏浊音界的大小。

听诊:心率、心律,心音(包括强度、正常分裂、心底部第2心音固定分裂或逆分裂、P2与A2的比较、额外心音、奔马律),杂音(部位、性质、时期、强度及传导方向)和心包摩擦音。

脉律及脉率,有无肝颈静脉回流征、毛细血管搏动征,有无脉搏短细,有无水冲脉、交替脉、奇脉,有无脉搏缺如(桡动脉或足背动脉),有无动脉枪击音,测量血压(必要时测量下肢血压)。

(三)辅助检查

按病情需要选择。

1.实验室检查:三大常规、血生化、心肌酶、微生物、免疫学检查。

2.心电图检查:包括运动试验、动态心电图。

3.胸部正、侧位X线片。

4.超声心动图、心功能测定。

5.其他检查:心脏电生理检查、心导管检查、食管调搏、心放射核素、心脏CT或MRI、心包活检等。

三、呼吸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现病史对咳嗽、咳痰、咯血、胸痛、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常见症状的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应重点详细地询问描述。

(1)咳嗽:咳嗽应询明时间、诱因、频率、性质(干咳或有痰)及持续时间与体位关系等。

(2)咳痰:痰的性质(浆液性、黏液性、黏液脓性、白色泡沫状、血性等)、量和气味。

(3)咯血:咯血的诱因、量、颜色与持续时间,伴随症状,既往咯血情况及有无窒息等。应注意与呕血及口咽、鼻腔出血等相鉴别。

(4)胸痛:起病缓急,出现的时间、部位及性质,胸痛的发展及影响因素,特别注意有无心脏疾病、肺及胸膜疾病及胸部手术史。

(5)呼吸困难:起病缓急、可能诱因、出现的时间、发作特点及受限程度(如登楼、平地行走或静息时呼吸困难),缓解方法及是否伴有喘鸣及既往发作情况等。

(6)对具有诊断和鉴别诊断意义的全身症状。如怀疑肺结核应询问有无发热、盗汗、乏力、纳差,局部腹痛、腹泻及血尿等症状。

(7)发病以来的诊治经过,应用抗生素的种类、具体剂量及疗效均应尽量详细具体。化验检查的结果及演变、影像学材料及诊断意见应详细准确记录。

2.既难史详细询问呼吸系统疾患及其治疗史,应注意该病与目前疾患的关系。如尚未治愈应在现病史中记述。有无结核病史和卡介苗接种史,有无过敏性疾病(如过敏性鼻炎、尊麻疹)及可能引起哮喘的因素(包括食物、药物等过敏原)。注意疾病史的治疗情况,如高血压及糖尿病的控制情况。有无长期服药史,服药种类、剂量等。

3.个人史职业、工种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居住环境及有无吸烟史(包括每日吸烟量、吸烟年、戒烟情况及被动吸烟等)。

4.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二)体格检查

1.患者神志状态,呼吸频率、深浅、类型及体位;有无皮下结节及红斑;颌下、颈部及锁骨上淋巴结有无肿大、压痛和粘连等。

2.胸部:应作为重点详细检查,肺部的阳性和重要的阴性体征均应逐项具体记明。

(1)胸壁检查:包括有无胸壁静脉曲张及血流方向、局部有无压痛。两侧外形是否对称,肋间隙宽窄,有无桶状胸,有无隆起或凹陷或其他胸廓畸形(脊柱前、后、侧畸形);注意呼吸活动时胸廓活动的情况。

(2)肺部检查:应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对比检查。

视诊:呼吸运动的频率、节律、强弱及两侧是否对称,吸气性或呼气性呼吸困难。

触诊:语颤强弱,有无胸膜摩擦感,有无捻发感或握雪感。

叩诊:叩诊音的性质(清音、浊音、实音、过清音或鼓音)与部位,肺下界等。

听诊:呼吸音性质、音调和强度,有无异常的气管呼吸音或支气管肺泡呼吸音,有无干、湿啰音,特别要写明啰音的部位、大小、性质,是否随深呼吸或咳嗽等动作而改变;有无胸膜摩擦音和语音传导改变。

3.与呼吸系统有关的全身检查结果应突出重点加以记录。如呼吸困难者应记录神志状态,有无发绀、“三凹征”和鼻翼煽动等;肺心病患者应注意剑突下搏动、心界大小、心音及杂音情况;球结膜是否充血水肿,口唇有无发绀。颈部气管是否居中、颈静脉充盈、肝颈静脉回流征、肝脏大小及下肢浮肿情况;有无指、趾端发绀情况及杵状指、趾等。

(三)辅助检查

根据病情需要选择。

1.实验室检查血液(常规、生化、血气等)检查、尿检查、痰液和胸液(细胞学、细菌学)检查、免疫学检查及病原学检测等。

2.胸部X线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可行胸部正、侧位摄片,同时对胸部及胸膜病变的部位、形态与性质及病变进展等做具体描述并注明日期。

3.活组织病理学检查如支气管黏膜、肺、淋巴结、胸膜及超声和CT引导下肺穿刺等活组织检查。

4.其他超声检查、呼吸功能测定、CT、MRI、放射性核素等。

四、血液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现病史重点询问与血液病有关的各种重要症状,如贫血、出血、感染、肿块、骨骼疼痛等。

(1)贫血:详细描述贫血的表现(如疲乏无力、头晕、眼花、耳鸣、心悸、气短等),发生的速度及与活动的关系。贫血的原因或诱因、发展过程、程度及并发症;诊治经过及疗

效。

(2)出血:出血的表现及部位、程度、诱因、缓急、特点以及伴随症状等。

(3)骨骼疼痛:部位、性质、程度,有无压痛、叩击痛;有无畸形、肿块、骨折、活动障碍及神经压迫症状等。

(4)发热:起病情况、病程、程度、诱因及频度等,有无伴随症状,诊治经过等。

(5)皮肤、口咽、肛门等有无感染灶;有无淋巴结肿大、脾肿大,及其在病程中增大或缩小的变化情况。

(6)有无食用蚕豆或应用氧化性药物,有无应用氯霉素、氨基比林、抗代谢药、细胞毒药和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有无输血,过去化疗情况等。

2.既往史有无慢性肾病、肝病、胃肠病、寄生虫病、糖尿病,有无出血倾向等。

3.个人史、月经婚育史居住地、职业、营养状况、饮食习惯,有无放射性物质及苯、农药等物质接触史,女性患者月经、妊娠、分娩、授乳等情况,儿童应注意生长发育情况。

4.家族史有无出血性及溶血性等血液系统遗传疾病。

(二)体格检查

应特别注意面容、皮肤与黏膜的色泽与出血情况。皮肤黏膜有无苍白、皮疹、结节、溃疡和黄染,毛发色泽,舌与指甲的改变。皮肤有无瘀点、瘀斑,齿龈、口腔、鼻黏膜、关节、眼底等有无出血。口腔、咽峡、肠道或肛门等部位有无坏死性溃疡、脓肿及其他感染灶。有无浅表淋巴结和肝、脾肿太,有无胸骨叩击痛和其他部位骨骼痛及肿块,有无特殊面容及血栓性静脉炎。

(三)辅助检查

1.血尿便常规、各种凝血实验以及血浆凝血因子的测定,各种红细胞酶的测定,血清铁蛋白及血清铁的测定,血液免疫学测定等。

2.骨髓检查。

3.淋巴结和肿块的穿刺、涂片的病理学检查。

五、肾脏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现病史泌尿系统常见的症状有水肿、血尿、腰痛或膀胱区疼痛、尿痛尿频、排尿异常等,应重点询问描述。

(1)水肿:出现的时间、部位及发展顺序,是否为凹陷性、伴随症状等。

(2)腰痛或膀胱区疼痛:疼痛的程度、性质、放射部位与其他症状的关系。

(3)血尿:发生时间(持续性、间歇性),程度(血丝、血块,初血尿、全血尿、终未血尿),血尿与疼痛、运动、性生活、药物及全身疾病的关系。

(4)有无排尿困难、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有无尿量、尿色改变。有无乏力、恶心、呕吐,食欲下降,头痛、头晕、发热、皮疹,关节痛等伴随症状。

(5)治疗经过:尤其对激素、免疫抑制剂的剂型、剂量、疗程、疗效等详细描述,有无不良反应;抗凝、抗血栓等治疗情况。

2.既往史有无糖尿病、高血压、肝炎、恶性肿瘤和过敏性疾病史,有无肾脏手术及外伤史,有无使用对肾脏有损害的药物史(如镇痛药、氨基苷类抗生素)和毒物接触史。

3.家族史有无高血压、糖尿病和遗传性肾脏病史等。

(二)体格检查

1.呼吸有无氨味,发育、营养及意识状态;皮肤有无皮疹、色素沉着、搔痕、紫癜及出血;有无贫血;浅表淋巴结有无肿大;有无视力障碍;眼险、下肢、腰骶部有无水肿。

2.心肺:血压(必要时测四肢血压)及四肢血管搏动情况;注意心界、心律、心率及杂

音情况,有无心包磨擦音;肺部有无干湿啰音,有无胸腔积液体征。

3.腹部:肾脏大小,有无肿块、触痛、肋脊角叩压痛,沿输尿管径路体表投影区压痛点压痛、耻骨上区压痛;肝脾有无肿大,有无移动性浊音,有无脐周部血管杂音。

4.其他:有无尿酸结节、跖趾关节压痛,有无关节畸形、指甲畸形、骨骼压痛等。(三)辅助检查

1.实验室检查;尿常规、24小时尿定量,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尿本周蛋白;中段尿培养及菌落计数;尿细胞学检查;血生化、肾功能等。

2.放射学检查:腹部X线平片、排泄性肾盂造影、逆行泌尿系统造影、肾动脉及静脉造影、放射性核素肾图等。

3.超声与内镜检查、放射性核素、肾活体组织检查等。

六、内分泌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现病史注意询问有无畏寒、怕热、乏力、多汗、易激动、心悸、食欲异常、烦渴、多饮、多尿、毛发脱落、过胖或过瘦、四肢感觉异常、肢体及关节疼痛。有无头痛、视力障碍和视野缺损。有无骨折、骨痛、肌肉震颤、痉挛、麻痹,有无性格、智力改变,有无溢乳,有无性器官过早发育、第二性征和性功能改变。特殊病例注意出生时情况及生长发育情况。

2.既往史有无精神创伤、过度紧张及头颅手术、外伤史,有无甲状腺手术及放射性核素治疗史,有无结核病、高血压、肿瘤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史。

3.月经、婚育史有无月经紊乱、闭经及产后大出血史。

4.家族史有无类似疾病史或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有无糖尿病、甲状腺疾病、侏儒症或肥胖症等病史,父母是否近亲结婚。

(二)体格检查

1.生长发育情况(生长过速或生长停滞),身高(必要时测指距、骨骼比例)、体重、血压。精神状态、毛发分布,有无特殊面容及体型。皮肤有无皮疹、溃疡、紫纹、黄色瘤、痛风结石,皮肤黏膜有无色素沉着。

2.甲状腺是否肿大(是弥漫性还是结节性肿大),质地如何,有无压痛、震颜和血管杂音;甲状腺有无肿块,其大小、质地、部位等。有无甲亢眼征、结膜充血及晶状体浑浊,必要时检查眼底有无出血。

3.胸腹部:有无溢乳和块状物,心脏听诊情况,腹部外观和有无肿块。

4.第二性征情况,外生殖器发育有无异常,有无性早熟、性早衰。

5.肢体骨骼及关节有无畸形,双手有无震颤,肌张力、感觉、生理反射有无异常。(三)辅助检查

按病情需要选择。

1.血尿便常规及有关的各种内分泌功能测定,激素或其代谢产物的测定、血电解质及钙、磷水平测定。

2.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放射性核素检查;X线、CT或MRI等。

3.活组织检查。

七、神经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主诉常常是定位和定性诊断的第一线索。

1.现病史是主诉的注释和延伸。神经系统疾病的病史采集有其特殊性,要弄清就诊者所诉主要症状尤其是首发症状的含义和表现,弄清症状发生的先后次序及发展演变,客观、

完整的理顺病史过程,伴随症状及相互关联。病程各阶段的既往诊治情况。病程中的一般情况如饮食、二便、睡眠、体重等。并初步评估有利于安排检查的计划及着重检查的内容。下列症状应重点询问:

(1)头痛:头痛的部位、时间、性质、程度、持续性还是发作性,加重或减轻的因素,头痛与疲劳、用脑、情绪、月经、睡眠、外伤等有无关系;有无呕吐(尤其是喷射性)、眩晕、耳鸣等伴随症状。

(2)视力障碍:是复视,还是视野缺损、视力减退或眼部本身的疾病。

(3)疼痛及感觉异常:疼痛的都位、时间、性质及程度,减轻及诱发的因素,有无肌肉痉挛、冷热感、麻木感、感觉缺失等。

(4)抽搐:最初起病年龄、发作时间、频率,发作情况(全身性、局限性),有无先兆、诱因,发作时意识,件随症状(有无眼、颈、躯干向一侧旋转;有无跌伤、舌咬破、尿失禁等)间歇期的情况,发作后能否记忆,过去相关治疗情况、效果及副作用等。

(5)眩晕:起病缓急、程度轻重、持久或短暂性,发作情况(有无自身或外物旋转感),发作与头位及运动的关系;伴随症状(恶心、呕吐、苍白、出汗、耳鸣、听力改变、面部和肢体麻本无力、平衡不稳等)。

(6)瘫痪:起病缓急、部位、程度、发展过程,伴随症状(发热、疼痛、麻木、括约肌功能障碍、意识障碍、失语等)。

(7)括约肌障碍:了解大小便是否费力,有无失禁或潴留、便秘,有无继发感染现象。

(8)睡眠障碍:有无嗜睡、不眠、不易入睡或睡后易醒以及醒后难以再入睡等情况,每天睡几小时、睡眠深度,有无妨碍睡眠的各种因素如情绪低落、抑郁、烦躁等,与应用精神刺激性成分如酒精、咖啡、吸食违禁毒品等有无相关。有无多梦、梦魇、梦游。

(9)发热:病前有无发热及其变动规律,发热是在疾病早期还是在病程中。

2.既往史有无传染病及恶性肿瘤病史(如脑炎、脑膜炎、结核、癌肿、血液病等)、有无头部及脊柱外伤、中耳炎、高血压病、心脏病、糖尿病、癫痫、偏头痛等,儿童应了解其母亲的妊娠情况、生产情况及患儿生长发育史等。

3.个人史注意左右利手,烟酒嗜好,有无有毒物质引起的慢性或急性中毒的职业、环境及其他因素存在,是否服用过某种药物(违禁毒品)。月经史及性功能情况。

4.家族史有无类似病史,其他神经及精神病史,有无近亲婚配,有无遗传性疾病史。(二)体格检查

神经系统检查为重点,要全面详细检查记录。包括:一般状态、脑神经、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神经反射等。脑部疾病所导致的器质性精神障碍以意识、记忆、智能、定向、人格异常为突出表现,应作为检查重点。

1.一般状态意识(清醒、嗜睡、昏睡、模糊、谵妄状态、朦胧、漫游性自动症、浅昏迷、中度昏迷、深昏迷等)。精神状态(精神欣快、情感淡漠或倒错、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有无错觉、幻觉、幻想、妄想、联想散漫、思维迟缓、思维奔逸、逻辑障碍),对人物、地点、时间等是否有良好的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计算力、判断力及普通常识等。语言是否清楚、有无语言不流利、语言含糊不清或徐缓,可否听懂语言,有无口吃、失语(运动性、感觉性、混合性、命名性)。有无失认、失用表现。

2.头颅有无大小,形状异常,有无局部突出、压痛、颅骨裂缝增宽、肿块等;对婴幼儿尤需注意有无囱门膨隆及颅缝分离。

3.脑神经注意左右对比。

(1)嗅神经:正常、迟钝、消失、过敏。

(2)视神经:视力、视野、眼底。

(3)动眼、滑车、外展神经:有无眼险下垂(左右)、眼球位置(凹、凸、斜视、同向

偏斜)、瞳2孔(大小、形状、对称性)、对光反射(直接、间接)和调节反射、眼球震颤、复视等。

(4)三叉神经:感觉:正常、异常(减退、消失、过敏;左右);张口有无下颌偏歪(向左,向右)、咀嚼肌力度,有无萎缩;角膜反射:存在、迟饨、消失。

(5)面神经:运动:眼裂(大小、对称性),口角低垂,鼻唇沟对称否,鼓腮是否漏气,闭目、皱额有无额纹变浅或消失,有无面肌抽搐;味觉:正常、减退、消失。

(6)听神经:听力、音叉检查(任内试验、韦伯试验),有无眩晕、眼球震颤,必要时做前庭功能检查。

(7)舌咽、迷走神经:发音(正常、嘶哑)、软腭及悬雍垂(有力、居中、力弱、偏向左右),咽反射(存在、迟饨、消失),舌后三分之一的一般感觉(正常、减退、消失)。吞咽运动(正常、困难、不能)。

(8)副神经:耸肩、转颈(左右、是否对称有力)

(9)舌下神经:舌在口内的位置、伸舌偏向(左右)、舌肌纤颤(左右)、舌肌萎缩(左右)。

4.运动肌肉萎缩(部位、程度)、主动运动及肌力(有无瘫痪,瘫痪的类型,肌力属几级)、肌张力(减低、增高)。不自主运动的类型(舞蹈样动作、手足徐动、抽搐、痉挛、震颤等)、部位(单肢、偏身、双上肢、四肢、头面部等)。共济运动(指鼻试验、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及闭目站立试验等)。步态(痉挛步态、偏瘫步态、垂足步态、慌张步态、鸭步等)。

5.感觉

(1)浅感觉:正常、减退、消失、异常及其部位。

(2)深感觉:运功觉、音叉振动觉和关节位置觉(正常、减退、消失)。

(3)复合感觉:实体觉、形体觉、两点辨别觉、图形觉。

6.反射

(1)浅反射:腹壁反射(上、中、下、)、提睾反射、肛门反射(左右)。

(2)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桡骨膜反射、尺骨骨膜反射、膝腱反射、跟腱反射及阵挛(左右)。

(3)维体束征:Hoffmann征,Rossolimo 征,Babinski征,Chaddock征,Oppenheim 征,Cordon征。阳性以(+)表示,阴性以(一)表示,并注明左右。

7.脑膜刺激症有无颈部抵抗Kernig 征、Brudzinski征。

8、自主神经系统功能检查皮肤颜色、温度,有无脱屑、指甲有无枯脆弯曲、皮肤划纹(白色、红色),有无多汗、少汗或无汗及分布情况,膀胱、直肠功能(大小便失禁或溜留等)。

(三)辅助检查

按病情需要进行。

1.脑脊液:常规、生化及特殊检查(细胞学检查、蛋白电泳、免疫球蛋白、细菌、真菌等)。包括腰椎穿刺初测压力,脑脊液裸眼所见表观。

2.神经放射学检查:头颅平片、气脑造影、脑室造影、脑血管造影(颈动脉、椎动脉)及全脑血管造影,脊柱平片,脊髓造影、CT、ECT、MRI等。

3.电生理检查:脑电图、脑血流图、脑诱发电位、肌电图、神经与肌肉电刺激检查。

4.脑超声检查。

5.放射性同位素检查:脑闪烁图、局部脑血流流量测定。

6.其他。

八、片瘤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对某些进行性症状,如肿块,疼痛、溃疡、发热、消瘦、纳差、贫血、黄疸等应详细询同,尤以中年以上患者更应警惕。询问有无接触化学物质、放射线、病毒感染等情况;有无内分泌、遗传、免疫等方面的内在因素;了解患者职业、生活环境、饮食习惯以及烟酒嗜好等。(二)体格检查

1、肿瘤的部位、大小、数量、形状、表面光滑度、质地、压痛、活动度及与周围组织器官的关系等。

2.肿瘤所在部位:对邻近器官有无压迫、阻塞、浸润等。

3.区域淋巴结检查:尤其是颈部,腋下、腹股沟部。

4.常见远处转移部位的检查:如肺、肝、直肠、有局部固定疼痛的骨骼等。

(三)辅助检查

除常用的实验室检查、X线检查、细胞和组织病理学检查外,根据病情需要,可采用X 线各种造影术(腔道、血管、淋巴、充气等造影)以及超声波、内镜、放射性核素、CT、磁共振、液晶图像、免疫学等检查。

(四)诊断

应注明TNM分期。

资料来源: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2011年第一版》P165—P175

2017年11月17日编印

注:因人力有限、编印仓促、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内科病历书写重点要求

一、消化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1

二、心血管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2

三、呼吸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3

四、血液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4

五、肾脏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5

六、内分泌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6

七、神经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6

八、肿瘤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P9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

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____年__月__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第一节内科病历书写重点要求 内科是各科的基础,而内科病历又是各科病历书写的基础。内科疾病通常分为消化、心血管、呼吸、血液、泌尿、内分泌、神经内科等专业,病历书写除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以外,还应根据各科的重点要求进行询问,并加以重点描述。 一、消化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 现病史消化系统疾病常见的症状有恶心、呕吐、腹痛、吞咽困难、呕血、便血等,这些症状也见于其他系统疾病,因此采集病史要细致,并客观地进行分析、归纳。 (1)恶心呕吐:发生的时间、诱因、程度,与进食的关系;呕吐次数,呕吐物性质、色泽、量及气味;既往有无同样发作史;有无伴随症状以及有无加重与缓解因素。 (2)腹痛:起病缓急,疼痛部位、性质、程度、病程,发作的时间、有无节律性、周期性和放射痛,诱发或缓解因素;伴随症状等。 (3)吞咽困难:发病年龄、吞咽困难出现的部位、程度,目前能进食食物的硬度,诱因及进展速度;伴随症状,如饮食反呛、呃逆、呕血等。 (4)呕血和便血:发病年龄、季节、诱因(如酗酒、药物或应激因素),出血的方式、性质及量,注意排除口腔、鼻咽部出血和咯血。便血与粪便的关系;伴随症状,如黄疸、发热等。 (5)腹泻:起病急缓、发病季节,腹泻次数,粪便性状(米泔水样、稀糊状、黏液血便或脓血便等)及量、气味;有无饮食不洁或集体发病史;伴随症状、腹泻与腹痛的关系等。(6)便秘:起病方式,饮食及排便习惯;伴随症状,如呕吐、腹痛、腹泻、腹部肿块等。有无服用引起便秘的药物史。 (7)黄疸:起病方式、诱因(药物或毒物),黄疸程度,大、小便色泽,有无皮肤瘙痒;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腹水等,有无药物使用史,黄疸的时间与波动情况以及黄疸对全身健康的影响。 (8)腹水:了解起病缓急,腹水量的估计,如做腹腔穿刺应记录腹水的色泽。注意与腹部胀气、脂肪过多或卵巢囊肿鉴别;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肝脾大等。 (9)腹部肿块:发现时间、部位、大小、形状、质地、活动度及生长速度、触痛及搏动感;伴随症状,如疼痛、发热、黄疸、血尿、月经改变等。 (10)厌食和体重减轻:饮食习惯及其变化,引起厌食的可能原因;体重减轻的程度和速度;伴随症状如呕吐、腹泻、呕血等。 2. 既往史有无胃肠病史、肝胆胰病史及腹部外伤手术史,有无代谢及遗传性疾病,有无糖皮质激素长期治疗史。 3. 个人史患者的居住地、饮食习惯、排便习惯、烟酒嗜好程度及年限,有无腐蚀剂损伤史等。 (二)体格检查 1.皮肤、黏膜有无黄染,有无瘀斑、瘀点,有无毛细血管扩张、蜘蛛悲、肝掌、色素沉着;有无浅表淋巴结特别是左锁骨上淋巴结肿大;有无腮腺、甲状腺肿大等。 2.腹部检查:为检查的重点。 (1)望诊:腹部外形(平坦、膨隆或凹陷),呼吸运动,有无皮疹、瘢痕、色素、腹纹、腹部搏动等,有无腹壁静脉曲张及血流方向,有无胃肠蠕动波以及疝,腹围测量。 (2)触诊:腹壁紧张度(柔软、柔韧或紧张),腹部压痛部位(局限性或弥漫性),有无反跳痛,腹部有无肿块(部位、大小、形态、硬度、压痛、搏动、移动度)液波震颠及振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 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2002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黑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增加内容

新旧版病历书写规范不同之处 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增加: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的行为。(特指是一种行为) 增加: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极端负责的精神”改为“认真负责的精神”。 增加: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规范(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增加内容) 去除原第8条中“(抢救记录)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 眉栏项目增加“病区”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增加内容)或近亲属、关系人(增加内容)签字。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删除原“词素中的数字一律使用汉字,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增加: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实施电子病历后,能支持检验或报告单满页打印者,可将检验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报告时间顺序满页打印。 表格式病历条款增加“包括护理的各种表格”。 第二章病历的格式与内容 第一节门(急)诊病历 【门诊初诊】 删除: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详细到时分)(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已明确要求所有时间记录均应详细到时、分) 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检查,因注明医院名称和检查日期,增加:检查项目、报告单号、结果。 删除:急危重患者门急诊记录要求。 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门诊病历、住院证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原为圆珠笔书写)。 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病史:增加伴随症状、体征。 初步诊断:需写出本次就诊的初步诊断(增加内容)。如不能诊断明确,可写“╳╳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增加内容)。 增加: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增加:收住院病人写明收住院科室。 增加:医师签名,字迹应清楚易认。 【门诊复诊】 增加: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在同一医疗机构内(增加内容)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请上级医师会诊。 增加:诊断:对上次已确定的诊断及补充的新诊断一并列出。(原规范上次已确定的诊断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第三章)

第三章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一、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 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实足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急危重症患者应记录到分钟)、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 1.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主诉应围绕主要疾病描述,简明精练,一般不超过20个字,能导出第一诊断。 3. 主诉一般用症状学名词,原则上不用诊断名称或辅助检查结果代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疾病已明确诊断,住院的目的是为进行某项特殊治疗(如化疗、放疗)者,可用病名,如白血病1年,入院第4次化疗。一些无症状(或体征)的临床实验室、医学影像检查异常结果也可作为主诉,如查体发现心脏杂音3天;发现血糖升高1个月。 4.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一般不超过3个。例如“发热4天,皮疹1天”。在描述时间时,要尽量明确,避免用“数天”这种含糊不清的概念。急性起病、短时间内入院时,主诉时限应以小时、分钟计算。 (三)现病史 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6.与本次疾病虽无关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书写现病史时应注意: 1.现病史描写的内容要与主诉一致。 2.书写应注意层次清晰,尽可能反映疾病的发展和演变情况。 3.凡与本次疾病直接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 (四)既往史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书写既往史时应注意: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新】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 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 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 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 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 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 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 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 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详解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注:本条主要说明了病历的基本定义、内容、分类。深度说明:A、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不仅限于本医疗机构注册执业者,还包括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但他们在书写权限上是有严格区别的。 B、医疗活动过程:这里强调的是合法的医疗活动,医务人员个人的医疗行为,即使是在其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完成的也不是合法的医疗活动。 C、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不是所有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都归为病案,病理切片、X 线片、CT 片、MRI 片等只能为报告单才是病历的组成部分,申请单也不是病历的组成部分,不在病历中保存。在实行电子病历后,病理切片图像及其他影像资料图片可成为病历的组成部分。 D、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这是病历的基本分类。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注:本条说明了病历资料形成的来源。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注:本条明确说明了对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其中规范系本次修改后新增要求。深度说明:A、客观:就是病人所患疾病实实在在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现象,是病人身上所反映出来的内容。 B、真实:就是医务人员询问病史、检查及观察病人后,对病人陈述的病史、检查到的有意义的体征和观察到的病情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在病历上的体现;同时,强调了病历资料的原始性、不可篡改性。 C、准确:就是要求医务人员从病人提供的大量关于疾病的陈述语言中找出与本次患病有关的内容,并进行加工和提炼;对于查体和疾病诊断,也力求准确。 D、及时:指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记录内容的书写。 E、完整:就是医务人员询问病史及查体要详细、周全,病历中的所有资料不得丢失。 F、规范:重点强调病历书写必须严格按照本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来进行;书写时要求规范使用医学术语;同时,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医疗文书时文字必须工整,字面必须整洁,务必做到清晰可辨。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注:本条明确规定了病历书写用墨要求,与旧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旧版》)相比,本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版》)增加了对电子病历的要求。所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根据《新版》第四章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2010年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发出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 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与,包括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就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 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 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与无正式中文译 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 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 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 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最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原始记录,也是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病人支付的凭证。它能真实的反映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是法律的可靠证据。有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两种。住院病历包括:体温单、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单、手术同意书及清点记录单、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单、出院记录单等。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工作记录的行为。病历是临床医师进行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制定预防措施的科学依据。它既反映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业务水平,也是临床教学、科研和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同时还是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医院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病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医务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规范地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和要求:1.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2.病历书写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语句简练、通顺;书写工整、清楚;标点符号正确;书写不超过线格;在书写过程中,若出现错字、错句,应在错字、错句上用双横线标示,不得采用刀刮、胶贴、涂黑、剪贴等方法抹去原来的字迹。 3.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审查修改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签名一律用红笔。修改病历应在72小时内完成。 4.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新)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 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病历书写的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 [概念] 1.病历是诊疗工作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总和; 2.病历是医疗工作记录; 3.病历是临床医生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的依据。 [重要性] 1.医疗管理、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的具体反映; 2.科研、教学、信息的重要资料; 3.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 [基本要求] 1.规范性 2.时限性 3.责任性 4.道德性 5.科学性 6.逻辑性 规范性 文字所有记录,除了打印的以外,一律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医疗文件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疾病诊断、各种治疗操作的名称书写应符号《国际疾病分类》的规范要求;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疾病名称、各种症状、体征等可使用外文,不得随意简化或缩写,不得自行杜撰;病人述说的疾病名称等要加引号。文字书写

要工整、清晰、准确、通顺、标点正确。修改错字时,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所有记录均由书写者和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格式应按《江苏省急救医疗中心管理规范》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规定的格式书写,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空项,无内容者划“—”。 计量应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数字、数值、年、月、日、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记录。采用24小时制和国际记录方式,如:2008-08-08,18:08。 时限性 要准确记录出诊时间、到达病人身边、到达医院的时间,时间记录要注明时、分。急救医生必须在每个班次结束前完成急救病历。 责任性 要对患者及家属负责各种记录均应客观、准确、全面; 要对单位及自己负责各种记录均应详细、完整、规范,符合书写要求。重点:1.病史记录:按时间顺序书写记录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等方面的详细情况;2. 体检记录:准确、完整记录到达现场后病人的生命体征;3.抢救记录:任何一项救治措施必须有记录;4.时间记录:出诊、到达病人身边、到达医院、病情变化的时间要注明时、分;5.告知记录:病情告知—急救现场的病情或转运途中病情变化、存在风险、病危(重)通知等;转运告知—拟转运的医院;交接告知—院前院内交接;人员签名:所有的告知记录都要病人或家属或接诊人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3月1日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2010年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如下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 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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