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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

(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

级单位逐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亲自主持安委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没有该职务的企业,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副总经理负责,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各级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人共同组成,应做好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资金保证、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和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员,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察。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即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会同工会、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目标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所属各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制定保证安全目标实现的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四)岗位和员工控制违章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实现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6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3个;200MW及以上风力等新能源发电厂(场)2个,其它容量新能源发电厂(场)3个。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目标,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层层分解,形成完整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章规程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计划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坚持“五同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生产部门应对照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人员安全档案,并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及时录入安全档案。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对新入厂员工实行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四十二条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监护下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在岗员工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200MW及以上火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员,以及各类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

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技术要求及使用方法。

(七)在设备更新、改造等的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使其掌握更新、改造后的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四十四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以便于强化领导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公司对所辖企业正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各单位对部门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各单位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以上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车辆驾驶人员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准驾制度。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各单位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七章例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一)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因素分析,布置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二)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时间至少2小时),由班长(值长)主持,安全监督员应对参加人员、发言情况、学习内容和要求等做好记录。对缺席人员应进行补课。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活动记录应交本企业领导审阅,并妥善保管。

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领导每季度、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每月应参加1-2次安全日活动。部门每周、安全监察部每月对安全日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安全分析会

公司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各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全监查部门负责人主持,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

安全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按动员发动、自查整改、复查验收、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查纪律、查整改、查人身安全为主,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四条安全简报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安

全生产情况,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编制,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危险点分析管理,认真分析工作场地特点、工作环境情况、工作用具、作业程序及人员状况, 制定防范措施。重大、复杂项目还需另行制订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各单位应贯彻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八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十条公司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获发包方安

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二)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三)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

第六十二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工程中如有多个承包单位,发包方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六十三条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四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的,按法人单位和安全管理协议确定责任。

第六十七条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六十八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六十九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

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七十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员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九章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每两年对接触尘、毒的员工进行一次职业病(包括尘肺、铅中毒、噪声及

其他职业病)体检,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

第七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努力使其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四)保证具有职业危害的部门、班组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七条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合格的、个人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十八条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七十九条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品、材料,应逐步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十条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职业病。

第十章应急救援

第八十一条公司本部和各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委会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全生产部或对口部门,主任由其负责人担任。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和各单位组成,应急的指挥、协调工作归口公司领导小组。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需要可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救援工作组、稳定生产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公司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按照类型分为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技术监督导则及实施细则(试行)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电技术监督导则及实施细则 (试行) 2013 年11 月

前言 为了进一步促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技术监督工作规范、科学、有效开展,保证风电设备及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有效防范设备事故,提高设备可靠性,依据国家及行业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技术监督导则及实施细则》。内容包含电测、绝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质量、化学、金属、振动、风电机组控制和保护性能共八项风电技术监督导则及对应的实施细则。 本导则及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风电企业遵照执行。光伏、潮汐等新能源企业可参照相关内容执行。 本导则及实施细则由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 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批准:费智审核:李力怀、吴涌、和军粱、张敏、夏晖、岳俊红、刘文秀、 魏亮、董文斌、马说邯、施亚强、范晓旭、王顺超、杨帆、周雪琴编写:冯江哲、赵小明、胡鹏、宋中波、张悦超、吴吉军、刘 亚刚、侯非、田文齐、张水基、张明、潘锡平、李英信、孙玉彬、

彦、金鑫、陈铁、胥佳、张进、杜可兵、丁显、肖剑、荣兴汉

目录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电测监督导则 (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绝缘监督导则 (6)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 (19)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电能质量监督导则 (24)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化学监督导则 (28)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金属监督导则 (35)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振动监督导则 (40)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机组控制及保护性能监督导则 (46)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基础管理部分 (50)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52)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绝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59)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14)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28)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33)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44)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振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53)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机组控制及保护性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60)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 第 2 页共 23 页

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电厂垮坝; 5、主设备严重损坏; 6、重大火灾; 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第 3 页共 23 页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目次 前言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专门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讲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主动的作用。然而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显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进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剔除,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2011年修订)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

策机构。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容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 (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逐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电华中、西北公司,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安能总公司,宜昌、常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自颁布之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附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主题词:安全生产规定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 年10 月9 日印发 附件: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目标 第三章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 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 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 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一、单选题 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抛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严禁抛掷。 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A.组织B.技术C.隔离D.施工 答案: c 答案要点:新架设的导线与带电母线靠近或平行时,新架设的母线应接地,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在此类母线上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母线上再挂临时地线。 4.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m。 A.1.5、3 B.2.5、4 C.2.5、5 D.3.5、4 答案: c 答案要点: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5m。 5.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A.月B.季度C.年D.两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6.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m。 A.1 B.2 C.3 D.4 答案: d 答案要点:建筑材料的堆高高度,成材堆高限高为4m。 7.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A.不须B.不得C.可以D.无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乙炔气橡胶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 8.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工作人员至少每()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A.半年B.壹年C.两年D.叁年 答案: c 答案要点:工作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9.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A.120 B.100 C.80 D.60 答案: a 答案要点:在软母线上作业前应检查金具连接是否良好,横梁是否牢固。只能在截面积不小于120mm2 的母线上使用竹梯或竹杆横放在导线上骑行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 10.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A.不应B.严禁C.可以D.没有危险情况下可以 答案: b 答案要点: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11.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 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m。 A.2 B.4 C.5 D.6 答案: d 答案要点: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220kV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m。 12.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龙源电力公司简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京ICP备06020121号京公网安备110401400123号

公司简介Company Profile: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前身为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隶属于国家能源部。1999年6月,龙源、中能、福霖三家公司合并重组为龙源电力集团公司。2002年底,公司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划归中国国电 集团公司。2009年7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正式改制为龙源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10日,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新能源发电企业,并以177亿元人民币IPO的骄人成绩被誉为“中国新能源第一股”。 公司主要从事风电场的设计、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同时,还经营火电、太阳能、潮汐、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发电项目;向风电场提供咨询、维修、保养、培训及其他专业服务。截至2013年底,公司控股装机容量达到1407.3万千瓦,其中风电控股装机容量达到1191万千瓦,继续稳居亚洲和中国第一、世界第二位。近年来随着风电装机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均居行业领先地位,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提升。除了装机规模和经营效益,公司率先开拓海外市场、海上风电、高海拔和低风速风电等多个新的发展领域。 经过多年的积累,龙源电力成功构建了新能源十大技术服务支持系统,形成了前期测风、设计咨询、运行监控、检修维护、技术研发、专业培训等多个领域的独特优势。公司获国家能源局授牌成立了“国家能源风电运营技术研发中心”,引领行业技术升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公司成立了“国电龙源风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培养鉴定风电行业高等专业人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自己电部分)(试行) 二O 一四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2 配电作业基本条件. 1 2. 1 {11::业人员. 1 2. 2 配电线路和设备. 2 2. 3 作业现场. 2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4 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4 3.2 现场勘察制度 4 3. 3 工作票制度 4 3. 4 工作许可制度10 3. 5 工作监护制度11 3. 6 工作间断、转移制度11 3. 7 工作终结制度12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2 4. l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2 4. 2 停电. 13 4. 3 验电. 14 4. 4 接地. 14 4. 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16 5 运行和维护. 17 5.1 巡视. 17 5. 2 倒闸操作18 5. 3 砍剪树木22 6 架空配电线路工作23 6. 1 坑洞开挖. 23 6. 2 杆塔上作业. 23 6. 3 杆塔施工24 6. 4放线、紧线与撤线. 25 6. 5高压架空绝缘导线工作26 6. 6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26 6. 7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27 7 配电设备工作27 7. 1 柱上变压器台架工作27 7. 2箱式变电站工作28

7. 3 配电站、开闭所工作28 7. 4 计量、负控装置工作28 8 低压电气工作29 8. 1 一般要求. 29 8. 2 低压配电网工作29 8. 3 低压用电设备工作30 9 带电作业. 30 9. 1 一般要求. 30 9. 2 安全技术措施31 9. 3 带电断、接引线. 32 9. 4 带电短接设备. 32 9. 5 高压电缆旁路作业. 33 9. 6 带电立、撤杆33 9. 7 使用绝缘斗臂车的作业. 33 9.8 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4 10二次系统工作34 10. 1 一般要求. 34 10. 2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工作35 10.3 现场检修35 10. 4 整组试验 35 1高压试验与测量工作36 11. 1 一般要求. 36 11. 2 高压试验 36 11. 3 测量工作 37 12 电力电缆工作38 12.1 一般要求. 38 12. 2 电力电缆施工作业. 38 12.3 电力电缆试验. 40 13分布式电源相关工作40 13.1 一般要求40 13. 2 并网管理. 41 13. 3 运维和操作41 13. 4 检修工作 41 14机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检查、保管和试验. 42 14.1 一般要求........ ... ... ..............'4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安全“三基”管理培训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 选读(11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 17混凝土结构工程) 考试题(共110题、162空) 每空1分 项目部名称: 单位名称: 姓名: 得分: 要求:开卷考试、独立完成 2011年9月11日 1 从事焊缝、切割与热处理的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

()。 2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应经身体检查,双目裸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专用()等符合专用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m的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5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m的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作业。 6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 )的措施。 7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严禁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 8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时: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应设(),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严禁用()作为通风的风源。 9 在容器或坑井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绳的一端交由()。 10下坑井、隧道、深沟内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存有(),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11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采用集装箱形式统一布置,保持通风良好。电焊机及其外接头均应有相应的()。 1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装设地点距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3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 14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一般不得大于();超长时,应架高布设。 15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严禁多台电焊机()接地。 16 在使用长期停用的电焊机前必须测试其(),电阻值不得低于(),接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17 电焊机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并使用()。电焊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将其从轨道下面穿过。 18 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 20 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应每( )年检验一次。定期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内、外表检验,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只做气压试验);必要时应测量气瓶的最小厚度。 21 气瓶上必须装( )。 22 不得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 )。 23 严禁直接使用不装减压器的气瓶或装设不合格减压器的气瓶。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 )。 23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 ),输气流速不得大于(1.5~2.0)m3(h·瓶)。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题库》2016冬训题库八

XX电力公司2016冬训题库八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一、单选题(30题)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自( C )起施行。(第一一一条) A. 2014年12月1日 B. 2014年11月1日 C. 2014年10月1日 D. 2014年9月1日 2.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 A )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 A. 行政正职 B. 主管安全领导 C. 安全部门主任 D. 分管安全领导 3. 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 B )的安全逐级负责制。(第十五条) A. 上级对下级 B. 下级对上级 C. 三级安全网络 D. 安全监督体系 4. 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D )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体系 D. 安全监督体系 5.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C )。(第二十四条) A. 生产运维部门 B. 总经理办公室 C.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 后勤保障部门

6. 新上岗生产人员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 B )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四十一条)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7. 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A )。(第四十二条) A. 8学时 B. 16学时 C. 32学时 D. 40学时 8.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 D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三条) A. 业务培训 B. 现场作业注意事项培训 紧急救护培训 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 9. 省公司级单位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 C )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第四十五条) A. 毎半年 B. 毎年 C. 毎两年 D. 毎三年 10. 省公司级单位应( C )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 C )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第五十四条) A. 毎半年毎半年 B. 毎半年每季度 C. 毎半年每月 D. 每季度每月 1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D )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12.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 A )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用电部分

6 施工用电 6.1 总则 6.1.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6.1.4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6.2施工用电设施 6.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1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2.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

10KV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2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6.2.3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6.2.4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6.2.5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6.2.6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6.2..6–1表6.2.6–3的要求。 表6.2..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 (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04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正式样本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 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338-2018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 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 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 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

2020年整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部分)考试卷名师精品资料

火电厂工程安全规范试题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部分) 一、填充题(50题) 1、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及; 2、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或。 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一般按建筑面积每㎡设置灭火器一个 4、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 5、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办理,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 构) 筑物不小于m 的单独隔离场所

7、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施工内容和要求。 8、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和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 9、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图等竣工资料 10、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 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m 11、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 12、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m 。距离大于m 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 13、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m ,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14、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15、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V ,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V 。 16、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 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 17、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测定。 19、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由上下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下道栏杆高和

19-龙源电力集团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终稿000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 一、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从事高处作业期间,应按要求定期接受体检、培训、复审。 2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下同)必须系好安全带(包括安全滑块),穿防滑绝缘鞋;在高处作业转移工作位臵时,严禁失去安全防护。 3、助爬器是协助人员登塔的辅助工具,设计上不具备安全绳的功能,仅用于在现场工作人员向上攀爬塔筒时提供爬升助力,严禁将助爬器的环形钢索作为安全钢丝绳使用;在机舱内作业或用助爬器攀爬塔过程中,执行重要动作或作业内容改变前必须与地面人员进行确认 4 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攀爬风电机组、线路杆塔及建筑物等工作;严禁不系安全带、未采用防坠器上下风电机组。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保险绳等登高工具。 5 风速超过15m/s时,禁止登风电机组;风速超过12m/s 时,禁止打开机舱盖(含天窗);超过14m/s时应关闭机舱

盖。 6 严禁用铲车、装载机等作为高处作业的攀登设施。 7 在风电机组机舱内有人工作时,就地检修车辆至少停在上风向安全区域。用机舱内的升降设备起吊物品时,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讯保障;机舱内人员起吊物品时必须带安全带,并设臵可靠的安全链作为防护。 8 定期检查风电机组塔筒爬梯、助爬器和安全钢丝绳等安全用具是否完好,必须及时清除塔架爬梯及机舱内的油污。 9 风电机塔筒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且保持照明设施良好。 10 人员进行风电机组塔筒外壁、出机舱作业、建筑物外墙粉刷,维修用吊篮上工作,必须采用双安全绳保险,安全绳必须栓在专用挂钩或牢固的构件上。塔底或建筑物下方必须有人监护,至少有两组人员采用缆绳对吊物(或人)进行有效控制。 11 工作温度低于零下20℃时禁止使用吊篮。当风速大于8m/s时,禁止在吊篮上工作。 12 维修风电机组用的吊篮,必须配臵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等安全保护装臵,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起重用钢丝绳必须以一主一备配臵,严禁超额定载荷使用吊篮。应定期对制动器、安全锁、行程限位等装臵进行检查和测试,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应符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题库 1资料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题库1 一、单选题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自( C )起施行。(第一一一条) A. 2014年12月1日 B. 2014年11月1日 C. 2014年10月1日 D. 2014年9月1日 2.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 A )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 A. 行政正职 B. 主管安全领导 C. 安全部门主任 D. 分管安全领导 3. 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 B )的安全逐级负责制。(第十五条) A. 上级对下级 B. 下级对上级 C. 三级安全网络 D. 安全监督体系 4. 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D )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A. 安全保证体系 B. 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 C. 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体系 D. 安全监督体系 5.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C )。(第二十四条) A. 生产运维部门 B. 总经理办公室 C.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 后勤保障部门 6. 新上岗生产人员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

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 B )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四十一条)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7. 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A )。(第四十二条) A. 8学时 B. 16学时 C. 32学时 D. 40学时 8.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 D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三条) A. 业务培训 B. 现场作业注意事项培训 C. 紧急救护培训 D. 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 9. 省公司级单位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 C )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第四十五条) A. 毎半年 B. 毎年 C. 毎两年 D. 毎三年 10. 省公司级单位应( C )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 C )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第五十四条) A. 毎半年毎半年 B. 毎半年每季度 C. 毎半年每月 D. 每季度每月 1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D )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12.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 A )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九十六条) A. 发包方 B. 承包方 C. 监理方 D. 施工方 13.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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